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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认识财政基本问题逐步建立现代公共财政

时间:2023-03-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科学认识财政基本问题逐步建立现代公共财政[1]——与邓子基教授商榷李茂生在我国财政学界,每当财政关系要有比较大的调整,要对财政体制做较大的变革时,学者们都要对财政基本理论讨论甚至争论一番。必须强调指出,仅仅不赞同上述论断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从根子上解决对财政基本问题的认识,才能在我国逐步建立能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与进步的公共财政体系。
科学认识财政基本问题逐步建立现代公共财政_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卷

科学认识财政基本问题逐步建立现代公共财政[1]

——与邓子基教授商榷

李茂生

在我国财政学界,每当财政关系要有比较大的调整,要对财政体制做较大的变革时,学者们都要对财政基本理论讨论甚至争论一番。这是很自然的,舆论是行动的先导,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成功的实践需要正确的理论指导。我本人在20年前曾经参与过一次重要讨论:在1982年于厦门召开的“全国财政基本理论讨论会”上,我曾经不揣冒昧,同财政学界的前辈许毅、邓子基、苏挺等先生进行过激烈的争辩。此后的20年间,我研究工作的重点转入金融,未再参与此类讨论。近日拜读了厦门大学邓子基教授发表于《财贸经济》2002年第1期的大作《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与构建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以下简称《框架》),颇多感慨。本文为有感而发,谬误之处,尚祈学界同仁特别是邓教授匡正。

一、从《框架》中邓子基教授的三大论断谈起

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财政学界逐步形成了几大流派,其中的“国家分配论”由于与实际工作部门直接联系,人数众多,在中国一直居“主流”地位。应该说,从1982年厦门讨论会以来,以许毅、邓子基教授为代表的“国家分配论”在改革的实践中有了一定程度的进步,科学性增强了。比如他们抛弃了国家财政包括国家预算、国营企业财务和银行信贷这样的大而无当的大财政思想,已经认为财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社会剩余产品,赤字一定有害的传统观念也有所改变,等等。不过,科学地评价理论,特别是评价自己的理论,应有别于广告,要实事求是。中国人民大学陈共教授,在评论包括自己赞同的学派在内的各个流派时,就比较客观(陈共,1991):“我国经过40余年关于财政概念的探讨和争鸣,已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同界说,主要有‘国家分配说’、‘社会再生产说’、‘剩余产品说’、‘社会共同需要说’、‘价值分配说’等。各种界说是从不同角度探索财政的内涵和外延,各自有鲜明的中心论点,但各派之间并不是绝对排斥的,有差异也有共同点,对某些具体问题的看法也有交叉。社会主义学术争鸣的宗旨,不在于争取某人某派的权威地位,而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相互探讨,彼此吸收,共同推进学术繁荣,加速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然而,邓教授作为“国家分配论”流派的主要代表人之一,他在《框架》一文中就自己的见解做出的三大论断,却与实事求是有较大距离。我担心这些论断对科学合理的公共财政体系建设不利,对加速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不利,所以,商榷意见就从这里说起。

邓子基教授三大论断中的第一个,是声言“国家分配论”已基本定型,渐为学界与领导层所共识。邓子基教授说:“我作为一名财政理论工作者,几十年来自始至终积极论证、诠释、倡导财政本质观,围绕着‘国家分配论’而演绎的许多概念,渐为学术界与领导层所共识”,“反映‘国家分配论’的主要内容和体系已基本定型。”(引自《框架》,以下邓教授的话凡出于此文者,概不再注)邓先生已年逾古稀,从事财政学教学与研究近半个世纪,说自己的理论已基本定型未尝不可,但要说他的理论成了共识,恐怕还需考量。邓先生的体系是否为领导层所共识,我没有调查,因而没有发言权(我不知邓教授是否做过调查、以何种方式做的调查)。至于学界,我倒可以有把握地说,邓先生的“国家分配论”远非学界共识。比如:作为教学重镇的中国人民大学,那里的财政学教授们作为一个方面的代表,似乎还在发展有自身特色的理论,虽然在人大也不止一派;又比如,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财政学界6大流派中拥有两大流派——“剩余产品分配论”和“社会共同需要论”[2]的研究重镇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那里的财政学研究人员(我也忝列其中,目前仍在这个学科点担任博士生导师),正在将以王绍飞、何振一等老一辈研究员开创的财政理论研究事业推向前进。可见在财政学界,至少中国人民大学和我们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以厦大为代表的一派是三足鼎立的,迄今为止邓教授的观点并不是共识。

