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4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许可公示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3)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与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除此之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许可证件形式
行政许可证件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①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
③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特别规定
(1)特许许可方式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2)认可许可
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3)核准许可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登记许可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5)按序许可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2个或者2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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