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内陆开放区资本生态化的制度创新

内陆开放区资本生态化的制度创新

时间:2024-11-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生态资本产权制度的重点是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以往的生态资源投资是为自然资源转化为人造资本投资,投资的目的只表现为本金的增值与利息的增加;而生态资本投资是为自然资源存量的保持与增量投资,投资的目的在价值上为本金的增值与利息的增加,在实物上表现为自然资源存量的保持与增量。这就表明被纳入生态资本投资的自然资源产权较既往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安排有了新的更高的投资要求。

从制度上看,内陆开放区资本生态化的基础建立在生态资本投资制度上,它是以生态资本为交易标的市场过程和市场制度,应该说这项制度的创立和完善是与市场渐进的步伐同步。但是基于经济、制度与法律的特殊性,可以超前立法进行制度创新,即通过法律做出制度安排,使投资涌向生态资本。要改变传统的投资惯性在于人造资本还很难,不可能自发形成生态资本投资,创新自然资本投资法律制度是必需的立法工作,笔者认为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制度安排。

(一)自然资本产权制度

生态资本产权制度是形成生态资本投资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投资者投资的动力源泉与回报保证。综合考虑生态资本的属性,可以把生态资本分为天然资本、公共资本和商业资本三类,分别设计不同的产权。天然资本是构成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天然赋存状态的自然资源与环境容量;公共资本是具有公共用途、军事要塞、人文用途的自然资源与环境容量;商业资本是具有市场价值、人工培养或人工因素造成、可以用来交易的自然资源与环境容量。可以为天然资本和公共资本设计公共产权;为商业资本设计私人产权。[23]如何科学合理地对自然资本进行分类及界定自然资本的边界是确立自然资本产权的前提。虽然自然资本分类及何种自然资本的归类均依国家主权确定。但是把有商业价值的自然资源、环境容量及其产权纳入私人产权支配的自然资本,并保证一定足够的交易量,将是此项制度建构的重点,否则不可能形成自然资本市场,更不会有自然资本投资。虽然有理由相信自然资源所有权纳入自然资本是一个政治问题,制度设计有待于“理论实验”。但是一旦将自然资本分成天然资本、公共资本与商业资本之后,政治问题已经淡化,大可不必耿耿于怀。在制度设计对这三类自然资本都要保证其投资产权的安全性、确定性、专有性、排他性、可分割性、可操作性、选择性。[24]商业资本及其上的产权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然资本投资对象,在未来自然资本投资与融资的过程中将发挥重大的作用,对其进行制度设计还必须保证其具有可交易性。

生态资本产权制度的重点是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以往的生态资源投资是为自然资源转化为人造资本投资,投资的目的只表现为本金的增值与利息的增加;而生态资本投资是为自然资源存量的保持与增量投资,投资的目的在价值上为本金的增值与利息的增加,在实物上表现为自然资源存量的保持与增量。这就表明被纳入生态资本投资的自然资源产权较既往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安排有了新的更高的投资要求。它不仅要有一般产权的属性,还要有特定的产权目标。从一定意义上,这种产权必须保证自然资源投资者在价值上获得较大的资本回报时,能在实物上保证自然资源存量保持或增加,这正是本项制度设计与安排的出发点。其中以可再生资源为标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是此项制度安排的核心。无论是环境容量的保持与增加,还是不可再生资源存量的保持和替代利用,可再生资源都将起基础性作用,因而成为生态资本投资的重点。由于自然资源投资具有不确定性、规模性和回收的长期性,在产权制度的设计与安排上必须比向人造资本投资的产权安排的支配度与交易度更大。通过产权安排与设计可以盘活现有生态资本,使之在保持存量的前提下向价值最大化方向流动。生态资本本身也必须是可交易的价值体,如果不可交易,自然资源、环境容量与环境资源产权非但不可能成为生态资本,还会成为经济社会矛盾冲突的基础和焦点。

