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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粮食问题的根本出路

时间:2023-03-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解决粮食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实现粮食的商品化。粮食的生产和消费都与价格有着极为紧密的关系。如果这10年的事实还不足以证明价格对于粮食生产的作用的话,我们还可以把视点放到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按此推算,国家仅用于粮食的
解决粮食问题的根本出路_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卷

商品化:解决粮食问题的根本出路

温桂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粮食生产经历了从逐年大幅度增长到近几年徘徊不前的过程。这一段不算很长但却曲折反复的粮食发展史及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说明了这样一个众所周知的道理:发展商品生产,必须尊重和遵循价值规律。我国的粮食问题,归根结底是个价格问题。解决粮食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实现粮食的商品化。

一、粮食问题归根结底是个价格问题

造成我国当前粮食问题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存在各种解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都有一定的道理。笔者更倾向于这样一种认识:我国粮食问题的症结在价格,理顺了粮价,其他问题就可迎刃而解了。而价格问题,在已经历了10年经济体制改革的今天,实际是要不要实行粮食商品化的问题。

粮食的生产和消费都与价格有着极为紧密的关系。粮食的增长需要价格的刺激,而价格的高低,则对粮食的消费起着一定的抑制或促进作用。在实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今天,价格对于粮食的产需尤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们稍稍回顾一下改革10年的历史不难发现,价格对于粮食生产的发展起着何等重要的作用。1979~1984年间,由于多次调高了粮食的收购价格,改变了粮食价格长期偏低及其与其他农产品比较收益不合理的状况,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粮食生产连年丰收,到1984年总产达历史最高水平,使长期困扰中国人民的粮食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是,从1985年开始,在当时决策思想的指导下,改超购加价粮食为合同价,在总体上降低了收购价格水平;与此同时,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却大幅度上涨,致使种粮成本增加,收益下降,加之大部分经济作物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进一步拉大了它们与粮食价格的差距,严重挫伤了农民刚刚高涨起来的种粮积极性,以致出现了以后几年粮食滑波,徘徊不前的状况。

如果这10年的事实还不足以证明价格对于粮食生产的作用的话,我们还可以把视点放到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虽然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实行了统购统销政策,但粮食的统购价格比较合理,接近于等价交换,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呈缩小趋势(由于篇幅所限,这里略去事实的详细论述)。因而,这个时期农民种粮食的积极性高,粮食生产增长速度也比较快。而在1958~1965年间,虽然两次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粮食购价,但生产成本提高更快,例如,1965年同1957年比,粮食收购价格上升38.7%,而一亩粮食的物质费用增加的幅度,稻谷为1.57倍,玉米为1.52倍,高粱为1.19倍,大豆为1.15倍,谷子为1.04倍,小麦为0.71倍,均高于粮价上升幅度。至1966~1978年,粮食购价基本未动,而生产成本继续上升,其中稻谷62%,小麦76%,谷子89%,玉米91%,大豆116%,高粱118%。这就是说20多年来,粮食收购一直违背等价交换的原则,农民种粮吃亏,粮食生产一直处于停滞状态。[1]据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资料分析,收购价格变动对农业生产的作用效果是:当收购价格每年提高不足2%时,农业生产情况一般都不好;平均提高2%以上的年份,农业生产情况则较好;当提价幅度达4%以上时,农业生产则发展很快。[2]1985~1987年间,粮食收购价格平均每年只提高1.7%,其中1985年比1984年实际上是下降的,这不能不是近几年粮食生产徘徊不前的重要原因。

在长期对粮食生产实行抑制性的价格政策的社会主义国家乃至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中,低价同短缺相伴而行;对粮食生产实行刺激性价格政策的国家,如美国、英国、联邦德国乃至日本等比较早,也比较好地解决了粮食问题。不仅如此,这些国家即使在粮食已经大量剩余的情况下,仍然对粮食生产采取刺激政策和保护政策。前社会主义国家的匈牙利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缺粮,被称为“乞丐国家”,战后放开粮食价格刺激生产,产量迅速增长,现在人均达1吨多,粮食、肉、果都有大量出口。[3]国外的实践同样证明,正确的价格政策对粮食生产的发展是何等重要。我们应该从国内外的实践中吸取经验教训,找出解决我国粮食问题的正确途径。

