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低碳建筑认定与法律标准
一、低碳建筑概念的提出与发展沿革
低碳建筑,是在当前低碳经济理念下提出的一种新的建筑发展模式。何为低碳建筑,学界目前尚未作出统一的界定。人们往往借鉴低碳经济发展模式(通常被表述为一种“三低”的发展模式,即一种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的理解来界定低碳建筑。所谓低碳建筑,是建筑材料与设备制造、施工建造和建筑物使用的整个周期内,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在满足人们基本舒适性要求和特殊功能服务要求的同时,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提高能效,最大限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新型建筑。这样的定义虽然涵盖了低碳建筑的基本要求,但实践中对其认定仍存在许多问题。因为这是从宏观角度对低碳建筑作的概括性、框架性定义,没有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行具体的量化规定。我们需要对建筑整个生命周期内的碳排放制定一个标准。基于确立这样一个标准的考虑,笔者认为从法学视角可以对低碳建筑作出如下定义:低碳建筑是指建筑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碳排放符合国家制定的低碳建筑认定法律标准的要求,并经过行政机关测评、认定后颁发低碳标识的建筑。
低碳建筑概念提出之前,曾出现过生态建筑、可持续性建筑、节能建筑、绿色建筑等概念。它们都反映了一种随当代环境问题而诞生、并随当代环境运动而传播、反映着新的建筑价值观的社会思潮,它们都将建筑作为生态圈内的一个生命体来考虑其与整个生态圈的关系问题,它们的主要内容涉及对自然环境价值及建筑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重新认知。[2]这几个概念虽然用词不同,但内容大体相同,只是依据的标准体系或把握的要点不同。最初国内对于可持续性建筑都用生态建筑一词,后来美国的绿色建筑委员会用LEED评价建筑的可持续性,他们称可持续性建筑为绿色建筑,我国也受其影响开始使用绿色建筑一词。哥本哈根会议后,“低碳”一词被广为宣传,“低碳”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大有取代“绿色”的趋势,低碳建筑概念也应运而生。
二、低碳建筑与绿色建筑的区别
从建筑发展的过程来看,低碳建筑是近两年提出的概念,而绿色建筑多年前就已出现。虽然说两者在反映自然环境的核心价值上是一致的,但是两者仍然存在着许多区别,有效地界定两者的区别有利于我们对低碳建筑的认定。笔者认为,低碳只是绿色的一个方面。绿色建筑的内涵包括减少能源、资源的耗用,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冲击,创造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与周边的自然环境和谐共生等诸多方面的内容。虽然大多数国家都把“节约能源和减少CO2的排放”作为评价绿色建筑的重要指标,但是绿色建筑的含义绝不是用低碳可以简单涵盖的。环境问题中减少CO2的排放并不等于减少环境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等,这些不都是(或不一定是)与CO2排放有直接关系的。即使是空气污染问题,也有可能是由于SO2、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引起的。就目前的中国而言,我们要将节约水资源、节约土地资源与“节能减排”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因为这些都是中国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在一些西方国家,作为绿色建筑的一些重要内容和指标他们已经完成得很好,对于他们而言,节能减排就是绿色建筑的主要指标。但是就我国而言,我国土地、水资源、森林、环境等都污染严重,不是用低碳一词可以简单涵盖的。低碳建筑仅仅是我国实施绿色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
关于绿色建筑,美国环保署的定义是:绿色建筑是指创建建筑物整个生命周期(从选址、设计、施工、运行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到拆除)对环境负责并节省资源的结构和使用其过程的实践活动。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的定义是: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比较分析中美绿色建筑定义中的全生命周期可知,我国的绿色建筑只注重建筑物设计、建造、材料及设备选用与使用是否绿色,但不包含生产建筑材料或设备的绿色评价。我国绿色建筑注重建筑物各组成元素及整体功能的碳排放量,而忽视了生产及拆除建筑物各组成元素的碳排放总量。