邓教授的第二个论断是,他的财政本质论是对世界财政理论的一大贡献。邓教授谈起他的“财政本质论”,颇有“饮酣视八极,俗物都茫茫”之感:环顾国内,他认为,“尽管不时在各种报刊上仍可见到零星的关于财政本质的文章,但是,再也没有了理论高度上的突破,这也就从反面证明了‘国家分配论’的财政本质理论的高度纯熟性和概括性”;放眼世界,他声称,“西方的‘公共财政’根植于资本与市场的环境,是关于财政特殊的基本观点,讳言、抹杀财政本质”,“我的研究结论是:财政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分配关系,这就是财政的本质。本质论不会过时,是普遍真理;关于本质论的独特论述,是中国财政理论的一大特色,也是对世界财政理论的一大贡献”。然而,我认为这话说得太过了:在国家存在的社会,国家(或国王,或政府)就是财政分配的主体,这在全世界早已是常识。在我看来,不仅邓教授,我们整个财政学界和经济理论界,都不要轻言自己的理论是对世界理论的大贡献。

邓教授的第三论断,是认为他提出的“双重结构财政”之类的理论能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提供支持和指明方向。究竟我国财政改革的深化能否按照邓教授指明的方向前进,有关评析我们将安排在最后一部分进行。

必须强调指出,仅仅不赞同上述论断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从根子上解决对财政基本问题的认识,才能在我国逐步建立能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与进步的公共财政体系。

二、“国家分配论”至今没有解决好财政基本问题

早在20年前,我就发表过对财政基本问题的看法。大家既然都承认财政是一种分配关系,那么,其基本问题就是这样三个:①为什么要有财政分配(财政分配的目的)?②财政分配什么(财政分配的对象)?③由谁来分配(财政分配的主体)?我在1982年的全国财政基本理论讨论会上提出了这样一个财政定义:财政是独立于各个具体生产单位之外的社会代表机构,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的分配。这个定义中的三要素(三个基本问题)非常清楚:①财政分配的目的: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社会共同需要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提法,马克思有时也使用“一般社会需要”这样的用语,也可以叫社会公共需要。②财政分配的对象:社会剩余产品(在资本主义社会,是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是社会剩余产品价值,有时为简便计,也使用“剩余产品”这样的提法)。③财政分配的主体:独立于微观经济主体之上的社会代表机构。在阶级社会中,这种社会代表机构就是国家(政府)。我认为,上述观点并未过时。本质的东西一旦被认识也不会三天两头地变,不能指望也不需要经常有什么突破。相反,并不正确的东西,你就是重复一千遍,或者动员再多的人去鼓吹,恐怕也成不了真理。所以,邓教授这几年只见到零星的关于财政本质的文章,纵然没有理论高度上的突破,也并不难理解。

在财政三要素中,对于财政分配主体问题尽管有分歧,但我们可以不争论。因为无论何种财政学派,都认为在国家存在的历史阶段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政府),在这一点上是统一的。搁置这方面的争论,并不影响我们对现阶段财政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有兴趣的读者和研究者可以参阅许毅、邓子基、陈共、侯梦蟾、王绍飞、何振一等教授的著作。至于其他两大要素,情况就不同了,这方面的分歧是实质性的,有必要做进一步的辩析。

