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政策与法规

政策与法规

时间:2023-11-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5年9月25日,《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27日,《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137号令发布了《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3.1.1 国家政策陆续发布,明确要求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有效衔接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发布,该《意见》要求提高全社会资源产出率,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实行垃圾分类回收,推进产业循环式组合,促进生产和生活系统的循环链接。

2015年9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发布,该《方案》从制度体系构建角度出发,提出要建立和实行资源产出率统计体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垃圾强制分类制度、资源再生产品和原料推广使用制度等制度,从而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

2016年初,国家及各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陆续发布,均针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意见中提到的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要求,在“十三五”的工作中进行了相应部署,“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的衔接”是工作方向。各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北京和上海的规划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规定相对较为具体,均要求“十三五”期末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其中北京从垃圾减量优先、强化垃圾分类管理、提升垃圾分类处理能力和完善垃圾处置责任制度四个方面对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上海明确提出要建立生活垃圾从分类、收运、资源化利用到末端处理的完整体系。

2016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循环发展引领计划(征求意见稿)》,就建立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有效衔接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计划,如加强城市低值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创新服务机制和模式;健全法规体系,研究出台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名录及管理办法、建筑垃圾回收与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理顺价格税费政策,探索垃圾计量收费等。

2015年至2016年6月,国家层面发布的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政策如表3-1所示。

表3-1 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国家政策

3.1.2 《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强制分类提上日程

2016年6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发布《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该《方案》明确要求,到2020年底,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含再生资源回收、分类收集并实施资源化利用的厨余等易腐有机垃圾)。

为实现垃圾强制分类目标,该《方案》实行激励约束两手抓,一方面合理划定垃圾强制分类的实施范围和强制对象,即对“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的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实施强制分类,要求强制分类城市制定垃圾强制分类办法,因地制宜,明确城市垃圾分类要求与责任主体;另一方面要求强制分类城市以正向激励方式为主,引导居民自觉参与垃圾分类。对于未推行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鼓励其选择合适的区域试点垃圾强制分类,鼓励城市居民参与垃圾分类,提出了加快建立前端、中端、末端有效衔接的垃圾分类收运回收处理系统要求,为生活垃圾分类提供基础保障。为保障强制分类有序推进,该《方案》明确地方政府是方案实施主体,要求各地在2017年年底前制定垃圾强制分类办法,建立领导小组,实行政府逐级考核制度;鼓励出台地方性垃圾分类法规,明确垃圾分类要求,规定垃圾强制分类的奖励和处罚措施;推行“污染者付费”原则,鼓励探索计量化、差别化收费制度;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推广“互联网+”回收模式。

3.1.3 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陆续出台,法律法制体系日趋完善

2015年7月30日,《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并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要求“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同时明确了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各环节可以“不分类不收运,不分类不处置”,并提出了“将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信息纳入个人信用系统”的制度。

2015年9月25日,《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国首个省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法制轨道,形成了生活垃圾处理的全域化和全程减量分类体系。该《条例》对建立生活垃圾的减量与分类机制,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控制和管理机制,以及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和责任划分作出了规定,为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2015年11月27日,《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单设减量与分类章节,对垃圾分类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2016年4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实行垃圾分类责任人制度,并要求垃圾分类责任人与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

2016年1月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137号令发布了《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共同治理体系,要求农村地区对可堆肥垃圾进行就地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该《办法》第四章专章规定了激励促进措施,通过环境补偿制度、分类奖励制度、年度减量奖励、政府绿色采购、源头减量等措施来提高市民开展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