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绿地系统中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地面积和绿地率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和方案。
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用地布局等规定,科学制定各类城市绿地的发展指标,合理安排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建设和市域大环境绿化的空间布局,达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指标为: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用面积。
4.城市绿地设计应以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明确绿地的范围和性质,根据其定位、性质作出总体设计。
5.城市绿地设计应以植物为主要元素,植物配置应注重植物的生态习性、种植形式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
6.城市绿地内原有的树木尽可能保留利用,胸径在25cm以上的大树应予以原地保留;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明确保护范围,并执行有关古树名木保护的有关规定。 城市开放绿地的出入口、主要通道、主要建筑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连接。
7.地震烈度6度以上(含6度)的地区,应依据城市的防灾避险规划,在公园绿地中设置专用的防灾、救灾设施和避难场所。
8.城市绿地中涉及游人安全处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9.城市开放绿地应按照游人行为规律和分布密度,合理设置座椅、废物箱、广播等设施。
10.城市绿地应积极选用环保材料,宜采取节能措施,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和中水,推广“四新”技术在城市绿地中的应用。
11.城市绿地中的道路、广场等的铺装宜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建成区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面积的比重应不小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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