二、当前我国粮食面临的价格问题

当前粮食价格问题之所以又重新突出出来,主要在于:

1.粮食计划收购(即合同定购)价格太低,近几年来甚至呈下降趋势,起不到刺激生产、增加供给的作用。其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种粮与种其他农作物的比较利益偏低。据统计,每亩净产值和亩减税纯收益,种植业平均分别为138元和95元,种粮食分别为82元和51.5元,种经济作物(平均)分别为311元和232元。[4]二是粮食合同定购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且差距愈拉愈大,市场价高于定购价的幅度,1985年为29.5%,1986年为24.3%,1987年扩大到30%以上,1988年甚至在50%~100%之间。三是与国际市场和某些发达国家比较,我国粮食收购价格更是明显偏低。据湖南省测算,1987年,大米综合收购价格与出口价格相比,低35%(按当时地方外汇结算价5.72元换1美元折算)至47%(按当时外汇调剂市场均衡价格7.02元换1美元折算)。[5]据有关资料表明,世界主要产粮国的国内粮食收购价格都大大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其中,美国国内购价长期高于国际市场价,欧洲共同体的粮食购价比国际市场价格高出1.2倍,日本甚至高出6倍之多。国内外的对比表明,我国对粮食生产采取的不是价格刺激政策,而是价格抑制政策。实行如此低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不能说不是导致粮食种植面积逐年大减、合同定购任务难以完成的主要原因。1988年,全国粮食种植面积比上年减少2097万亩,其中由于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而调减的就占一半。[6]这也是农民对粮食的低价政策进行抵制的最好说明。

2.同已经偏低的粮食计划收购价相比,粮食计划销售价格更低,购销价格倒挂现象越来越严重。从1979年以来,我国粮食收购价格已经提高了1.4倍,但粮食销售价格还保持在20世纪60年代的水平。销价比购价低45%以上。若与国际市场价格比较,我国粮食价格仅相当于国际市场价格的18%~23%。结果,粮食部门每经营1斤粮食(指计划指标内的),原来需国家补贴0.1元,现在要0.2元。按此推算,国家仅用于粮食的财政补贴每年约需200亿元上下。如此巨大的补贴,无论是国家财政还是地方财政,都已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而且,这种低价和倒挂还助长了对于粮食的浪费和倒卖粮食的歪风。据报载,锦州市城调队对100户居民家庭的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100户居民中,1988年因保管不善变质而扔掉的粮食户均2.4公斤,经常倒掉的剩饭每户平均5.9公斤,据此推算锦州市居民一年就浪费190多万公斤,[7]全国近15亿公斤,相当于一年产量的4%。[8]

3.粮食调拨价以合同定购价为基础加上调拨经费,同样存在偏低的问题。在这种价格下,产粮地区调出粮食不仅得不到好处,反而增加财政支出(因需扶持生产、收购及农资工业、仓储等),调出越多,吃亏越大,抑制了种粮积极性,调出粮食等级高而质量差;同时也扩大了缺粮地区调入粮食的依赖性,进而加剧产需地区的矛盾。

4.粮食与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剪刀差正在扩大。1987年同1984年相比,粮食收购价格仅提高9.6%,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却平均上涨了26.9%,农村日用工业品零售价格平均上涨了20.4%。1984年1斤粮食可以换到1.5斤化肥,这是公认的比较合理的比价,现在1斤粮食已换不到1斤化肥。

5.比价复归,粮食价格又回到“锅底”。1985年以前,由于多次较大幅度地调高了粮食收购价格,使粮食与其他农产品的比价关系一度趋向比较合理。但1985年以后,粮食价格上升的幅度远远不及其他农产品价格上升的幅度,1987年同1985年比,农副产品价格总水平上升了12.8%,其中稻谷、小麦、玉米3种粮食的价格总水平只提高5.1%,某些经济作物价格成倍上涨,其中甘蔗1倍,甜菜42%,苎麻2.5倍。由于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不合理,农产品在新的基础上出现了新的比价不合理。

