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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解体

时间:2023-03-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解体魏道南一、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是继农业合作化运动之后我国农村又一次大变动,是农业合作化运动中急于求成思想的继续和发展,是“左”倾错误的产物,又使“左”倾错误严重泛滥开来。这是在当年城市开展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之后,中央决定向全体农村人口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称为社会主义教育的政治运动。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前奏,是把小型的高级社合并成为大社。
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解体_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

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解体

魏道南

一、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

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是继农业合作化运动之后我国农村又一次大变动,是农业合作化运动中急于求成思想的继续和发展,是“左”倾错误的产物,又使“左”倾错误严重泛滥开来。

1956年农村社会主义高潮之后,“左”的指导思想继续发展,1957年秋后农村进行了一场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这是在当年城市开展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之后,中央决定向全体农村人口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称为社会主义教育的政治运动。中心是辩论:①合作社优越性问题,②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统购统销问题,③工农关系问题,④肃反和遵守法制问题,等等。当时认为,对这些问题的辩论,实质上是关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辩论。提出要通过大辩论,提高农民群众和乡社干部的社会主义觉悟,纠正党内的右倾机会主义思想,批判富裕中农的资本主义思想,和反对一切不顾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个人主义和本位主义。同时,运动采取了粗暴的批斗方式对待有不同意见的农民群众,造成严重的恶果。

1957年10月中央公布了《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在贯彻实施《纲要》过程中,过分强调主观意志的作用,反复批判所谓的右倾保守思想,并把它提到两条道路斗争的高度。对那些农业生产没有出现“跃进”的地方,都归结为严重的右倾保守,是对无产阶级革命事业不忠,革命意志衰退,促退派等。这种做法造成一种政治压力,致使许多地方的干部和农民不敢讲真话。

在这一时期的宣传中由于把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夸大到不恰当的地步,提出“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乘卫星,驾火箭,十年规划一年实现”等唯心主义的口号。又以此去批判那些实事求是,认真考虑主、客观条件,提出可行计划的做法,致使说大话,说假话成风。使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受到严重破坏,经济建设遭受重大损失。

农业的所谓“大跃进”就是在这种强烈的政治气氛中上马,并逐渐推向高潮的。1957年冬季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是这次“大跃进”的序幕。

1957年9月,中央号召全国农村一定要在1957年冬季,集中大力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和积肥运动。并且强调,开展这个运动主要的还是首先反对保守思想。[1]

有的地方在兴修水利中重造声势,不讲实效,造成损失。但也有的地方确实治理了山河,改变了农业生产条件,对增产起了积极作用。可是,当时过分夸大了兴修水利、积肥等的成就和经济效益。这种夸大的效果和当时那些“没有低产作物,只有低产思想”一类缺乏科学依据的口号结合起来,进而得出国民经济的发展,主要的不决定于这种或那种条件,而决定于人的论断。[2]

在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业生产中,通过批判“本位主义”、“个人主义”等思想,开展了所谓共产主义大协作。社与社,乡与乡,以至县与县之间的“无偿支援”遍及各地。当时把这些行动看做是农民共产主义思想的体现。

由于对经济形势的错误估计,以为生产力已经大大发展,原有的生产关系已经束缚了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又认为农民的觉悟有了极大的提高,可以接受公有化程度更高的组织形式。因此,提出了高级社这种组织形式已不能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必须再合并、再扩大、再升级。

以上就是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历史背景。

在轻率发动了农村“大跃进”之后,又轻率发动起声势浩大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在短短几个月时间里,全国农村普遍建立起了人民公社。

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前奏,是把小型的高级社合并成为大社。

毛泽东同志早在1953年就提倡办大社。1955年他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中又为《大社的优越性》一文写了按语。提出“有些地方可以一乡为一个社,少数地方可以几乡为一个社”,并认为“不但平原地区可以办大社,山区也可以办大社”。1958年3月,毛泽东同志又在成都会议上提出,为适应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应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的建议。这个建议很快形成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在政治局通过。《意见》认为,我国农业正在迅速地实现农田水利化,并将在几年内逐步实现耕作机械化。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生产合作社如果规模过小,在生产的组织和发展方面将发生许多不便。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需要,有条件的地方,有必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意见》还提出,为了便于加强对合作社的领导,为了在乡的范围内发展各种小型工业和文化教育事业,在小社合并大社以后,每一个乡领导几个农业社是适宜的。如果乡的区划较小,可以适当地合并成大乡。《意见》传达后,全国各地纷纷把小社合并成大社。

小社并大社成了以后的大型人民公社在组织规模方面的基础。

在并乡并社的同时,农业生产和建设方面更大地兴起“共产主义大协作”之风。随着跨社、跨乡、跨县等协作、支援活动的发展,劳动力在一个农业社以外大范围调动使用日益普遍。“大跃进”还要求农民群众夜以继日出工干活,为了保证出勤率和工作效率,提出了行动战斗化、组织军事化的口号。按军队编制组织农村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的做法就这样引进农业生产战线。

为了发动更多的劳动力特别是妇女劳动力参加生产劳动,又提出了举办常年的公共食堂、托儿所和幼儿园等生活服务组织,使妇女完全摆脱家务,全副精力投入集体生产。生活集体化就是在这种生产“大跃进”的形势下推行开来的。

这一期间,各地高级社的规模越并越大,不仅“四社合一”的多了。一乡一社和数乡一社的也多了。乡人民委员会机构和高级社的管理委员会合并办公,乡、社合一了。原来由乡政府分管的文教卫生、民兵武装以及社会福利等项工作,也归社的管理范围了。1958年6月,毛泽东同志曾设想:我们应该逐步地有秩序地把工(工业)、农(农业)、商(交换)、学(文化教学)、兵(民兵,即全民武装)组成一个大公社,从而成为我国社会的基本单位。[3]实际上,各地并大社也并不单纯把农业社的规模扩大。在扩大组织规模的同时,已发展为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大社。

1958年8月,毛泽东同志到河北、河南、山东等地农村视察期间,表示: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4]之后,在“人民公社好”的宣传中,各地农村迅速大办人民公社。一些省份8月底就基本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议认为:人民公社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目前形势下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并决定“大社统一定名为人民公社”。“并且要实行政社合一”,“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

中央上述决议公布后,全国农村很快出现了并大社、建公社的高潮。1958年9月下旬,毛泽东同志到长江流域的几个省巡视,又发出“人民公社应当普遍推广”的号召,[5]使已经迅速发展起来的人民公社化运动遍及全国。

农村人民公社化的速度大大超过农业合作化的速度。到1958年10月,全国74万余个高级社已经全部并转成2万多个人民公社,历时仅四个月的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终以全国农村全面建立人民公社结束。

