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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循环经济的实践经验

时间:2024-11-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国外来看,欧洲国家、日本、美国等都进行了循环经济的实践,各个国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各有特色的循环经济实践活动。同样的,在德国、荷兰等国家,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也受到充分重视,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循环经济制度体系。可见,各国有目的的系统性的公民循环经济意识培养使得资源循环利用的微观基础得以建立和巩固。

11.2.2 国内外循环经济实践经验

从国外来看,欧洲国家、日本、美国等都进行了循环经济的实践,各个国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各有特色的循环经济实践活动。经济发达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的初期其目的主要是减少社会经济活动的环境冲击,最初的目的在于提高资源消耗的环境效率,通过废物再利用来减少污染排放以及废弃物处置问题。随着实践的发展,循环经济的关注重点逐步从提高环境效率转变到通过循环经济手段提高资源环境效率并举,并越来越重视通过经济效益提高的刺激来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以提高资源效率。经济发达国家已从国家、区域、企业以及社区等层次上开展了循环经济实践,不仅逐步开发出资源循环利用的技术手段,还逐步建立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这些政策制度有效地引导和刺激了微观经济主体从资源的线型利用模式向资源循环利用模式的转变。

1)国外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成效

经历了工业化的发展,加之技术水平以及社会对于环境需求的不断增长,使得发达国家较早地开展了循环经济的实践,并且取得了积极的效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循环经济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不同国家根据各自实际,先后建立了包括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政策等在内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这些制度包含了多种政策工具,将规制、税收以及补贴等多种措施结合起来形成较为完备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以及制度实施的保障体系。例如,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中有不少国家在《扩大生产者责任指南》大纲的基础上形成各具特色的扩大生产者责任制度。有些国家还根据资源利用特征,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资源循环利用的系列法律。例如,日本制定了《容器包装循环利用法》、《废弃家电循环利用法》、《食品残留物循环利用法》、《建筑残留物循环利用法》、《报废汽车循环利用法》和《改正废弃物处理法》等极具针对性的专门法律,在这些法律中又有《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和《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此外,为配合这些法律的实施,日本还通过规划和计划的手段制定了《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计划》,从而将法律措施和行动目标结合起来。同样的,在德国、荷兰等国家,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也受到充分重视,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循环经济制度体系。

(2)资源循环利用系统建设逐步发展

自然资源进入人类社会经济系统后,要实现其循环利用、提高资源效率,需要资源循环利用系统的建设和发展来支撑。若没有资源循环利用系统,资源循环利用的目标最终只能落空。从国外循环经济发展较好的国家来看,这些国家都比较重视资源循环利用系统的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资源回收和再利用网络体系。目前,循环经济发展较好的国家,大多建立了包括家庭、社区、企业以及政府共同参与的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网络,从产品制造开始就要求产品便于回收利用。例如,德国规定如果厂商销售到德国的产品的包装所使用材料为塑料产品,不论是否使用“绿点”标志,都必须在外箱上标示回收代码,方便回收分类,包括产品使用后回收组织、废弃物资源化组织、资源再利用和再循环组织等在内的资源循环利用网络有效地促进了资源的循环利用。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有的以政府为主体,而有些国家则以企业为主体。例如,德国由DSD公司建立的绿点系统,专门负责产品包装的回收再利用,生产企业在向DSD公司交纳绿点费之后,生产企业的一次性包装产品可印上绿点标志,DSD公司根据绿点标志对消费者消费后的废弃包装进行回收。此外,不少国家还注意到居民参与资源回收利用的重要性,积极引导居民参与到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因此,为促进资源回收利用,还由资源回收企业或者地方政府在社区设立了垃圾分类回收系统,方便资源回收。另外,循环经济的发展也催生资源回收再利用行业,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发达国家,有不少专门从事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这些企业的建立和发展,成为整个资源回收利用网络系统中重要的乃至关键的部门,有力地促进了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

