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产量的生产责任制是一种好办法
王贵宸 魏道南
一
近年来,报刊上陆续发表了一些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实行联系产量责任制的报道和文章,引起比较广泛的注意,议论不少,有的赞成,有的反对。就这个问题,也谈一些我们的看法。
联系产量责任制是目前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实行的生产责任制的一种具体办法。其特点是把责任制和产量直接联系起来,以劳动的最终成果——产量作为考核社员是否尽责的主要标志,也就是对产量负责。实行联系产量责任制,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如一些生产队对大田粮食生产和其他多种经营生产项目都实行产量责任制,有些生产队只对经济作物、饲养业、副业等部分生产项目实行产量责任制。一般作法是,在生产队统一领导下,根据生产的需要组织若干作业组(生产小组)或指派专人,负责管理一定生产项目,把各项生产任务,分别落实到各个作业组或个人,对作业组或个人规定产量(或产值)指标和劳动报酬数量,超产奖励,减产扣罚。在大田粮食生产方面,有些生产队对作业组实行的是“五定一奖”,即定劳力、定地段、定产量、定用工、定费用,超产或节约开支奖励,减产或增加开支受罚。有的实行“四定一奖”,有的实行“三定一奖”。一般采取多奖少罚的原则。有的生产队将耕牛和部分农具也定到作业组。从作业项目来看,有的是生产的全过程(即从种到收所有作业)均由作业组负责,有的作业组只负责下种后、收获前那一段田间管理工作。对于一些经济作物、果树、饲养业等生产项目,有的定产(产量或产值)到作业组,有的定到劳动力(即到人)。
产量责任制并不是新的办法,它是农业生产合作社曾经实行过的“三包一奖”制的继续和发展。早在1955年党的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以及以后制定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对产量责任制都有详细的规定。在毛泽东同志主编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中,曾专门介绍过河北省饶阳县五公乡合作社和吉林省安广县四一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单位实行包工包产的经验。60年代,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对这个办法又作了具体的规定,各地也都在执行,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尽管林彪、“四人帮”给产量责任制加上“修正主义”“倒退”等罪名,但是,就是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各地还是有一些生产队秘密采用这个办法。像广东省高州县马贵公社林邓大队新平生产队,从1967年起,一直秘密实行分组作业、以产计工的生产责任制,生产不断发展,11年来,双季稻有20季增产,集体经济不断壮大,社员生活不断改善;1978年每个社员平均分配收入达122元,比1967年增加57元。广东省博罗县园洲公社刘屋大队,自1971年以来坚持实行产量责任制达8年之久。这个队早在60年代就曾实行产量责任制,从1962年到1965年产量翻一番。1966年以后搞政治工分、平均主义,群众积极性不高,生产上不去,从1965年到1971年,水稻每年平均只增产1.8%,总收入只增加0.45%。干部和社员通过对比,认为还是实行“三包一奖”的办法好,于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1972年开始秘密实行了“以产定工”的办法,从而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生产连年上升,社员收入不断增加。1978年同1971年相比,水稻每年平均增长3.5%,总收入每年增长8.5%,每人平均分配从158元增加到211元,社员口粮每人平均720斤。干部和群众说:“搞平均主义生产上不去,搞产量责任制谷满仓。”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采用这种办法的就更多了。据广东省对9个专区的统计,实行水稻生产联系产量责任制的队1979年春已发展到占生产队总数的41.7%。从实际情况来看,实行产量责任制,绝大多数是增产的。不仅广东,在安徽、四川等省都可以举出很多事例。可见,这是群众熟悉又乐于采用的办法,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办法。当然,目前实行的产量责任制并不完全是过去办法的简单恢复,有的根据新的情况有所发展。例如,由于生产的发展,生产项目的增加,不少生产队发展了按专业划分作业组,各行各业均实行了产量责任制。又如,有些生产队增添了一些较大型的农业机器装备,从便于管理和充分发挥机器的作用出发,不把它们固定到作业组,而是由生产队统一管理和调配,供各作业组使用。再如计算产量的办法,一些生产队克服了过去由于单打单收带来的弊病,采取较为灵活的办法,对便于分别收获的就分别收获,不便于分别收获的则采取田头评产或抽样测产、集中收获的办法,等等。
二
联系产量,责任到组或到人,是把生产责任制和计算劳动报酬形式这样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问题结合在一起,把对集体生产负责和社员个人的物质利益更紧密地联系起来。
建立生产责任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一切规模较大的共同生产劳动,都需要管理,管理大生产的基本原则是分工负责制。在一个集中许多人共同劳动的生产单位,需要统一组织和指挥,按照生产的需要和每个劳动者的特长与能力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明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以保证生产有条不紊地、协调地进行。生产社会化程度越高,劳动的分工协作越发展,也就越需要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
