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2 合同的订立
1.主体资格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2.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
③数量;
④质量;
⑤价款或者报酬;
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⑦违约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4.订立合同的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5.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6)要约失效的情形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6.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5)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6)延迟的承诺(承诺超期)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7)迟到的承诺(承诺延误)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8)承诺的内容
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7.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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