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 农地重划区划定和设计
3.4.2.1 农地重划区划定
依农地重划条例的规定,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因下列情形之一,须就辖区内的相关土地勘选为重划区,拟订农地重划计划书,连同范围图说,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核定,实施农地重划。
农地重划计划书经上级主管机关核定后应公告30日,在公告期满后实施。在公告期间,重划区内土地所有权人半数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积超过重划区土地总面积半数者表示反对时,该主管机关应修订农地重划计划书,重新报请核定。
重划区内私有土地所有权人过半数,而其所有土地面积超过区内私有土地总面积半数者的申请,须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核准后优先办理。
农地重划计划书公告时,须同时公告于一定期限内禁止该重划区内农地土地的新建、增建及采取土石或变更地形。但禁止之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六个月。
重划区内私有土地所有权人2/3以上,且其所有面积亦达私有土地面积2/3以上者的同意,才能申请就重划区全部土地自行办理重划。
在实际上勘选重划区时,应尽量避免将有变更用途可能性的农地划入重划区内,以免造成重划费用的浪费。
3.4.2.2 农地重划区的设计
从事农地重划设计时,应把握下列目标与原则。
1.目标
(1)使用集中,丘形标准化。
(3)筹建标准农场,配合现代化新农村建设。
2.原则
(1)设施用地最省:整治丘块,减少丘数、面积。调整各类用地,节约非直接生产用地、节省田块用地等,以增加直接生产用地。
(2)工程费用最省:农地重划的工程费用浩大,尤其以农水路工程费为甚,故设计时,应尽可能利用原有设施,以免增加农民及政府负担。
(3)增产效率最高:农地重划是一项多目的的农村建设,但提高生产量当为主要目的之一,故设计时应处处考虑到增产问题,而欲达到增产效果时,应把握以下四点原则,即:①直接灌溉,避免越丘灌溉;②直接排水,避免给水排水兼用;③直接临路,便利田间交通及农产品、肥料等的运输;④集中使用,将同一使用人分散于各处的土地,尽量予以集中,以便利耕作与管理,同时调整地丘形面积,以利发展农业机械。
3.设计
(1)每一丘块均直接临路,农业机械进出方便,产品与肥料运输得到改善。
(2)道路两侧有排水路,丘块与丘块之间有给水路,灌溉排水方便。
(3)每一丘块呈长方形,标准宽度25米或30米,长100米,耕作方便。
(4)每隔600米有一横向联络道路,以便利通行。
(5)联络道路上方有支线给水路,下方有支线排水路,成水路系统。
(6)一个丘块一笔地号,是灌溉、排水、买卖移转、地面整平的单位。
(7)由农路及水路所包围的地区(原则上100米×600米)称为耕区,是经营管理的单位。
(8)由农路所包围的地区(原则上200米×600米)称为农区,是轮作更替的单位。
(9)一户农家土地如果超过标准丘块的面积,则有可能两块以上丘块相连在一起,其范围称为某人所有区。
(10)农路宽度为3~5米,但联络道路宽为2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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