先说财政分配的目的。包括邓子基教授在内的“国家分配论”者,从很明确地表示“财政分配不是为满足公共需要的分配,而是为满足国家职能需要的分配”(许毅,1982),到邓教授说“满足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实际上也是满足共同需要,但比共同需要更明确”,强调的都是国家职能的需要。而我们一以贯之地认为,财政分配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在国家存在的阶段,它与满足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从表面上看或从形式上看许多时候是吻合的,但在实质上却是有重大区别的。社会共同需要具有客观必然性,而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虽然从总体上可以说是来自客观的,但它却很容易附加上掌权者私利的需要,“朕即国家”就很典型,历史上统治者“苛政猛于虎”、穷奢极欲的事,我们见得还少吗?在近现代的财政实践中,官僚和公务员的自利行为,导致国家机构臃肿、冗员充斥、奢靡之风不绝,以至政府自身支出增长大大突破了瓦格纳法则(Wagner,1883),也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再说分配对象。“国家分配论”的胃口比较大,在1982年以前,一直讲财政是“分配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我在1982年的厦门会议上批评他们是“一只羊剥两张皮”:社会总产品价值构成是C+V+M,国民收入是V+M,你分配了C+V+M,还要分配V+M,这不是一只羊剥两张皮吗?后来他们又补充了一句“主要是剩余产品”,我说“这也不行,只能分配剩余产品”。他们表示不能接受(苏挺,1982):“财政分配对象‘主要’是剩余产品。这‘主要’两字,有的同志也要把它抽象掉,这就不可理解了。”我对他们说,“理论贵在彻底。财政分配的对象不能在‘剩余产品’前面加上‘主要’二字,因为科学抽象需要抓住事物的本质和主要矛盾,才能说明事物。大家都读过《资本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是资本家无偿占有(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请注意,马克思并不是像我们某些同志主张的那样,说资本家‘主要’剥削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尽管马克思非常清楚资本家有时也侵占工人的必要劳动价值这样的事实。为什么呢?道理很简单,是科学抽象的需要。”我们为什么要坚持财政的分配对象是社会剩余产品呢?从理论上说,只有它反映了财政的本质,而分配C和V是违反财政的本质的。当然,作为理论工作者,我虽然坚决反对财政将企业的折旧(C)和劳动者维持生计的费用(V)也强行征收归自己分配,但我也注意到,在财政实际工作中,有时候某些政府征收的除M外也包含有一部分V甚至C。不过,这并不影响我们的理论概括,正如恩格斯所说:“一个事物的概念和它的现实,就像两条渐近线一样,一齐向前延伸,彼此不断接近,但是永远不会相交。两者的这种差别正好是这样一种差别,这种差别使得概念并不无条件地直接就是现实,而现实也不直接就是自己的概念。”(恩格斯,1862)社会剩余产品的多少决定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范围和数量,不取决于国家或政府的意志(意愿),而决定于一定时期社会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社会剩余产品。只有这样的理论,才能够合理解释和科学处理一个国家的财政规模、提供公共物品的范围和数量,以及社会福利水平的高低。

三、《框架》对“公共财政论”批判中的错误

(一)5000年对300年,不知从何说起

《框架》一文中说:“‘国家分配论’已经历了5000年历史,而‘公共财政论’还不到300年的历史;它不探讨‘国家财政’的发展历史,不可能明确财政一般问题。”乍一看,这段话颇令人有云山雾罩之感,细想之后,姑妄评议之:第一,如果将“论”解释为理论、学说,说西方“‘公共财政论’还不到300年的历史”,大体上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在西方,一般都公认是亚当·斯密创立了财政学,[3]如果从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于1776年问世算起——此书的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相当于财政学(Public Finance),确实不到300年。如果从“英国政治经济学之父”威廉·配第的名作《赋税论》1662年出版计算,则有340年的历史了。当然,不管怎么说,其历史确实并不长。但若按同样的口径,就理论形成而言,“国家分配论”又哪有什么5000年历史?在中国,它连50年的历史都没有!即使延伸到国外,放宽到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财政理论的形成(邓教授的“国家分配论”可能与苏联的财政理论有一定的传承关系),迄今也还不到80年。也就是说,即使放宽标准,“国家分配论”与西方的“公共财政论”比,也不过是80年对300年!第二,若将财政作为客观存在的经济活动,一种分配关系(无论有没有“财政”这个名词),就分配的承担者即主体而言,只要国家存在,古今中外的财政就都是国家财政,如果在这种意义上定义“国家分配论”,西方的“公共财政论”,与邓教授的“国家分配论”的历史是相同的。附带说一下国内,若按不同于邓教授观点的中国“公共财政论”(包括“剩余产品决定论”、“社会共同需要论”)这一流派所界定的财政,其历史则要比邓教授说的“国家分配论”5000年要久远得多,因为在原始氏族社会就有了财政(何振一,1987):“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分配,终于全部从各个生产单位,即氏族内部的分配中分离出来,形成了独立的社会集中的分配活动,财政分配终于成为一个完整的独立形态。”所以,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讲,邓教授的这个5000年对300年的说法都不正确。

