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2 采矿土地复垦规划设计
采矿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可分为生产规划和复垦规划两个部分。
6.5.2.1 采矿生产规划
1.基本规定
采矿生产规划包括计划开采区、矿点服务期限、拟进行开采的生产说明等方面的内容。在开采生产说明中应包括以下几点。
(1)矿物开采的方式和方法,以及拟采用的开采工艺技术、预计年采矿量和总产量、各项采矿生产使用的主要设备。
(2)设施的施工、改造、作用、维护和搬运的说明,具体有废石和表土搬运、堆存及其相应的构筑物;矿石采出、搬运、堆存、洗选和输送及其有关构筑物;废渣、洗选废弃物的清除、堆放、输送及其相应构筑物;矿山设施和防止水质及大气污染设施等。
2.现有构筑物
现有构筑物包括计划用于露天开采和土地复垦的每项现有构筑物的说明。它具体包括位置、能表明构筑物现有状况的平面图、现有构筑物开始建造和竣工的大概日期等,还包括拟改造或改建以用于露天开采和土地复垦有关设施的构筑物协调计划及有关构筑物的改造或改建说明,在改造或改建期间对环境或公共卫生或安全是否产生明显的危害。
3.爆破
矿藏开采区的爆破计划除遵守有关爆破规程外,还应包括对每一种爆破作业拟使用的炸药种类和估计数量;爆破各项资料的记录和保存的方法和计划;爆破方案中不符合规定的不可避免的危险情况的说明等。
4.地形图与平面图
矿藏开采及其相邻区域应有地形图和平面图。地形图和平面图应根据有关规定标明生产期间土地的改变和由于生产可能造成地形和地势的变化。
对许可开采区除满足计划开采区和相邻区的特定要求外,尚需注明可利用的建筑物、公用设施及道路;按开采和复垦顺序注明计划开采区内将受到影响的地段;按规定履行保证或其他等价保证条件的地段;每一处矿物贮存场、清洗及装卸地点;每一处表土、废石、矿物和废弃物的堆存地点;每处可利用的水资源汇集、输送、处理、贮存和排放设施;每处空气污染物的捕集和控制设施;每处废弃物源以及采矿流程或污染控制有关的废弃物处理设施;每处可用于保护和增加鱼类和野生动物的设施以及具有此类环境评价的设施;每处炸药贮存和处理设施;每处积水池、永久蓄水池、洗选矿物废弃物排放场和采矿废弃物存储地的坝堤以及过剩废石处置地区。
5.空气污染控制规划
规划矿石产量超过100万吨和位于东经100°以东的所有露天开采矿山,必须要有空气污染规划。根据国家环保局空气质量标准提出的空气质量监测方案,以提供充分数据评价短时防尘效果。
6.鱼类和野生动物规划
第一,须有一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鱼类及野生动物规划,该规划的内容是:①在露天开采和土地复垦期间,对鱼类和野生动物及有关环境价值产生最小干扰或有害影响,以及在一些地方增加这些资源的切实可行的规划,该规划包括计划采区和由土地部门所确定的部分相邻地区;②如果企业提出不可能实现的要求,即在复垦期间不具备按照有关规定明显增加鱼类和野生动物资源的条件,则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说明,提出不能达到的条件。
第二,由企业提出如何使用控制测定、操纵技术和监测方法,对可能受到开采活动影响的下列项目加强防护的报告书:①根据有关采矿危害物种的法规,列出受威胁和危害的植物和野生动物及其生长环境;②依法应保护的鹰类、候鸟或其他兽类及其生长环境;③对鱼类和野生动物生产具有很高价值的环境,如潮湿地带、水边地区供养猛禽的悬崖,可供动物专门躲避、繁殖的地带以及过冬地点等。
6.5.2.2 采矿土地复垦规划
1.基本规定
1)采矿土地复垦规划文件
该文件必须包括采矿区土地复垦计划说明以及企业实施规划应遵守的有关法规、规程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2)采矿区土地复垦计划
