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森林资源社区共管现状
一、实施社区共管的主要成效
近年来,我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实践充分表明,实施社区共管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总的来说,社区共管一方面使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赢得了社区和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也缓解了自然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促进了保护与发展的协调。当地社区配合自然保护区共同开展共管活动,实现了共管的预期目标,初步形成了保护区和周边社区之间和谐发展的局面。实施社区共管取得的主要成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社区村民的管护意识和自觉性明显增强
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村民之所以从事砍伐林木、挖药、狩猎等活动,是因为迫于生计才看中了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收益,而忽视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及严格的管护政策要禁止这些掠夺式的资源利用方式,自然会造成村民对自然保护的抵触情绪。
社区共管以项目为载体,通过一系列的经济或生活扶持及对村民的实用技术培训等方式,为社区村民寻求了新的生计替代途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都有所提高,降低了社区群众对森林资源的高度依赖,同时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着力开展保护意识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使社区群众对自然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有了新的理解,渐渐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重要性、与自己生产生活的关联性,从心理上和感情上逐步接受了保护区管理资源的行为并要求参与自然保护工作。
自然保护可持续发展是保护区内经济系统、生态系统和社会系统三者综合的可持续发展。如果社区村民只关注保护区带给他们的经济利益,而忽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与他们切身利益的关系,则无法实施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社区共管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要使社区村民意识到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巨大作用及与社区村民切身利益的关系,这个功能必须通过农民的组织化来实现。
社区共管机构是农民组织化的载体,它的组建为实现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解决了一个重要障碍。1995年,云南高黎贡山东坡的隆阳区百花岭村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农民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高黎贡山农民生物多样性保护协会。该协会的成立标志着社区自觉参与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的新开端,在自然保护管理模式变迁过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高黎贡山农民生物多样性保护协会的成立说明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村民的资源管护意识和自觉性已经有了明显增强,变“要我保护”为“我要保护”,实现了由被动保护向自觉保护的转变,缓解了社区与保护区的矛盾冲突。这种社区自发组织的保护协会在生物多样保护、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教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社区共管通过组织化运作,强调社区村民这一主体力量的合作与参与。
事实证明,没有社区的组织与村民的合作也就没有森林资源社区共管的成功。通过社区组织与村民的合作及生态教育的普及,大多数社区村民提高了保护意识,对有关法律政策有了新的认识,改变了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立的态度,加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大围山保护区边界火山村的村民曾表达他们的真实想法:“保护大围山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大围山的森林长好了,以前不能种水稻的旱田现在都可以种水稻了。以后一定要把大围山保护好,不准村子里的村民再到保护区内砍树、摘草果。原来的村规民约只管村寨的龙树林、水源林,今年我们要把保护大围山也列入村规民约,谁破坏大围山,我们就处罚谁。”(赖庆奎,2000)
贵州草海自然保护区的银龙村,村民自己制定的规章中规定不准在草海湖水出口附近开挖石头,以防湖水渗漏。有的小组规定每人每年要种20棵树,有的小组向管理处提出因地制宜引种芦春花保护水土的措施。在东山村,村民提出要成立农民禁渔协会,主动承担保护管理鱼类资源的义务。(李小云,2006)
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李子坝村的村民说:“保护森林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家园,没有良好植被形成的小气候,就没有我们优质的茶园。不仅我们这一代人要保护好这里的森林,还要教育我们的下一代保护好森林。”(韦惠兰,2008)以上事实足以说明,通过社区共管,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群众的观念发生明显的转变,他们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不单是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责任,而是全社会的责任,是每一个人的责任,因此每个人都应该自觉地参与到自然保护活动中。
