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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与验收

时间:2023-11-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检验的项目、频率、要求及方法应符合表13的规定;1)小型掘路修复中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人行道的养护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14、表15、表16的规定;11.3.3 考虑到在城市道路使用过程中,车行道是影响养护质量的主要部分,人行道、路基均次之,其他设施所占比例较低,其技术状况对路用性能的影响相对最小,各类设施综合比例系数应按表26和27确定。

11.2.1 路基养护质量检查与验收应符合CJJ1的规定。

11.2.2 预防性养护质量检查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裂缝填封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将全线以1km~3km作为一个评定路段,按表10规定对封缝路段进行自检;

表10 封缝交工验收要求

——稀浆封层施工完后,应按表11规定进行抗滑试验、构造深度试验、渗水试验,完成养护质量检查与验收;

表11 稀浆封层质量验收要求

——微表处工程完工后1~2个月,将施工全线以1km~3km作为一个评价路段进行质量检验。检验的项目、频率、要求及方法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 微表处质量验收要求

——沥青表面处治完工后1~2个月时,将施工全线以1km~3km作为一个评价路段进行质量检验。检验的项目、频率、要求及方法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 沥青表面处治质量验收要求

续 表

——沥青路面厂拌热再生、就地热再生、就地冷再生质量控制和验收可按现行JTGF41执行。

11.2.3 沥青路面养护维修质量检查与验收应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 沥青道路路面维修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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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水泥混凝土道路路面维修质量验收应符合表15的规定。

表15 水泥混凝土道路路面维修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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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人行道维修质量验收应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 人行道维修质量验收

续 表

11.2.6 缘石养护质量标准应符合表17的规定。

表17 人行道缘石养护质量验收标准

11.2.7 道路无障碍设施养护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盲道养护质量验收应符合表18的要求;

表18 盲道养护质量验收标准

续 表

——无障碍坡道养护质量验收应符合表19的规定;

表19 无障碍坡道养护质量验收标准

——掘路修复质量检查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型掘路修复中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人行道的养护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14、表15、表16的规定;

2)路肩(人行道土基)质量标准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的规定;

表20 路肩(人行道土基)质量标准及允许偏差

3)垫层要求铺筑平整、坚实、粗细均匀,质量标准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 垫层的质量标准及允许偏差

4)三渣基层的质量标准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 三渣基层的质量标准及允许偏差

5)进出口斜坡连接处应当平顺,不得有积水现象,标准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进出口斜坡标准及允许偏差

续 表

6)大型掘路修复的其他质量要求应符合CJJ1的规定。

11.2.8 道路附属设施养护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隔离护栏养护质量验收应符合表24的规定;

表24 隔离护栏养护质量验收标准

——路铭牌养护质量验收应符合表25的规定;

表25 路铭牌养护质量验收标准

11.3 质量评定

11.3.1 道路养护状况评定指标体系、计算方法应满足CJJ 36的相关规定。

11.3.2 以一个路段作为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状况评定检查单元,不足500m的道路亦自成一个单元考虑。

11.3.3 考虑到在城市道路使用过程中,车行道是影响养护质量的主要部分,人行道、路基均次之,其他设施所占比例较低,其技术状况对路用性能的影响相对最小,各类设施综合比例系数应按表26和27确定。

表26 各类设施综合比例系数

表27 车行道设施加权系数

11.3.4 城镇道路养护状况评定等级应按车行道、人行道、路基、其他设施四类设施单元分别确定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级,以优、良、合格单元数占总检查单元数的百分比为该类设施的合格率,每条城镇道路的四类设施合格率的加权平均值为该路养护状况综合完好率。

11.3.5 车行道、人行道、路基设施、其他设施养护状况及道路综合完好率的评定等级应符合CJJ36的规定。当出现结构强度不足时,设施养护状况评定等级不得为优、良。

11.3.6 将同一路段两次维修时间间隔作为评定养护质量的主要指标,1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上、3个月以上及3个月以下分别定义为优、良、次、差。

11.3.7 城市道路养护状况检查评定原始资料与评定结果应整理造册,收入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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