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2 驱动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机制与手段
据C40对56个城市相关行动的统计,低碳城市建设80%以上的行动是通过建立管理制度、实施具体项目来实现的(图1-2),这背后反映的实质是强制力及技术创新对于低碳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总量控制政策是其中最典型的管理机制,这一政策所提供的强制力可以认为是现阶段低碳城市建设的关根键支撑。相对的,在采购领域与激励机制领域则留有更大的创新余地,前者如鼓励政府与企业采购可再生能源,后者如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机制,这些创新机制的效果虽有差异,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些机制的建立将促使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到低碳城市建设的实践中来。针对关键领域的不同管理机制如表1-3所示。
表1-3 关键领域管理机制汇总
(四)低碳城市建设的最新趋势
1.行动层面
低碳城市建设行动层面的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能源供应领域全面加强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例如,电力领域发展离岸风力发电、垃圾焚烧发电,进一步推广光伏发电;供热方面鼓励废热利用,使用沼气、光热采暖。以社区为支撑,大力发展社区可再生能源项目等。
在产业发展领域,一方面提升绿色工业集群、发展绿色制造业,支持清洁技术产业集群;另一方面大力发展节能减排服务机构,为不同主体提供多样化的节能减排方案。
在建筑领域专注于能效提升措施。例如,广泛安装分项计量器具与智能仪表,落实建筑能耗的有效监测。鼓励购买高能效电器。加强节能审计与服务,提供能效贷款,鼓励购买绿电,对标管理与经济激励相结合促进建筑节能减排等。
在交通领域重点发展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鼓励步行或自行车出行,并为之提供完善的配套措施,包括实施自行车租用/共享项目、建设专用自行车道与自行车停车场、改善人行步道。鼓励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液化天然气汽车的购买与使用,加强公共交通的吸引力,硬件上建设更多的公共汽车候车亭、提升站点基础设施、设置公交优先车道,软件上增加公交线路、频次与夜间服务,全面优化公交时刻表,提高公共交通可达性。
在城市绿化领域除了常见的植树与自然区保护措施外,绿色屋顶、垂直绿化建设开始在许多城市兴起,部分城市还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城市生态走廊与城市周边绿地,在多个维度上充分扩展城市碳汇。
2.制度层面
低碳城市建设制度层面的趋势可以概括为:政府职能转变、市场机制深化、政策工具创新。
政府职能转变的趋势在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当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以我国为例,尽管国内一直以来倡导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但结合主要城市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来看,几乎所有城市的发展都伴随着当地环境的恶化,近两年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大范围、长时间、高浓度的雾霾天气即为例证。究其原因,“唯GDP主义”的考核模式引导地方政府走上了拼土地、拼资金、拼环境以吸引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错误道路。政府本应是裁判员,结果下场当了运动员;地方官员本应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城市的规划者,却变成了市场中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淡化GDP考核体系,逐步摆脱长期存在的GDP与政绩挂钩的格局”,随即在2013年底,中组部出台《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明确表示“不仅仅把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作为考核评价政绩的主要指标,不搞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排名”。在政府治理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全面考核地方官员社会管理、环境治理等方面的绩效,这样的新机制有望引导政府转变职能,更好地服务于低碳城市的建设。
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是低碳城市建设运用市场机制的集中体现。在低碳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同样需要遵循“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2013年是国内碳市场的“元年”,但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为主的国际碳市场已运行了九年,EU ETS已经在2012年结束了其第二阶段的运行期。参考成熟碳市场的运行经验,未来国内低碳城市建设的市场机制必将进一步深化,具体体现在:一是配额总量制定趋于严格;二是市场交易的主体范围不断拓展;三是免费分配的配额逐步减少,以竞争性博弈、拍卖等形式分配的配额增加;四是碳资产的交易机制将更为灵活,期货市场逐步建立,相关金融业务大量开展。
政府在低碳城市建设过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除了转变职能摆正位置外,更应创新管理方法,采用更高效的政策工具。政府的政策工具包括管制类、税收类、财政类三种。管制类政策主要依靠建立或借鉴广泛覆盖、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来限制行业、部门的碳排放。如芝加哥市全面引入LEED (Leadership in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Design)作为强制标准控制当地的建筑二氧化碳排放,该标准已经在全球超过100个国家拥有超过10000个认证项目、43000个注册项目,获得了广泛的认可;欧盟从2012年起实施严格的排放标准,规定汽车的百公里二氧化碳排放量不得超过130克。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城市情况大相径庭,同样的标准不可能普遍适用,例如就有调查指出国内一些获得LEED认证的建筑远未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各领域的排放标准体系,对政府及相关行业协会都是不小的挑战。税收与财政工具均属于经济激励型政策工具,后者的应用相对比较广泛,主要以补贴的形式实现,如补贴低碳技术研发、补贴低碳产品制造企业及补贴终端用户。碳排放领域的税收政策实践相对较少,目前只有日本及部分北欧城市有明确的征收计划。2014年初,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保部三部委拟定的环境税方案已初步成型,征收的范围包括二氧化硫、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在内的三种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其中对前三种污染物征收环境税包含“费改税”的意图,具备相当的征收基础,而碳税由于牵涉到发展问题且属于全新的征收范围,存在较大争议。即使如此,我国在可预见的未来开征碳税的趋势已然明朗。
三、低碳城市发展的典型案例
表1-4 低碳城市发展典型案例
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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