(二)西方的“公共财政”并不抹杀“国家财政”的所谓“本质”

邓子基教授认为:“西方的‘公共财政’根植于资本与市场的环境,是关于财政特殊的基本观点,讳言、抹杀财政本质。”在我看来,这样的批判很难令人信服。既然邓教授的财政本质,“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分配关系”,这里的核心就是国家(或政府)作为分配主体。这没有什么神秘的。在国家存在的历史阶段,国家是财政分配的主体,这在多少个世纪之前在世界上就已是常识,有何根据说“公共财政”讳言、抹杀它?退一步说,即使如邓教授所说的西方“公共财政”讳言、抹杀了国家或政府这个主体,那他们认为的主体又是什么?邓教授能从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起所有西方财政学著作中替他们另外找出一个不同于国家的主体吗?财政大概不是一种无主体的分配关系吧?其实,西方的公共财政没有必要、事实上从来也没有讳言和抹杀国家这个主体。在财政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产生以前,西方的重商主义经济学家提出的“利益交换论”,将税收的本质看成是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交换(洛克,1690),就已经从理论上明确了政府在财政分配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威廉·配第这位被马克思称为“现代政治经济学的创始者”(马克思,1877),早在1662年出版的《赋税论》一书中,无论从财政收入的组织——收取田赋、关税、人头税、什一税、国内消费税等,还是从财政支出——支付军事费、行政官吏的俸禄、拯救人的灵魂启导他们良知所需的经费、教育经费、贫民救济以及举办公共工程和其他公共福利事业的经费,主体都是国家(国王,政府)。而财政学(西方财政学或资产阶级财政学)自亚当·斯密创立以来,近300年间,无数财政学家,无论是反对政府干预经济的(如斯密),还是主张干预经济的(如凯恩斯);无论是保守主义经济学家,还是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在国家(国王,政府)是财政分配主体这一点上,则绝无不同。不知邓教授的说法有何根据?