(二)生态资本投资管制制度

生态资本投资是说到底是商业生态经济的一种形态。无论是自然资源产权交易,还是环境容量产权交易都将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既是市场也就存在通常市场发生的通病“市场失灵”,因而政府对生态资本投资的管制也就成为必然。更何况生态资本投资较人造资本投资的目的在价值上是投资者获得长期和连续的收益,在实物上还有自然资本存量的保持。“管制在我们社会中的作用仍然无处不在。不同形式的管制几乎涉及我们的生产和消费方式的每个方面。管制的广泛影响并非不可预料,因为它反映了政府潜在的、赖以影响市场结果的机制。”[25]生态资本投资是商业生态行为,具有市场与环保甚至社会等复合性质,决定了自然资源投资管制兼具经济管制与社会管理的双面性。从经济管制来看,管制是“衡量政府和市场之间相互作用的一个尺度”。[26]无论是资源管制,还是环境管制都是以弥补市场不足而进行的政府干预。从社会管制来看,生态资本投资决定了一国自然资本存量的维护、保持与增加,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形态,政府对自然资本的管制肯定比对人造资本的管制要宽泛得多。政府管制是生态资本投资有效率的前提。“重要的是政府活动的质,而不是量。一个功效显著的市场经济,乃是以国家采取某些行动为前提的;有一些政府行动对于增进市场经济的作用而言,极有帮助;而且市场经济还能容受更多的政府行动,只要它们是那类符合有效市场的行动。但是对于那些与自由制度赖以为基础的原则相冲突的政府行动必须加以完全排除,否则自由制度将无法运行。”[27]政府需强化生态资本投资监管,其管制的主体、职责权限需依据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对生态资本投资来说,政府管制主要是自然资源用途管制、生态资本交易管制。

1.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

自然资源具有质与量的规定性决定了每种自然资源都有其特定的使用价值。由于自然资源价值是通过评估确定的,因而其使用价值的大小、用处及其市场感受,经常是确定自然资源价值的根据。加之各种资源都存在短缺,物尽其用就成为制度设计的首选。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在于政府将自然资源按其物理化学属性,规定不同的分类如流量资源与存量资源,“临界带”资源与非“临界带”资源,在法律上做出不同的分类,并实施以不同的政策和绩效标准。中国现行的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已经确立的用途分类管理如土地用途分类、森林用途分类、海域功能分类等为此项制度的安排提供了较好的制度基础。但是这种分类管理还有待于完善。因为管制必须是在生态资本市场前提下的管制,用途管制确定目的在于借助于政府使投资者负担起不同的生态资本存量责任

2.生态资本投资管制制度

生态资本投资无论开始怎样安排最终都会走向市场化运作,因而以生态资本及其产权交易为对象的生态资本投资管制就有了客观根据。生态资本投资管制包括市场准入管制、竞争管制、排污权管制、贸易管制等内容。市场准入管制包括登记管制与许可管制,前者适用于流量自然资源投资,后者适用于存量自然资源与环境容量。一般流量投资放松管制,而存量投资实行严格管制。但是无论什么管制,都应当给予投资者以获得利益最大化的空间,让投资者有安全感与激励感。从一定意义讲,在制度初始政府有责任培育自然资本投资者。如投资产权准入公平地无歧视取得等。竞争管制,投资是产权交易与博弈,投资者从事招投标、拍卖、契约订立与履行等交易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交易规则。在投资交易初期,政府管制防止有人囤积居奇,适时实行配额限量交易,维护交易规则。在投资交易有一定规模以后,又要将公平竞争的维护与反垄断和反限制交易行为作为监管的重点。排污权管制应将确定排污总量和排污许可计划放在首位,并保证许可证的公平分配。制定交易规则,监控排污权排污量,进行点源控制等。对外贸易管制中要维护主权,对外国投资者进行的以自然资本输出为内容的投资必须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

(三)生态资本投资战略与规划制度

生态资本投资是一国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投资。涉及一国经济、政治与法律一系列问题。国家必须从发展战略的高度确定发展思想、发展路径、战略布局、未来采取的政治经济政策、生态资本开发利用的总体与总量控制、速度与规模,可持续发展阶段与自然资本投资的规模、水平、范围、成本与收益、近期目标与远景分析、制度保障措施等。生态资本投资期间较长,中长期规划就成为实施生态资本投资战略的行动。虽然这种规划可能是文字说明与数字指标构成。政府生态资本投资规划是一国投资发展的方向,包含着一系列政策与措施等内容,“多具有诱导目标的性质,政府可以采取诸如劝告、资金促进、提高生产技术标准等手段加以推行”。[28]政府生态资本投资规划则往往以各种生态资本投资规划为依托,成为一国生态资本投资的基本行动,关键是保证国家规划的实施有一定法律约束力,虽不可走“规划即法律”的老路,但可以通过规划与投资的联动来增强规划实施的力度。生态资本投资规划必须有投资做保证,如果仅做规划,而无资金保证,即使是约束性指标靠政绩考核也无法实现。政府目前安排的环境整治与自然保护专项资金及正在试点中的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必须成为实施投资规划的行动,而不应是临时应急的制度安排。