(3)公众资源循环利用意识不断提高

循环经济不仅是一个经济和资源环境范畴,而且还是个社会范畴,资源效率的提高,需要企业和居民的广泛参与,而社会公众参与是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推动力。研究表明,法律法规等制度对于人类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而个人观念和态度同样对于人的行为方式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公众对于资源循环利用的态度、理念等对于资源循环利用行为具有重要影响,对于循环经济建设有重要作用:居民团体和组织的主动参与和宣传能够促进政府政策法规的实施,另外家居生活是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细胞,因为家庭产生的垃圾以及消耗的资源占有相当比重。例如,在循环经济发展较好的日本就非常重视教育对于循环经济的作用,日本经历了“公害教育”和“环境教育”几个阶段,从而有效地影响日本国民的环境行为和资源利用行为,促进了循环经济发展。教育的作用在于可以改变公民意识,在德国,循环经济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德国企业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与自身休戚相关的一个部分,各个企业努力发展循环经济,以循环经济发展业绩作为提高企业声誉的一项重要手段,而德国居民的循环经济意识也很强,为配合资源的回收利用,居民对垃圾分类后再投入分类垃圾箱。目前英美等国家还实施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自愿性协议,吸引企业直接参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制度的制定,发挥企业在循环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英国环保团体还通过各种方式提高资源环境意识,促进资源环境信息的交流,倡导有利环境保护的资源消费方式。可见,各国有目的的系统性的公民循环经济意识培养使得资源循环利用的微观基础得以建立和巩固。

(4)物质循环利用程度不断提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在国家层面上,美国、德国、日本、英国、荷兰、法国等国家的物质循环利用效率不断提高,这是通过运用物质流分析工具得到了物质流动的初步景象。但在一个国家尺度上,所有循环利用的物质量都没有超过原生物质的15%。以循环经济实践较为突出的日本为例,2000年总物质投入量约为21.3亿t,约1/3以废弃物和二氧化碳的形式排放到环境中,循环利用的只有2.2亿t,即物质循环率仅为10%左右。在其他发达国家,至少一半以上的资源在采掘后不到一年就回到自然界中。②在物质回收利用层面上,物质回收利用率很高。在德国,纸张、玻璃、废轮胎和电池等的回收都达到或接近100%,但是收集率还有待提高,如德国纸张与纸板的收集率为87%,玻璃为78%,电池为35%,废轮胎为94%。③在元素层面上,以循环回用率最高的金属元素来看,元素层次的循环回用率也不够高。以美国为例,2001年金属回收的总体水平达到58%,其中铅的循环率最高,达到65%,铁为60%,最低的为锌和锡,分别为26.3%和27%。④在能源利用上,发达国家及地区的能源利用效率也在不断提高。能耗的降低不仅有利于实现能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且对于减少能源利用过程中的外部性污染也具有积极意义。

2)国外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经验

国外循环经济建设的发展离不开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度的推进,具体表现在:

(1)法律、规章的制约起着很大的作用。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把“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要求和一些具体措施硬性确定下来,使其具有强制性,这种措施的实际效果比较明显。如德国先后颁布了《垃圾处理法》、《避免废弃物产生及废物处理法》、《关于容器包装废弃物的政令》、《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等法律。20世纪80年代的废物处理法就提出了避免废物、减少废物,实现废物利用的要求;德国的循环经济法还要求生产者必须生产出垃圾尽可能少的产品,即耐用、多用途、易修理或方便再利用的产品[3]。这实际上就是把“3R”原则提到了法律的高度,德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高水平与这种措施是分不开的。1990年1月1日,丹麦强制实施《废弃物处理和回收法》,强制当地政府分类回收玻璃、报纸、餐饮业的有机废弃物,分开收集或作堆肥之用。法国于1993年1月1日实施了《包装法》,其目的在于减少包装废弃物及用填埋方法处理的包装废弃物。1991年10月,日本制定了《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修订了《废弃物管理法》,为资源回收规定了生产者、消费者、国家与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1993年实施《能源保护和促进回收法》,使97%的啤酒瓶和81%的米酒瓶回收利用。再如尼泊尔的生态旅游较成功,旅游部门规定:旅游者在进入风景区以前,随身所携带的可丢弃的食品包装必须进行重量核定,若旅游者带回的垃圾少了,就会遭到相应罚款。每个游客只允许携带一个瓶装水或可以再次装水的瓶子;在景点,瓶装水不准许出售,可提供灌水服务[4],以实现景区垃圾的最少化。

(2)经济上的惩罚、激励和引导措施也有很大意义,并且经济上的措施基本上都是与法规相一致的,即对违反法规的行为采取一定的经济上的惩罚,以及为促进和保障法规的执行而采取的经济措施,主要包括收费(税)、押金、罚金等方式。如德国结合法律、法规的制定,采用收费、押金等经济手段来促使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对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如对快餐店使用的纸质餐具和自动售货机的饮料容器等使用后扔掉的容器征收容器税;凡使用后不能再回收利用的包装,生产者必须缴给政府处理费用,此费用打入成本,由消费者承担,这样就削弱了商品的竞争能力,从而促使生产者主动改革包装,采用可回收利用的包装。为了保证消费者把包装退回给卖方,政府制定了“押金-退款”制度,即消费者购买物品的同时要交纳一定的押金,等物品包装退回时再返还押金。丹麦也很早就对包装、容器强制实行押金回收制度,并且对于塑料容器、纸杯、纸盘等一次性的饮料容器征税。对在“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从事废弃物回收及再利用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和奖励等。

