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影响评价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1)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本次执法检查是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依法组织的第一次执法检查活动。常委会领导同志亲自带队,分两组深入我区8个工业园区、33家企业实地检查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跟踪检查水、大气、城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以及火电、造纸等重点行业的节能减排情况,听取了自治区政府和银川等4市政府的工作情况汇报,充分体现了本届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提出了如下审议意见:
一、认真落实“环评前置审批”和“环保一票否决”的规定,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必须做到“不批准项目、不批准用地、不批准开工、不核发营业执照”。对未经环评批建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追究相关部门及主要人员的责任。
二、要高度重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污染问题,下大气力解决好在排污沟附近、污染企业旁边居住的那些人民群众直接受污水、烟尘、粉尘、噪声等污染源危害的突出问题,特别要解决好与群众息息相关的饮用水污染问题。
三、要高质量做好16个工业园区的规划环评工作,要把环保配套设施作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超前规划,统筹安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
四、银川、石嘴山、吴忠、中卫市要编制市域内主要排水沟污染防治规划,并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强对排水沟的综合治理。
五、对全区火电厂脱硫工程、造纸企业碱回收工程建设要列出时间表,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监督,督促企业如期完成并稳定运行。
六、加强基层环境保护机构建设,特别要充实环境保护执法力量。吴忠、固原、中卫市要尽快建立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系统。
七、对吴忠市牛首山工业园区未经环评、生产工艺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4家粗铅冶炼企业,要坚决停止建设和生产,并提出解决措施,从源头上杜绝造成的严重污染;对园区内其它虽通过环评的铅冶炼企业,但不符合生产工艺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改进生产工艺,切实达到标准。
八、制定切实有效的具体措施,加强对宁夏兄弟彩兴化工有限公司、明盛染化有限公司、日盛化工有限公司等重污染化工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加大治污力度,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九、加强对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的电石、铁合金等行业生产现场粉尘污染的监管,实现清洁生产。
十、针对平罗县崇岗镇及其周围小煤场严重污染环境的问题,尽快研究制定综合整治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十一、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宝塔集团银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北郊水源地扩建问题,至今没有明确具体的处理结果,应就此问题专门作出答复。
2008年6月
【注释】
(1)宁人常办[2008]7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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