(三)西方的“公共财政”并非起因于市场失灵

在《框架》中,邓教授不厌其烦地说:“公共财政论”包含着作为起因论的“市场失灵论”;市场失灵是西方财政存在的理论前提;财政正是克服市场失灵的一种手段和力量,从而决定了财政活动的职责范围限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公共财政”的首要特征是弥补市场失灵,等等。我不知道邓教授是根据谁的“公共财政论”做出这样的断语,亚当·斯密的公共财政一点儿市场失灵的影子都没有。也许邓教授不大清楚什么是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也可以译作市场失败,按照J.O.莱迪亚特的说法,要理解“市场失灵”的最好办法是先理解“市场成功”——即聚集理想化的竞争市场使资源均衡配置达到帕累托(Pareto)最优状态的能力。而当市场在资源配置是低效率的时候,就出现了市场失灵(莱迪亚特,1987)。与财政的悠久历史相比,人们对市场失灵有较全面的深刻认识并提出试图解决对策的时间并不长。邓教授的说法之所以不能成立:第一,财政的出现早于市场经济,更早于“市场失灵”。属于市场失灵的某些现象也许是市场“与生俱来”的,但只有发展到一定程度引起较严重的后果,才会成为理论研究和实践关注的对象,因此,它的历史充其量也只有100多年。在我看来,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的分析批判中,有许多就可以归于市场失灵(马克思的解决办法是通过革命建立计划经济制度)。当然,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揭示市场失灵比马克思还要早一些。最早揭示市场失灵的可能是西斯蒙第(J.Sismondi),他在1819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新原理》一书中就提出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带来的分配不公和比例不协调导致危机的问题,只是当时资本主义处于上升时期,尽管马克思说“西斯蒙第由于觉察到了这种矛盾而在政治经济学上开辟了一个时代”,但直到J.M.凯恩斯做出划时代的贡献,在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时间内,市场失灵并未引起重视,更谈不上成为公共财政的起因或理论前提。第二,既然邓教授说“公共财政论”有近300年历史,那我们就可以以斯密为代表来分析。如果邓教授承认这一点,那么,斯密的理论至少有两方面对邓教授不利:①斯密在直接谈到可归为我们所说的“财政的起因或理论前提”时说:“君主(也可以代之以“国家”,因为斯密比较正式的提法是“君主或国家”——引者注)的第一义务,就是策本国社会的安全,使其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横暴与侵侮。这种义务的实行,势必随社会文明的进步,而逐渐需要越来越大的费用”,“君主的第二个义务,为保护人民,不使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侮或压迫,换言之,就是设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这种义务的实行,因社会各时期的不同而有费用大小的差异”。此外,斯密还列举了公共工程和公共机关的费用(包括教育经费)、维持君主尊严的费用。我认为这些费用均源于社会公共需要,而不能归因于市场失灵。②作为Public Finance的创立者,斯密是市场机制的崇拜者,坚信他的“看不见的手”的自动调节功能,在他那里自然不存在市场失灵,因而他反对政府干预经济。而市场失灵的主要解决办法,恰恰是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所以,我觉得邓教授不应该将自己的所谓财政起因论强加给斯密等西方财政学家和“公共财政”。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我们这样说,并非否认市场失灵对现代“公共财政”的影响。随着市场失灵问题的严重,始于凯恩斯的宏观经济学创立的现代财政,利用财政手段解决诸如社会有效需求不足、社会分配不公以及外部不经济(比如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等属于市场失灵的问题,地位日益重要。所以凯恩斯认为政府介入经济的原动力是市场失灵。但包括凯恩斯在内的所有财政学家,并没有人认为一般公共需要起因于市场失灵。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而财政特别是其中的财政政策是政府可以利用的(但不是新造出来的)干预经济的重要或主要的手段之一。当然,政府为解决市场失灵而干预经济也属于社会公共需要,但它只不过是社会公共需要的现代发展,是财政原始职能的衍生职能,与财政起源是两回事。如果我们再注意到大约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某些西方学者注意力的“重点已由对市场失灵的关注转向对公共政策失灵的关注(布坎南及塔洛克,1962年)”时,不知邓教授如何修正他的“公共财政”起因论?

四、实行市场经济的中国应当建立什么样的财政

(一)我们为什么不能以邓子基教授的理论和框架作为我国财政改革的方向

邓教授在《框架》中说:“我提出的‘双重(元)结构财政’、‘保三争四’、‘一体两翼’、‘一体五重’等概念……及其所代表的财政理论,是‘国家分配论’的新发展,它能有效地解释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而引发的问题,并且还能够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提供支持和指明方向。”邓教授颇为欣赏他的这个“一重(两)三四五”财政,但我不知道他为什么忌讳说“二”。也许是为了追求形式美,也许还有其他考虑。其实,在邓教授用“重”之处,用“二”才恰当,比如改“双重(元)结构财政”为“二元结构财政”。闲话少说,让我们言归正传:我们能否以邓子基教授构建的上述基本框架作为我国财政改革的方向呢?

1.国有资本财政不可取。社会主义经济是多元所有制结构的经济。从实质上说,财政应该是用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服务,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财政从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那里集中一部分剩余产品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这种公共需要是代表了不同所有制主体利益的。这样的财政就是公共财政。所谓国有资本财政,要么不是财政,当它取之于国有企业又用之于国有企业的时候,这实际上是国有企业财务而不是国家财政;要么会成为导致分配不公或不合理的混乱财政:无论是取之于所有纳税人而用之于国有企业,还是取之于国有企业用之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都是如此。根据这些年的经验,搞国有资本财政很可能用全体纳税人的钱,去填国有企业亏损的窟窿。当然搞得好的国有企业不会认这个账。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要去做各方面都不满意、会导致社会资源误配置的事呢?