三、低碳建筑认定:从标准到法律标准
(一)标准的含义
“标准”是“低碳建筑认定标准”中最基本的概念,要科学界定和正确理解“低碳建筑认定标准”的含义,先要对“标准”的含义有个基本的了解。
1.词源学上的标准
“标准原意为目的,也就是标靶。其后由于标靶本身的特性,衍生出一个‘如何与其他事物区别的规则’的意思。”“标靶是用来判定技术或成果好不好的根据,标准是另一个说法。将‘用来判定技术或成果好不好的根据’广泛化,就得到了‘用来判定是不是某一事物的根据。”标准在《辞海》中的解释是“衡量事物的准则”。例如,醉驾入刑中的醉驾标准、食品安全标准,这些词句中标准表达的含义都是此种意思。
2.标准化术语中的标准
国家标准GB3935.1-83标准化基本术语中对标准的定义是:“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3.相关范畴的标准
标准有四种范畴,即哲学范畴、技术范畴、测量学范畴、化学范畴,其中人们应用最普遍的是哲学范畴和技术范畴中的标准。“从哲学上来讲,标准是判断客观事物具有何种意义的参照物。作为区分其他事物的中介和与其他事物进行比较的标本,我们要求它本身必须能够一分为二成为相互独立的两个部分。例如,0摄氏度采自冰水混合物的温度,它是区分正摄氏度与负摄氏度的标准。客观事物之所以能够成为标准的重要依据在于它自身构成的一分为二。”“技术意义上的标准就是一种以文件形式发布的统一规定,其中包含可以用来为某一范围内的活动及其结果制定规则、导则或特性定义的技术规范或者其他精确准则,其目的是确保材料、产品、过程和服务能够符合需要。”[5]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标准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1)标准的本质属性是一种依据和准则,它体现在人们对事物的判断之中。(2)标准的功能在于对事物的区分。它是一种事物的下限,即标准是衡量一种事物最基础、最起码的条件;也是另一种事物的上限,即是另一种事物的质的规定性的最大限度,超过这种限度就会引起质变成为另一种事物。(3)标准适用的对象是重复性事物,这里所说的重复性是指同一事物反复多次出现的性质。[6](4)标准蕴涵了制定者的价值选择和衡量,它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
(二)低碳建筑认定标准的含义
低碳建筑认定标准,是指判断或衡量一个建筑是否低碳的依据和准则。它具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1)低碳建筑认定标准的本质属性是一种依据和准则,它是低碳建筑认定机关测评建筑是否低碳的参照物;(2)它的适用对象是新建建筑的整个生命周期和既有建筑的改造和拆除,如果建筑相关的活动没有对能源的消耗和环境的污染,也就没有对建筑进行低碳认定的需要及确定低碳建筑认定标准的必要。(3)低碳建筑认定标准包含着一定的价值选择和衡量,这个价值也是低碳建筑的价值。正因为低碳建筑认定标准有着某种价值考量,而不单纯是一种科学计算与认知活动,这就决定了低碳建筑认定标准这一概念难以把握。由于低碳建筑的认定是一个周期性的活动,我们很难通过精确的计算对建筑周期的每个环节作出一个准确无误的可以量化的界定,只能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界定。
(三)低碳建筑认定标准的内容
低碳建筑的具体认定需要用一系列的指标和数据去衡量、评定,这些指标和数据就构成了低碳建筑认定标准的具体内容。如何从我国国情出发设置这些指标和数据是我们在制定标准时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低碳建筑认定标准,如果将国外的低碳建筑认定标准直接移植到国内,很可能会因国情的不同产生不同的执行效果。我们应该立足于我国国情,借鉴国外制定的低碳建筑认定标准的经验,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制定我国的低碳建筑认定标准,尽可能地做到因地制宜。
(1)制定低碳建筑材料的类别、种类、低碳参数、低碳级别的量化性标准。
(2)可考虑将“碳足迹”作为衡量低碳建筑标准的指标单位,并以此建立起低碳建筑的低碳可量化标准,形成以“碳足迹”为主要考量的低碳建筑认定标准。
(3)建立低碳建筑建设过程中的流程体系和标准,通过环节指标化、流程规范化、元素数量化的标准指导低碳建筑建设的过程,从而形成流程节点标准。
(4)低碳建筑的总体低碳等级量化标准。
(5)低碳建筑的强制性最低低碳化标准。
(四)低碳建筑认定标准的现状