(四)生态资本价值评估制度

环境资源的价值评估往往是自然资本得以形成和计量的基础。生态资本投资的一个前提是投资者认为生态资本值得投入。生态资本的资本属性在于也能同人造资本一样提供商品和服务。一般认为,生态资本提供四种服务:为人类提供生产资料,为经济系统输入原材料;维持生命系统;为人类提供了丰富多彩的舒适性服务;分解、转移、容纳经济活动中的残余物等。[29]这就决定了生态资本可能成为投资对象。然而,“由于这些服务中总有一些能够产生外部效应和公共物品,因此也就不能依赖市场力量使之达到效用最大化,同时也不能通过市场来提示其反映真实社会价值的价格”。“这就意味着,一个自由化的市场体系不可能产生出最优的资源配置。”[30]即使在产权制度较完备的情况下,仍然需要对自然资本进行价值评估,从而为生态资本的需求测度与供应测度进行定性与定量。环境资源的价值评估具有复合性,包括经济价值、社会福利、环境政策,甚至还包括“人类对物种和生存和福利的关心”,但环境资源的货币化价值始终是评估的基本函数,[31]从这个意义上讲,人造资本虽然只能部分替代自然资本,却是自然资本的主要计算方式。生态资本评估制度安排的主要内容有:评估的主体,应当是经政府环境与资源机构认证资质的科学研究中介机构;价值评估的原则。生态资本价值的确定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有:投资者的支付意愿(偏好)与支付能力,总需求与总支付意愿;生态资本的状态及质量(自然资源的品种与环境容量空间);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政治、法律与政策变迁等;评估的方法(根据不同的自然资本进行评价的根据等)。生态资本价值评估是创建生态资本投资市场的前提,经过生态资本评估,生态资本及其产权就可成为投资者交易的标的。

(五)生态资本核算制度

为了反映生态资本的总体和总量增减速变化,必须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安排自然资本核算。生态资本核算是环境经济综合核算,即SEEA制度。按联合国《综合环境经济核算手册2003》的要求,一国要建设四类账户:实物和复合流量账户、经济账户和环境交易、实物和货币形态的资本账户、将SNA(自然资源实物核算)扩展以核算资源消耗、防护性支出和退化。根据这个要求,对自然资源分别实行实物量核算和价值量核算。实物量核算就是存量核算,自然资源的实物量核算包括:期初存量,本期增加量,本期减少量,调整变化量,期末量等。价值量核算是流量核算。一国政府在承认和确定自然资源与环境容量价值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诸因素,扩张和完善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自然资源与环境并入资产进行管理。这项制度的内容是政府中综合、财政、资源与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规范和程序,对自然资源进行调查与评估,从实物总量、总价值量与结构方面进行确定、核实与平衡;并对其增减量和投入产出量,成本与效率进行全面分析,决定政府资源政策、措施的制度。自然资源核算的一般程序是:对各种自然资源进行分类与界定;对自然资源实物量的有关数据进行调查、统计与核实,并进行实物存量和增减流量核算;确定各种自然资源与环境的价值及价值量,并进行单位价格与总价值量核算;进行自然资源与环境综合核算,确定各种自然资源与环境综合价值量的加总,并进行增减量、投入产出量与成本与效率的综合分析与评价。[32]这一制度建立与运行的关键点是,确定自然资源与环境容量的价值,并将其推向市场;确定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核算方法与规则;确定科学合理的数据与信息反馈系统。此项制度实施的意义不仅在于从根本上改变现存的国民经济核算指标、体系,更能反映出一国自然资本存量,为生态资本价值与资本属性及其交易提供基础性安排。

