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城镇土地利用结构的合理性分析与评价
4.3.1 基于用地依赖关系的用地面积对比分析
不同的用地类型承载着不同的生产、工作等人类活动,人类活动之间的相关性或依赖性通过空间映射表现为不同用地之间的依赖关系,如商服用地和住宅用地之间的比例关系体现了城市居民商业、服务业的消费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关系;住宅和工业用地之间的比例关系体现了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关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与其他类型用地之间的比例关系体现了城市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之间的供需关系等等。各种用地关系协调与否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生产、生活,最终将影响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
4.3.1.1 商服用地-住宅用地的面积比例对比分析
(1)对98个县级单元城镇内的商服用地和住宅用地面积占城镇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对比分析,并绘制二维分布图,具体如图4-20。
图4-20 商服用地-住宅用地面积对比图(98个县级单元)
从图4-20可以看出,①大部分县级单元商服用地面积比例位于10%以内;②商服用地比例与住宅用地比例的相关性总体分布呈现趋势如上图所示的形态,住宅用地面积的比值在20%~40%之间出现峰值。
(2)对11个设区市汇总单元城镇内的商服用地和住宅用地面积占城镇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对比,并绘制二维分布图,具体如图4-21。
图4-21 商服用地-住宅用地面积对比图(11个设区市)
从图4-21可以看出,①所有市级单元商服用地面积比例位于2%~10%以内;②商服用地比例与住宅用地比例的相关性总体分布呈现随住宅用地面积的比值增加而略有减小的趋势。
(3)对市级和县级汇总单元分布情况进行统计,如表4-18和图4-22所示。
表4-18 汇总单元分布统计表(按商服用地——住宅用地的面积比例统计)
图4-22 市县级汇总单元分布统计图
从上述统计图表可以看出:无论市级、县级汇总单元都有近80%的商服用地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值小于0.3,90%的商服用地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值小于0.4。
4.3.1.2 住宅用地和工矿仓储用地的面积比例对比分析
(1)对98个县级单元城镇内的住宅用地和工矿仓储用地面积占城镇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对比分析,并绘制二维分布图,具体如图4-23。
图4-23 住宅用地和工矿仓储用地面积对比图(98个县级单元)
从图4-23可以看出,①大部分县级汇总单元工矿仓储用地面积比例分布在30%以内;②住宅用地比例与工矿仓储用地比例的相关性总体分布呈现随着工业用地比例的增加而住宅用地比例减少的“此消彼长”的数量相关性,住宅用地面积的比值在20%~40%之间出现峰值。
(2)对11个设区市汇总单元城镇内的住宅用地和工矿仓储用地面积占城镇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对比,并绘制二维分布图,具体如图4-24。
图4-24 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面积对比图(11个设区市)
从图4-24可以看出,①大部分市级汇总单元工矿仓储用地面积比例分布在25%~45%之间;②市级汇总单元的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比例没有显著的相关性。
(3)对市级和县级汇总单元分布情况进行统计,如表4-19和图4-25所示。
表4-19 汇总单元分布统计表(按住宅用地和工矿仓储用地的面积比例统计)
图4-25 市县级汇总单元分布统计图
从上述统计图表可以看出:无论市级、县级汇总单元都有50%以上的汇总单元的住宅用地面积与工矿仓储用地面积的比值小于2,有近80%的比值在0~3之间。
4.3.1.3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住、工三类用地的面积比例对比分析
(1)对98个县级单元城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地面积的总和占城镇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对比分析,并绘制二维分布图,具体如图4-26。
图4-26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商、住、工面积总和对比图(98个县级单元)
从图4-26可以看出,①大部分县级汇总单元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比例分布在20%以内;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比例与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地面积总和所占城镇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关系呈现随三类用地面积总和比例的增加,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比例减少的“此消彼长”的数量关系。
(2)对11个设区市汇总单元城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地面积和占城镇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对比,并绘制二维分布图,具体如图4-27。
图4-27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住、工面积总和对比图(11个设区市)
从图4-27可以看出,①大部分市级汇总单元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比例分布在9%~17%之间;②市级汇总单元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比例与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地面积总和所占城镇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关系呈现随三类用地面积总和比例的增加,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比例减少的“此消彼长”的数量关系。
