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银行企业化探讨
赵效民
专业银行企业化是关系到专业银行体制完善和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关于专业银行的性质
1983年9月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提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各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是“国务院直属局级的经济实体”。但是何谓经济实体,是否就是金融企业,不够明确,因而人们的认识并不相同。有些人认为,专业银行是经营货币信用的金融企业;更多人则认为,专业银行既是金融企业又是国家机关,具有双重性质。认识不统一,就难免在实际工作中影响专业银行的进一步完善,并妨碍其作用的充分发挥。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七五”计划的建议指出:“各专业银行应坚持企业化的改革方向”。应当说,专业银行的性质在原则上已是非常明确了,就是要把它们办成真正的金融企业。然而实际上大家对专业银行企业化的理解仍有所不同,有些同志把企业化理解为企业化经营。我认为,专业银行企业化与企业化经营是有原则区别的,不能相互混淆和等同。
首先,实质不同。专业银行企业化是要把专业银行从原来同时具有金融企业和国家金融机关双重性质的组织,变为单一的相对独立的金融企业。而专业银行实行企业化经营,则是以它不是金融企业为前提,或者是在保持它的双重性质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经营的某些原则和方法进行货币信贷业务活动。如要核算成本,取得少量盈利等。这一点,同某些行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学校内部的招待所、俱乐部、浴池、理发馆、食堂等单位兼营对外业务,实行企业化经营完全一样。它们虽然也核算收支,计算成本,讲求盈利,但是却未根本改变它们那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性质,至多也不过是使其具有半企业半事业单位的性质。又如,国家经营的出版社虽说也要核算收支,争取不亏本或尽可能少亏本,也就是实行企业化经营,但并不能因此而改变其作为事业单位的性质。
其次,要求不同。专业银行企业化,要求专业银行像一般的工商企业一样,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就是说,不仅要以信贷收入抵偿信贷支出,取得一定的利润,还要有支配一部分利润的权力,有自我积累的能力,以便充实银行的信贷基金,实现银行管理现代化,不断开拓和扩大银行业务。而专业银行实行企业化经营,并不要求有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它们如果需要增设营业网点,扩大银行业务,实现管理设备现代化,提高工作效率,则需要请求上级行、中央银行甚至国家财政给予资金支持。
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专业银行实行企业化经营,只是对原有专业银行体制的改良和修补,并不是根本性的变革。从改革的方向来说,各类专业银行都应当办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能力的金融企业,不能满足于实行企业化经营。
二、关于专业银行的特点
专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既有共性,又有不同的特性即特点。
先看它们的共性。无论是全民所有制的工商企业或者像专业银行这样的金融企业,它们都是按照一定的社会分工和经营范围进行活动的独立的经济组织;它们都有国家拨给的一定数量的独立资金,可供周转和运营;它们都要实行经济核算,比较投入产出,以获得合法利润为经营目标;它们都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权利、经济责任和经济利益,都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对外都是一个经济法人。
再看专业银行的特点。①专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不是普通的商品,而是可与任何商品进行交换的特殊商品,即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商品或资金商品。②专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它的职能不是直接地组织商品生产和流通,而是充当支付中介人和信用中介人,办理货币支付和资金存贷的金融业务。通过这些业务,一方面把社会上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集中起来,再进行合理的分配,以满足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又为整个社会节约流通费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③专业银行增加利润的途径,不是像工商企业那样,通过增产优质、适销的商品和扩大商品流转来实现,而主要是通过开拓和扩大存贷款业务来实现。因为专业银行的利润主要来自存款和贷款利息的差额,这个差额减去银行业务上的支出,余下部分便形成银行利润。④专业银行的金融活动不仅要同工商企业一样,遵循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而且有自己的特殊运动规律,如货币流通规律、资金有偿使用规律和资金供求规律等。
看到专业银行和工商企业的共性,可以促使我们坚定专业银行企业化的改革方向,确认专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的社会属性,自觉地借鉴工商企业改革的经验,按照金融企业的要求来设计和规定专业银行的职能、任务和经营目标。而看到专业银行与工商企业的不同点即特性,则又可以使我们在进行专业银行企业化改革时,避免盲目照搬工商企业的做法。
三、关于专业银行的职能
目前金融理论界在专业银行职能问题上争论的焦点在于:专业银行除了从事金融微观经营的职能外,是否还应承担一部分宏观管理的职能?