(六)生态资本会计与审计制度

当企业向生态资本投资并将其作为财产经营时,生态资本就会成为会计对象。一般认为计量是管理与经营的前提,生态资本会计就是对生态资本进行计量。计量的范围包括企业有关生态资本的会计年度的存量、增量、减量及其决定的通过人造资本进行计量的财产、负债、权益、收入和利润等会计要求。生态资本会计首先是对成本管理。它是建立在事先预防的基础上发生的会计行为。环境会计成本管理可以削减环境成本、改善环境绩效,恰当地提供绿色产品、绿色服务,为排污设备进行恰当的投资决策。促使企业在经营战略中加入环境要素,促使环保型生活方式的改变。[33]生态资本会计不仅要计量货币价值,更要计量生态资本实物存量,因此会计的程序、内容及记账方式比人造资本投资要复杂一些。一般来说,生态资本会计可以分为,内部会计与外部会计。内部会计在于计算生态资本投资效率,以削减投资成本。外部会计在披露生态资本会计信息,树立投资者形象。此项制度设置的关键是确定生态资本成本,考虑到自然资本投资的复杂性,自然资本投资的成本项目较多,如美国环境保护厅1995年将成本分成传统成本、潜在成本、或有成本、企业形象与对外关系成本和社会成本,并建立了相应的计量根据与要求。[34]这项制度在中国企业中实施,还须改变现行的会计准则,如加入实物计量的要求,扩大会计计量属性等。

生态资本投资较人造资本投资计量内容更加丰富,不单有价值计量,还有实物计量。特别是在此项制度构建的初期要求投资者建立健全生态资本投资会计制度的同时,必须加强审计。审计是对会计的监督。会计是投资者内部的管理制度。如果说人造资本会计主要涉及企业自身利益的成本核算等,则生态资本会计更主要涉及社会与国家利益。因此,无论是设立专门的生态资本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还是政府进行审计都是必要的。在中国此项制度必须发生以会计准则的改善和审计制度从审计财政到审计自然资本的转变。环境审计不单是对企业的,也必须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掌管的资金进行审计,因为它不仅关系到自然资本投资的数量的减少与外流,还关系到政府制度建设。

(七)生态资本共同基金制度

基于生态资本投资的规模大、风险大、技术性强等特点,应当设立生态资本共同基金。由专业的信托投资公司以一定的方式,募集公众的资金,然后委托专业的经理人运用、进行自然资本投资。“当投资产生利益时,投资者可依据其所占的投资比例(持份)分享基金的增长收益,而投资公司或基金公司则是赚取基金的管理费用。”[35]这样就可以集中社会上可能用于生态资本投资的资金,满足公众可能出现的生态资本投资要求。生态资本共同基金制度中的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等制度均可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进行,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有一定的限制,即基金管理人必须保证将资本投资于生态资本。同时在基金的募集时要明确基金的用途在于生态资本存量的维持、保持与增加。同时考虑到生态资本的共同基金投资是一种具有公益性的投资,投资的方式应当采用开放式基金的管理模式。当然政府也可以向共同基金投入一定的资金或设立专门的基金,用于生态资本投资或生态资本投资技术研发基础研究上。基于政府对生态资本开发利用效率负最终责任的考虑,政府的基金投入或者设立的专门基金是必需的。生态资本开发利用中那些风险性较大的技术创新及带有外化经济性的活动,已经突破了企业降低生产成本的局限,企业投资积极性并不高,因此需要一定的社会资金予以资助,甚至用于奖励。这种基金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质,其资金的来源首先是政府的财政资金,其次则可能是来源于社会的赞助资金。政府对这种资金的管理一般可以委托有关投资机构来进行,而不必直接操作,但基金的用途和最终经济效果是由政府承担的。

(八)生态资本证券与期货制度

为了保证生态资本投资,政府与企业都可以发行资本证券的方式以募集生态资本投资的资金。政府国债可以专门规定一定数额用于生态资本投资。甚至可以专门设定一种国债品种——“绿色国债”,让公众明确国债的用途就是自然资本的维持、保持与增加本身也是可行的。企业投资者则可以发行“绿色股票”和“绿色债券”,前者只能由设立专门进行生态资本投资的公司发行,后者只要企业有明确的生态资本投资方向,并有监督的保障机制就行。生态资本证券一般是可流通证券,无论是资本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等均按《证券法》制度安排。为了适应自然资本投资长期性规模性特点,对于从事自然资本投资的公司股票与债券应当给予税费倾斜。从理论上看,只要能实现生态资本的交易价值,完全可以不设立专门的证券交易所

