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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时间:2024-11-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11.7.4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1.制度措施

(1)环境保护责任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

(2)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3)排污管理制度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物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4)限期治理制度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5)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2.技术措施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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