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速度如此迅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农民群众方面因误解而产生的热情。这是因为当时把人民公社和共产主义联系起来,宣传“共产主义是天堂,人民公社是桥梁”,进入人民公社,离各取所需的共产主义就不远了。广大农民迫切希望彻底摆脱贫困,尽快过上美好富裕的生活,在极力宣传人民公社优越性的情况下,对公社寄予幻想。更多的却是由于当时的政治气氛,是不断开展起来的大鸣、大放、大辩论的政治运动,把人民公社化运动推向高潮。

二、农村人民公社初期体制和实践的结果

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使农村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发生了极大变化,和高级社相比,有很大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行“政社合一”的制度。即国家基层政权机构和劳动农民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合而为一。公社管理委员会就是乡人民委员会(即乡人民政府),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人民政府的职权。因此,人民公社不仅是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而且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组织在农村的基层单位。实际上,由于人民公社实行工、农、商、学、兵相结合,又实行政权机构和经济组织相结合,成为经济、文化、政治、军事等的统一体,从而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结构的基层单位。

政社合一主要是乡一级政权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合一。当时还提出,人民公社进一步发展将组织县联社,并同县人民委员会合而为一。

当时认为,政社合一的体制既便于集中统一的领导,又使得农业社的集体经济和乡级、县级的国有经济得到密切的结合,便利了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的过渡。而当社的规模扩大到一个乡以至几个乡的范围又实行工、农、商、学、兵相结合时,就认为乡级政权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了。

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单纯的经济组织,农业合作化后期,一些地方农业社的规模曾扩大到一乡一社,这些地方乡和社的工作逐渐混淆,很多事情应该由乡政府办理的,却直接由农业社办,增加了农业社许多负担,影响农业社本身经济工作的开展,也削弱了乡政权的作用。对这种政权机构工作和合作社工作不分的情况,当时曾加以纠正。在整顿合作社工作中曾指出,要明确党、政、社的分工,克服党、社不分和政、社不分的混乱现象,凡是属于行政职权范围的工作,应该仍由政府部门办理,不能由合作社代办。

但是,公社化过程中又逐渐实行了政社合一的做法,并得到确认。只是公社时期的政社合一主要表现为以政代社。政社合一是人民公社和高级社的一个重要区别,也是人民公社的一个特点。

2.实行“一大二公”。即人民公社的组织规模大,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高。在建立农村人民公社过程中,中央提出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又提出也可以由数乡并为一乡,组成一社,六七千户。甚至提出办万户或两万户以上的社,也不要反对。还提出,人民公社进一步发展的趋势,有可能以县为单位组成联社。公社初建时,全国平均每个公社的户数达五千多户,相当于原来每个高级社平均户数的30倍。万户以上的社各地都有。河南省遂平县卫星人民公社初期曾将全县已经办成的10个公社合并成一个大公社,户数多达84506户,拥有39万人口,114万多亩耕地。

建社初期实行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原来属于各个高级社的生产资料在并转成公社时,都无偿转归全公社这个大集体所有;社员私有的一些生产资料也收归公有。社员饲养的家畜、家禽,经营的自留地,也都作为私有制残余被取消或限制发展,有的转为公社公有。

由于政社合一,农村中原有的全民所有制的银行、商店和其他一些企业下放到公社管理,这些单位的财产下放公社使用;公社参加兴办某些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工业和其他建设事业,等等。被称为是公社集体所有制的经济增加了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

当决定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人民公社时,毛泽东同志把公社的特点概括为“一曰大,二曰公”。当时认为,社的规模大了,不仅便于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而且可以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社的规模大了,人多地多,便于进行大规模的综合性的生产建设;人多力量大,可以大办过去小社办不到的许多事情,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也容易得到解决。而公有化程度高了,则便于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

农业合作社的规模在合作化过程中虽也逐渐扩大,但到1957年,平均每个高级社也只有170户。农业合作化后期,有的地方组建的合作社规模过大,特别是把经济水平差别悬殊的村合在一起,造成贫富拉平,既不利生产,也不利团结。对此,在整顿农业社工作中,中央曾明确指出,在现有条件下,合作社的规模一般应该实行一村一社。但要因地制宜,允许有各种差别。一部分已经组织的规模过大又不适当的社,应该根据群众的要求,进行合理的调整。合作社规模确定下来之后,应当长期稳定下来,才有利于生产和建设。

农业社允许并提倡社员经营自留地,从事家庭副业生产,甚至饲养骡、马等耕畜,明文规定均属社员所有,不实行公有化,把社员家庭副业等作为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予以肯定。

但是,只经过几个月,就认为生产的“大跃进”要求扩大社的规模,也创造了办大社的条件,又提倡办大社。在提高公有化程度思想指导下,社员的自留地,家庭副业几乎都被取消。

“一大二公”成为人民公社和高级社的又一个重要区别,构成人民公社的又一个特点。“一大二公”和“政社合一”,当时被认为是人民公社优越性的集中表现。

3.实行劳动组织军事化。农村人民公社的劳动力按照军队编制,组成班、排、连、营、团,由公社统一领导,统一调配,统一指挥,采用军队大兵团作战的方式从事农业生产。

农业生产“大跃进”过程中,社与社、乡与乡、县与县之间在生产劳动方面的大协作活动很多,劳动力调动频繁,完全打破了农业社的劳动组织形式和管理办法,提倡行动战斗化和组织军事化。同时还实行全民武装,劳动力都编入各种民兵组织。民兵组织也是劳动组织,实行劳武结合,一边从事生产劳动,一边进行军事训练。军事训练时间或在生产劳动间隙,或集中利用农闲时间进行。有的地方还将青壮年组成基干民兵队伍,在生产上则是突击队伍。

农业社时期,曾努力在劳动管理,合理组织劳动,建立和健全生产责任制方面加强工作。强调建立固定的劳动组织,固定使用一定的耕畜、农具,耕种一定的土地,完成一定的生产任务。并规定这种劳动组织的规模不宜过大,一般生产队二十户左右,生产组七八户为宜。反对采用“班、排进攻”的办法,集体出工、干活一窝蜂的现象。尽管当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却总是尽量寻求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许多农业社采用把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到一个生产队或作业组,包工、包产、包费用、超产奖励的“四固定”、“三包一奖”的办法从事生产。

公社化时期认为,随着农民社会主义觉悟的提高,农民会自觉搞好集体生产,无须靠各种制度约束。农业社那一套生产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生产“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这种组织的需要。大兵团作战这种方式,便于在大范围统一调动和使用劳动力,便于做到行动战斗化,有利于发展生产。因此,它是最适合“大跃进”需要的办法。