由于邓教授对国有资本财政很看重,还有必要多说两句。我们不同意有国有资本财政,绝不是不要几十年积累的6万多亿元国有资本(资产),这二者没有必然联系。它不由财政部管,而由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为什么就不行呢?邓教授把赞成不赞成国有资本财政,与坚持不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是否忍心让劳动人民的血汗积累不了了之联系在一起,这不禁使人联想起某些往事。不过时代毕竟不同了,邓教授的这种联系恐怕起不了什么作用。

2.作为财政主体的国家或政府不应是国有经济的代表者。我们必须认识到,一般地讲国家或政府由于它是许多方面的主体,因而与作为财政分配主体的国家或政府是不同的。作为财政分配主体的国家或政府只能是社会公共需要得以满足的代表或管理人,而不能在利益上仅仅代表社会经济的某一个部分,不能仅仅代表社会上多种所有制当中的某一种所有制的利益,财政部不能只是国有经济的代表者。诚然,从中国目前的特殊国情出发,国有经济需要有代表,特别是目前的国有经济还有为数众多的竞争性企业,因此,我主张还是要有独立于财政的专门的国有资本管理部门,来代表作为所有者的国家管理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资本)。

3.邓体系的其他部分也应基本否定。①邓教授的“一体两翼”,“即国家税务部门和国有资产(资本)管理部门成为财政这一机体的两个翅膀”随着国有资本财政的被否定而否定了。②邓教授的“一体五两”(邓教授自己归纳为“一体五重”)即“一个主体(国家或政府)——两种身份(政权行使者、国有经济代表者)——两种权力(政权、财权)——两种职能(社会管理、经济管理)——两种形式(税收、国有资产[本]收益)——两种分配关系(税收分配关系、利润分配关系)”也很难成立:首先,与作为财政分配主体的国家这个“主体”有关的是前三个“两”,而这三个中的头两个应减掉“一”:财政主体不应是国有经济代表者,行使的也不是政治权力;第三个“两”其实与财政主体有点不相称,因为那应该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国家的职能。其次,后面两个“两”,邓教授似乎是“乱点鸳鸯谱”:仔细分析邓教授的本意,税收、国有资产(本)收益也应是财政(收入)的形式,而不是国家这个主体的形式;税收分配关系、利润分配关系也是财政分配关系而不是国家的分配关系。当然,即使将主体纠正过来,这两个“两”也都只保留“一”:税收形式和税收分配关系。③至于邓教授的“保三争四”,前三项是要保的(尽管我们对他的归纳有保留),“争四”则不必,财政不是公司企业,不可追求“财政的盈利性”,至于“国有垄断性、关键性企业的必要投入”,国有资本(资产)管理部门自然会考虑。

综上所述,我的结论是:我国财政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不能以邓教授提出的“这些概念及其所代表的财政理论”为方向。

(二)以科学认识财政基本问题为基础逐步建立健全现代公共财政

我认为,我们要建立的财政,应该是能保障由一定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社会共同需要的现代财政。在其实现形式上,则基本上可以借鉴西方的公共财政模式,通过改革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社会剩余产品价值合理分割为基础,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共同需要的现代公共财政框架。

1.财政主体的规范。在现阶段,国家是财政分配关系的主体,理论上不存在问题。问题是在财政实践中谁代表国家行使这种权力。当然,在我国并没有人否定财税部门的权威地位,但事实上非财税部门无偿地、强制性地向企业和老百姓要钱要物,搞得怨声载道的事,并不鲜见。必须下决心依法(当然要有法可依)解决这类问题,维护财税部门独一无二的主体地位。在这里要特别强调,农村的费改税要抓紧,今后除了农民自愿交纳村民自治的必要费用,村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农民收费。规范了谁是主体,接下来还必须解决主体行为的规范问题,限于本文的性质,这方面的问题就不展开讲了。