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是一种社会化的生产,虽然,目前它的规模较小,但一个生产队一般也有20~30户,50~60个劳动力,经营着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以及饲养业副业等各种生产项目,同样需要合理安排劳动力,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在生产队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搞好集体生产。早在农业合作社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中曾经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进行有组织的共同劳动,必须按照生产的需要和社员的条件,实行劳动分工,并且建立一定的劳动组织,逐步地实行生产中的责任制。”新修订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强调要“加强劳动组织,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并具体规定“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工业,不论是否实行单独核算,都要根据生产需要,建立小组的或个人的岗位责任制,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质量、定报酬、定奖惩的制度”。实践证明,加强生产责任制,提高社员群众对集体经济的责任感,改善人民公社的经营管理,对促进集体生产的发展,社员收入的增加,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搞好生产责任制,需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使每个成员树立热爱集体,关心集体的思想。同时,还需要认真贯彻物质利益原则,把责任制同劳动者的物质利益联系起来。把责任制同劳动者的物质利益联系起来,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联系起来。因为,在我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个人的物质利益主要是通过劳动报酬(包括奖金)实现的。如果责任制不同劳动者的物质利益联系起来,不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联系起来,生产责任制就不容易落实。所谓责任制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联系起来,就是对认真负责、超额完成任务的小组或个人给予经济上的奖励,即增加其劳动报酬;对不负责任、没有完成任务的小组或个人给以经济上的处罚,即扣减其劳动报酬。
目前各地农村人民公社实行的生产责任制,大体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对某项作业或几项作业负责,完成作业后,经检查验收,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如不合要求则返工或扣减工分;另一种是对产量负责,即根据生产的农产品数量计算劳动报酬,超产奖励,减产扣罚。应当说,这两种办法,都是把责任制同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联系起来,但是比较起来,后者比前者更适合农业生产的特点,有较大的优越性。
第一,可以促使社员关心生产的全过程。
农业生产有强烈的时间性、季节性。农业生产的对象是有生命的植物和动物,它们都有自己的生长规律,需要经过一定的生长、发育阶段。只有在每个时期都给它们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才能获得丰产。如果在它们的整个生产过程中有某一个时期没有达到其生长、发育的要求,就会给最终的产量带来不利的影响。因而,它既要求提高效率,不误农时,又要求人们十分重视劳动质量;不仅要关心某一项农活,而且要关心每一项农活。仅仅对某一项作业负责,是不能完全满足这些要求的。而对产量负责,就会促使社员不仅注意提高劳动效率,做到不违农时,而且还重视各个时期每项作业的质量;不仅关心生产过程中的个别作业项目,还要关心生产的全过程。否则,就不会得到丰产。可见,对产量负责既具有对某项作业负责的优点,又弥补了它的不足。
第二,可以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劳动报酬是以他们向集体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依据的。大家知道,农业生产同工业生产有很大的不同,一般说,工业生产中每一道工序的产品都可以定出较明确的规格要求,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能够及时做出比较准确的鉴定。而农业生产过程每个时期每项农活的质量往往不易检查、验收,例如翻地,要求深度20厘米,验收时不可能逐块地检查是否都达到标准,因而不便于对劳动者的劳动进行考核,给贯彻按劳分配带来困难;掌握不好,容易产生有的社员“只顾千分,不顾千斤”,贪多求快,忽视质量的现象。但是,平时各项农活质量好坏,都会在劳动的最终成果——产量上面得到反映。平时管理得好,产量就高;平时管理得不好,产量就低。因此,用产量指标来考核社员的劳动,能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尽管农业生产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产量多少不完全取决于劳动的好坏。但是,在同等条件下,劳动者付出劳动多少,质量好坏,还是要在产量上反映出来。产量仍不失其为考核社员劳动的一个重要的指标。当然,如果发生了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则要作特殊的处理。
第三,可以把集体利益和社员个人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
提高产量是集体经济不断巩固和发展,社员收入不断增加的物质基础。用产量作为考核社员对集体是否尽责,作为付给社员劳动报酬的依据,可以促使社员关心产量,关心集体生产,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紧密结合起来。
第四,可以进一步提高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水平。
产量责任制要建立在科学的定额管理基础之上。没有科学的定额,就不可能订出切合实际的产量、用工、费用等指标,这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产量责任制更能动员社员群众积极参加生产计划的制订,并为超额完成计划而奋斗,更好地体现了民主办社的方针。实行产量责任制,由群众参加,逐块、逐地段确定产量指标,合理组织劳动,提高劳动效率;促使干部和群众增强成本观念,节约开支,减少浪费,因而使计划、劳动、财务、物资等项管理得到进一步地加强。
