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城镇绿线的审批、调整,应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批准的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5.城镇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对城市绿地的管理和保护应符合《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
1.城镇绿线的审批、调整,应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批准的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2.城镇绿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B/T82—89)的规定。
3.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城镇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管理;各系统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系统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绿地应由物业部门进行管理维护,无物业的居住绿地由政府指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各级政府应加强绿地管养责任制,积极探索市场化方式管养绿地的机制。
5.城镇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对城市绿地的管理和保护应符合《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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