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11.7.3 保护和改善环境
1.环境质量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2.生态、遗迹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在生态遗迹保护方面负有责任,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3.保护区环境保护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4.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5.农业环境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
6.海洋环境保护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7.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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