2.社区村民经济收入有所增加,自然保护区呈现可持续发展态势
在实施社区共管的过程中,自然保护区将当地经济发展列入日常工作计划中,在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的同时尽量考虑提高社区居民的经济收入。大多数共管项目都有替代生计项目,这些项目采用不同的形式、方法来发展当地社区经济,其实施效果具有一定的长期性。社区替代能源、节能项目的示范和引导一方面降低了村民对森林的依赖度,另一方面也拓展了农户经济收入来源。佛坪自然保护区,在对社区资源利用需求调查的基础上实施节能新技术,使当地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实施的养蜂、养牛、运输等社区发展项目均取得了较高的投资回报,村民收入明显增加。(曹庆,2006)有关研究数据表明,神农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社区项目的带动下,每年降低3000m3的森林资源消耗,节约劳动力9000个,间接增加村民收入27万元。(李小云,2006)此外,由于村民在获取资源上花费的时间减少,他们有更多时间参加工程建设、开发生态旅游,从而获取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拓宽了增收渠道。陕西长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的联合参与式保护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该项目的实施,每年节约劳动力6000~7000个,每年可为社区增收7万元以上(人均50元左右)。合作商家及个体承包者也从项目中获益,每年增收4万元以上,其利润反馈于保护资金每年可达9000元。该项目实施的发电、节柴灶、购销站及加工厂等项目解决了粮食、饲草及农副产品加工及销售难的问题,直接促进了经济发展,推动了非资源消耗性产业发展。(李小云,2006)
社区共管机构在社区居民与自然保护区二者之间起到了桥梁作用,特别是当社区与保护区发生冲突时,共管机构便可从中起到引导和协调作用。共管机构不仅可防止社区居民对自然保护区资源的破坏,而且还可照顾到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社区共管机构为村民提供绿色致富道路,同时提供技术指导,联络销售渠道,进行科学管理。所谓绿色产业,即与森林资源息息相关的产业,如养蜂、耐阴药草种植业、森林旅游业等。社区村民从绿色产业发展中获取了经济收入,使他们自愿参与自然保护活动,促进社区经济与自然保护双发展。总的来讲,社区共管的实施使当地农户经济收入有所增加,保护区资源破坏事件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当地社区与保护区呈现和谐发展的趋势。
3.保护区管理水平及能力显著提高
通过社区共管项目的实施,保护区管理部门加强了同当地政府和社区村民的联系。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大多数领导和工作人员已经认识到社区共管的积极作用,重视与当地社区建立伙伴关系。
我国实施的自然保护区项目表明,社区共管是提高保护区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社区共管的开展让保护区管理人员转变了自然保护区管理策略,由以普法执法为主的“严防死守”的自然资源保护策略向以基于社区的自然保护策略转变。这种管理策略的转变使得“严防死守”管理策略所造成的资源利用具有掠夺性和隐蔽性的状况得以改变,逐步走上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道路。
社区共管实施的成功扭转了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的工作思路和态度,保护区工作人员更加愿意深入到社区农户中了解情况,主动提高社区工作能力与工作技巧,注重运用不同的调查方法和工具进行资料收集、开展各种共管活动。自然保护区还通过参加培训、进修学习等方式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屏边大围山的社区参与保护区管理研究项目中,大围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所就通过选派人员进修学习、参加研讨班、培训班、国际国内会议及参观考察等活动,提高了保护区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保护区管理水平提高,改善了社区与保护区之间的关系,使自然保护事业得到社区广泛的理解、支持和参与。通过社区共管机构的桥梁作用,减缓了强制保护造成的对立关系,使社区村民与自然保护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社区共管不仅提高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同时使管理人员认识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是集法规和政策、保护与发展、科研与计划、合作与宣教等活动为一体的综合管理。屏边大围山自然保护管理所为把保护区周边社区纳入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重新确定了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职能及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从原来单纯的巡山护山、监督执法扩大到巡山执法、社区发展服务及社区资源管理与社区发展工作;在保护区管理部门设置社区发展与技术推广部门,加强农村社区的服务职能;调整保护区管理系统内部的职能及分工,原来由县保护区管理所直接承担的巡山护林和执法工作则下放到乡级管理站及社区护林员,县级管理所则主要负责执法监督、调解纠纷、周围社区技术指导服务及部门协调等工作。在此基础上,保护区管理部门与社区居民一道制定和完善了有关资源保护、管理及开发利用的规定和制度,如基层护林员的护山登记制度,保护区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巡护及走访制度等。(赖庆奎,2000)
