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资源都不可能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海洋虽然十分广阔,物种繁多,资源丰富,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海洋开发技术的提高以及人类对资源需求量的增加,都可能导致海洋资源减少,甚至枯竭。
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海洋生态环境缺乏保护意识,轻保护,重开发,向海洋索取多、投入少,同时也由于部分地区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到位,缺乏有力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等,致使我国的海洋生态环境明显恶化。
一是无序无度的海洋开发使海洋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我国掀起了围海造田热,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海水养殖业的兴起,遍及沿海各地的围垦热再次出现。由于对沿海水域无序无度的开发利用,使海洋生物失去了很多繁殖、生长栖息的场所,加速了海洋生物的退化、濒危和灭绝。
二是海洋捕捞强度控制措施不力,造成渔业资源急剧衰退。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渔船猛增,捕捞能力大大超过了海洋资源的再生能力,如日照市海岸线仅有100多千米,可从事渔业生产的人数就有2万多人,大小机动渔船接近4000艘,出现滥捕现象,使渔场变迁或缩减,渔获量明显减少,近海资源密度比20世纪80年代初下降了很多。
三是海洋环境污染加剧致使赤潮频繁发生。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量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流入海洋,使海洋水体污染严重,导致赤潮频繁发生。
海洋资源是我国的重要资源,要想使国民经济能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必须把海洋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树立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为了合理开发和科学管理海洋资源,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保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优化海洋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法律机制,依法开发和管理海洋资源。应加大执法力度,理顺海洋管理体制。近20年来,国家先后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海洋资源的开发与综合管理打下了基础。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有些法律法规显得比较滞后。目前,应根据海洋经济的发展,制定相应的海洋法律机制。同时,还要加快与国际法接轨,扩大海洋立法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尽快完善我国海洋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法律体系机制。
实施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并举战略,走科技创新之路。在大力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必须重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促进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在开发保护海洋资源方面,可以通过海洋资源的价值核算和评价实现对海洋资源的有偿使用,尽可能保证海洋资源的持续利用。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要集中控制陆地上污染物的排放,强化盐田、海水养殖池废水、石油开采、拆船和海洋运输过程中废物排放的管理,维护海洋的生态平衡和资源的长期利用。
调整和优化海洋产业结构,以高新技术改造海洋传统产业,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我国的海洋产业中,海洋捕捞业、海洋交通运输业和海盐及海洋化工业等传统产业发展早,聚集的劳动人口多,有些产业生产技术落后,低水平盲目发展造成的资源破坏现象严重,自身的生存环境日趋恶劣。调整产业结构,改造传统海洋产业,大力发展海洋油气业、海洋医药、海洋旅游业等新兴产业,已成为海洋开发的重要政策命题。同时,应注重优化海洋资源配置,积极培育可以深化海洋资源综合利用的高技术产业,促进深海采矿、海水综合利用、海洋能发电等潜在海洋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总之,合理有序地开发海洋资源、科学管理海洋资源是一项涉及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涉及国家能源、外交、军事和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举措,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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