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森林分类经营区划
实施森林分类经营,转变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抉择。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是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宁政办发(2001)39号文件《关于在全区开展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局2001年3月7日“全区分类区划界定会议”精神以及《宁夏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操作技术细则》的要求,隆德县林业局组织技术力量,于2001年3~5月,历时2个多月,开展了对全县范围内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的界定工作。
一、区划的依据及原则
(一)分类区划界定的依据
1.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
2.《宁夏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操作技术细则》;
3.《宁夏森林分类界定工作方案》;
4.《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
5.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开展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以及《隆德县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方案》;
6.其他有关文件及政策规定。
(二)分类区划界定的原则
1.生态优先原则。以保护和改善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为基本前提,森林资源开发与利用必须服从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改善的需要。将全县范围内的天然林全部划为重点生态保护区;人工林区划按照经济利益服从于生态利益的原则,划为重点生态保护区、一般生态保护区和商品林经营区;其他林业用地根据实际情况和生态地位进行划分。具体区划原则为:
(1)全县范围内的天然乔、灌木林区及封山育林区划为重点保护区(禁伐区)。
(2)国家重点工程营造和规划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区划为重点保护区(禁伐区)。
(3)六盘山外围水源涵养林基地及4个万亩林场均界定在禁伐区。
(4)以上区域以外的生态公益林区划为一般保护区(限伐区)
(5)人工造林中以获得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种区划为经济林。
2.突出重点的原则。对六盘山外围水源涵养林基地(该区域为隆德县6个主要流域的发源地)、水库周围、国道沿线、万亩林场等对县域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生态脆弱区进行重点区划。
3.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县内三大地貌类型区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特点,生态环境脆弱程度,防灾减灾等对森林生态系统的不同需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在进行生态公益林区划的同时,结合核桃基地、“两杏”基地建设,在县域中西部进行了商品林(经济林)的重点区划。
4.适度规模原则。在森林分类区划过程中,对相同类别的森林应相对集中连片,便于集中保护、重点治理、集约经营,以利于最大限度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5.依法治林的原则。通过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和林权证的发放,采取相关措施依法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全县林业建设逐步走向法制化建设轨道。
二、区划标准
以小班为区划地块单元,以村(林班)为统计基础单元。划分小班的条件:
(一)按土地权属不同,分为国有、集体;
(二)按土地种类不同,分为有林地、无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六种;
(三)按林种不同,根据隆德县实际,一级林种有4个,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和特种用途林。二级林种有8个,其中:
1.生态公益林5种,包括防护林3种,即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护路林特种用途林2种,即母树林和环境保护林。
2.商品林3种,包括用材林1种,即一般用材林;经济林2种,即果树林和其他经济林。
三、区划结果
根据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全县范围内林业用地39.03万亩。其中,重点生态区保护面积32.09万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82.2%;一般生态保护区面积4.8万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12.4%;商品林经营区面积2.1万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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