(3)对市级和县级汇总单元分布情况进行统计,如表4-20和图4-28所示。
表4-20 汇总单元分布统计表(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住工总面积的比例统计)
续表
图4-28 市县级汇总单元分布统计图
从上述统计图表可以看出:无论市级、县级汇总单元都有超过60%的汇总单元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与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地面积和的比值小于0.2,有近90%的比值在0~0.3之间。
(4)对汇总单元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商业用地占城镇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对比分析,具体如表4-21和图4-29所示。
表4-21 汇总单元分布统计表(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商业用地面积的比例统计)
续表
图4-29 市县级汇总单元分布统计图
从上述统计图表可以看出:①汇总单元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商服用地面积比值的分布呈现为以1~2为峰值的分布形态;②少量现有汇总单元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商服用地面积的比值大于5,符合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居住功能配套为主的小城镇特点。
(5)对汇总单元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住宅用地占城镇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对比分析,具体如表4-22和图4-30所示。
表4-22 汇总单元分布统计表(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住宅用地面积的比例统计)
图4-30 市县级汇总单元分布统计图
从上述统计图表可以看出:无论市级、县级汇总单元都有60%以上的汇总单元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值位于0.15~0.45之间,市级100%的比值在0.15~0.6之间,县级有近80%的比值在0.15~0.6之间。
(6)对汇总单元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工业用地占城镇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对比分析,具体如表4-23和图4-31所示。
表4-23 汇总单元分布统计表(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工业用地面积的比例统计)
图4-31 市县级汇总单元分布统计图
从上述统计图表可以看出:无论市级、县级汇总单元都有60%以上的汇总单元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与工业用地面积的比值位于0.3~0.9之间。
4.3.1.4 交通用地和商、住、工三类用地对比分析
(1)对98个县级单元城镇内的交通用地和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地面积总和占城镇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对比分析,并绘制二维分布图,具体如图4-32所示。
图4-32 交通运输用地和商、住、工面积总和对比图(98个县级单元)
从图4-32可以看出:①大部分县级汇总单元交通运输用地面积比例分布在30%以内;②交通运输用地比例与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地面积总和所占城镇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呈现随三类用地面积总和比例的增加,而交通运输用地相应减少的数量相关性。
(2)对11个设区市汇总单元城镇内的交通运输用地和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地面积总和占城镇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对比,并绘制二维分布图,具体如图4-33所示。
图4-33 交通运输用地和商、住、工面积总和对比图(11个设区市)
从图4-33可以看出,①大部分市级汇总单元交通运输用地面积比例分布在6%~18%之间;②市级汇总单元的交通运输用地比例与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地面积总和的比例的相关性总体分布趋势呈现出交通运输用地比例随三类用地面积和的比值增加而减少的趋势。
(3)对市级和县级汇总单元分布情况进行统计,如表4-24和图4-34所示。
表4-24 汇总单元分布统计表(按交通运输用地和商住工总面积的比例统计)
图4-34 市县级汇总单元分布统计图
从上述统计图表可以看出:无论市级、县级汇总单元都有近75%的汇总单元的交通运输用地面积与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地面积和的比值小于0.3。
(4)对汇总单元的交通运输用地和商业用地占城镇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对比分析,具体如表4-25和图4-35所示。
表4-25 汇总单元分布统计表(按交通运输用地和商业用地面积的比例统计)
图4-35 市县级汇总单元分布统计图
从上述统计图表可以看出:①县级汇总单元的交通运输用地和商服用地面积比值的分布呈现为以1~2为峰值的分布形态;②市级汇总单元的交通运输用地和商服用地面积比值的分布呈现为以1~3为峰值的分布形态。
(5)对汇总单元的交通运输用地和住宅用地占城镇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对比分析,具体如表4-26和图4-36所示。
表4-26 汇总单元分布统计表(按交通运输用地和住宅用地面积的比例统计)
图4-36 市县级汇总单元分布统计图
从上述统计图表可以看出:无论市级、县级汇总单元都有60%以上的汇总单元的交通运输用地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值位于0.45之内,有近80%的比值位于0.6之内。
(6)对汇总单元的交通运输用地和工业用地占城镇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对比分析,具体如表4-27和图4-37所示。
表4-27 汇总单元分布统计表(按交通运输用地和工业用地面积的比例统计)
图4-37 市县级汇总单元分布统计图
从上述统计图表可以看出:无论市级、县级汇总单元都有近50%的汇总单元的交通运输用地面积与工业用地面积的比值位于0.6以内。少量县城的面积比值较大,这与县级城市主要以居民聚集为主要功能,工业用地较少有关。