低碳建筑认定标准作为一项技术性标准,需要通过实践来加以完善和发展。我国低碳建筑刚刚起步,低碳建筑认定标准实际运用的机会很少,标准得不到实践的检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标准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即使现有的少量低碳建筑,也是在政府主导下建造的示范性项目,无论从建造成本上还是实际施工过程中它都不能反映我国低碳建筑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此过程中收集的关于标准的一些数据自然也不具有代表性。现有的低碳建筑标准往往被局限在设计阶段,它发挥的不是认定作用而是引导的作用,这就削弱了标准的科学性与权威性。技术性的标准,需要在大量实践中收集的数据作为技术支撑。我国低碳建筑起步较晚,没有建立起低碳建筑认定标准的数据库,这使得标准中缺少量化的规定。目前,标准中更多的是设置了概括性、笼统性的条款,对低碳建筑的判断更多依赖的不是科学的数据而是人的主观情感,因此目前低碳建筑的认定质量是应大打折扣的。另一方面,我国标准具体内容设置上还不够科学全面。如果标准片面过多地强调低碳而忽视建筑本身的舒适性与经济效益,没有考虑开发商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也会不利于实现建筑低碳化的最大效应,也不利于低碳建筑的推广。
我国现有的低碳建筑标准没有充分考虑我国区域之间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程度,使得开发商们被一刀切,优秀的开发商与相对较差的开发商都被划在一个水平,相对较差的开发商在能力欠缺的前提下为了达到标准只能弄虚作假,使得房地产市场“鱼龙混杂”,违背了低碳建筑认定标准优胜劣汰的初衷。有些地方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完全不具备发展低碳建筑的基础,在这些地区强行推广低碳建筑标准就有点强人所难了。我国幅员辽阔,南北方地域差别较大,经济发展程度也不一样,在制定标准时要充分考虑这些差别,针对不同地方经济、文化、区域环境的特点,制定可行性高的易于操作的低碳建筑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
(五)低碳建筑认定的法律标准
低碳建筑认定标准由技术标准转化为法律标准,是我国建筑领域低碳化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低碳建筑认定标准法制化的必然要求。首先,低碳建筑认定标准的法制化赋予了技术标准规范性的效力,有利于实现低碳化由理念向具体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这对全社会低碳化理念的形成是一个有力的助推。其次,低碳建筑认定标准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后可以规制市场主体中建筑企业的行为,避免伪低碳建筑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低碳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最后,低碳建筑认定的标准由技术标准向法律标准转变后使得建筑低碳化有了制度性的规定,它将建筑低碳化现有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有机衔接起来,能够有效保障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低碳化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应当制定标准。标准制定过程中可以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目前全国对于低碳建筑的认定缺乏统一的评价方法,把低碳建筑认定标准定性为国家标准更有利于低碳建筑的认定与推广。因此,我们将低碳建筑认定法律标准定义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对新建建筑全生命周期和既建建筑改造与拆除进行低碳化规范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具有规范效力的法律标准。有了低碳建筑认定的法律标准使得低碳建筑的认定更加规范,它是建筑师低碳化设计的设计手册,是管理部门衡量低碳建筑的科学尺度,它为科学工作者的低碳化研究指明了方向,也使得老百姓对低碳有更深切的了解,不至于被市场上的“伪低碳”所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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