我的回答是否定的。专业银行的职能决定于它的性质。既然确认专业银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金融企业,它就不能再承担金融宏观管理的职能。否则,便不能正确处理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第一,不能正确处理专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中央银行是代表国家对金融业进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宏观金融的主体,而专业银行作为从事货币信用经营活动的金融企业,则是微观金融的主体。如果也让专业银行承担一部分宏观管理的职能,就抹杀或混淆了金融企业和国家金融管理机关的界限、微观经营和宏观管理的界限。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主要是金融宏观管理的职能,不再经营工商业信贷和居民储蓄业务,而把它们交给新成立的工商银行去经营,这是我国银行体制改革的一大进步。假如让专业银行也担负部分宏观管理的职能,岂不是又使这种进步打了折扣?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七五”计划的建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是最重要的宏观调节机构之一,要加强它的地位和独立性。”要加强中央银行的权威地位,充分发挥中央银行的宏观调节和控制的作用,就不宜使宏观管理的权力分散化。
第二,不能正确处理各专业银行之间的关系。几年来的改革实践告诉我们,各专业银行不能机械地按照专业分工来划分经营范围,而应当既有大体分工,又允许业务交叉。也就是都要以一业为主,兼营其他,办成多功能的银行;就是所谓“工商银行可以下乡,农业银行可以进城,中国银行可以上岸”。这样做,既有利于各专业银行扩大业务范围,开展竞争,互相促进,共同提高,又可以方便客户,更好地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发展。然而,如果让各专业银行都在各自专业分工的领域内承担某些宏观管理的职能,就会在实际上形成一种条条分割和垄断,从而给它们之间的业务交叉和开展必要的竞争造成障碍。
第三,不能正确处理专业银行与信用合作社的关系。由专业银行领导和管理信用合作社,是目前专业银行参与宏观管理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其主要做法是:信用社要向专业银行交纳存款准备金和转存款,信用社的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幅度也由专业银行控制;另外,如果信用社发生亏损,专业银行则要给予一定的补助。这种体制的形成,虽然有其历史的原因(信用社在历史上曾是农业银行的基层组织),但是弊大于利。一方面它不利于发挥信用社自主经营和开拓业务的积极性,不利于在信用社和专业银行之间开展某种合理的竞争,相互推动,相互促进;另一方面也妨碍了中央银行对全国金融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不利于专业银行加强自身的建设。比如,政企职责分开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不再经营一般的工商信贷业务,原本是在实现政企职责分开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如果让专业银行在许多领域内发挥宏观管理的作用,实际上就等于以另一种形式继续搞政企职责不分,即以专业银行的政企不分来代替人民银行的政企不分。同时,由于专业银行要以很大的精力去从事宏观管理的工作,必然要影响本身金融业务经营的改善。
总之,中央银行专门行使金融宏观管理的职能,专业银行专门执行金融微观经营的职能,二者分工合作、协调配合,是完善中央银行体制的基本要求。一方面中央银行不能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营一般的信贷业务,来谋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不能通过限制专业银行自主权的办法(如控制专业银行干部任免等)来加强宏观控制;另一方面专业银行也不能企望从参与宏观管理去找发展的出路,专业银行能够兴旺发达的唯一希望在于切实实现企业化。
不可否认,在目前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机制不健全、宏观管理能力不强的情况下,暂时委托各专业银行代为行使某些宏观管理的职能,对于搞好金融工作是必要的。但是从完善中央银行体制和坚持专业银行企业化改革的方向来说,这并非长久之计,必须逐步改变。
四、关于专业银行的经营目标
能否以利润作为专业银行的经营目标,这也是至今还有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看来,以利润作为经营目标是专业银行企业化的本质要求。第一,以营业收入抵偿营业支出,并取得利润,是一切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在内)的基本经营原则,也是区别企业和非企业、经济核算制和供给制的根本标志。第二,能否取得利润和取得利润的多寡,是企业兴衰和能不能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决定因素。对专业银行来说,盈亏状况也应当是决定其消长和存废的根本因素。第三,利润是反映和评价专业银行经营成果的最为综合的指标。无论是专业银行聚集资金的能力或者运用资金的效果,它的一切货币信用活动状况都会反映到利润上来。如果说资金成本率和资金周转率等指标只能反映专业银行某一方面的经营成果的话,那么利润则可以综合体现各项指标执行的情况,全面地反映专业银行的经营成果。第四,专业银行要成为真正的金融企业,就要和工商企业一样贯彻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借以充分调动专业银行及其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以利润作为经营目标和考核指标,就便于把专业银行及其职工的利益同它的经营成果紧密地联系起来,使之成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经济效益的有力手段。
有些同志不赞成以利润作为专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我认为,他们提出的理由是值得商榷的。
有同志担心专业银行以利润为经营目标会冲击国家信贷计划,助长盲目扩大贷款规模。我认为,这一点是可以避免的,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一个专业银行到底能够放多少款,是由三方面的因素决定的。一是中央银行的宏观控制。从目前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来看,我国控制货币供应量和贷款总规模实行的是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规定各专业银行向中央银行上交存款准备金的比率,使得专业银行必须向中央银行借款;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又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物价情况,规定专业银行的贷款最高限额。在这种情况下,贷款规模是比较容易控制的。即使中央银行改为主要依靠间接控制的方法来调节货币供应量,即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比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来进行调节,专业银行的信贷规模也是完全可以控制的。这一点也有可资借鉴的外国经验。二是专业银行内在机制的制约。如果专业银行已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金融企业,已是权责利结合的有机体,贷款要承担风险,损失要承担责任,发放贷款就要受到自身经济利益的约束。从它自身的利益出发,贷款一定要讲求经济效益,一般是不会滥放贷款的。三是工商企业的自我抑制。假如工商企业真正变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本企业和职工的经济利益,它也不会盲目要求贷款,到期不归还贷款,以致增加利息开支,减少盈利。
有同志提出,专业银行以利润为经营目标会与我们国家的信贷政策发生矛盾。我以为这一点不会成为障碍。人们所说的专业银行的利润目标与信贷政策的矛盾,主要有两点:第一,以低利贷款支持重点建设、短线产品生产,或者经济落后的老、少、边区,会使专业银行的利息收入减少,利润率下降;第二,以高利来鼓励长期储蓄存款,虽然对于筹集建设资金,稳定信贷资金来源和货币流通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却会使专业银行的利息支出增加,利润减少。我认为这些矛盾是完全可以解决的。解决的办法,不是要专业银行放弃利润这个经营目标,而是要完善信贷政策。专业银行执行优惠利率政策时,中央银行要给专业银行以利息补贴,甚至使它比发放一般的贷款所得到的收入还要多,借以鼓励专业银行执行信贷政策的积极性。同样,为了鼓励专业银行吸收长期性储蓄存款,也可以采取政策性利息补贴的办法,使专业银行用于吸收长期性定期储蓄存款的实际利息支出,并不比活期存款的利息支出增加。
(原载《经济研究》198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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