4.3.2 基于现有建设用地标准的指标比照分析
4.3.2.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相关规定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环境建设的最基本用地需求,1990年颁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GBJ137-90)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出发,规定了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规划建设用地结构、规划现有城市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等标准。具体如下:
(1)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28确定。
表4-28 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标准表
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其中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当经济特区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Ⅲ级内确定。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m2/人。
(2)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9的规定。
表4-29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表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有条件建造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16.0m2/人。大城市的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采用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30.3m2/人。对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的城市,其规划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5.0m2/人。其他各大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3)规划建设用地结构。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0的规定。其中,大城市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规定的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25%,但不宜超过30%。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Ⅳ级的小城市,其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15%。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75%。其他各大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表4-30 四类建设用地面积比例的规划规定
4.3.2.2 市级、县级汇总单元的城镇土地利用结构指标与标准比照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国家标准)关于用地指标标准和2009年江西省城镇地籍调查汇总数据分析工作的数据现状,选取关键指标作为汇总单元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合理性评判的标准,具体如表4-31所示。
对市级、县级汇总单元土地利用结构与表4-31的标准进行比对,判定结果见附表四。根据判定结果对汇总单元的分布进行统计,具体如表4-32和图4-38、图4-39所示。
表4-31 市、县汇总单元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合理性评判的指标标准
表4-32 市、县汇总单元分布统计表(按城市土地结构合理性评判指标1-4进行合理性评判)
图4-38 城市土地结构的指标1~4的合理性评判统计图(98个县级单元)
图4-39 城市土地结构的指标1~4的合理性评判统计图(11个市级单元)
从统计图表可以看出:①98个县级单元中满足指标1、指标2、指标3的汇总单元所占比例分别为20.41%、35.71%、32.65%,其中满足指标4的仅占2.04%;符合其中2个、3个指标标准的仅占18.37%和2.04%,指标条件全部不符合的占30.61%,全部符合的为0.00%;②11个市级汇总单元中,满足指标1、指标2、指标3和指标4的汇总单元所占比例分别为0.00%、72.73%、72.73%、0.00%,符合其中2个、3个指标标准的城市仅为45.45%和0.00%,指标全部条件不符合与全部符合的的城市比例都为0.00%;③尽管城市的发展具有历史性和特殊性以及统计土地利用分类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总体而言,我省城镇土地利用结构距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理想的土地利用结构还有很大差距。
4.3.2.3 汇总单元人均分类建设用地面积与标准比照
由于所收集的人口数据不齐全,本文仅对11个市级汇总单元进行人均用地合理性评判。汇总单元指标数据见附表四。人均用地合理性评判标准如表4-33所示。
表4-33 汇总单元的人均分类建设用地面积评判标准
对11个市级汇总单元的人均主要分类建设用地面积与表4-33的标准进行比对,判定结果见附表5.根据评判结果对汇总单元的分布进行统计,具体如表4-34和图4-40所示。
表4-34 汇总单元分布统计表(按城市人均用地标准指标5~8进行合理性评判)
图4-40 城市土地结构的指标5~8的合理性评判统计图(11个市级汇总单元)
从统计图表可以看出:①11个设区市汇总单元中满足指标5、指标6、和指标7的汇总单元所占比例分别为9.09%、81.82%、81.82%,没有符合指标8的市级汇总单元。符合其中2个、3个指标标准的仅占54.55%和9.09%,指标条件全部符合和全不符合的均为0;②总体上距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理想的人均用地指标标准还有很大差距,尤其是汇总单元的绿地比例极不协调,人均绿地面积过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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