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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与土地利用

时间:2024-11-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人与土地未结合的自然土地是“土地物质”,而实行人地结合的已利用土地则成为“土地资本”。这表明,经济学是从人地关系角度研究土地的。经济学研究的基本的主体对象,是要致力于研究人地关系及其规律。因此,世人公认伊利为土地经济学的开山鼻祖。

一、经济学与土地利用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一章,论及资本和劳动与土地的关系时,指出“经济学上所说的土地是指未经人的协助而自然存在的一切劳动对象。”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A.Marshall)1907年出版的《经济学原理》一书则把土地定义为:“土地是指自然为辅助人类而自由赋予的陆、水、空气和光热等各种物质与能力。”也就是说,土地是自然资源的综合体,是基本的生态环境要素。这说明经济学把土地作为研究对象,将土地视为自然物、劳动对象来研究,认为生产(劳动)过程中土地与劳动都是基本资源和基本生产要素,二者共处于人地关系对立统一体中的两个基本生产要素。劳动与土地的关系,实质上是人与土地的关系。所以,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人与土地未结合的自然土地是“土地物质”,而实行人地结合的已利用土地则成为“土地资本”。即是说,土地不能总是自然物,一经与人的劳动结合就成为土地资本,从而赋予土地以新的增多的价值。这表明,经济学是从人地关系角度研究土地的。

土地经济学的创始人伊利在其《土地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曾明确肯定和采用了马歇尔经济学中对土地的定义,并认为这一定义“正是突出了土地的具有经济意义的自然特性。”伊利还认为,土地问题可以从不同角度来研究,土地“是那些通常所认识到的还要多得多的经济活动的基础”。所以伊利等人的著作中把土地作为“商品”和“经济要素”,从自然、经济、社会法律等方面论述了土地的综合特性和经济意义。从而,视土地为自然、空间、生产要素、消费财货、位置、财产和资本等,为土地经济学成为一门具有独立研究对象和完整体系的自立学科提供了基础。

当然,把土地纳入经济学进行研究,不是只局限于从经济学和人地关系角度研究土地这一客体对象。经济学研究的基本的主体对象,是要致力于研究人地关系及其规律。所谓人地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与土地结合的综合体,即人地系统。马克思曾指出,人地关系的实质是人通过自身劳动与自然界进行物质交换:“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的过程”,“土地是人类世世代代不能缺少的生存条件和再生产条件”,“对工厂来说,土地是作为场地、作为操作基地发生作用的;对农业来说,土地是作为生产工具来起作用的。”恩格斯则认为,“人可以通过劳动作出改变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

人(劳动)与土地都是生产力的基本要素和资源,二者的结合形成了生产要素的结合和生产关系。在人地关系中,人是主体,起着主导的能动作用,为土地利用与生产提供人力资源和原动力,是“财富之父”;土地则是客体、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为土地利用与生产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土地。按恩格斯所说,“土地为劳动提供原材料,而劳动把原材料变为财富”,所以“土地是财富之母”。人地关系中的这种双向制约作用,构成了人地关系的两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内涵,即土地利用中的人地关系及其派生的土地分配关系。从而,这两种人地关系及其产生的土地利用问题和土地分配问题,就成为土地经济学研究对象的主体和核心。

依据社会生产方式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土地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资本主义社会,即古代社会。先是地广人稀,无所谓土地问题;继之随着人口大量增加,人地矛盾日益突出,逐渐产生了地权关系、土地分配和土地利用问题,并引起人们对土地问题的研究。稽考诸史料,我国早在商、周封建体制建立后,就出现了对田制改革和田制政策的研究。《尚书·禹贡篇》曾把全国农地划分为三等九级,以后历代都有各自的土地分类方法和农地区划研究,并流传“天人合一”人地关系之说,对农地利用也提出了“因时、因地制宜”、“顺天时、量地利”的用地原则等,这可谓朴素的土地经济学思想。

第二阶段,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学产生以后的时期。17—18世纪,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提出“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著名论断;亚当·斯密、李嘉图等也对地租理论进行了系统研究。19世纪中叶,马克思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科学的地租理论,为马克思主义土地经济学奠定了理论基石。其后至20世纪初期,土地问题和土地经济问题的研究,则附属于一般经济学。

第三阶段,在1920年代前后,美国伊利等首先提出了“土地经济学”一词,并相继发表了《土地经济学大纲》(1922年)、《土地经济学原理》(1924年)、《土地经济学》(1940年)等专著。1945年曾师从伊利的雷·拉特克利夫(R.U.Ratcliff)出版了《城市土地经济学》。因此,世人公认伊利为土地经济学的开山鼻祖。其后,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国都相继建立了土地经济学这门学科,出版了大量著作。就美国而言,随着市场经济和土地商品化、产业化的发展,土地经济学的研究和学科建设已经明显趋向两个发展方向:

(1)普通土地经济学(即土地经济学通论)的综合性在加强,出现了雷·巴洛维的《土地资源经济学——不动产经济学》;同时,又向部门专业化发展,一些大学院校除开设普通土地经济学(通论)外,还有《城市土地经济学》和以农村、农业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经济学》。

(2)在经济学研究领域和一些商业院校,出现了一系列不动产经济学的分支学科,主要有《不动产原理》、《不动产估价理论》、《不动产金融》和《不动产法》等。除后者外,都是从属于不动产经济学的分支。

此外,还有从生态经济学、生产力经济学、市场经济学角度研究土地生态经济学、生产力经济学和土地市场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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