组织军事化和大兵团作战的方式成为农村人民公社在组织生产劳动方面的明显特征。

4.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农村人民公社用于社员分配的总额中,一部分采用工资的形式分配,一部分则按人口平均供给。工资部分许多公社采用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即按体力强弱和技术高低等条件,把全体劳动力分等定级,再结合实际劳动情况发放工资,工资标准则依各公社的收入水平确定,按月或不定期发放。供给部分一般实行伙食供给制,即对社员的口粮依以人定量为标准,副食按人平均,由公社供给,不计价格,也就是“吃饭不要钱”。许多地方还一度实行“放开肚子吃饭”,粮食不仅不计价,也不计量。除伙食供给制外,不少公社还实行基本生活费用均由公社包干的办法。因此,在社员分配中,供给部分占的比重很大。一般在70%~80%,工资部分比例很小。早期建立的河南新乡县七里营公社当时就曾实行定级工资和生活供给相结合的办法。对全体社员实行包括吃饭、穿衣、医疗、卫生、学习、娱乐以及婚、丧、嫁、娶在内的16项费用,均由公社包干支付的“十六包”,在满足公社全体人员生活基本需要的基础上再实行定级工资制。致使供给部分在社员分配总额中占75.4%,工资部分只占24.6%。由于工资总额不多,每个劳动力的月工资标准很低,全社五个等级的劳动力中,一级劳动月工资仅3元,五级劳动力月工资1元,级差仅0.5元。

农业合作社的社员分配,一直采用劳动日即劳动工分制度,每个社员均按他所做的劳动日取得报酬。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以后,社员口粮采取“以人定量”的办法,由合作社定量供应,但粮食的价款要从社员劳动所得中扣除。只对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病、残社员给以适当的照顾,保证供给他们吃、穿、用等,使他们生活有所依靠。

人民公社的分配制度,当时被错误地看成是在社会主义分配方式上的一个创举,特别是“吃饭不要钱”的供给制,使广大农民得到了最重要和最可靠的社会保险,具有共产主义的萌芽,或带有共产主义因素。所以能实行这种分配制度,当时认为,是因为人民公社具备了这种物质基础,可以满足社员群众迫切希望改善生活的要求。当时还提出,随着社会产品的不断丰富,公社在社员分配中的供给部分要逐步由少到多,供给标准也要由低到高。

5.实行生活集体化。即普遍建立公共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等设施,把社员都组织到集体生活中去,其中以公共食堂为主要内容。农村人民公社社社队队办公共食堂,社员的口粮、柴草等全部由食堂掌握,食堂统一办伙食,所有人都到食堂吃饭或从公共伙房领饭,社员户不再起伙做饭。许多公社办托儿所、幼儿园,有的公社把适龄儿童全部组织起来,食宿都在托儿所或幼儿园,有的则只实行日托。许多公社办敬老院,全体老人都住到一起,还有些公社办青壮年的红专学校,将青壮年单独编队编组,集体食宿、集体出工劳动、集体军训、集体学习、集体开展文体活动等。

农业合作社时期,社员户基本上已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但仍然是一个生活单位。除少数合作社农忙时组织临时食堂、托儿所,解决部分社员的一时困难外,社员还是一家一户为单位生活。社员的口粮、柴草等都分配到户,由各户自理,自由支配。

生产“大跃进”以后,由于社员劳动的地点和时间经常变动,又强调行动战斗化,社员收工后再各自回家做饭,劳动之余照顾小孩等都非常困难,在这种劳动安排下,公共食堂、托儿所设施的普遍建立被视为客观必然。

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当时认为,生活集体化不仅是生产的客观需要,还有利于培养人们的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一家一户为单位的生活方式,则使人们眼光狭窄,在人们头脑中培植自私自利的观念,是同社会主义集体大生产相矛盾的。此外,还认为生活集体化是家务劳动社会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可以使妇女摆脱围着“锅台、炕台、磨台”转的命运,从繁重的家庭劳动中解放出来,是妇女的又一次解放。

以上就是农村人民公社初建时的特点。当时采取的消灭私有制残余,小集体合并成大集体,以及提出集体所有制很快就会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等在所有制结构方面的改变,都是为着尽快实现单一的公有制形式,以便进一步过渡到共产主义。当时认为,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中,已经包含的全民所有制成分,将在不断发展中继续增长,逐步代替集体所有制。而且这个过程有些地方可能在三、四年内完成,有的地方也只需五、六年或者再长一些时间。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以后,再经过若干年,我国就将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并预示,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当时,把人民公社实行的供给制,也看成是为实现完全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分配原则作准备。因此认为,人民公社是加快社会主义建设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并将发展成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单位。

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时,认为它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我国政治和经济发展的产物。主要基础是我国农业生产全面的不断的跃进和五亿农民越来越高的政治觉悟。依据是:空前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和其他新的农业技术措施,出现了农业生产飞跃发展的形势,农产品产量成倍、几倍、十几倍、几十倍地增长;农民已经发生了有史以来的根本变化,斤斤计较个人得失的个人主义或只顾本队、本社、本乡、本县的本位主义,已经大大削弱。城乡协作,工农协作,大公无私,互相支援的共产主义行动,已经大大发展。不能再用过时的衡量个体农民的尺度来衡量合作农民,不能认为农民这也不能接受,那也不能接受。当时尤其强调农民觉悟这个因素,认为人民公社所以能迅速发展,绝不仅仅是由于经济的原因,没有农民的政治觉悟作基础,人民公社运动的发展就是不可能和不可理解的。

实践的结果却证明,上述估计严重脱离我国当时的实际,人民公社化运动和公社初期的做法,给生产和生活造成极大困难。

“政社合一”的体制使农民集体所有制经济直接受控于基层政权,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经常受到侵犯,公社领导还往往采用行政手段指挥一切,大大助长了当时已经盛行的瞎指挥和强迫命令等不正之风。

“一大二公”要求原来属于各个高级社的生产资料无偿转归全公社所有,实行单一的社有制。全公社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负盈亏,统一分配。实际上是公社无偿占有各个高级社的人、财、物,抹杀了原来各个高级社之间的经济差别,使“共产风”泛滥。还由于一切都强调全社统一领导,权力过于集中,管理上出现许多混乱。同时,由于强调向全民所有制过渡,规定社的公共积累应该有一部分交由县以上的机关统筹举办地方性的和全民性的生产事业和福利事业,致使在更大的范围内无偿调用集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大兵团作战”的办法完全违背农业生产的客观要求,实际上使农业生产处于无人负责的状态。又使少数人完全掌握生产的指挥权,以致出现了“瞎指挥”,对农业生产造成极大的危害。

“吃饭不要钱”不仅缺乏真实的物质基础,更在于它完全否定了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的原则,又把平均主义当做共产主义的分配加以赞颂,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

无偿调用各个组织的人、财、物,搞所谓“共产主义大协作”和供给制导致否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既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活跃发展。也挫伤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生活集体化”实际上是否定家庭作为一个生活单位的存在。在公有化和集体化思想指导下,不仅社员家庭副业基本上被取消,社员饲养的猪、鸡不少被无偿归公,由公社集中办“万猪场”、“万鸡山”等,社员的生活资料如炊具、桌椅等不少也被公社无偿调到公共食堂使用,给社员生活造成很多困难。

人民公社这种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公有化程度很高的所有制结构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与当时的“大跃进”结合在一起,造成农业生产大幅度下降,农民生活极度困苦。