上述问题,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大体有以下几个:

1.改革办法上的差异。经过前段的改革,国家对农产品价格管理由原来的集中统一变为区别不同品种采取两种不同的管理办法。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实行双轨制(其中计划管理部分占相当大比重,例如粮食占85%,棉花几乎是100%),而对其他农产品放开由市场调节。结果,前者被管得较死,对后者在放开后又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手段,有时甚至处于撒手不管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农产品的短缺环境导致了后者价格上升幅度大大高于前者,进而造成比较利益悬殊的局面。

2.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价格双轨制。造成农业生产资料实际零售价格与农产品计划收购价之间的差距。表面上,对农业生产资料实行双轨制,但在农民购买时由于经常买不到平价部分而被迫高价购买,名义上的双轨实际上变成了单轨(市场价),而价格则往往高于平价一到几倍,更不用说屡见不鲜的以次充好、以假冒真的各种坑农、害农现象给农民带来的损失。对此,有关部门往往并无有效措施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对粮食收购则不然,一方面合同定购价由国家事先定死,并不能随着种粮成本的上升而适时调整,另一方面为了完成收购计划,极尽行政手段,有的地方“五套班子”(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检)、“五顶帽子”(工商管理、税务、公安、政法、物价)一齐出动,强制农民交售。两种状况的挤压进一步加剧了农民与国家的矛盾。

3.政府行为的城市偏向。在制定粮食价格时更多的不是考虑如何符合价值规律,与农民实行等价交换,而是城市居民的利益以及各种政治因素,用行政办法而不是经济办法去解决粮食价格问题。结果,由于害怕城市居民利益受损害长期维持粮食销售的低价,低的售价反过来又在压抑或阻碍了购价的提高,最终以损害或牺牲农民利益为结果。这就是粮食购销价格长期偏低,又长期倒挂得不到解决的原因所在。

由上可见,当前解决我国的粮价问题,将面临一系列矛盾:

1.国家与农民的矛盾。具体表现在农村经济改革使农民由过去受支配的劳动者变成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要求同国家之间实行等价交换,国家由于种种原因试图继续运用行政手段低价从农民手里取得粮食。两者之间在经济利益上的矛盾,不仅明朗化,而且日趋尖锐化。

2.城乡之间、工农之间的矛盾。这实际上是产需之间矛盾。一方面,承认粮食收购价格低,应该提高,但由于购价提高将引起以粮食为原料的工业品成本提高,为了稳定工业品价格水平和不使食品工业发生亏损,国家也不得不放慢粮食购价的提高速度。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现有的生产力水平,职工工资只能逐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所能允许粮食销价的提高幅度是有限的,销价难以大幅度地提高和理顺,反过来又制约了购价的提高和理顺。这两种情况,等于还要牺牲农民的利益,迁就城市居民的利益,让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去适应工业的利益。

3.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平价调拨粮食上。过去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时,平价调拨粮食所造成的亏盈都是国家的事情。现在实行财政包干、分灶吃饭后,尤其是在平议价差悬殊的情况下,地方调出平价粮食过多,吃亏就越大。地方要考虑当地财政,就难免同中央直接发生矛盾。

4.地方与地方之间的矛盾。即粮食调出地区(产区)与粮食调入地区(销区)之间的矛盾,一般说来,粮食产区由于粮价低,经济不发达,居民收入水平也低,因而制约了其粮食价格在当地的运动。粮食销区一般都是经济特别是工业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居民收入水平都比较高,对粮食销价的提高有较大的承受能力。这些地区为了获得所需的粮食,不惜到产区高价购买,从而对产区价格水平产生影响,最终导致产区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的矛盾,产区或者为了保护城市居民利益和本地工业生产,不得不对粮价上涨进行限制,对粮食流通进行封锁;或者大幅度提高调拨价格,以此对付销区。销区从其他经济作物或工业品方面进行回击。从而产生销区之间由于经济利益展开的封锁与反封锁、抬价与反抬价的矛盾冲突。

