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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陆开放区生态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法律原则

时间:2024-11-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可持续发展原则正是从纵向关系上着眼,针对内陆开放区生态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提出的。这就需要在内陆开放区建立健全生态监测与预警体系,合理评估,强化环境准入,科学指导内陆开放区生态培育与产业发展活动。为了有效保护内陆开放区的环境和资源,必须建立与各区域的地理、环境、人口、文化等特点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实践表明,公众参与是促进生态资源保护和利用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1.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不仅是生态脆弱区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应是当代环境立法的首要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当代环境立法的价值取向,符合环境立法的发展趋势。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必然要求我们放弃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放弃唯眼前利益是图的观念。可持续发展原则正是从纵向关系上着眼,针对内陆开放区生态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提出的。它主张为了确保后代持续生存和永续利用,必须在尊重自然生态规律的前提下摆正人与自然的关系,使内陆开放区生态资源的保护同经济发展、社会活动全面有序地结合起来。

2.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原则。限于对现有科技水平的认识,人类很难对环境破坏的可能性做出现实的认知,如果不加以预防,损害后果往往是不可逆的。因此,对于已知通常不会发生危害的行为,也要具有预防意识,确立生态保护优先的法律地位。这就需要在内陆开放区建立健全生态监测与预警体系,合理评估,强化环境准入,科学指导内陆开放区生态培育与产业发展活动。根据环境破坏具体情况,统筹安排,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促进内陆开放区的生态脆弱性得到恢复。

3.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生态资源的原则。是指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必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为自然资源的再生,为人类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预留一些空间,使之永远为人类所利用。它包括有计划地节约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可以再生的自然资源以及维持现有的环境品质。生态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是内陆开放区开发建设的现实考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生态资源是关系区域发展大局。因此,在开发和利用生态资源的同时,要充分考虑生态资源的负载能力,使之不致恶化。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原则是以“预留空间理论”为基础的,是基于自然界对人类各种干扰环境行为忍受程度的有限性,而要求人类不应用尽一切生态资源,应当为生态资源的再生和未来发展预留空间。[13]

4.统筹兼顾原则。统筹即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和环境治理,包括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横向统筹主要是指资源可持续发展中,充分考虑全国与区域、区域与区域间企业相统筹。纵向统筹主要是指合理统筹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之间的发展,以及合理统筹行政、法律、科技、生态保护等发展循环经济的保证因素。为了有效保护内陆开放区的环境和资源,必须建立与各区域的地理、环境、人口、文化等特点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5.公众参与原则。实践表明,公众参与是促进生态资源保护和利用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这要求执政党需要转变观念,深刻认识生态税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税收调节,逐渐培育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自觉理性。

6.强化监管,适度开发原则。国家运用管理职能直接对内陆开放内的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管和控制,加强相关部门对生态环境的执法力度,使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能够把开发利用与保护结合起来。保护和开发都是为了人类的利益,开发的目的在于主要通过生物圈以达到人们预期的目标,并要坚持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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