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控量测控制基准应根据隧道地质条件、施工安全性、隧道结构的长期稳定性以及周围建 (构)筑物特点和重要性等因素制订。
(2)变形控制基准应由设计单位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也可通过现场实测数据或类似工程资料分析确定。
表5-8 允许水平相对收敛值 (%)
注:1.水平相对收敛值指收敛位移累计值与两测点间距离之比。
2.硬质围岩隧道取表中较小值,软质围岩隧道取表中较大值。
3.拱顶下沉允许值一般可按本表数值的0.5~1.0倍采用。
4.本表所列数值在施工过程中可通过实测和资料积累作适当修正。
(3)在缺少现场实测数据资料和类似工程参考时,隧道初期支护极限相对位移在监控量测前期可参照表5-8选用。
(4)位移控制基准应根据测点距开挖面的距离,按表5-9要求确定。
表5-9 位移控制基准
注:B为隧道开挖宽度;U1B为距开挖工作面1B范围内的位移值;U2B为距开挖工作面1B~2B范围内的位移值;U0为极限相对位移值,U0=两测点间距离×允许水平相对收敛值(或拱顶下沉允许值)。
(5)地表下沉控制基准应根据地层稳定性、周围建 (构)筑物的安全要求分别确定,取最小值。
(6)钢架内力、围岩压力、混凝土应力、两层支护间压力、锚杆轴力、渗水压力、水流量控制基准应满足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D70-2004)的相关规定。
(7)爆破震动控制基准应按表5-10的要求确定。连拱隧道相邻洞室的最大临界振动速度一般不宜大于15cm/s;小净距隧道宜根据隧道具体位置试验确定,无资料时,相邻洞室的最大临界振动速度一般不宜大于15cm/s。
表5-10 爆破震动安全允许振速
注:1.表列频率为主振频率,系指最大振幅所对应波的频率。
2.频率范围可根据类似工程或现场实测波形选取。选取频率时亦可参考下列数据:深孔爆破10~60Hz;浅孔爆破40~100Hz。
(8)采用分部开挖法施工的隧道应分别建立各分部位移控制基准,同时考虑各分部的相互影响。
(9)施工期内瓦斯浓度应小于1%,二氧化碳浓度应小于1.5%;运营期内,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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