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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执行理事会对清洁发展机制程序性事项的改革

时间:2024-11-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历经4次执行理事会会议的讨论与修改后,新版的CDM审定与核查手册终于在2008年颁布了。新规则的出现,进一步简化了CDM项目申请和审查的程序,从而有利于提高项目注册的成功率。暂缓对不发达国家收取项目登记费用直至项目CERs核证并交易完成。d.在执行理事会批准的范围内,按照最低标准和原则开展CDM项目。

二、加快执行理事会对清洁发展机制程序性事项的改革

通过前面对CDM实施困境的分析,不难发现,“京都机制下的CDM规则仍处于最初学习阶段”[72]。为了进一步提高CDM的效率,历次缔约方大会都不断进行改革,其中比较有影响力的改革尝试主要有:

在2006年第二次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上,执行理事会曾提出两条建议:简化小规模项目运行程序、建立指定经营实体论坛(Designated National Authorities Forum(DNAForum)),以帮助扩大CDM项目的数量和市场。

在2007年第三次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上,执行理事会建议:(1)建立网络信息交换平台确保所有项目参与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能及时获取信息并实现资源共享。(2)利用现有的国际合作机制和联合国体制,加大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援助,以提高他们参与CDM的能力。(3)执行理事会加强对项目申请和核证的指导。

2008年第四次议定书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降低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项目收费,或实行费用减免。在历经4次执行理事会会议的讨论与修改后,新版的CDM审定与核查手册终于在2008年颁布了。它统一并完善了CDM项目评判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长期以来对CDM规则理解的混乱。新规则的出现,进一步简化了CDM项目申请和审查的程序,从而有利于提高项目注册的成功率。

2009年第五次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上对CDM改革,提出了全面的建议:

第一,在促进项目实施宗旨方面[73]:(1)进一步降低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项目收费,或实行费用减免。暂缓对不发达国家收取项目登记费用直至项目CERs核证并交易完成。(2)对于目前项目登记总量少于10个的非洲国家:a.在某些领域扩大使用基准线和外形标准:b.大力发展小规模方法学项目;c.多方面筹集资金,包括私人募捐、集资。d.在执行理事会批准的范围内,按照最低标准和原则开展CDM项目。e.在执行理事会批准的范围内,赋予项目参与方扩大并新增项目方法学。(3)完善项目参与国国内管理程序。(4)加强双边或多边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进行能力建设。(5)加大秘书处的帮助力度。(6)加强项目技能培训、区域内国家、不同区域国家之间信息交流、加强同国内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7)在额外性评估标准和确定排放基准线上,为了减少额外性评估中的不确定性,增加了量化标准,增加共同的实践和先进技术作为考虑因素。(8)在项目类型上,呼吁开发大规模的公共交通项目[74]。(9)在提高能效上面,增强现有的1个提高能效的项目方法学和4个可再生能源项目方法学。并另外新增加5个提高能效的项目方法学,以及1个可再生能源项目方法学。[75]

第二,在提高执行理事会工作效率方面[76]:(1)及时更新、修改相关标准、规则和程序,让CDM项目实施有据可依;(2)为确保公正性,并提高项目实施的质量,将创建项目主体竞争机制;(3)将项目申请登记和核证程序制度化、系统化;(4)采用独立的技术评估机制,在第六次会议上将对当前的程序、规则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定期对项目过程进行审查;(5)要求发展中国家及时提交关于项目对本国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报告。

第三,在完善项目登记程序方面[77]:(1)要求在登记申请资料中应提供更充足、完备的信息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2)在项目申请登记以后,加强秘书处和指定经营实体、东道国国内管理机构之间的联系;(3)尽量确保同一类型申请项目的审批结果的一致性,让项目参与方有先例可循,降低项目申请阶段的风险。

可喜的是,2010年5月28日举行的第54次执行理事会会议对项目登记程序和CERs的签发程序作了修改[78],主要是要求申请者提供更详细的信息报告以及要求秘书处在审查登记期间,对相关材料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同时还规定公示和审查期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除非送审材料出现重大问题,否则如果只是轻微的书面错误将不再退回要求申请者重新申请,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节省了申请者的成本。同时,对于通过审查的项目的登记期,从原来的8周缩减为现在的4周。

第四,在提高CDM的有效性方面[79]:(1)加强执行理事会的政策指导和监督职能,建立项目协商和评审机制;(2)加强各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包括秘书处,专家组,方法学小组;(3)加大CDM相关专业技能培训;(4)实施信息公开透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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