从几种主要农产品总产量看,1960年和1957年比较,粮食、棉花、油料的总产量分别减少26.4%、35.2%和53.8%,大牲畜和生猪的年末存栏数分别下降12.5%和43.6%,单就粮食总产量看,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年平均增长3.5%,1957年达到19505万吨,比1952年增产19%。“大跃进”的结果,1959年比1958年减产15%,1960年又比1959年减产15.6%,这一年的粮食总产量还不如解放初期1951年的水平。

农业的大幅度减产,直接影响人民的消费水平,1960年全国城乡居民平均每人消费的粮食只有327.24斤,食用植物油3.74斤,猪肉3.06斤,鲜蛋0.97斤,分别比1957年减少19.5%、22.8%、70%和61.4%。同年,乡村居民的消费水平比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还低,除鲜蛋略多,为1.04斤外,粮食仅311.99斤,食用植物油2.86斤,猪肉2.44斤。

更严重的还在于,对上述这些显而易见的状况,当时却不去正视,反而要求跃进再跃进。以致高指标、浮夸风严重泛滥,又以假当真,去安排国民经济的发展计划,致使国民经济各部门比例严重失调,造成更加困难的局面。在农业这个基础遭到严重破坏、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得不到保证的时候,1960年国民收入中积累率却由1957年的24.9%提高到39.6%(1959年高达43.8%)。和农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重工业的高速发展。1960年农业总产值仅相当于1952年的96.4%,而重工业总产值却相当于1952年的1035.8倍。在当时的生产条件下,工业的大发展首先导致工业劳动者队伍的膨胀,进而造成农业劳动力非正常转移,加重了农业的负担。使已经遭到严重破坏的农业陷入更加困难的境地。

以上仅仅是“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的实践反映出的一些看得见的后果。至于因公社的实践在人们认识上造成的混乱,和由此引起的错误做法造成的其他一些损失,却是无法用数字所能说明的。特别是,“左”的错误的影响长期未能肃清,给以后的农村工作造成很大危害。

三、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调整和改革

人民公社建立不久暴露出的各种问题,迫使对它进行全面调整。调整工作从1958年冬开始,到1962年基本告一段落。其中有过反复,也不够彻底,但和公社初期体制比较,有很大变化。因为它开始纠正错误,在当时也曾起了积极作用。

对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调整,是在对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重新认识[6]以后开始的。

1.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问题。1958年年底,虽然仍然强调全民所有制比集体所有制更进步,各地应当普遍建立县联社,逐步促进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但是,已认识到农业生产合作社变为人民公社,并不等于已经把农村中的集体所有制变成了全民所有制。在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可以直接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按照整个国家经济的需要作统一的合理的分配,对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却不能这样做之后,强调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迟早,取决于生产发展的水平和人民觉悟的水平这些客观条件,而不能听凭人们主观的愿望,想迟就迟,想早就早。只有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分期分批地实现,从而纠正了把成立公社和实现全民所有制混为一谈,企图在农村中过早地否定集体所有制,急于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错误认识和做法。上述认识尽管还有历史的局限性,当时却有利于限制无偿调拨公社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利于所有制结构的调整。

2.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问题。明确认识到由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变为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并不等于由社会主义变为共产主义。农业生产合作社变为人民公社,不等于由社会主义变为共产主义。由社会主义变为共产主义,比由集体所有制变为全民所有制,需要经过更长的时间,必须以一定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而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还很低,就是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可以有很大改变,但是离全国高度工业化、农业机械化和电气化的目标,还将有不小的距离,至于离社会产品极大丰富,劳动强度大大减轻,劳动时间大大缩短,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逐步消失等目标,还有更长的距离。因此,不应该轻率地宣布农村人民公社“立即进入共产主义”。从而批判了企图超越社会主义阶段而跳入共产主义阶段的空想。

3.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问题。在认识到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是一个相当长的发展过程的同时,明确了在整个过渡时期,社会的性质仍然是社会主义的,分配方面应该遵循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即“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产主义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只有在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以后才可能实现。没有这个条件而否定按劳分配的原则,只能妨害人们劳动的积极性,不利于生产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产品的增加,也不利于促进共产主义的实现。在条件不成熟的时候,勉强实行共产主义的原则,不仅将大大降低共产主义在人民心目中的标准,使共产主义伟大理想受到歪曲和庸俗化,还将助长小资产阶级的平均主义倾向,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据此提出,在人民公社社员收入中,按劳分配的工资部分,在长时间内,必须占重要地位,在一段时间内还要占主要地位。为了调动社员劳动的积极性,还必须努力使社员所得的工资逐步增加,并且要比供给部分增加得更快,还特别指出,即使已经由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但在社会产品还没有丰足到可以实现按需分配的时候则仍然需要实行按劳分配制度。这就为人民公社社员分配制度的调整,奠定了理论基础。

4.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问题。1958年11月,毛泽东同志在第一次郑州会议上指出,在社会主义时期,废除商品是违背经济规律的,我们不能避开一切还有积极意义的诸如商品、价值法则等经济范畴,而必须使用它们来为社会主义服务。中国是商品生产很不发达的一个国家,商品生产不是要消灭,而是要大大发展。他还特别强调,为了团结几亿农民,必须发展商品交换。废除商业和对农产品实行调拨,就是剥夺农民。1959年2月,他在第二次郑州会议上又指出,在队与队、社与社、社与国家之间,在经济上只能是商品交换关系。据此提出了在一个必要的历史时期内,人民公社的商品生产,以及国家和公社、公社和公社之间的商品交换,必须有一个很大的发展。把继续发展商品生产,看成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这就批判了企图过早地取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过早地否定商品、价值、货币、价格的积极作用的错误。

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开始了对公社体制的调整。从1958年冬整顿人民公社工作开始到1959年夏季,调整工作一直在反对“左”的错误的指导思想下开展。1959年7月中旬,在庐山召开的党的八届八中全会后期,由于毛泽东同志错误地发动了对所谓右倾机会主义的批判,继而又在全国开展了反右倾运动,以致中断了对“左”的错误的批判,人民公社的调整工作不仅无法继续,反而使公社化期间盛行的“共产风”和“大跃进”风又蔓延起来。到1960年秋,在“左”的错误造成更严重的危害时,才又重新开始调整公社的体制。

可以明显看出,这个时期的调整工作,是在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中逐步展开的。几个主要方面的调整如下:

1.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方面。主要生产资料由基本属于全公社所有改成基本属于生产大队所有,又从大队所有改成基本属于生产队所有,即由基本社有制变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公社内部各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公社化以前,各高级社之间由于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经营内容和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别,经济基础不一样,客观上存在着富队和穷队。改建人民公社时,看到这种差别,中央也曾指出,在并大社过程中,要承认这种差别。但同时,又提倡发扬共产主义精神,反对本位主义和个人主义。提出不要采取算细账、找平补齐的办法,不要去斤斤计算小事。[7]公社成立后,实行基本社有制,生产资料归全社公有,收入在全社统一分配,完全否定了穷、富差别,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

