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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领域新颁布政策标准规范及焚烧厂无害化等级评定

时间:2023-11-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焚烧领域新颁布政策标准规范及焚烧厂无害化等级评定_中国城市环境卫生行业发展研究报告5.3.1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相继颁布实施《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2月10日以第749号公告批准、发布,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除住建部组织外,江苏、浙江、广东等省市亦于2015年、2016年组织对尚未完成无害化等级评定的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等级评定。

5.3.1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等相继颁布实施

1.《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212—2015)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212——2015)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2月10日以第749号公告批准、发布,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对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监管做出了规范和指引,对监管方案制定、岗位配置与需求、监管范围与内容、13项重点监管与7项一般性监管对象、监管方法、运行数据核填与记录、监管月度考核评分表等内容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标准还要求每月对垃圾焚烧厂进行一次月度考核,月度考核结果可作为该月垃圾处理补贴费拨付的参考依据。

2.《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CJJ231—2015)

《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CJJ231—2015)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8月28日以第902号公告批准、发布,于2016年5月1日实施。该规程根据检修内容和主设备检修停用时间将焚烧厂检修等级分为A、B、C、D四类,对这四类检修的周期、重点技术要求、人员资质、检修计划与准备、检修过程、试运启动与检修后评估等环节做了具体规定,适用于已投产运行的炉排炉焚烧厂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的检修。

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

由环境保护部联合发改委、公安部对2008年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以下简称《名录》)自2016年8月1日开始施行。在新版《名录》中,飞灰依旧被认定为危险废物(77200218),同时还入列《名录》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后,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5.3.2 2016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

2016年10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环保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该《意见》针对国内垃圾处理设施规模不足、超负荷运行情况突出的情况,一方面指出我国垃圾焚烧经过多年的发展,处理技术装备不断成熟,高标准设施已经达到国际同类设施先进水平,成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也在规划选址、清洁焚烧技术工艺、项目建设、运行监管、邻避效应等方面对焚烧的后续发展提出进一步要求,最终实现构建“邻利型”服务设施,变“邻避效应”为“邻利效益”,实现共享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状况,2015年9月,继2012年首次垃圾焚烧厂等级评定之后,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了2015年城市生活垃圾流化床焚烧厂无害化等级评定工作。此次等级评定对象为吉林、河北、云南、浙江、江苏等8个省份的23座生活垃圾流化床焚烧厂,经过自评、省内初评、专家现场考核、集体评议与审定等工作后,最终评选确定AAA级流化床设施3座、AA级设施11座、A级设施6座以及B级设施3座,如表5-2所示。在炉排炉焚烧厂等级评定的基础上,此次将流化床焚烧设施纳入评定范围,既是对2015年新颁布的《生活垃圾流化床焚烧厂评价技术导则》(RISN TG018—2015)标准的实践,也在客观上进一步拓展了等级评定的范围,增强了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性和实践性。通过实施本次等级评定,在肯定各地值得推广的做法的同时,从中发掘全国仍然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总结经验、形成共识,共同推动落实各焚烧厂下阶段整改措施与方法,利于持续改进。

表5-2 生活垃圾流化床焚烧厂无害化等级评定结果

5.3.3 2016年度第二批炉排炉焚烧厂无害化等级评定工作

2016年度的炉排炉焚烧厂无害化等级评定是第二次等级评定,10月份首先开展上海地区的垃圾焚烧设施评定,其后向全国其余地区开展。受住建部委托,中环协组织启动针对垃圾焚烧厂的第二次等级评定工作。此次评定,1~9月份为各评定企业材料申报时间,10月份由中环协组织专家到各焚烧设施现场核查,具体工作由各地环卫行业协会组织落实,评定结果有效期仍为3年。上海于2016年10月组织专家对金山、江桥、老港、御桥、黎明等5座焚烧设施现场评定。除住建部组织外,江苏、浙江、广东等省市亦于2015年、2016年组织对尚未完成无害化等级评定的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等级评定。一系列国家和地方层级无害化等级评定工作的实施,对于强化运行设施管理、推动行业发展、树立行业标杆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上海地区等级评定工作要求,待评定焚烧厂需准备的待检查材料主要围绕工程建设水平和运营管理水平两方面。

工程建设评定内容主要包括:垃圾计量设施,包括汽车衡数量、汽车衡误差、汽车衡精度、入炉垃圾计量设备等;垃圾接收系统,包括卸料大厅、垃圾池容量、垃圾池独立排风除臭系统;垃圾焚烧系统,包括焚烧线设置、自动燃烧控制系统(ACC)、炉膛(二燃室)温度测点布置、炉膛(二燃室)烟气停留时间、一次风供应系统、二次风供应系统、助燃燃烧器配置等;热能利用系统;原始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烟气净化与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包括酸性气体脱除、NOx脱除、除尘、二英去除、在线监测系统配置、在线监测指标数量、在线监测数据与监管部门联网、标准气配置等;飞灰处理,包括输送、储存和运输、处理设施;渗沥液收集与处理;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施、防护措施等。

