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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大队政务公开制度

时间:2023-11-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巡回检查,对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有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要对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进行月监测,并将数据报告单在当月二十日前报送县环境监察大队,无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进行季测,季测数据报告单在季末的当月二十日前报送县环境监察大队。

附件4:环境监察大队政务公开制度

一、庆城县环境监察职责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巡回检查,对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3.负责提出排污收费、污染监测计划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工作,并建立排污收费监察档案。

4.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5.负责全县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6.负责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来信来访的现场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7.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后排污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排污许可证》发放后执行的情况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8.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9.负责全县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的经验。

10、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监察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二、环境监察员的职责

环境监察人员在局长、大队长的领导下进行环境监察工作。

1.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巡查、监督。

(1)各种污染源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对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进行核定等级工作。

(2)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并进行月报统计上报。

2.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现场调查。

3.负责对超标排污费、排污水费以及与排污费有关的经济处罚款项的征收与催缴,并对所收的现金及支票在两天内解缴财务人员。

4.负责污染源监测年度、季度计划拟定并实施采样送检分析报告。

5.依据监察大队的安排,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处理。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信访监察员职责

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环保知识。

2.负责信访、污染事故、纠纷的登记、接待和调查工作。

3.负责现场检查,提出监测计划,依据污染程度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4.负责现场监察的笔录及相关文书,做到事事有记录、件件有回声、处理有结果。

5.办理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部门转来的信访案件和有关提案。

6.对来信来访十日内予以答复,对事故查处自受理日起二十日内提出报告及处理意见。

7.负责污染补偿费的核定、补偿文件的拟定以及使用情况、汇总归档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热爱环境监察工作,敬业进取,忠于职守,熟悉业务,精益求精。

3.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仪表端正,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4.秉公执法,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做到:

(1)不收受被监察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2)不接受被监察单位的宴请;

(3)不参与被监察单位邀请到营业性歌舞等娱乐活动;

(4)不参与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5.在现场监察时,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做到:

(1)佩戴“中国环境监察”证章,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持证上岗;

(2)执行任务须二人以上,向被监察单位说明来意,公开监察结果和收费、处罚的依据,主义现场勘验和取证,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3)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遇到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4)执行现场监察报告制度。

(5)为被监察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6.在排污收费时,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的政策、规定和标准。做到:

(1)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乱收费;

(2)不得挪用、乱用排污费;

(3)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

7.在查处环境事故和纠纷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

(1)对群众来信来访应及时登记、立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回复;

(2)对群众有关环境问题的检举或控告,认真核实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对环境事故和纠纷的查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4)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五、庆城县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为使排污单位按程序做好排污量的申报工作,依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1.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个人),不管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如何,均应如实向所在地环境监察部门申报登记所排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数据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2.申报内容是指对人体健康、周围环境自然资源有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废气(烟尘、粉尘)、废水、废渣、恶臭、热污染、放射性物质、噪声、震动等污染物,同时向环境监察部门申报拥有的排污设施、处理设施并提供防治污染的计算依据和有关资料。

3.申报时间。有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要对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进行月监测,并将数据报告单在当月二十日前报送县环境监察大队,无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进行季测,季测数据报告单在季末的当月二十日前报送县环境监察大队。

4.排污单位申报以后,环境监察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进行审定核实,经核实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5.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6.排污单位不按规定,拒报、谎报、拖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的,环境监察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条款规定进行处罚。

7.排污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因设备检修(清管道、线、罐池),需非正常性排放污染物时,应事先作好防治污染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经环保监察人员检验后方可进行。

8.排污单位污染处理设施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停运,必须向环保部门及时报告,并要附有防治污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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