1958年冬整社时,曾对公社的管理体制进行调整。提出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制度,即建立公社、管理区(或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机构,分级管理的办法。强调在公社统一领导下,应当使管理区(或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在组织生产和基本建设、管理财务、管理生活福利事业等方面,有必要的权力,以利于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但是又规定公社仍然是一个统负盈亏的单位,管理区只是公社的派出机构,生产队是组织劳动的基本单位。[8]这次调整只是对管理权限过分集中在公社管理委员会作适当改变,试图用分权的办法调动管理区和生产队的积极性,并没有触及生产资料所有权。

1959年2月,在第二次郑州会议上总结公社的实践和问题时,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在生产关系的改进方面,即是说,在公社所有制问题方面,前进得过远了一点。人民公社一成立,各生产队的生产资料、人力、产品就都由公社领导机关直接支配;在公社范围内实行食宿拉平,平均分配;对生产队的财产无代价地上调;银行也把许多农村中的贷款一律收回,形成“一平、二调、三收款”,引起广大农民很大的恐慌。这是导致我们跟农民的关系在一些事情上存在着一种相当紧张的状态的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在指出了上述错误之后,毛泽东同志认为,当时还存在于公社中的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大体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的所有制具有极大的重要性。指出:六中全会的决议写明了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经过的发展阶段,但是没有写明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也需要有一个发展过程,这是一个缺点。因为当时我们还不认识这个问题。他还明确提出:在公社内,由队的小集体所有制到社的大集体所有制,需要有一个发展过程。由不完全的公社所有制走向完全的、单一的公社所有制,是一个把较穷的生产队提高到较富的生产队的水平的过程,又是一个扩大公社的积累,发展公社的工业和实现农业机械化、电气化,实现公社工业化和国家工业化的过程。也就是:需要公社有强大的经济力量,需要各个生产队发展水平大体趋于平衡。完成这个必不可少的发展过程,需要较多的时间。而目前公社所有制除了公社直接所有的部分以外,还存在着生产大队(管理区)所有制和生产队所有制。因此只能基本队有,部分社有,然后逐步变为基本社有,部分队有。他认为,初建的公社只是“联邦政府”,到“统一政府”要逐步过渡。

毛泽东同志上述意见,是那个时期调整公社体制的纲领性的指导意见。

1959年3月,中央把调整公社内部的大集体和小集体的关系,作为一个极端重要的问题。提出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的生产大队[9]所有制为公社的主要基础,生产大队作为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的体制。生产大队要下放一部分职权给它下属的生产队,实行公社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的办法。[10]

1959年4月,中央肯定了上述意见,而且指出“基本队有制、部分社有制的情况不能很快改变”。将来改变时,在经济上必须做到不使任何一个生产队和任何一个人吃亏,而只能使他们较之以前更有益处;在政治上必须是社员群众自愿。在确定以生产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同时,还确定大队下面的生产队(或称生产小队)是生产单位,它也应当有部分的所有制和一定的管理权限,以便提高这一级组织的积极性和责任心。[11]

根据上述精神,1959年春夏各地陆续着手调整公社内部所有制关系,改变基本核算单位。

但是,1959年7月,党的八届八中全会(庐山会议)后期,由于毛泽东同志错误地发动了对彭德怀等同志的批判,继而在全党、全国开展“反右倾”斗争,把“右倾机会主义思想”当做主要的危险,以致中断了纠正“左”的错误的进程。

在庆祝农村人民公社成立一周年活动中,又着力宣传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优越性。提倡积极发展社有经济,以便尽快实现从基本队有制向基本社有制过渡,有的地方已又过渡到社有制,实际上是恢复到公社初期的体制。同时,还开展了庆祝农业生产“大跃进”、“大丰收”的活动,又一次掀起“大办”各种事业的热潮,公社化时期的“共产风”又刮起来,使生产队的所有权得不到保障。

纠“左”的反复使农村形势进一步恶化,迫使对公社体制重新考虑调整。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再一次指出公社应该建立以生产队(有的地方叫管理区或者生产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而且必须在一个长时间内稳定下来,不容许对它有任何侵犯。同时,又再次肯定生产队下面的生产小队应该有小部分所有制,以利于调动小队干部和社员的积极性。

针对一些地方一直没有纠正“共产风”的错误,中央指出,公社化初期产生的一平二调的“共产风”,严重破坏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公社三级所有制,破坏农业生产力,犯了剥夺农民的错误,必须坚决纠正。还规定凡是公社化以来平调的人、财、物都必须清理退赔。

中央的上述精神,通过整社得到贯彻。至此,以相当于原来高级社的生产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确定下来,基本上承认了原来各个高级社之间的差别,调整了公社和生产大队之间的关系,对克服生产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起了一定作用。

同时,各地陆续清理并退赔了部分公社化时平调生产队的财物。从另一个方面承认了各小集体之间的差别。

但是,由于高级社是由若干个初级社并成,在并转过程中没有解决各初级社之间的差别。也就是说,在大集体内各个小集体之间贫富拉平的问题在高级社时期就存在。当实行以生产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大队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统一分配时,大队内部各生产队(大多相当于原初级社的规模)之间平均主义的问题突出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初期采取生产队向生产大队包产的办法,把超产的大部分留给各生产队自行分配。同时强调尊重生产队在组织生产和社员生活方面的自主权,试图通过这些措施调动生产队的积极性。可是由于没有触及生产资料所有权,生产队之间的矛盾未能彻底解决。

1961年3月,毛泽东同志也觉察到这个问题,指出不解决大队内部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不能真正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中央在发给全党讨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信中,也把解决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作为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提出。经过调查,1961年9月,毛泽东同志明确提出: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队,即基本核算单位,应该改为生产队而不是生产大队。10月,中央就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指示各地调查研究和选点试验。到1962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明确宣布把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放到生产队,建立以生产队的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为了使这种体制能在一个长时期内稳定下来,中央甚至提出至少三十年内不变,以防止有的地方把它看成是一项临时性的措施,一种权宜之计。而且指出,在把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以后,农业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将主要从生产队表现出来。这样,公社内部各个小集体之间的矛盾,经过多次调整基本解决。公社的这种体制,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2]中得到确认。全国除少数地方仍实行以生产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外,绝大多数都实行了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并相对稳定下来。

公社体制调整以后,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经讨论确定下来的山林、水面和草原以及原来属于生产队所有的耕畜、农具和体制调整时确定归生产队所有的耕畜、农具,都属生产队集体所有。生产队范围内的劳动力,都由生产队支配。生产队对它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收益的分配,有自主权。以上各项公社和生产大队都不能无偿抽调,以维护生产队作为独立的基本核算单位的权利。

在调整公社所有制关系的过程中,从承认差别和便于管理出发,社、队的规模普遍划小了。1962年和1959年比较,每个公社的平均户数由5000多户减到1800多户,每个生产大队的平均户数由250户减到190户,每个生产队的平均户数由39户减到24户。