生态资本的期货交易应该说是一个较为可行的制度的安排。一是期货交易的标的本身就是各种形式的生态资本,无论是自然资源如农作物、石油煤炭等。二是生态资本价值评估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社会对自然资本的商业评价,即需求测度与供应测度。而期货交易所本身就是有现成的交易规则与操作规程,只要将可交易的自然资本种类扩大到一个更大的范围而已。值得指出的是,期货交易本身并不需要现货交易,操盘手们大多根据既往的交易经验与惯例以及价值判断进行选择投资,这在客观上为生态资本投资制造了市场,特别是期货交易时序长,生态资本的价值能够得到较充足的显现与表现,期货交易是一种符合生态资本投资的市场。

(九)生态资本投资保险制度

生态资本投资较人造资本具有更大的风险,包括投资周期时间长、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等。这些风险存在于向生态资本投资的全过程。特别是生态资本本身具有的外在经济性特点决定了生态资本投资者较人造资本投资者要少得多,“尽管国家要应对各种风险,但应以符合法治国的方式进行”[36],因而在法律上培育和保护生态资本市场主体是非常重要的。生态资本投资保险制度是通过募集社会资金分解投资风险的制度。自然资本投资是风险性、社会性和基础性产业,其发展涉及面宽,影响面大,一旦发生风险不但影响到一国的经济增长与发展,也影响到一国社会与政治的稳定。而且有些风险也不是生态资本企业自身能够解决的。政府虽然有义务出面采用财政手段支持,但是生态资本投资毕竟属于商业性投资,存在风险是必然的,必须通过较完善商业风险化解制度应对或解决,保险筹集的社会资本可以从制度促使资源环境产业的经济增长与发展得以恢复。

(十)生态资本技术创新制度

生态资本投资无论是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投资,还是环境容量投资,都以明确的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实现的。对于不可再生资源投资来说,技术进步是投资的一项重要内容。技术进步可以提高生产效益,扩大产品种类,改进产品质量,影响企业技术构成。以技术进步为基础的技术创新在于“企业有能力生产很多种产品,但是它只会从中选择少数几个会带来利润的产品进行生产……市场力量并非总是与社会福利为敌。尽管限制性的垄断产量是无效率的,但是垄断产生的利润鼓励了创新,而创新是新的市场力量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但是其他企业的模仿行为会大大地减少创新者的收益,以至于很可能没有人愿意再从事创新活动,因此模仿行为降低了创新的重要性。创新者一般都要承担一定的研究成本,而一项马上就被其他企业模仿的发现给创新者带来的收入却是零”。[37]生态资本需要技术保证,无论是“再利用”、“再生利用”,还是“热回收”等技术的发明、创造、推广和应用总是必须保护的。一方面,自然资本要求的企业的设备与技术“必须极大的,甚至是全面地实行技术革命才行”。[38]另一方面,生态资本要求技术不断地进步与创新,决定了企业必须持续投资于技术的开发与研究。企业要想在未来博弈中有较强的竞争力,就必须在技术上占主动。“企业要在国际竞技场中获胜,它的竞争优势不外是以较低的生产成本或与众不同的产品特性来取得最佳价格。企业要想持续这种竞争优势,就必须日复一日地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或提高生产效率,这些努力都将直接转换成生产力的成长。”“竞争是一种丰沛的动能,经济竞争的本质不是为了平衡,而是为了无止境的变化。因此改善和创造也绝非一劳永逸的事,而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39]因此,有关生态资本投资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重要的制度保障。

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相互依存,互为作用,法律上的制度安排影响着技术革新,制约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力的提高,也影响着法律制度的革新。“一方面制度被认为是决定技术的生产潜力能否实现的因素,另一方面技术也被认为是制度建设的基本力量;制度在被构造的时候就要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物质生产的潜力为目标。”[40]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制度也存在制约。从法律制度的结构上看,产权制度的安排决定着技术创新制度的绩效。只有完备的产权制度才能保障技术创新的可能,并延伸更大的创新空间。技术的投资与竞争说到底都是产权的投资与竞争。另一方面,技术创新又是产权赖以实现与发展的空间。因此,二者结合安排的绩效将决定着生态资本投资立法的成败。

