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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利用低碳化立法

时间:2023-11-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利用的低碳化,需要更多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法规,需要在原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将低碳理念贯穿到城市生活垃圾利用的各个环节,并与具体操作中的实际问题相结合,细化、补充和完善现行法律规定。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利用的低碳化目标,需要在垃圾的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都有严格的执行标准,而我国现行的立法中尚无详细的规定。

第四节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利用低碳化立法

我国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主要有《固体废物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利用的低碳化,需要更多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法规,需要在原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将低碳理念贯穿到城市生活垃圾利用的各个环节,并与具体操作中的实际问题相结合,细化、补充和完善现行法律规定。

一、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立法

目前,各大城市已有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作出了规定,如《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上海市政府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若干意见》。但是,这些规定并未能与低碳理念或方式相结合。因而,在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立法中,应该补充相关内容,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自身城市生活垃圾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分类方式,并进行广泛宣传,使市民们充分了解低碳生活与垃圾分类密不可分,让人们认识到垃圾分类在垃圾利用低碳化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增强公众垃圾分类意识。(2)规定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3)规范垃圾分类回收的标志及配套设施。强化生产者的注意义务,在可回收商品包装上进行标注。不同种类的垃圾配备不同的垃圾筒,采用不同的运输工具运到不同的目的地。采用不同的垃圾筒便于居民正确的投放,采用不同的运输工具可防止分类后的垃圾在运输中混合处置。(4)规定适当的奖惩措施引导公众科学分类、投放垃圾。对遵守垃圾分类的市民颁发“垃圾回收奖”,对不执行分类的市民可实施处罚。

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方面的立法

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利用的低碳化目标,需要在垃圾的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都有严格的执行标准,而我国现行的立法中尚无详细的规定。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将链式回收系统中各个环节应注意的具体事项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在法律中加以明确是必要的,这样才能将城市生活垃圾利用的低碳化深入到垃圾处理的全过程。各个城市应绘制自己的垃圾收运路线,在商业、工业或住宅区的大型地图上标出每个垃圾筒的位置,垃圾筒的数量和收集频率,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最优化的方法。将垃圾分类与运输相统一,确定不可循环利用垃圾的终端处置方式。随着垃圾处理行业市场化的加强,多种公有私营、私有私营的运营模式,会使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外资资本进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行列中来,这些企业是否能够胜任生活垃圾利用低碳化的责任,需要政府做好市场准入工作,并定期进行监管抽查。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选址、建设过程中的听证制度、特许经营制度及定期检测制度。在招投标过程中,组织专家、企业、公众积极参与,选出有实力和责任心的企业授予其特许经营许可证,若在定期抽查中发现有不合要求的情况出现,立即将许可证收回。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可实行“双罚”,严惩在垃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三、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利用低碳化技术的立法

科技日新月异,技术标准也应该不断更新。目前,我国只有建设部、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尚未建立一个由标准、规范、指南组成的完整的技术体系。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规定大部分条款已经过时,技术标准体系已相对滞后,无法满足现阶段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具体需求。采用过低的技术标准极易造成城市生活垃圾再利用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当下,需要完善立法,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利用技术的技术引进与技术创新,坚持自主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的技术路线。要有目的、有选择地引进先进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站在高起点上发展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利用技术,提倡双边的、多边的合作研究及合作生产,加强人员、技术和信息的交流。

四、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利用低碳化的促进型立法

在城市生活垃圾利用事业中,需要进行实效性较强的促进型立法来促进政府及公共服务组织转变单纯的管理职能,加强社会服务职能,把低碳化放在城市生活垃圾利用事业的重要位置。这类立法应包括道德提倡性规范、政策宣示性规范、管理性规范、明确发展趋势的规范以及具体的促进措施。通过道德提倡性规范树立全社会的低碳生活文明风尚;通过政策宣示性规范重申当前对城市生活垃圾利用低碳化的政策取向,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利用低碳化的信心,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事业未来朝着低碳化方向发展;通过管理性规范加强对市民的管理,提高市民的素质及垃圾利用事业的发展水平。具体的促进措施应包括:减免税费、提供信贷或财政资金支持、对在垃圾利用低碳化中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垃圾分类回收试点城市给予政策支持等。

【注释】

[1]侯吉聪、董仁杰:《城市固体生活垃圾处理国际经验与国内实践》,载《中国建设信息》2007年第5期,第30页。

[2]腾讯财经网:《垃圾里来“淘金”预期2015年市场规模达266亿》,http://finance. qq.com/a/20110301/000256.htm,2012年5月15日访问。

[3]时璟丽、张成:《垃圾焚烧发电技术在我国的应用与发展趋势》,载《可再生能源》2005年第2期,第63页。

[4]王金南、李娜:《推进日本建立循环社会的法律体系》,载《中国发展》2003年第1期,第5页。

[5]林翎著:《废旧产品回收利用标准化发展》,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年版,第47页。

[6]谷瀑环保技术网:根据《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整套系统及其方法》内容整理,www.goepe.com,2012年10月8日访问。

[7]中国再生资源网:《中国工程院院士左铁镛:二十一世纪唯一增长的资源是垃圾》,http://www.ziyuan365.cn/Article/201004/146291.html,2012年10月8日访问。

[8]中国行业研究网:根据《我国城市垃圾的现状价值分析》素材整理,http://www. chinairn.com/doc/70270/87474.html,2012年10月8日访问。

[9]柯妍:《城市垃圾管理法律问题研究》,东北林业大学2005年硕士毕业论文,第7页。

[10]同上。

[11]百度文库:《我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市场化问题调研报告》,http://wenku.baidu.com/view/ff65dc1ba8114431b90dd86e.html,2012年5月8日访问。

[12]信息来源于《中国城市固体废物管理改革》一文,http://www.zhongyihuifu.net/Article_Show.asp?ArticleID=275,2012年5月8日访问。

[13]林英:《垃圾混置是垃圾垃圾分类是资源》,http://news.66163.com/2012-07-22/663999.shtml,2012年5月6日访问。

[14]彭德雷:《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法律规则——基于对澳大利亚城市的考察》,载《政法学刊》2011年第3期,第91页。

[15]柯妍:《城市垃圾管理法律问题研究》,东北林业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2页。

[16]杨军主编:《城市固体废物综合管理规划》,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3—56页。

[17]张衍国、李清海等编著:《垃圾清洁焚烧发电技术》,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18]袁振宏、吴创之等编著:《生物质能利用原理与技术》,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371—376页。

[19]郝豫:《我国垃圾发电产业现状探析》,载《当代经济》2006年第9期,第33页。

[20]胡晓萍:《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几点意见》,载《煤炭技术》2003年第4期。

[21]何志武、唐一科:《政府支持垃圾发电的公共政策研究述评》,载《理论探讨》2010年第11期,第327页。

[22]胡晓萍:《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几点意见》,载《煤炭技术》2003年第4期。

[23]丛林:《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实践》,大连理工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50页。

[24]杨宏毅、卢英方:《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和处置》,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9页。

[25]林翎著:《废旧产品回收利用标准化发展》,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年版,第158—1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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