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4 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
(1)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的主持与出席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开标程序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评标
(1)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技术、经济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2)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要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标后,应当编制书面的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的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
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4.定标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如果认为有必要,也可以授权给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5.中标通知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6.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书面报告
《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8.招标合同的履行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