4.资源破坏活动明显减少,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要减少社区村民对自然保护区内资源的过度需要,最根本的方式是解决周边社区村民在生产、生活习俗、文化、社区发展等方面对森林资源的需求。社区能源问题是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可通过在保护区周围开展社区能源建设项目,依据社区社会经济情况有区别地实施沼气池和节能改灶项目。该项目的实施可以缓解社区能源危机,减轻社区能源需求对保护区的压力,农户在保护区乱砍滥伐薪柴的现象可明显减少,退化生态能得到一定程度恢复,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逐步增加,周边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神农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覆盖率达到96%,动植物种群数量不断扩大,仅金丝猴就由1984年的600多只增加到1200多只。(李小云,2006)有“动植物王国”之称的西双版纳,森林面积由15万hm2增加到18万hm2,亚洲野象种群数量不断增加,频繁出没。(赵建伟,2006)
有关调查资料显示,使用沼气的农户薪柴消耗量可减少90%以上,使用节柴灶的农户可节约烧柴50%以上。采用沼气池与牲畜圈舍结合方式可改善农村卫生环境,减少疾病的发生,还可积累农家肥。(张可荣,2004)
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傈僳族村民几千年来沿袭着刀耕火种、打猎砍柴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在开展社区共管以后,这种“靠山吃山”的方式已成为历史。全村94户村民中有91户改用了沼气灶,每年可减少薪柴300多立方米。璐江乡已有2400多户用上了沼气灶,还有800多户要建沼气池。保护区的资源得到明显恢复,森林覆盖率由建区前的82%增加到93%,羚牛由原来的6群200头增加到8群300多头,原来很少见的黑熊、猴子、野猪,现在经常出没在田间地头。(何明华,2004)
四川王朗自然保护区白马乡的一个村,1998年前大多数村民都从事木材采伐和运输业,实施社区共管后,村中近20户都盖起了白马木楼,从事生态旅游及相关产业。他们成功实现转产,减少了村民对保护区自然资源的掠夺,资源破坏活动明显减少,自然保护区及周边的生态环境也到了改善。
陕西长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的联合参与式保护项目也取得了较好的生态效益。保护区周边社区有三个示范社区建立了集体林巡护与反偷猎体系,把集体林纳入了定期巡护的管理轨道,使大熊猫栖息地受保护面积扩大了10200公顷。由于集体林巡护与反偷猎体系的建立,偷伐偷猎等破坏自然资源案件的发案率比去年同期下降13%。另外实施退耕还林400亩、荒山造林及竹林改造400亩,改善了大熊猫栖息地生境质量,促进了集体林内被破坏的大熊猫栖息地生态环境恢复和发展。该项目还对100户进行了节柴灶改建,据测算,每个节柴灶一年可节柴6立方米,相当于封山育林15亩。100个节柴灶每年可节约薪柴600立方米,相当于封育了1500亩山林。(李小云,2006)
5.保护区与社区之间的冲突有所缓解
人们通常认为森林生态系统就是自然生物群落、环境与林业工作人员三者之间的关系,把社区群众排除在外。因此,在自然保护区经营管理过程中,只是一味地关注社区群众对自然保护区的破坏作用,却忽视了自然保护如何带动当地社区的经济发展、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水平。自然保护区要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而社区村民有生存和发展经济的权力。在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的问题上,保护区与社区利益不统一,造成思想、意识和行为活动不统一,矛盾冲突成为必然。而事实上,森林生态系统是自然生物群体、自然物理环境及人类相互作用形成的一个有生命的、动态的、开放式的复合系统。如果把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与自然保护区融为一体,形成共同的利益主体,社区村民与自然保护区之间的矛盾冲突就可以内部化。
社区共管的实施是解决保护区与社区村民之间冲突的有效途径。在开展社区共管的过程中,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加强了保护区与周边社区之间的联系,通过了解社区的需求、自然资源使用情况、资源使用中存在的冲突、矛盾及当地社区发展经济的潜力,采取多种形式帮助社区发展经济。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村民由自然保护的受害者变成了自然保护的共同受益者,最终使得自然保护区与社区之间的冲突最小化,明显改善了保护区与周边社区村民的关系,自然保护与社区发展逐步达到协调发展。
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对保护区与社区之间冲突的缓解有着深刻的体会:“保护区成立的前十年,管理局与周边社区几乎处在‘警察与小偷’的对立状态,不光是老百姓不欢迎我们,就是村干部也都躲着我们走,保护区管理人员被村民围攻、殴打事件时有发生。我们逐渐意识到,要想把保护区的事情做好,最重要的是帮助群众改变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使他们逐步摆脱对大山的依赖。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们开始摸索社区共管的新路子,社区共管的实施使我们成了受欢迎的人。”(何明华,2006)
6.在实施共管上有了一定的认识
我国引入社区共管这一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理念不过十多年的时间,至今并未得到全面的推广。但经过近几年的共管实践,人们对共管的实施有了一定的认识,这对于我国今后大范围成功实施社区共管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对社区共管模式制度化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在思想认识上,不再片面地认为社区村民是自然保护的“敌人”,树立起了社区村民是自然保护和发展的主体的理念。社区村民是自然资源的重要使用者,没有他们的参与,不可能实现可持续的自然保护。因此,实施社区共管应充分了解村民急需解决的问题,并充分相信他们的管理能力,把共管项目的管理授权给他们,通过建立共管的参与机制来保障村民平等地参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决策。