公社所有制关系和规模的调整,解决了公社的核心问题。

2.生产管理方面。由公社统一调配劳动力,按军队编制实行“大兵团作战”,调整成在生产队范围内按生产的需要建立劳动组织和生产责任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管理过分集中和生产劳动中的“大呼隆”、“一窝蜂”。

公社化时,由于强调共产主义协作,农业生产中突击性劳动很多。1958年秋后的大炼钢铁和连续几个冬春大兴农田水利建设,又使劳动力在大范围内调动频繁,实际上农业生产经常处于混乱和无人负责的状况之中。

1958年冬季整社时,曾把改善经营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其中又主要强调改进生产管理工作。针对公社化以后生产劳动方面存在的弊病,1959年年初提出在公社管理方面,必须实行定额管理制度和生产责任制。就是在组织某些突击劳动中,也必须保持管理区、生产队有相对固定的劳动力,以便继续进行经常性生产。批判了以为公社化了,生产责任制就可有可无的错误认识和做法。指出“大兵团作战”只能是一种临时的突击的劳动组织形式和生产方法,公社应该以经常性的专业生产队和综合生产队为主,结合必要的劳力互相支援的协作。还特别指出,即使在大协作大兵团作战中,责任制同样是不可缺少的一种制度。

在建立生产责任制过程中有的社队采用了高级社时期的“三包一奖”制,有的还采用包工到户和包产到户的办法。

然而在1959年秋季开始的“反右倾”运动中,不仅重新宣传大兵团作战的优越性,还极力推行“丰产方”的做法。即把小块的、不整齐的土地统一规划整理后,连成数百亩、数千亩,甚至上万亩的大片方田,种植同一种作物,统一制定技术措施,以求提高农作物产量。花大量人力、物力把土地联成一个大的整体,统一领导,统一行动。方联方、方套方,有的还在丰产方内建立试验田、中心方、红专学校、农具修配站、方田食堂等,把它看成是一项改造小农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大生产的革命。丰产方的推行,突破了以生产队为单位的小集体经营,甚至打破了生产大队、公社的界线,出现了队队联营、社队合营、公社经营等经营管理形式,又向大规模的集体经营发展。实际上否定了1959年春季开始对公社管理体制的调整。又逐渐恢复到全社统一经营的做法。

在“反右倾”运动中,还把实行包产到户看做“农村中出现的一股右倾歪风”,“是猖狂反对社会主义道路的逆流”,所以“是极端落后、倒退、反动的做法”,是“毒草”,“必须连根拔掉”。为了避免滑向包产到户,有的地方规定不再实行包产到组和田间管理包到户的办法,认为集体劳动永远是人民公社的基本的劳动方式,因而否定了包产到户的办法,甚至否定了包工到户和包产到组。

在重新开始纠正“左”的错误以后,对公社的生产管理又重新强调建立和健全生产责任制,提倡采用“三包一奖”、“四固定”的办法。针对“丰产方”运动,中央指出,组织生产和建立丰产方,应该以生产队为单位进行。不要打乱生产队的“四固定”,实行所谓“大兵团作战”,组织“大丰产方”,已经组织的“大丰产方”,也要以生产队为单位分别算账。需要调整插花地时,也要使各队之间互不吃亏。[13]从而制止了丰产方的推行。

1962年,随着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一级,生产责任制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在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体制下,把生产队作为组织生产的单位,提倡生产队向生产大队包工、包产、包费用,产品仍由大队统一分配。后来却认为,这种办法存在着组织生产的单位和组织分配的单位不一致的矛盾。当确定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时,中央规定,生产队下面,不应再有包产单位。否则就会把生产的基本单位划得很小,又会出现生产单位和分配单位分离的不合理的状况。[14]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只提出生产队下面可以划分固定的或者临时的作业组,实行小段的、季节的或者常年的包工,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实际上限制了包产制的实行。

关于包产到户的办法,此时仍然采取否定的态度。例如安徽实行的“责任田”就曾受到严厉批判,被强行禁止。有的省甚至认为,生产队实行常年固定责任片或进行常年包工的做法,容易导致包产到组或包产到户,不宜采用。而主张只组织临时作业组。[15]

可见,在生产管理方面,这个时期虽然在克服公社化时采用的“大兵团作战”造成的混乱,逐渐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但由于“左”的思想的禁锢,调整工作受到很大限制,生产“大呼隆”的弊病未能得到彻底解决。

3.分配制度方面。对分配给社员个人消费的部分,由以供给制为主的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调整为按劳动工分分配的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社员与社员之间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农村人民公社初建时,许多公社实行的对社员生活几乎全部按人平均供给的办法,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基本解决了队与队之间的平均主义之后,社员与社员之间分配上的这种平均主义突出了。为了解决这种矛盾,中央曾提出控制供给部分、增加工资部分的办法,两者的比例则以各公社生产发展的不同情况决定。掌握的原则是:注意尽量不使劳力强而人口少的户减少收入,一般的,要使90%以上的社员收入比上年有所增加,其余社员也不致减少收入。为此,在现有条件下,供给范围不宜过宽,随着生产的发展,工资部分要逐步增长。为体现多劳多得,中央还提出工资等级之间要有一定的级差。尽管如此,由于分配的总额有限,供给部分很大,平均主义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在“反右倾”运动中再次宣传公社实行供给制的好处,致使分配上的问题无法纠正。

鉴于供给制带来的矛盾,1960年冬整社时,中央规定在社员分配中供给和工资部分的比例为“三七开”,即供给部分控制在30%以内,在这个比例之内,能实行伙食供给的就实行伙食供给,不足以实行伙食供给的,就实行粮食供给或粮食半供给。工资部分要达到70%,使劳动力强,出工多的社员可以得到较多的收入。

尽管如此,由于按人平均供给部分实际上还占相当大的比例,平均主义并未得到克服。

直至1962年春,在确定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同时,才不再提倡实行供给制。而强调采用农业社时期采用的评工记分办法,提出要搞好劳动定额,按社员的劳动量计算劳动报酬。分给社员的粮食,也提倡采用基本口粮和按劳动工分相结合的办法分配(即分配给社员的粮食中,半数或70%左右按人定量分配,保证基本口粮需要,其余部分按劳动工分分配。保证劳动力强、出工多的社员可以多得),或采用按劳动工分加照顾的办法分配(即分配给社员的粮食全部按每个社员实际劳动工分分配,只对少数困难户如人口多劳动力少或伤病者给以照顾)。经过几次调整,实际上已经取消了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在当时,对调动社员的积极性起过积极作用。

4.社员家庭副业生产方面。由把它看做是私有制残余加以消灭,到肯定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允许和鼓励发展。

人民公社建立时采取的取消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生产的做法,完全违背发展经济的客观需要,绐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造成更多的困难。在对公社各方面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中,不仅设法调动农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积极性,还注意了调动农民发展家庭副业生产的积极性。