毫无疑问,随着生产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内部的劳动组织形式会有所改变,责任制的一些具体做法也会有所变化。但是,在社会主义阶段,产量责任制的基本内容,即把责任制同生产的最终成果——产量联系起来,同劳动者个人劳动报酬联系起来,将不会改变。
三
目前,对产量责任制的认识还存在很大的分歧。因此,正确理解产量责任制,解决认识上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产量责任制的实行。
有人认为,产量责任制是资本主义、“修正主义”的办法。判别一种责任制的性质是否是社会主义的,要根据它所反映的生产关系及其实际结果,具体地说,就是:①是否维护了社会主义所有制。②是否反映了劳动者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③是否贯彻了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④是否发展了社会主义生产、体现了劳动者的利益。在资本主义社会,企业为资本家所有,资本家通过责任制度的建立,加强对工人的统治,这种责任制反映的是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迫使工人替资本家创造更多剩余价值的制度。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企业的生产责任制由劳动者直接参与制订,是劳动者自觉要求加强经营管理的手段,这种责任制反映的是劳动者之间互助合作的关系和劳动者与集体利益一致的关系,是发展社会主义生产,提高劳动者自身物质福利的制度。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的产量责任制,是作为集体经济主人的社员和干部根据生产的需要而制订的,体现了他们要办好集体经济的强烈愿望。实行产量责任制后,生产资料和产品仍然归基本核算单位所有,在所有制的性质和范围上均未改变。在劳动中,实行有组织的分工,人们之间的关系依然是互助合作关系。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上,如前所述,实行产量责任制更好地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从结果来看,它调动了社员参加集体劳动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巩固和发展了集体经济。因此,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如果说因为产量责任制联系了产量,联系了社员个人的物质利益,所以成为“修正主义”的,那正是混淆了马列主义和“修正主义”的界限。物质利益原则是马列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列宁说:“对个人利益的关心,能够提高生产。”(《列宁全集》第33卷,第37页)前些年普遍出现的“干和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现象,正是把物质利益原则、按劳分配原则当作“修正主义”批判造成的恶果。严重破坏了生产,削弱了集体经济,以至现在我们还在承受其影响。这些极其深刻的教训应当吸取。
有人认为,产量责任制是鼓励个人主义,是“以私管私,越管越私”。产量责任制要求社员对集体分配的工作尽职尽责,并以实现集体制订的计划产量指标作为计算社员劳动报酬的根据,因而它促使社员在产量上下工夫,千方百计为完成和超额完成定产指标而努力,这恰恰是以“公”管“私”,而不是什么“以私管私”。而把产量同劳动报酬联系起来,超产按比例奖励,超产越多,集体和个人都相应的增加收入,因而做到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紧密结合,使社员更加关心集体、热爱集体,怎么能说这是“越管越私”?一些同志反对农业生产中的产量责任制,但是他们却赞成工业生产中的计件工资制。其实工业生产中的计件工资制,也是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产量——完成产品的件数直接联系起来,只是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在他每一单项工作中都可以检查计算出来,无需像农业生产那样,要等待整个生产周期结束罢了。
有人认为,生产队划分作业组实行联系产量责任制客观上就是分队,或必然导致分队。分队是把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分成两个或几个基本核算单位,它涉及到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改变和生产队规模的缩小。尽管分队以后仍然是集体所有,但是原来属于一个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资料,由于分队而分别属于两个或几个基本核算单位,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改变了。而分组却是在生产队统一领导下,根据生产的需要把劳动力划分成几个作业组从事生产劳动,是一种劳动组织形式。因为实行产量责任制,生产队就必须对作业组规定一定的产量(或产值)任务,同时,需要给作业组完成这个任务所必需的生产条件,这就需要把一定的土地、部分农具以至耕畜等相对固定给作业组使用,作业组只有保管和使用这些生产资料的权利,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基本核算单位。另外,基本核算单位的规模并不因为分了若干作业组而缩小,它还是一个可以统一指挥生产,经营各种生产项目的整体。由此可见,分组并不涉及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改变和生产队规模的变化。把分组和分队等同起来,是把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混淆了。
