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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社会制度中的理性

时间:2023-03-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在工业社会的行进中,却逐渐发展出了历史主义和科学主义两大思想流派,而且,他们在制度设计方面的思路也有着很大的不同。然而,科学主义的微观理性也走向了自己的对立面,在体现了微观理性的制度方案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实际上造成了对理性的彻底阉割,使理性成为工具理性。由此可见,宏观理性与微观理性的分野,也是人类的一大悲剧,在人类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程中,应当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使宏观理性与微观理性统一起来。
工业社会制度中的理性_合作的社会及其治理

二、工业社会制度中的理性

近代以来的全部制度建构方案都是在18世纪启蒙思想的前提下展开的,启蒙思想家所确立的那些基本原则一直是制度设计的基本依据。但是,在工业社会的行进中,却逐渐发展出了历史主义和科学主义两大思想流派,而且,他们在制度设计方面的思路也有着很大的不同。也许启蒙思想中已经包含着产生这两大思想流派的基因,只不过这两大思想流派的理论特征在启蒙思想那里还没有显性化而已。只是在启蒙思想的发展中或被超越中才发生了分化,即分化出了历史主义和科学主义。

在制度设计的问题上,历史主义与科学主义的分歧到了19世纪末才逐渐明朗起来,不过,发生在它们之间的相互诘难都没有击中要害。其实,它们之间的分歧主要是由宏观理性与微观理性之间的不同造成的。历史主义实际上所宗法的是一种宏观理性,而科学主义所禀承的则是一种微观理性。在制度体系的宏观建构上,宏观理性表现出了极强的理论魅力,是能够征服一切有理想、爱憧憬的人的心灵的。但是,它由于缺乏微观理性的支持,即无法使生活在制度框架下的个人也变成理性的人,因而总会给人一种导向乌托邦的印象。事实上,我们也发现,几乎所有接受了历史主义制度模式的实践都不怎么成功,或者说,最终总被证明是不成功的,宏观理性往往走向自己的对立面。也就是说,宏观理性往往得到非理性的个人的响应,进而组成非理性的人群、非理性的民族,在某种特殊情况下,甚至会构成非理性的国家。

比较而言,科学主义的制度方案表现了极大的成功。因为,科学主义制度设计是从属于微观理性的,是从理性的个人出发的。因而,它的制度方案也努力把个人塑造成理性的人,为理性的人开辟了开展社会活动的理性途径。从而充分证明了微观理性的优越性。然而,科学主义的微观理性也走向了自己的对立面,在体现了微观理性的制度方案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实际上造成了对理性的彻底阉割,使理性成为工具理性。从理论上看,科学主义所造成的历史结局也许要比历史主义更加恐怖得多。考虑到现实的历史进程中历史主义并没有销声匿迹并时时处处表现出敢于批判的“敬业”精神,才使科学主义可能造成的历史结局没有发生。假如科学主义在20世纪的实际历史进程中完全战胜了历史主义的话,那么,失去了历史主义对历史航向的调整和校正,那将是一个什么样的景象?简直是不敢想象的。由此可见,宏观理性与微观理性的分野,也是人类的一大悲剧,在人类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程中,应当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使宏观理性与微观理性统一起来。

