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方党政领导环保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不充分
1.考核结果与地方党政领导的切身利益结合不紧密
激励理论认为要使激励水平最大化,就要让地方党政领导认识到通过自己的努力是能够得到相应的回报,如果他们认为环保绩效目标完成后,得不到相应的回报,那么就有可能减少投入,直到感觉公平为止。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党政领导环保绩效考核只是例行公事,绩效考核工作结束,任务就算完成,考核结果的使用没能与地方党政领导任免、职务晋升、薪酬档次调整、住房等切身利益联系起来,使绩效考核工作流于形式,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和价值[11]。
2.各级政府推行地方党政领导考核结果管理的步伐不一致
从我国各地推行党政领导环保绩效考核的整体情况来看,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各级政府部门对于地方党政领导环保考核结果的管理步伐不一致。有的地方政府反应迅速,有效运用考核结果;有的地方则行动迟缓,束之高阁。造成同样是“优秀”或“不称职的”地方党政领导,却因为地方政府对于考核结果管理水平的不同,得到不同的运用结果:那些重视考核结果的地方,考核结果优秀的人可能会得到奖励,而不重视考核结果的地方,考核结果优秀的人所获的奖励很难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12]。
3.地方党政领导环保绩效考核结果使用错位
地方党政领导环保绩效考核结果使用目的是帮助解决地方党政领导环保绩效中存在的问题,以此提高地方党政领导环保能力,达到改进绩效结果的目的。然而目前我国地方党政领导环保绩效考核结果使用定位模糊,不少地方党政领导环保绩效管理者甚至把党政领导环保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仅当做奖惩措施,造成地方党政领导把主要注意力集中在如何避免犯规被罚,而不是如何努力提高工作绩效上,失去了考核结果管理本身的绩效改进和提高作用[13]。
4.绩效考核结果反馈不及时或没有反馈
绩效考核结果的及时反馈,有利于地方党政领导根据反馈情况,调整自己的行为,并对绩效考核工作产生一种认同感,积极参与绩效考核活动,促进地方党政领导环保绩效考核的有效进行。然而目前我国不少地方政府在党政领导环保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上,由于管理者担心指出地方党政领导的缺点时会遭到他们的自我辩护等情况的出现,而不愿意向地方党政领导反馈其绩效考核结果,造成地方党政领导不知道自己的哪些环保行为是地方政府所期望的,哪些环保行为是不符合地方政府环保管理目标,更不用说如何改进环保工作绩效。
5.环保绩效考核结果的利用不充分
首先,我国不少地方政府在环保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上进行了一些探索,但由于党政领导环保绩效考核处于初级阶段,在基本理念、实施原则和考核能力、操作技术层面存在着诸多不足,再加上地方政府忽视了环保绩效考核作为分配依据必然担当的管理功能及杠杆调节作用,没能对环保绩效考核结果及导致结果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就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和改进[14],致使环保考核结果存在失真失实现象,相当部分地方党政领导的环保考核结果只是通报批评,除对地方党政领导的荣誉和形象产生一定的影响外,而对政治前途基本上没有影响;其次,有的地方政府将地方党政领导环保绩效考核结果强力推行“一票否决”、“末位淘汰”等处罚措施,由于环保考核后缺乏对优秀、政绩突出的正面典型的宣传、提拔、奖励和对问题严重的反面典型的剖析、处理,结果造成地方党政领导在环保上默许属下杜撰假数据、假信息来应付[15]。最后,不少地方对党政领导环保绩效考核成果与地方党政领导的政治前途的因果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党政领导所在的地方政府并不运用环保绩效考核工具试图找出地方党政领导环保绩效中存在的问题,不能针对地方党政领导绩效中的不足制定合理的环保绩效改进方案,不能考虑利用环保绩效考核工具为地方党政领导的职业发展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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