2.财政收入的组织。在财政收入的组织上,要而言之:①科学地确定宏观税率或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考虑财政收入问题的基础性工作,是要科学分析由一定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社会剩余产品价值率,以此大体确定宏观税率或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并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其他各税去组织实施。②合理设置税种税率。我国的税制也应合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要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在所得税的征收安排上,公司(企业)所得税、利得税的收取除了收入目的,还要兼顾保护积累和投资的积极性,以及发挥优化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作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原则上不得侵蚀作为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V这一部分,因此,现行的按单个劳动者收入(统一扣除一个偏低基数)征收的办法应尽快改变,宜综合家庭总收入与赡养人口这两大因素确定征税额,以求社会公平和保障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③免除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的赋税。我之所以建议国家财政从现在起免除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的赋税,是考虑到中国社会发展到今天,按照全社会V的平均水平,从总体上讲,这些农民基本上没有剩余产品,而国家财政也已经有实力实行这项政策。④规费和罚没收入应还其本来面目,不得以“创收”为目的。

3.财政支出的安排。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应该是财政支出的唯一目的。问题可能又回到什么是社会公共需要。政府应该“做人民所需要的,而人民靠个人的力量又根本不能做或做得不那么好的事情”,美国第16任总统林肯的这句名言,道出了财政满足公共需要的精髓。自斯密以来公共需要包括的国防、司法、行政管理、公共工程、教育(义务教育)、社会保障;自凯恩斯主义和罗斯福新政以来增加的经济宏观调控所需要的支出(这当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公共工程与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与古典财政中的公共工程支出有所交叉),以及必要的援外支出,都属于社会公共需要。可见它是发展变化的。这从财政是提供公共物品这个角度看得也很清楚,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剩余产品增加了,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范围扩大了,保障程度也提高了。相反,如果生产力不发达,社会剩余产品率低,从道理上讲最适合作为公共物品由财政提供的,也不得不按私人物品对待。根据这样的原则,目前在支出结构方面应做必要的调整,一是我国的行政管理费需要撙节,办法是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这方面的潜力还很大,比如新中国成立后相当一段时期我老家的乡政府只有七八个人,现在已增至一百七八十人)。二是适当增加国防费,逐步增加教育经费(义务教育经费财政应拨足)和公共工程与基础设施的投入。

4.财政债务筹资的法制化和制度化。如何对待财政的债务筹资,是传统与现代财政观的重要分野。在税收等经常性收入入不敷出或需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时,利用债务工具筹资(发行国债)很正常。利用债务筹资提前建设重要的公共工程以及时满足公共需要,这与私人不等攒够钱而用贷款买房可以提前享受相似,有益而无害。同时,“从代与代之间公平的考虑出发,能给后代带来利益的公共投资,可以通过借款融资”。(R.A.马斯格雷夫,1987)而且债务筹资与财政分配只能以M为对象并不矛盾。财政通过债务筹资,在应债主体有选择自由的前提下,这种债务收入仍然来自当期的M,而还债则是用未来的财政收入,也是M。所以,我们应该改变将财政债务筹资只作为克服困难的临时应急性措施的观念,使之正常化、法制化、制度化。

[参考文献]

1.李茂生.也谈财政本质问题.全国财政基本理论讨论会发言汇集.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政金融系编,1982-12.此汇编还收集了许毅、邓子基、苏挺等人的发言

2.王绍飞.改革财政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

3.何振一.理论财政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4.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83

5.威廉·配第.赋税论·献给英明人士·货币略论.商务印书馆,1978

6.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81

7.马克思恩格斯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62

8.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87

9.陈共主编.财政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

(原载《财贸经济》2002年第3期)

【注释】

[1]我这里使用的“公共财政”,是一种财政类型的习惯用语,它强调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并不是英文Public Finance的直译。如果不是为了与“国家财政”相对应,自然不必画蛇添足地在“财政”前加上“公共”二字。

[2]“剩余产品分配论”和“社会共同需要论”分别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两位研究员、财政学博士生导师王绍飞(1929~1992)、何振一提出的,其代表性的著作有:《财政学新论》(王绍飞,1984)、《理论财政学》(何振一,1987)和《改革财政学》(王绍飞,1989)。

[3]恩格斯在《英国状况 十八世纪》一文中说:亚当·斯密“在1776年发表了自己关于国民财富的本质和成因的著作,从而创立了财政学”。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中文版,第6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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