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而资本生态化必须在宪法的基础上以生态资本投资法律制度为根本出路,但这一看似先进的制度在中国的创新并不会顺利。经过60多年特别是近20年的历史变迁,中国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从无到有,从分散到体系化,从暂行到正式的制度安排,并且成为其他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的范式。但是我国中国的生态资本制度状况还没得到根本性改善,需要在现行的法制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创新生态资本投入制度,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制度中,自然资源的投入不算成本算产出,环境容量的占用与消费不计成本计收入,从而导致自然资源浪费破坏,环境污染加剧,严重妨碍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资本生态化必须在宪法的基础上以生态资本投资法律制度为根本出路,但这一看似先进的制度在中国的创新并不会顺利。原因在于生态资本投资制度的安排将会改变目前既存的利益格局,这种制度创新都是以非帕累托改变的方式进行的。经过60多年特别是近20年的历史变迁,中国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从无到有,从分散到体系化,从暂行到正式的制度安排,并且成为其他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的范式。但是我国中国的生态资本制度状况还没得到根本性改善,需要在现行的法制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创新生态资本投入制度,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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