前一阶段,有些地方确实出现分队的现象,这要作具体分析。据了解,要求分队的地方一种是前几年强行合并的规模较大或居住分散的队;一种是干部领导不力,内部长期不团结,集体经济得不到发展的队;还有一种是在实行分作业组过程中,由于缺乏领导,缺乏经验,具体问题得不到正确处理,致使矛盾激化造成分队;个别地方还因受极少数人挑动,借分组闹分队等。这些都不是因为实行分作业组,联系产量责任制造成的。倒是有的地方,实行联系产量责任制的结果,加强了生产责任制,克服了经营管理上的混乱,贯彻了按劳分配原则,调动了社员的积极性,发展了生产,增加了社员收入,结果增强了社员办好集体经济的信心,防止了分队,巩固了基本核算单位。事实说明,分作业组实行联系产量责任制和分队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有人认为,对作业组实行联系产量责任制会使作业组成为一级核算单位。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是由于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分配,才成为一级核算单位。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均归生产队集体所有,统一调配使用,生产队范围内的劳动力由生产队统一调配使用。作业组并不具备上述这些权利。首先,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在作业组,它无权处理,而只有保管使用权;相对固定到作业组的劳动力,生产队有统一调配的权利,作业组不能任意阻挠生产队正确的调拨。其次,作业组只能在生产队统一计划下从事生产,无权任意改变种植计划和所经营的生产项目;作业组无权处理它取得的各种产品和收入,而必须交生产队统一分配。最后,作业组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而是由生产队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即使将土地、劳力、耕畜、农具都固定到作业组使用,又实行全奖全罚(即超产部分全部奖给作业组,减产由作业组全赔),作业组也不会变成一级核算单位。除了上述三个理由外,还因为奖、罚部分比例总是有限的,不可能构成一级核算单位应该具备的条件。实际上各地人民公社在实行联系产量责任制时,绝大多数并不实行全奖全罚的办法,以便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只要认真执行生产资料归生产队所有和统一支配,生产计划和重大生产措施由生产队统一决定,劳动力由生产队统一调配,产品由生产队统一处理,收入由生产队统一分配,划分作业组实行联系产量责任制绝不会使作业组成为一级核算单位。一些多年实行这个办法的生产队,作业组并没有成为一级核算单位,而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却更加巩固和发展,就是最好的证明。
这里,还必须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基本核算单位的核算,同基层生产劳动单位某些经济核算加以区别。人民公社生产队为了搞好生产,增加收入,需要对它经营的各项生产活动进行全面的经济核算,以便用最少的人力、物力、财力,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作业组是生产队的一个组成部分,加强各个作业组的经济核算对整个生产队的核算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实行了产量责任制的作业组,精确计算各项经济指标,争取节约用工和生产费用,增加产量,将保证生产队实现以最少的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因此,作业组的核算是必要的。但是作业组的核算同基本核算单位的核算不同,它只是对作业组范围内单项生产项目进行,同工厂里的班组核算类似。随着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经济工作越做越细,生产队和作业组的经济核算工作也会加强。把作业组的这种经济核算看成是多了一级核算单位,显然是一种误解。
还有人认为,责任到人、联系产量计酬就是分田单干或变相单干。分田单干是指把已经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又分给社员,成为社员个人私有,生产经营完全由社员户单独进行,产品、收入归社员支配,各个社员户自负盈亏,实际上社员户成了各自单干的个体农户。如果这样做,当然是一种倒退,要加以制止。实行联系产量、责任到人的办法,和责任到组一样,都是在生产队统一领导下负责经营某项生产,并没有改变所有制的性质,尽管责任落实到个人,它并不是分田单干。因为:第一,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是归生产队集体所有,集体支配,并不归使用的社员个人所有。第二,生产计划和主要生产措施由生产队统一制订,承担任务的社员个人无权更改。第三,责任到人后,劳动者本人在对劳动时间的具体掌握上有一定的灵活性,但这是在服从生产队统一安排下的灵活性。因此,从责任到人的劳动的性质来说,是在生产队统一领导下的分工,是属于生产队范围的集体劳动,并不是单干。第四,产品要交生产队统一处理分配,社员个人不能占为私有,自行处理。因此,不能把联系产量、责任到人看成是分田单干。不少生产队对一些经济作物、养殖业、副业等生产以及边远、零星地块采用联系产量、责任到人的办法,并没有导致分田单干。把农民提出的加强责任制,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办法看成是农民要走向单干的步骤,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不相信广大农民的一种表现。
综上所述,产量责任制并不是什么邪门歪道,而是人民公社生产队经营管理的一项比较好的具体办法,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当然它并不是唯一的办法。由于全国各地农村人民公社情况千差万别,究竟采取什么办法来加强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要充分尊重各地生产队的自主权,不能用“一刀切”的办法强行推广或禁止某一种办法。对于那些愿意采用产量责任制办法的生产队,应该积极支持,同时加强领导,认真解决具体问题,帮助他们搞好。实行产量责任制是一项复杂又细致的工作,牵涉到队与组、组与组、组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要采取经济办法妥善解决,也需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减少以至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还要加强定额管理工作,保证各项指标切实可行和每个社员劳动报酬的合理。
(原载《农业经济问题》198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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