工程建设评价材料内容包括:初步设计说明书、管道仪表流程图(P&ID)、烟气净化工艺流程图纸、逻辑控制图或逻辑控制说明;竣工图纸(册),包含但不限于焚烧炉本体平、立、剖面设计图、含尺寸标示的炉膛相关设计图纸、脱酸系统本体设计图纸、脱硝系统本体设计图纸、袋式集尘器本体设计图纸;消防供水系统管道及设备设计图纸;烟气停留2秒计算书、燃烧器设计计算书、诱引风机风量设计计算书;消防配置设计书、卸料门设计书、通/排风设计书、除臭系统设计配置书;照明配置书、紧急照明灯及避难引导指示灯配置书、安全防护措施配置书、污水收集/排放管道配置书;滤袋材料规格证明;原始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设置佐证材料;标准气体采购证明文件;汽车衡分部、分项验收报告以及质监局检定证明文件;垃圾吊车分部、分项验收报告以及质监局检定证明文件;在线监测系统设置申请文件与验收核可证明;在线监测系统与监管部门联网的佐证材料;渗沥液在线监测验收证明。

运行管理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垃圾计量设备运行维护;运行时间及垃圾处理量,包括年平均日垃圾处理量、每条焚烧线年运行小时数;焚烧炉运行,包括启炉操作、停炉操作、炉渣热酌减率(对每条焚烧线)、炉膛温度(对每条焚烧线)、烟气处理用药品耗材使用情况、烟气CO浓度;烟气净化效果,包括烟尘浓度、HC1浓度、SO2浓度、NOx浓度、重金属与二英浓度;在线监测系统维护,包括气体分析仪标定、烟尘检测仪标定、炉膛测温热电偶的标定;飞灰处理;渗沥液处理;臭气控制;管理,包括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综合管理等;政府监管,包括基础工作、创新管理等。

运行管理评价材料提交包括Exce1数据和PDF文档两大类,其中Exce1数据包括:焚烧厂运营设计值及适用标准汇总表;评价期间内运营生产汇总表(包含但不限于焚烧炉、汽机的运行时程、垃圾入厂量、垃圾入炉量、锅炉蒸气产量、蒸汽入汽机量、自来水用量、除盐水耗用量、发电量、外售电量、受网电量、自用电量及烟气处理、烟气处理用化药、污水处理、飞灰稳定化处理、燃油、除盐水的化学药品入厂量及耗用量等);评价期间内月生产统计报表;评价期间内各炉炉烟囱CEMS污染物排放浓度值;评价期间内各炉CEMS参比检测报告数据汇总表;评价期间内环保类检测记录汇总表(包括但不限于法规要求如炉渣灼烧、飞灰稳定化物重金属溶出浓度、烟气重金属、烟气二英等,详细列表说明检测的项目、频次及执行时程);评价期间内特种设备检定记录汇总表(包括但不限于法规要求如锅炉内检及外检、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详细列表说明检定的项目及执行时程)。

PDF文件内容包括:焚烧厂运营设计值及适用标准相关文件;初步设计说明书;环评批复文件及标准;垃圾焚烧工艺采用烟气再循环技术或其他特殊技术的需提交设计的证明材料;浓缩液妥善处理证明文件;评价期间内有资质计量部门检验标定的纪录(报告);评价期间内全年启炉温度及投料曲线图,需标示850℃的标示线,曲线图以点火起至24小时;评价期间内全年停炉温度及投料曲线图,需标示850℃的标示线,曲线图以点火起至24小时;评价期间内焚烧厂全年各炉每日24小时炉膛温度曲线,每炉每日24小时一张,需有850℃标示线并将实际温度低于此标示线的原因备注于此张曲线图空白处;评价期间内CEMS排放监测数据表(包含HC1、CO、NOx、SO2及DUST的小时与日均值等);评价期间内全年企业自测各炉烟气重金属检测报告;评价期间内全年企业自测各炉烟气二英检测报告;评价期间内全年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活性炭检测报告,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比表面积、吸碘值等;评价期间内委托具资质第三方CEMS校正、维护保养及检修更换记录表;评价期间内委托具资质第三方CEMS参比检测报告;评价期间内标准气采购纪录;评价期间内功能验收报告等足以证明该监测设施有效的材料;评价期间内全年飞灰稳定化物浸出毒性检测报告;评价期间内废物出厂记录[包含但不限于炉渣、飞灰(稳定化物)及渗沥液等废物出厂记录];评价期间内稳定化物或飞灰运送至主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或环保部门认可的危废处置场所的公文或进场许可文件;评价期间内全年稳定化物或飞灰外运联单及接收凭证(危废转运单);评价期间内特种设备检定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法规要求如锅炉内检及外检、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评价期间内委托第三方的臭气检测报告记录表;厂区周围存在臭味相互影响者需提供佐证材料;评价期间内质量、环境及安全管理体系的核可证明文件(书),须为有效期限内;安全管理制度,内容需包括“2票3制”的规定;评价期间内经运营商签发有效的工作票、操作票执行记录资料;评价期间内厂内发生的非计划停炉、停机与安全事故分析检讨报告;评价期间内生活垃圾处理上报信息佐证材料;评价期间内第三方监管合同,须为有效期限内(由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第三方监管日常巡查缺失单、审查运行数据、审核检测报告、监管月报及运行、安全考评等佐证材料(由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社会监督(由运营商及政府监管部门提供);公开信息网站上报材料,网址路径及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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