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噪声环境监测
一、噪声环境监测概况
“八五”期间,庆阳县环境保护局对城区环境噪声治理做了试点,经过逐步完善,于2003年做了《庆城县噪声功能区划》,并绘制了《功能区划图》,编制了《庆城县噪声控制及达标区建设实施方案》。对建筑施工场地、歌舞厅严格限定营业时间,城区采暖锅炉要求全部安装消声装置。2003年,在庆城县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的配合下,将城区的电焊部、修理部全部迁至城外,大卡车昼间限制进城。2004年将汽车站迁往莲池,使城区内车辆再次得到分流。这些措施的实施,对城区的噪声污染控制起到了显著作用。其间锅炉噪声监测与锅炉废气监测一并进行。
二、环境噪声监测方法
(一)监测方法
1.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3785—1983和GB/T17181。
2.对2型仪器的要求。测量35分贝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型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GB/T3241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3.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校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4.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5.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档,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小时。
(二)测量条件
1.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米/秒以下时进行。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2.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区域噪声随机取样100个数据,声级涨落大于10分贝取200个数据,并记下测量时间、地点及该点周围的主要声源。交通噪声和24小时固定点监测,读取200个数据,分别记下车流量和周围的主要声源。工业扰民噪声源调查时,根据实际情况,选点设在敏感处适当增减,每两个测点间的噪声平均等效声级相差幅度不超过5分贝。
(三)监测点布设
1.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2.测点位置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米的位置。
3.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米、高于围墙0.5米以上的位置。
4.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米处另设测点。
5.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点采用网格均匀布点法,将现有城区划分为250米×250米等距离网格,共获得网格数量53个(因地理条件限制,网格数量为多余100个)。测点位于网格中心。
6.道路交通噪声测量时,测点选在各条路段两路口之间,道路边沿外非机动车道旁20厘米外,距路口距离大于50厘米。
(四)测量时间和频率
1.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2.庆城县区域环境噪声普查每年进行一次,测量时间为夏季,昼间规定为08∶00—22∶00时,夜间时间规定为23∶00—07∶00时。
三、测量结果
从2002年起,锅炉的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达标率为100%。2005年对全县32家砖瓦厂的噪声也进行了监测,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0—90)中的Ⅲ类标准,达标率为100%。城区噪声监测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一并进行,庆阳市环境监测站2003年11月对庆城县环境噪声功能区布点109个进行了连续监测,全城区区域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52.2分贝。一类区平均等效声级为50.3分贝,二类区平均等效声级为51.9分贝,三类区平均等效声级54.5分贝,四类区平均等效声级为70.4分贝,除四类区超标0.4分贝外,其余区域的噪声值均低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2004年5月,庆阳市环境监测站对庆城县城区环境噪声及道路交通噪声进行了监测,全城区平均等效声级为60分贝,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的Ⅱ类区昼间标准,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68.6分贝,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2096—1993)的Ⅳ类区昼间标准。这表明,通过限制大货车进城,对建筑工地和歌舞厅限制施工和营业时间,以及对电焊部、修理部等发出高强噪声行业的搬迁工作取得了实质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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