该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是:①主要阶段完成的详细时间表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复垦详细费用概算;②按照土地复垦规定、规程要求,提出一份采矿区回填、土质稳定、压实和平整工程计划,并附有表明采矿区最终地形的等高线图或断面图;③表土层、底土和其他物料的输送、贮存和再分配的计划;④植被恢复计划,包括植被恢复方案、使用的种子和树苗的种类和数量、采用的种植和播种方法、复土工艺、灌溉情况和病虫害防治措施、按土地复垦规程确定植被恢复成活率的方法、用于评价与植被恢复有关的表土层处理以及土地复垦方法和效果的土壤试验计划;⑤按照土地复垦规程,处理全部废石、造酸物质和有毒物质及有火险物质的措施,以及防止该类物质燃烧所发生意外事故的计划;⑥为满足空气、水质净化和其他有关空气和水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以及有关卫生安全标准而采取的措施。
2.水资源保护措施
1)水资源保护计划
水资源保护计划应包括露天开采期间及开采后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对下列项目进行保护的各项措施的详细说明书,并附有关地形图和断面图。具体内容包括:①采矿区内和相邻区内地表水系和地下水的水质免受采矿的影响;②地表水和地下水用户的各项权利及其保护措施;③采矿区水质保护不能保证达到要求的,应按规定提供替换水源的规划。
2)水资源保护设计书
水资源保护设计书的内容包括:①按要求提供地下水和地表水流入、流出的控制计划;②受开采活动干扰区排出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计划和提出的排出水量中污染极限含量以及满足的有关要求;③采矿区内估计补给流量的回收计划;④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水质、水量数据进行搜集、记录和报告的计划;⑤开采活动对采矿区和相邻区造成的水文影响的判定,包括全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可溶性物质、固体悬浮、铁、pH值、锰和土地部门所需要的其他参数。
3.复垦后土地利用规划设计
1)土地利用规划设计说明书
土地利用规划设计说明书应包括:①采矿区内复垦后土地利用的详细说明书;②复垦土地利用的效益和能力,以及复垦土地与现有土地使用政策和计划间的关系;③采后土地获得合理使用和实现采后土地利用所需要的支持;④采后土地用作种植区或放牧区经营的详细计划;⑤采后与采前土地用途变更的详细计划;⑥露天开采活动与当地土地利用计划相符方案。
2)土地利用变更文件
土地利用规划设计说明书必须附加一份由采矿区土地法人提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的土地利用意见书。
4.采矿区土地利用工程规划设计
1)平面布置
采矿区土地利用工程规划设计书必须包括采矿区内水塘、蓄水池、排土场和堤坝的平面布置图。其具体要求是:①必须由合格的持证工程师或地质师绘制或在他们指导下进行;②构筑物所在地的说明及断面图;②构筑物受水力影响的水文地质情况;④地下开采对构筑物的潜在影响分析;⑤构筑物的工程地质勘探、设计和施工要求;⑥地上建筑物的迁移进度计划。
2)蓄水池
不论是临时性或永久性蓄水池都必须按照有关工程规划设计规程进行设计。
3)尾矿场和废石库
尾矿场和废石库必须按照有关工程规划设计规程进行设计。在工程设计之前,必须进行工程地质勘探,探明尾矿场和废石库的库容及其地基的容许承载力等。
5.采矿区生态保护及基础设施规划
1)公园及历史文物的保护
对可能受采矿作业影响的公园和历史文物,要在规划设计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应采取的措施,避免对公园及历史文物造成损坏,并将规划设计方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2)公路的改造与利用
对受采矿影响的公路等公共设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不受采矿的破坏,并附地形图和断面图以及保护方案的批准文件。在距公路的进出交通道、矿山引道和运输道路30 m以内进行采矿作业时,要将公路改道,确保交通安全,并制定采矿区内公路、铁路建设、利用和维修的技术参数,为采矿区的交通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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