应当看到,20世纪后半期以来,像波普尔那样狭隘的微观理性捍卫者和像马尔库塞那样放荡不羁的宏观理性鼓吹者已不多见,而且有了一批思想家在探索科学主义和历史主义之间的婚嫁问题。然而,像哈贝马斯等这样一批思想家却并未完成让科学主义与历史主义相统一的追求,其原因就在于他们没有找到把历史主义化约为宏观理性和把科学主义化约为微观理性这样一个视点。如果找到了这个视点,问题可能就会简单得多了。不过,即使思想家们通过这种化约而提出了统一历史主义与科学主义的构想,也不可能使之变成现实。那是因为,社会的发展并未为此提供充分的客观基础。在今天,情况已经有所不同。我们发现,如果说整个工业社会向我们呈现的是一种从中心向边缘发散开来的线性结构的话,那么,20世纪后期以来的全球化运动则造就了文化多元化、社会多样化、经济虚拟化的局面,特别是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各样的社会自治力量的出现,使社会治理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局面。所有这些,都正在汇聚成一种打破工业社会的中心—边缘结构的力量,使我们的社会呈现一种网络结构。可以断言,我们正处在一个社会网络结构及其合作制度晨曦乍现的时刻,正是因为社会网络结构和合作制度,提供了把宏观理性和微观理性结合起来的希望。当我们从这一点出发去反观科学主义和历史主义时,就会发现它们是完全可以被整合进合作主义之中的。也就是说,合作主义的合作理性是宏观理性与微观理性的统一,社会网络结构在整体上支持宏观理性,而这个社会网络结构的每一个节点,又都是微观理性的实现。正是社会网络结构的成长和发展,必将使宏观理性与微观理性统一起来。

在我们思考合作制度的设计时,要求把宏观理性与微观理性统一起来,目的是要解决近代以来长期存在于制度中的一种深刻的矛盾。我们知道,对于工业社会而言,法律制度是它的最为基本的制度,也正是在这项基本制度中存在着的矛盾,不断地扩散到工业社会每一个领域的具体制度之中,使工业社会的人们一方面患上了严重的制度依赖症,另一方面又憎恶一切制度。就法律制度而言,它包含着工具理性,不仅如此,它实际上也是官僚制等几乎所有工具理性造物的渊源。但是,制度又成了工业社会中最为重要的信仰,拥有浓厚的神圣化色彩。显然,法律制度的工具性以及对它的神圣化是一个极其有趣的矛盾现象,然而,这一悖论恰恰是近代以来理性的逻辑演进所带来的结果。一方面,理性在自我发展中建构起了工具性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人们对法律制度又怀着无比崇敬、无比敬畏的态度,因而,总是非理性地对待法律制度。就“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26]的判断而言,工具理性所导向的方向与它自身的专断是不具有合理性的。因为,理性并不意味着绝对的“知”,反而,理性恰恰要求人意识到自我的“无知”,理性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是启蒙的要求和行动。这就是伽达默尔所说的,“理性就在于,不要盲目地把理性作为真的举止,而是要批判地对待理性。理性的行动总是一种启蒙的行动,而不是被绝对地设置的新理性主义的教导,并非在于认为自己对一切事都比别人知道得更多——理性总是被理解为经常对自身和自己的条件性进行自我解释。”[27]但是,理性在形式化和工具化的过程中丧失了这种谦逊的态度,从而变成了“知”的狂妄和真理的极权。特别是当工具理性被转化为现实的社会设置时,更是以一种客观结构的形式而成为压迫力量,表现出一种对人的非理性的排斥,把人的完整性存在拆解开来,仅仅让人保留下那些与工具理性相一致的方面,至于人的那些不能被纳入工具理性的理解和驾驭中的因素,则被祛除了。

所以,在法制社会,人们的社会生活以及各种各样的行为都表现出了面对法制的无奈。一些学者也发现,即使对于时时处处都表现出对法制极度依赖的市场活动,在开展每项具体行动的时候,也必须尽可能地把法律条款搁置一旁:“交易的公平不是靠法律诉讼的威慑来保证,而是由对双方未来交易的好处的预期来保证的。”[28]法制所追求的是普遍性,即普遍地适应于一切领域和普遍地作用于一切行为及其过程。法制要求把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都无所遗漏地纳入法律规范之中。然而,在人们的几乎每一项具体行动中,都存在着摆脱法律控制的冲动。事实上,在法制社会中,每一个行动者都深切地感受到法律制度相对于他的外在性,是一种外在于他的控制和约束力量,每一个行动者都希望与他相关的其他行动者能够遵守法律,以便他能够准确地预测到竞争者或协作者的下一步行动,从而减少自己开展行动的不确定性。至于自己,则需要时时压抑自己抵触法律规范的冲动,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外在于他的力量是他不得不顺从和接受的规范。