5.双轨制下产生的放开与管住的矛盾。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于实行双轨制价格的粮食来说,提高计划价,在粮食紧缺难以消除的情况下,有可能因此推动市场价格的上涨,更不用说把粮食价格完全放开了。如果同时管住放开的部分,又往往回到过去的老路上去,把已经搞活的那一块搞死。而且,由于计划内外价格相差悬殊,农民要求缩小定购数量的呼声日益强烈,国家为保住计划也日益强化行政职能,两者之间的摩擦系数正在加大。其二,从粮食同完全放开的农产品的关系看,提高粮食价格,也有可能引起其他农产品价格的上涨,这种情况过去几年并非没有发生过。而要压住这些农产品的价格,只有重新管起来才能办到,但会使前段改革前功尽弃。总之,在目前实行双轨制(对粮食来说是“比例双轨”,对粮经作物来说是“板块双轨”)下,无论如何操作,都难免发生各种矛盾的摩擦,从而使改革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可见,我国目前面临的粮价问题,包含着众多的矛盾和冲突。因此,粮食问题,既是一个价格问题,又不完全是价格问题。解决粮食问题,毫无疑问必须紧紧抓住价格这个关键,但又不能就价格论价格,而必须找出引起价格问题的深层原因。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发现,粮价不合理的问题,反映了粮食交换上的不等价关系,或者说,直到今天,我们还没有把粮食作为完完全全的商品来看待,而是在相当程度上、甚至完全把粮食看成是农民必须向国家缴纳的“贡品”,为城镇居民享用的“福利品”,对贫困地区和受灾地区的“救济品”,完全抹去了粮食作为商品的经济色彩。由此,当然不会也不可能把种粮的农民当做完完全全的商品生产者来对待,使其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农民有着很大差别。由此,在另一面,又把城市居民、把以粮食为原材料的加工企业作为特殊的、可以同种粮农民实行不等价交换的对象,明目张胆地占有种粮农民的部分利益。所有这些问题,只有深化改革才能得到解决。改革的目标就是:实现粮食商品化。

三、深化改革,实现粮食商品化

自从人类实行社会分工以后,粮食作为一种满足人们需要的劳动产品,首先成为人们交换的最重要的商品。它理所当然和其他商品一样,按照商品流通的规律活动。因此,在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今天,粮食的商品化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必须顺应这种趋势,努力创造条件,促进粮食商品化的实现。[9]

粮食商品化,必须使粮食的生产、经营、交换等活动都遵循商品经济的规律。为此:

1.要恢复粮食的商品面目,承认生产粮食的农民也是商品生产者,而且同其他农作物的生产者一样,是独立自主的商品生产者,他们对自己种植的粮食拥有完全的自主权,不允许别人无偿占有或进行调拨。为此,应改变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种粮农民与种其他作物农民的不平等地位,以及同一农民对所种粮食不完全拥有自主权的状况。而且,在必要的时候,甚至还应提高种粮农民的地位。

2.粮食买卖双方都要有自主权,做到愿买愿卖,自愿让渡,不得强买强卖。按照这个原则,应下决心改变现行既不体现等价交换原则,又没有经过自愿协商制定,也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名为合同定购实为强行收购的不合理状况,真正尊重农民作为商品生产者的自主权。

3.粮食买卖成交的价格,既要依据其价值,又要反映供求关系的变动。目前,粮食合同定购量占商品粮的85%左右,无论是市场价格还是定购价格,都没有反映粮食的价值及其供求变化情况,更无等价交换可言。实行粮食商品化,从长远看是取消“双轨制”,实行计划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但在短期内难以取消“双轨制”的情况下,则需把重点放在调高计划收购部分的价格上,使之与市场价逐渐趋于一致。