1958年冬季整社时,开始提出,社员可以保留宅旁的零星树木、小农具、小工具、小家畜和家禽等;也可以在不妨碍参加集体劳动的条件下,继续经营一些家庭小副业。

农业社时,养猪历来是社员一项重要的家庭副业。公社化期间,把农民多养猪看成会滋生资本主义倾向、分散精力,影响集体经济的发展。因此把社员私有私养的猪转为集体公有公养,结果使生猪大量死亡,饲养量减少。为了扭转这种局面,1959年5月,中央提出养猪必须公养和私养并重的方针。并相应作出恢复社员自留地和分配饲料地的规定,以利社员发展私人养猪业。为了解除农民的思想顾虑,还特别强调:发展社员家庭副业,允许大集体当中的小私有存在,并不是什么发展资本主义。

但是,在“反右倾”运动中,又否定了上述调整。对养猪业则又大力提倡集体饲养的优越性,提出要坚持集体饲养为主,私人饲养为辅的方针,并掀起大办大型集体猪场的高潮。这个时期,国家和公社饲养的生猪占了全国生猪饲养头数的64%左右。[16]由于饲养管理不善,结果仍然造成生猪大量死亡。1960年秋以后才又逐渐改变这种不切实际的做法。

1960年冬季,中央重申应该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并指出以后不得将社员的自留地收归公有,也不得任意调换社员的自留地,对自留地上的收获物,也明确归社员个人支配。同时还鼓励社员饲养少量的猪、羊和家禽,培育好屋前屋后的零星果木,经营小规模的家庭副业。

为了进一步调动社员发展家庭副业生产的积极性,在1961年3月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中,专门列了“社员家庭副业”一章,对社员发展家庭副业作了些具体规定,使社员有章可循。1962年9月,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除了重申已有的规定,又对家庭副业的经营内容,产品收入等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并提出要在产、供、销各方面给社员户以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经过调整,社员家庭副业生产重新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左”的指导思想未能彻底纠正,对社员发展家庭副业还有很多限制,如要在保证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允许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从事家庭副业生产,社员来自家庭副业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不能太大(不超过30%)等,使它很难得到充分发展。

5.社员生活方面。从强调生活集体化,人人进公共食堂,劳动中大干苦干,到解散公共食堂,注意劳逸结合,恢复农民正常的家庭生活。

公社化以后,农民家庭停火断炊,社员入公共食堂,是当时生活集体化的重要标志。它既不符合现阶段农民的生活习惯,又缺乏必要的物质条件。在生产下降,粮食、副食短缺时期,公共食堂长时间以“瓜、菜、代(代食品)”定量供应社员伙食,社员家庭又由于缺乏起码的物质条件无法补充调剂,农民生活水平十分低下,更引起社员对公共食堂的普遍不满。同期,在生产劳动方面却号召拼命苦干,保持持续“跃进”形势,多数社员夜以继日出工,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动力质量明显下降,难以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

基于上述状况,中央在调整公社体制过程中,着手解决社员生活问题。其中突出解决公共食堂问题。1958年冬季,有的地方已经明显出现继续办公共食堂的困难,当时在政策上却仍然坚持要办。只提出加强工作,改善伙食,比如食堂要经营菜园、豆腐坊、粉坊、酱园,要养猪、羊、鸡、鸭等,增加副食品种,要实行民主管理等,试图通过这些办法把食堂办下去。并允许某些社员比如老人、小孩、病人、孕产妇和哺乳母亲可以在家做饭。实际上,各地几乎没有执行上述规定。

针对实际存在的强制社员参加集体食堂和一度实行“放开肚子吃饭”的做法,1959年夏收以后,曾采取稍为灵活的措施,即可以“粮食分配到户、各人自愿参加、口粮依人定量、节余全部归己”。虽仍强调要积极办好,同时也提出要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不愿意参加食堂的人可以退出,领取粮食,回家自办伙食。

然而,“反右倾”运动中,把公共食堂看做社会主义在农村的一个阵地,是发展社会主义生活方式和巩固人民公社的一个重要方面。而把对公共食堂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的人,当做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把不愿加入食堂的人看成是反对人民公社的富裕中农加以批判。同时极力宣传公共食堂的优越性,提倡必须办好。对粮食的分配改为指标到户,实物到食堂,凭票吃饭,节约归己的办法。但是,由于粮食生产逐年下降,社员消费水平也随之降低,公共食堂实际上越来越办不下去。

尽管如此,这时仍然主张食堂制,不允许社员分户起伙。为了缓和群众的不满情绪,作出要坚决兑现“节约归己”的规定,节余部分社员愿意要粮的发粮,愿意折款取现金的给现金。还规定北方地区,在严寒季节和燃料缺乏的地方,可以允许采取由食堂统一管理,由各户分散做饭的临时办法,以解决社员家庭取暖的需要。在当时粮食紧缺,以瓜、菜、代度日的情况下,粮食节余只是一句空话。后一种松动的办法又规定需经县委批准,真正执行的地方很少。

直至1961年6月,中央才决心改变坚持要办食堂的规定,提出了生产队办不办食堂,可以完全由社员讨论决定。还提出,凡是要办食堂的,都办社员的合伙食堂。实行自愿参加、自由结合、自己管理、自负开销和自由退出的原则。社员的口粮,不论办不办食堂,都分配到户,由社员自由支配。[17]

公社化以后,社员常年加入公共食堂并非自愿。当宣布可以自由选择时,广大农民纷纷表示愿意分户起伙。这样,公社化以来一直强制推行的公共食堂,至此普遍解散了。有的地方的群众把解散公共食堂、允许社员分户起伙当成是获得了第二次解放、“松了绑”。解散了食堂,公社社员生活集体化的主要内容也就不存在了。

这个时期,在社员生活方面还提出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劳逸结合,解决“大跃进”以后长期存在的,社员劳动时间过长,强度过大,过于劳累的状况,以便休养生息。

此外,这个时期还陆续退赔了一部分公社化过程中无偿占用的社员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并宣布社员个人的一切生活资料,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这就为社员重新恢复家庭正常生活创造了必要的物质条件。

经过上述各方面的调整,改变了人民公社初期的体制,在当时受到农民的欢迎,调动了社员的积极性。“大跃进”和公社化运动对农业生产造成的严重破坏初步得到制止,开始扭转1958年以后出现的三年困难的局面,使农业走上恢复和发展的新路。农村的复苏,还为1963年开始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的三年调整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

以1965年和开始恢复的1962年比较,粮食、棉花、油料的总产量分别增长了21.6%、179.7%和80.9%,生猪年末存栏数增长67%、而肥猪出栏数增长183%,大牲畜年末头数也增长20%。

遗憾的是,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动乱,把六十年代初期的调整当做右倾的表现加以批判,又宣扬公社化那一套“左”的政策和具体做法。特别是把当时成为“左”的典型的大寨大队树为榜样,使“左”倾错误又一次泛滥。