这样一来,行动者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受到了极大的压制和约束,不仅在人的存在的意义上表现出了一种不自由,而且在他可能对社会作出贡献的方面,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甚至使他对社会作出贡献的能力受到削弱。也就是说,法律制度极大地压抑了蕴含于行动者那里的促进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力量,使社会的发展总是面对周期性衰落的问题。一般说来,当社会陷入周期性衰落的境地时,人们要求放松规制、淡化法律约束,从而使社会休养生息;当社会进入平衡发展的时期,规制则趋于严密,法律约束则被不断地强化,从而对人实施着普遍性的压制。这就是工业社会的周期性循环。到了20世纪后期,特别是进入新的世纪后,这种周期性循环的历史进步链条发生了断裂,人类陷入了风险社会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已经不能不去认真地思考后工业社会的制度建设问题了。我们认为,后工业社会将是一个合作的社会,对于这一社会中的合作行动以及合作行为模式而言,将不可能对工业社会的制度规范作出适应性证明,相反,它需要拥有全新的制度,需要在全新的制度框架下开展行动和作出行为选择。首先,合作社会中的制度将不再是外在于人的规范力量;其次,合作社会中的制度将增强人的行为的可预测性;第三,合作社会中的制度的功能将表现为,它不再是压抑反而是激发行动者的创造性,使行动者能够最大限度地为社会作出他的那一份贡献。

与法制相伴而生的是民主,所以,近代以来,人们往往把法制与民主看作统一体,在许多场合,把它们作为同一个制度化的社会现象进行表述。事实上,它们也是相统一的。因而,法制中所存在着的矛盾也同时反映在了民主之中。当然,民主制度相对于此前出现过的任何一种制度都有着巨大的优越性。究其实质,民主的优越性反映在了它的开放性上,正是这种开放性而使社会治理可以广泛地吸纳来自各个方面的意见,也使人们能够不断地开拓走向未来的空间。然而,在民主政治的实践中,几乎所有在民主名义下和出于捍卫民主的目的而进行的制度安排,都把视线放在民主的可操作性上了,事实上都是在一个封闭系统中去建构民主制度和运用民主机制。结果,为了民主的可操作性而阉割了其开放性。不过,深入地对民主思想的逻辑进行分析,就会发现,确实存在着民主理想与民主实践的悖论,存在着民主实践不能去考虑维护民主的开放性的问题。然而,正是在民主的思想与实践之间所存在着的这种悖论,让人们不满足于民主追求的任何一种现实形态,而是不断地提出新的构想,不断地刷新民主制度,以求它拥有更大的开放性程度。所以,在社会治理的问题上,必将会有一种能够保证开放性得到有效维护的制度被建构起来,并实现对既存的各种各样的民主制度的更新,它就是我们所构想的合作制度。

现在,我们正处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进程中,而全球化、后工业化向我们预示的是一个合作社会的到来,合作制度就是合作社会中的基本制度。可以想象,合作制度将是一种基于合作理性而建构起来的基础性的社会制度,不仅是一切合作行动赖以展开的空间,而且也存在于一切合作行动之中。在社会治理、经济活动以及全部社会生活中,人们都基于这种合作制度而开展行动。当然,全球化、后工业化是一场伟大的社会转型运动,正如人类历史上的任何一次历史转型时期中都会存在着两种制度以及两种生活方式共在的情况一样,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进程中,我们也可以发现近代工业社会建立起来的那些适应工业社会中人们的生活和活动要求的制度依然发挥作用。同时,合作的制度也正在生成之中,它们既是共在的,又是矛盾着的甚至相互冲突着的,可能会经历一个较长时期的角力而最终呈现合作制度的优势和作用日增的趋势,而工业社会遗留下来的那些制度则会日渐衰落并自动退出历史舞台。这应当是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既然人类社会的发展呈现出制度建设的自觉性不断增强的趋势,那么,我们就需要根据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所呈现的新要求去自觉地建构合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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