(十一)国家生态资本投资公司制度

为满足生态资本进入市场交易的需要,国家可以设立生态资本投资公司专门进行国家商业用途生态资本的投资与经营。这是考虑到国家向生态资本投资也必须考量绩效与成本,也要进行市场产权交易,也要纳入市场经济而设立的制度。这类公司的设立、组织与运作方式都可以参考已有的国家公司形态进行。但是这种公司必须是商业化运营的公司,与其他的自然资本投资者一样,能够自由进入或退出生态资本投资市场。如果成立类似中国现存的行政性公司将会使这种制度的绩效无法显现。原因在于生态资本投资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较为成熟阶段的产物,而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考虑到目前国家支配着绝大部分生态资本以及国家在未来生态资本投资市场的形成的作用,特别是代理国家进行生态资本的产权交易、投资与经营,这种公司的设立、组织与运行等规范可以通过专门的法律安排。

【注释】

[1]张璐.生态经济视野下的自然资源权利研究[J].法学评论,2008(4):17.

[2]谢慧明.生态经济化制度研究[D].浙江大学,2012:37.

[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04.

[4]蒋冬梅.经济立法的生态化理念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111.

[5]Barberis,Nicholas,Ming Huang and Tano Santos.Prospect theory and asset prices[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2001(116):1-53.

[6]刘平养.经济增长的自然资本约束与解约束[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97-106.

[7]刘思华.可持续发展经济学[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200.

[8]严立冬、陈光炬、刘加林.生态资本构成要素解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5):3-9.

[9]沈满洪等.生态经济学[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9,311.

[10]谢慧明.生态经济化制度研究[D].浙江大学,2012:120.

[11]李青、李文军、郭金龙.区域创新视角下的产业发展:理论与案例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144.

[12]谢慧明.生态经济化制度研究[D].浙江大学,2012:121.

[13]谢慧明.生态经济化制度研究[D].浙江大学,2012:121-122.

[14]国内对自然资本的研究,为了强调自然资源的生态特性,常用到“生态资本”,或者“生态资产”术语,其核心内涵仍然是自然资本(产),这启发了学者对一种不同于一般自然资源存量的新资源——资源品质的关注。对自然资本的研究催生了生态资本,自然资本研究的思路启发了生态资本的理论体系的探索。

[15]高晋康.西部开发投资法制环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2-33.

[16]牛新国等.生态资本化与资本生态化[J].经济论坛,2003(3):13.

[17]李克国.中国的环境经济政策[J].生态经济,2000(11):39-42.

[18]冷文娟.生态伦理视域中的生态资本[D].苏州科技学院,2010:27.

[19]朱步楼.可持续发展伦理研究[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249.

[20]李传轩.生态经济法——理念革命与制度创新[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87.

[21][美]约翰·R.康芒斯.制度经济学[M].于树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87.

[22]梅虹.物权生态化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2:20.

[23]环境资源的价值是多重的,都有经济价值和广泛的社会、生物、文化、伦理价值,但并不是都可以进行市场交易,即有商业价值。

[24]参见[美]阿兰·兰德尔.资源经济学[M].施以正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147;[英]罗杰·珀曼等.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学[M].侯元兆等译.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159.

[25][美]W.吉帕·维斯库斯等.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M].陈甬军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3.

[26][美]小贾尔斯·伯吉斯.管制和反垄断经济学[M].冯金华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4.

[27][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281.

[28][日]金泽良雄.经济法[M].满达人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76-77.

[29][美]伦纳德·奥托兰诺.环境管理与影响评价[M].郭杯成等译.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89-90.

[30][美]A.迈里克·弗里曼.环境与资源价值评估[M].曾贤刚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6.

[31][美]A.迈里克·弗里曼.环境与资源价值评估[M].曾贤刚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6.

[32]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21世纪议程[M].国家环保局译.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6-68;中国政府·中国21世纪议程[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25-26.

[33][日]井上寿枝等.环境会计的结构[M]贾昕等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13-19.

[34][日]井上寿枝等.环境会计的结构[M]贾昕等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41-87.

[35]谢剑平.现代投资学——分析与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4.

[36]赵宏.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实践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463.

[37][美]艾里克·拉斯穆森.博弈与信息——博弈论概论[M].王晖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381.

[38][美]罗伯特·索洛.经济增长因素分析[M].史清琪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2.

[39][美]迈克尔·波特.国家竞争优势[M].李明轩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9,66.

[40][日]速水佑次郎.发展经济学[M].李周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