(3)“3R”原则是实现三产发展中资源最少消耗、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统一的体系,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又是有顺序的,在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应当按顺序实践“3R”,即要先尽量使在生产物品和提供服务中利用的资源和物品最少,然后对于这部分最少的、必须利用的资源和物品以及生产出的物品要尽可能地多次使用,经过多次使用后最终实在无法避免而产生的废弃物,应回收处理,尽可能转化为新的资源或物品。同时,在各个环节中都要强调最少的污染产生。此外,要实现资源利用的“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必须以一定的政策、法规的制约和激励、一定的技术支撑为条件。

(4)按循环经济理念与政策,引导产业区规划布局,推进生态关联产生或共生企业的集群式发展。例如,丹麦的卡伦堡工业园的产业规划与设计中,注重建设面向共生企业的循环经济体系,以发电厂、炼油厂、制药厂和石膏纸板厂为中心,通过贸易方式把其他企业废弃物或负产品变为本企业的生产原料,建立工业共生和代谢生态链关系,从而实现热能多级使用;废弃物的资源再利用和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此外,日本在积极推进循环型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注重将循环经济的理念融入城市规划设计,以解决由于城市规划布局不当而带来的热岛效应。这主要是通过城市土地利用布局的调整,达到节能效果。特别是东京等大城市,随着地价的不断上升,市中心逐渐被商业价值高的办公楼和商场等商业设施所占据,住宅被迫搬迁到偏远的郊区。这不仅加剧了城市的“热岛现象”,而且造成了城市能源利用的不合理。位于市中心的办公楼和商场等商业设施,由于只在白天营业,晚上的能源消耗很少,而郊外的住宅能耗则集中在晚上,使城市整体的能源消耗不合理,大大降低了发电设备的发电效率。同时,人们从郊区的住宅到市中心的办公地点一般需要1个多小时,造成了交通能源的浪费。通过对住宅和商业设施的合理布局,保证早晚能耗维持平衡,不仅可以提高发电效率,而且可以降低发电设备的投资。目前,东京等大城市正在制定《大城市再生法》,通过改善城市中心的生活环境和降低地价,促进城市中心的住宅建设,实现居住和办公一体化。

3)中国循环经济的实践

在引入循环经济理论之前,我国在资源循环利用方面也有一定的实践。20世纪90年代末,循环经济思想引入中国。我国开始从循环型社会的层次考虑发展循环经济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废旧物资回收阶段(1993年以前)

20世纪50年代,由于物资短缺,为有效利用有限的资源,我国比较重视废旧物资的回收、再利用工作,并建立了以国营或集体所有制的供销社回收网点为主,废品由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从业人员进行有价回收。但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作为废品回收主渠道的国有废品回收企业,由于经济体制和组织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回收网点不断缩减以及回收物品急剧减少,以致通过国有企业回收系统回收量逐年下降。在国有企业逐步退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同时,以个体形式出现的废品收购站大量出现,但是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废弃物资回收系统距离循环经济建设的要求相距甚远,需要国家有关政策有力扶持和激励。

(2)清洁生产阶段(1993年至今)

1993年10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上海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防治会议,主题是进一步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推行清洁生产。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草案)出台,更加推进了清洁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正式施行,这对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从清洁生产的实践来看,主要是在农业、工业,而有关第三产业的清洁生产技术路径也在探索与发展之中。

(3)资源综合利用促进阶段(1996年至今)

1996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强调要积极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努力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1998年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明确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管理制度。此后陆续制定了《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另外,各地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以及地方实际制定地方法规与政策。这些管理制度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生产企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但是,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的工作还任重道远。

(4)理念传播与试点阶段(2002年至今)

自2002年以来,循环型经济的理念已经开始为人们广泛接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有关地方开展了试点工作,部分地方,例如江苏省则开始从循环型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等方面全方位开展循环经济建设规划与试点工作,从而有效地将循环经济理念贯彻到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之中。全国各地在不同层次上尝试循环经济建设,循环经济被认为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节约的重要手段。从中央到地方,循环经济都得到了高度重视。2005年7月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2006年出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又明确要发展循环经济,提出要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在资源开采、生产消费、废物利用等环节逐步建立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并发展低碳经济,明确建立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循环经济建设目标。2007年《循环经济法》业已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并正在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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