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排污单位申报以后,环境监察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进行审定核实,经核实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8.对排污情况复杂、排污量难以统计、拒不申报排污情况的单位,由环境监察大队组织对其进行排污核查,核定污染物排放基本情况,为该单位的排污费征收提供依据。
附件6:排污单位排污量申报核查制度
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规的规定,使排污单位按程序做好排污量申报的申报工作,为排污费征收工作提供可靠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1.驻区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均应如实向所在地环境监察部门申报其所排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数据要求准确、及时、真实、完整。
2.申报内容包括废水、工业废气、锅炉烟尘、废渣、噪声等污染物排放的有关情况,以及向环境监察部门提供的计算依据和有关资料。
3.申报时间:有自测能力的排污单位按月申报。当月数据于下月5日以前申报;无监测能力的单位,每年12月5日至25日一次申报。
4.排污单位申报以后,环境监察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进行审定核实,经核实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5.排污单位当月或者当年排污量发生明显变化或者事故排放,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环境监察部门报告。
6.排污单位不按规定,拒报、谎报、拖报排污情况的,由环境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7.对没有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申请监察部门统一组织委托市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
8.对排污情况复杂、排污量难以统计、拒不申报排污情况的单位,由环境监察大队组织对其进行排污核查,核定污染物排放基本情况,为该单位的排污费征收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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