4.要做到经营粮食有利可图,以获得平均利润为宜。我国的经济改革经过10多年的历程,已经步入到需要进行一系列关键性的改革攻关阶段。解决粮价问题,实行粮食商品化,虽然会遇到许多困难和问题,但无论是经济建设还是经济改革,都不允许拖延或绕开粮价问题。应该把粮价问题与其他关键问题一起,作为深入改革的重点加以解决。况且,目前粮食问题经过三年徘徊,影响极大,加上农业生产也正处于低谷,正好可以把粮食问题用整个农业问题结合起来解决,理顺农业生产中的各种关系。实践证明,许多问题的解决,并不是经济形势的最好时期或生产的上升阶段,而是恰恰相反。同样,如果我国原来的经济状况非常好的话,也无须进行改革了。所以,目前农业生产虽在低谷,粮食问题不少,但在这个时候理顺粮食问题,促进粮食商品化,其效果一定比等到形势好了再解决时好得多。这不仅因为理顺粮食价格,将对粮食生产乃至整个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而且在目前较高的价格水平上理顺粮食价格,使今后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粮价可以比较容易地稳定下来,而不会成为对市场物价的冲击力量。总之,应该抓住当前这个契机,解决粮价问题,加速粮食商品化。

粮食商品化是一个较长的过程,理顺粮食价格也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为此,我们曾经提出了“小步、持续、均衡、配套”的改革主张。[10]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主张小步、持续地推进粮价改革和粮食商品化,并非说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只能走小步而不能走中步乃至大步。我们认为,鉴于目前粮食及其价格的状况,进行小幅度的调整,无异杯水车薪,不能激发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因此,需要做一次较大幅度的调整,而后在此基础上,一方面逐年缩小合同定购数量,增大由市场调节部分的比重;一方面对合同购价再逐年做小幅度调整,争取在3~5年内把粮价理顺,[11]进而取消双轨制,形成完全的市场调节,实现粮食商品化。

实行粮食商品化,必须实施分散决策、区域推进的战略。即首先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粮食又相对短缺的沿海地区实行,逐步向中间地带推进,最后辐射到全国所有地区,联成全国统一的粮食市场体系。由于各地的经济状况不同,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也不一样,在目前实行财政分灶吃饭、财力分散的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推进粮食价格改革和粮食商品化是不现实的,分散决策、区域推进已成为必然趋势。

粮食商品化必须以粮食市场的发育和形成为前提。因此,在改革粮食价格的同时,必须对现行的粮食购销和流通体制进行相应的变革,以适应粮食商品化的需要。要改革粮食企业,实行政企分开,使之成为粮食市场的主体。在这个过程中,要逐步提高粮食市场的组织程度,建立完善的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整顿粮食经营和流通中的混乱状态。至于是否需要建立粮食期货贸易市场的问题,我们认为我国在短期内既无必要,又无条件,因而不同意实行期货贸易的主张。

(原载《农村经济与社会》1989年第6期)

【注释】

[1]参见吴硕:《理顺粮食价格是解决粮食问题的关键》,《中国粮食经济》1988年第2期。

[2]参见韩志荣:《农产品价格中六个重要问题的思考》,《成本与价格资料》1987年第10期。

[3]参见冯平:《论粮食问题》,载《农村研究杂志社》,《农村研究》专刊《广东粮食问题研究》,1988年10月。

[4]参见华新:《理顺农产品比价之我见》,《成本与价格资料》1988年第21期。

[5]参见湖南省价格研究所课题组:《关于改革粮价机制的研究》,《成本与价格资料》1989年第6期。

[6]参见《光明日报》1989年3月18日。

[7]参见《经济参考》1989年3月23日。

[8]全国按1987年的人口和产量推算。

[9]关于深化粮价改革、实现粮食商品化,这里只提一般原则。具体主张请参阅本人执笔的两篇文章:《对我国粮价改革的思考》(署名:钟鸣),《成本与价格资料》1989年第6期;《解决粮食问题的关键在于理顺价格》(署名: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粮食价格”课题组),《中国物价》1989年第3期。

[10]请参见《对我国粮价改革的思考》(署名:钟鸣),《成本与价格资料》1989年第6期。

[11]这里的理顺,一方面指收购价格的理顺,使种粮与种其他作物的比较收益相对合理,一方面指在此基础上购销价格倒挂问题得到解决,使经营粮食能够得到大体合理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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