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 农地重划规划作业程序
3.4.1.1 选定重划区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因下列情形之一,须就辖区内之相关土地选定办理农地重划:①耕地丘形不适于农事工作或不利于灌溉、排水者;②耕地散碎不利于扩大农场经营规模或应用机械耕作者;③农路、水路缺少,不利于农事经营者;④须新辟灌溉、排水系统者;⑤农地遭受水冲、砂压等重大灾害者;⑥举办农地之开发或改良者。
3.4.1.2 报经上级机关核定并公告
重划区选定后应报经上级机关核定并公告30日期满后实施。在公告期间,土地所有权人半数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积超过重划区土地总面积半数以上可提出反对意见。在公告时同时禁止新建、改建、增建等,期间以一年六个月为限。
3.4.1.3 成立农地重划协进会
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推动农地重划业务。
3.4.1.4 调查与测量
就重划区调查水利、交通、气象、权利状况、经营状况、地价等,并举行三角补点测定、圆根测量、丘形测量、高程测量等。
3.4.1.5 规划设计
就重划区进行丘块设计、农路设计与水路设计等。
3.4.1.6 计算负担
计算农路、水路及其费用负担后,算出个人应分配的面积。
3.4.1.7 工程施工
依据规划设计的结果进行农水路工程施工及整地。
3.4.1.8 土地分配及异议处理
依据个人应得的权利面积分配土地并公告,公告期间为30日,土地所有权人如对土地分配有异议,应于公告期间内提出。
3.4.1.9 交接土地
农地重划分配于原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自分配确定之日起,视为其原有土地,并应定期进行土地交接。
3.4.1.10 权利清理及地籍整治
包括换发权利书状、变更或注销租约、转载或涂销他项权利登记等。
3.4.1.11 农路水路管理维护
将农水路移交给管理机关管理维护。
3.4.1.12 清理及补偿
包括零星尾数土地的公开出售、工程费用划余地的出售、贷款数额的计算与通知、工程费用垫款的偿还、差额地价的清偿等。
3.4.1.13 成果统计及撰写报告书
包括汇总重划规划成果,写出规划整治报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