其次,社区共管的实施是一个循序渐进过程。把社区村民从自然保护的破坏者和旁观者的身份转变成自然保护的主体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不同的自然保护区情况不同,社区共管活动必须要因地制宜地解决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以激发村民参与共管的积极性。在共管实施初期,可以吸收少数村民参与自然资源管理,建立相应的管护制度。在社区中逐步分批、分额度地注入发展基金,帮助解决村民生计问题,缓解保护与发展经济的矛盾。随着村民生存和发展问题的解决,通过建立环保组织或协会等方式鼓励村民直接参与自然资源的管理。
再次,要有计划地培养管理人才,包括参与共管项目的工作人员和社区精英,为他们提供各种培训和交流学习机会。对社区村民加强技术培训,使他们掌握专业化生产、精细农业、生态旅游业等行业技能,促进他们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发展经济。
二、社区共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社区社会经济状况落后
自然保护区是人为圈定的,是有针对性地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进行特殊管理的一个特定区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但同时又是地方经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多数处于偏远山区,当地社区经济活动单一,生活出路少,社区社会经济水平落后,被迫依赖当地丰富的自然资源。
首先,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村民居住分散,使国家的公共资源投入相对增多,而资源的利用程度却相对较低,这是公共基础设施落后的主要原因之一。越是贫困越要为接受教育付出高成本,村民居住分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区文化水平低下,影响社区共管的顺利开展。
其次,保护区周边社区交通相对闭塞,条件好的地方有简易公路,遇到雨雪天气,道路便不通畅,群众形象地说“晴天扬灰路,雨天水泥路”。处于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边缘的村民通常需要步行数十公里才能到达通车地点,无奈中村民常采用肩挑人扛及牲畜驮等方式运送物资。交通不便客观上形成了当地封闭、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模式。这种经济发展模式与自然保护理念形成冲突,导致社区和保护区对待自然资源持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社区要依赖于自然资源生存,要大量开发利用资源,而保护区要保护自然资源。
另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边缘的社区,由于自然及气候条件限制,大部分家庭粮食生产不足,缺粮现象严重。社区贫困与其生存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为了生存,社区村民直接依赖于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为了发展又会对资源进行大量的开发利用。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这表明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切断了当地社区村民的经济来源,对社区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严重制约。
自然保护区建立之后,野生动物的数量有了一定增加,当地村民的利益也随之受损。壶瓶山自然保护区1997年的统计资料显示,每年约有3200亩农作物遭到野生动物破坏,约占粮食总播种面积的36.7%,1500余亩农作物颗粒无收,损失粮食约1.7万千克,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社区村民的生产生活,导致社区村民更加贫困,引发了村民对保护区管理的抵触情绪。采用“圈地”方式建立的保护区注重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忽视了当地社区发展经济的需要,导致社区愈加贫困。比如野生动物肇事问题,国家没有投入足够的资金补偿当地村民的损失,事实上这是侵犯村民利益的行为。当村民意识到自身利益受到损失时就会要求适当的经济补偿,而补偿得不到满足,就会以非正常手段超强度开发自然资源来补偿损失。长此以往,形成了“贫困—资源破坏—更加贫困”的恶性循环。
2.对社区共管认识不够深入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部分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对社区共管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在社区共管研究和实践中通常引用以下两种定义。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把社区共管定义为:当地社区和保护区对社区和保护区自然资源进行共同管理的整个过程。Borrini Feyerabend G.的定义为:具有不同作用的参与各方为实现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持续利用的目标,共同分享利益和承担责任的自然资源合作管理方法。有些共管工作人员认为共管强调过程,只需要在实施共管项目时注重社区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即可,项目结束时共管随之消失。这种观点依据是第一种社区共管的定义,强调共管是一种过程。有部分共管管理人员认为社区共管是一种方法,方法自身不存在连续性,造成的后果是保护区管理人员只在某些活动中采取“共管”的方法,而其他的活动还采用传统的、命令式的工作方法。无论哪种社区共管的概念都没有问题,只是不同研究者从不同角度给出各自的定义。但对于在某一地区开展社区共管的管理机构人员应借鉴已有概念并结合本区域实践提出符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的共管概念。若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就易导致共管实践者根据不同的定义片面地认为实施社区共管就是完成一个过程或仅仅是采用一种方法,缺乏对共管实践工作进行有效直接的指导。
