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降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风险
CDM规则程序复杂,项目开发难度大,风险高,对风险的控制影响到交易的最终成效。在CDM交易中,不断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才能提高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增加交易安全。
第一,考虑到CDM前期投入费用较大,间接执行成本较高,项目参与国政府有责任减低政策的不确定性,降低投资风险,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并加快完善国内的市场体制。[80]
第二,“项目开发方与指定经营实体签订项目核证服务合同时,可以将核证方面的部分风险转移给指定经营实体。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受托方负责申请注册和核准认证的费用、酬金待CERs的转让收益实现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另外,如果在项目的开发过程中由于指定经营实体的资格被撤销或者由于指定经营在提交认证上的失误使得项目开发方受到损失的,指定经营实体应当对项目开发方进行赔偿。这样做既减少了卖方的前期投入,转移了一部分CDM交易项目审批程序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同时还可以激励指定经营实体认真做好CDM项目设计和表述,争取快速获得CERs”。[81]
第三,降低项目财产、CERs或所用土地被征用的风险。为了避免项目资产被东道国政府征用,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尽量减少损失。首先,“在项目开发之前采取预防措施”[82]。防止项目财产被征用的一个有效策略是将项目开发模式转向国际投资领域中的BOT模式,将项目开发受益在一定期限后交由东道国政府来经营从而换取政府的支持。其次,附件一国家项目业主可以在项目开发之初,与东道国项目企业签订一份项目合同,明确承认并保护所涉项目的相关财产及核证减排量的资产,与项目其他文件一起报送东道国政府批准。以后发生被征用情况时,可以借此要求企业或国家予以赔偿或征用补偿。最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附件一国家可以分期投资或加强对项目的后期投资,或者在项目后期投入使用新的更节能高效的方法学,东道国出于对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的迫切需求,征用项目相关资产的可能性将会有一定程度的降低。此外,关于东道国法律政策更新的风险,可以在项目设计之初,申请东道国签订包含收购条款的合同。一旦当东道国法律政策的改变对投资者利益带来损失时,投资者可以让东道国收购CDM项目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但是这种回购要求并不是绝对的,“它受到不可抗力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限制”[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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