社区领导和当地政府对社区共管也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他们把社区共管简单地理解为扶贫,并不十分理解社区共管的真正目的和含义。一般情况下,社区和当地政府大多认为自然保护与当地经济发展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自然保护追求长远利益,而社区和当地政府较多关注眼前的经济利益,他们更倾向于大力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来增加村民收入,发展社区经济。保护区的存在给当地社区发展带来了很多限制,保护工作经常得不到社区及当地政府的支持。
由于自然保护区和当地社区政府关注点不同,在开展社区共管时总会与地方政府部门开展的活动产生冲突。政府在实际工作中更多考虑如何利用社区共管基金发展当地经济,而较少考虑对自然保护应承担的责任,因而会背离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这一共管的基本目标。对社区共管的认识偏差在一些领导人意识中根深蒂固,很难在短期内消除。当社区共管与当地发展政策出现冲突时,特别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存在矛盾时,共管的开展会有较大的困难。若社区共管得不到当地社区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时,共管项目活动很难持续实施。此外,实施共管过程中,社区村民进行着各种成本利益的比较,当共管带来较大的直接利益时,他们参与共管的积极性就高,会采取合作态度。否则,他们将会采取敷衍或不合作的态度。
3.共管资金不足
社区共管的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共同投资,要求有一定数额的启动经费,这是一种新的管理制度必须付出的成本。但长期以来,我国自然保护区都存在着经费缺乏、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约三分之一的保护区没有机构、经费和人员,约三分之一的保护区有机构没有经费,另外约三分之一的保护区虽然有一定的经费,但没有用于当地社区发展的预算。
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工作经费来源各级政府的投入,但中央政府在把自然保护责任委托给地方政府时并没有划拨足够的资金,大多数自然保护区都面临着经费严重不足的局面。经费不足给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带来了许多困难,尤其是在管理经费和科研投入等方面资金缺口较大时,这种困难便不可逾越,累积到一定程度时,便会对生态系统和管理工作形成巨大的冲击。
社区共管的成功实施离不开社区村民的参与,这就要依靠一定的激励方法来激发他们参与自然资源管理计划和共管项目活动。可见,社区共管项目要为社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以激励当地村民的参与,比如提供定向发展优惠贷款,帮助建设公共设施,提供社区教育的资助等。目前,我国的社区共管主要通过外援项目开展,外援资金具有协调难度大、资金到位期限长的特点,况且并不是所有自然保护区都有能力获取外界的支持和援助。依靠地方财政解决社区共管的费用可能性不大,最终的结果是没有稳定的自然保护经费来源,经费短缺导致了一系列后果,如保护区及周边的交通道路状况相对较差,间接限制了保护区生态旅游业的发展;保护区基础设施不完善,火灾预防和扑救、生物多样性监测和评估等设备严重不足,直接影响社区共管的进展速度;资金不足延缓了对社区利用自然资源情况的调查,阻碍对共管试点社区的选择。共管经费缺乏同时会挫伤社区村民参与社区共管的积极性,还会给保护区自然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如果保护区管理机构走自养道路,通常承担着自然资源的保护者与经营者的双重身份,这种身份重叠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还会引起保护区与社区之间的纠纷,使自然保护失去社区村民与地方政府的支持,导致自然保护与社区发展处于冲突之中。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大多数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开展主要还是采取行政和政策手段来约束人们参与共管行动。激励以经济激励为主,同时辅以物质上的援助,如提供日常生产生活的工具及设备、建设物资、小额发展基金等。经济激励一般是通过聘请社区村民为森林巡护员,实行护林员制度并给予定额的经济补助。这种以现金形式激励村民参与共管的方法,一方面给自然保护区和当地财政增加了经费压力,另一方面容易导致村民的依赖性。如果养成了村民在经济上的依赖性,他们只有在看到直接的经济利益时才参与共管,一旦他们的利益不能得到满足,或他们的利益偏好发生了改变而没有得到及时考虑,就会影响他们参与的兴趣和积极性,甚至产生不合作行为。许多自然保护区每年都划拨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自然保护和林政执法工作的宣传,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原因在于自然保护的宣传过程总是一味地强调对违纪犯法行为的惩罚,忽视了对遵纪守法行为的奖励。通常情况下,对违纪犯法行为的惩罚总是低于所得到的收益,因此尽管开展了执法工作却没有使违纪人员望而生畏。即使对犯罪人员判处刑期,却不能保证释放后不再犯罪。由此可见,“金钱加棍棒”的政策并不是万能的。
事实上,社区村民参与社区共管并不完全取决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村民的发言权、决策权等也是主要的影响因素。在自然资源管护的相关问题决策上,村民没有被赋予充分的发言权和决策权时,他们的参与就表现出被动性、短期性特点,缺乏广度和深度。由于共管的各方利益相关者都是在以项目为纽带的情况下通过参与自然资源保护而获取各自利益的,若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共管项目结束时,共管活动也将难以继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