在公社三级体制和规模方面,主要表现为急于否定以生产队所有为基础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和扩大社队规模。在庆祝人民公社成立十周年后,又大力宣传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优越性。一些地方又把以生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改变为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据11个省、市区统计,1962年调整后保留下来的,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大队数仅占大队总数的5%,在1968年、1969年期间在生产队向生产大队“过渡”之后,1970年比重增至14%。1970年年底召开的北方农业会议,批评了这种过渡之后,制止了这股“过渡”风,已经过渡的地方也作了一些调整,到1975年9月比重下降到9.2%。但是在1975年和1976年召开的两次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之后,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又有一些地方合并生产队,改为大队核算。1977年11月仍是11个省、市、区的统计,大队核算的比重又上升为11.2%,其中山西省达39.9%。1977年冬至1978年春期间,又一次掀起“过渡”风。全国绝大多数地方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比重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有的县甚至全部改为大队核算,山西省的比重上升到47.2%。

以1977年和1962年相比,全国平均公社、大队和生产队的规模也分别扩大了80.3%、30.9%和50%,分别达到3232户、250户和136户。

在社员分配和劳动管理方面。主要是否定必须尽量依据社员为集体提供的劳动量进行分配的原则,大力推行大寨大队实行的“一心为公劳动,自报公议工分”的办法,用当时“左”的标准评定社员的思想觉悟、政治表现,把它作为评定社员应得报酬的主要依据。理由是,思想好为集体劳动一定好。

这个时期,把生产任责制,特别是联产责任制视为资本主义、修正主义的货色。把评工记分、劳动定额管理等也作为“工分挂帅”批判,致使农业生产劳动上干活“大呼隆”和分配上“大锅饭”的平均主义普遍且严重存在。为了防止社员之间收入“差别悬殊”,有的地方还规定了社员所得的最高限额。如每人每年口粮标准不得超过500斤,每个劳动日值最高不超过1.50元等,使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更加严重。

在社员家庭副业方面。集中表现为把社员家庭副业当做“资本主义尾巴”来割,许多地方限制社员饲养家畜、家禽的品种、数量,对超过规定者采取极其粗暴的乱抓、乱罚、乱砍的手段,有的地方甚至规定社员不许从事任何家庭副业生产。对社员的自留地,有的地方限制种植作物的品种、不准收获物进入集市出售,有的则把自留地收归集体统一耕种。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做法,是公社体制调整过程中的大反复。结果,又一次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农业生产长期徘徊不前,农村经济萧条,许多地方的农民收入低下,生活贫困。在1965~1976年期间,平均每个社员全年从集体分得的收入都只有五六十元。1976年全国平均仅为62.8元,每月仅有5.2元。其中现金部分占23.7%,即每人全年仅14.9元,每月仅有1.2元。同年,平均每人分配在50元以下的基本核算单位占了总数的41%。这一时期,粮食总产量虽然没有下降,但由于采取毁林开荒、垦草种粮、围湖造田等办法发展粮食生产,使自然资源遭受破坏,造成极为严重的恶果。

从农村人民公社20年的实践可以看出,虽然其间公社体制经过多次调整,但是始终没有摆脱“政社合一”和“一大二公”的体制。把建设初期实行的基本社有制调整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并不是否定“一大二公”的体制,只是认为当时条件还不成熟。在具备了设想的条件时,还是要从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过渡到以生产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最后过渡到生产资料基本属于全公社所有,全公社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统一分配的基本社有制。基于这种指导思想,每当生产稍有发展,收入略有增加,就要扩大基本核算单位的规模,提高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导致不断出现“过渡”风。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和基本社有制比较,由于它基本承认了公社这个大集体内部各个小集体之间客观上存在的经济差别,实行了以生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有助于克服队与队之间的平均主义。但是,就公社体制的总体看,并没有根除管理上过于集中和分配上平均主义的弊病。

国家对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理应主要通过经济手段予以指导。但是,由于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公社管理机构可以凭借政权的力量直接进行行政干预。也就是,作为国家基层政权的公社一级管理机构,实际上具有直接支配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和全部经济活动的权力,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成了国家政权机构的附属物,它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得不到保障,失去了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活力。这是造成公社管理上过于集中统一弊病的一个重要原因。

人民公社内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实质上是三种不同范围联合的经济组织,应该各自管理自己的事务。它们之间本应是各自独立的不同所有者之间平等的关系,本着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经济交往,在协商的基础上开展各种合作。但是,在“政社合一”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下,它们之间却成了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公社可以下达各种指示到生产大队、生产队令其执行。同时,为了实现壮大社(公社)队(生产大队)经济完成逐级过渡的设想,公社和生产大队经常借发展社队经济的名义,无偿抽调生产队的人、财、物,生产队作为一个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它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很难得到保障。

管理上过于集中还表现在忽视了作为直接生产者的社员在生产上的经营管理权力。集体经济组织是劳动农民联合组成的,每个成员都是该组织的主人,在生产管理方面应该真正当家做主。但是,在公社实行的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下,几乎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都由少数干部作主,社员只成为单纯的劳动力被调拨使用,很少参与管理,使他们的积极性得不到发挥。又由于干部的管理能力有限,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指挥失当,影响集体经济的发展。

改变公社初期实行的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重新采用评工记分的制度,是在社员分配方面克服平均主义的一个重大步骤。但是,按劳动工分分配需要一个比较准确地衡量社员劳动量的尺度,首先需要制定劳动定额,然后再制定报酬标准。由于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定额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检查都十分困难,就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很难实行。许多社队实际上往往采取“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办法记工分,不能体现按劳取酬,未能解决社员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存在的上述弊病,是它必须从根本进行体制改革的内在原因。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从1978年开始,在陆续克服过去长期存在的“左”的错误的过程中,人们逐渐从“左”的禁锢中摆脱出来,走上一条建设的新路。在这个过程中,对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改革也逐渐展开。

初期,主要是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错误,重新肯定六十年代初期制定的方针政策。提出要继续稳定地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切实保护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特别强调,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接受国家计划指导的前提下,有权因时因地制宜地进行种植,有权决定增产措施,有权决定经营管理方法,有权分配自己的产品和现金,有权抵制任何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瞎指挥。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偿调用和占有生产队的人、财、物,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社员的劳动量计算劳动报酬,克服平均主义。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民经营家庭副业等。[18]

可以看出,上述政策措施仍然没有触及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但是,由于它否定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做法,还是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

人民公社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是在理论上澄清了一系列“左”的错误之后陆续展开的。当时,主要是在对生产责任制、政社合一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等问题的探讨中,提出了新的看法,为公社体制的全面改革奠定了基础。

针对旧体制的弊病,几年来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改革:

1.改革“政社合一”的体制。即重新建立乡政府,作为我国政权的基层单位,实行政社分设,人民公社成为单纯的经济组织,只作为我国农村中合作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政社分设工作从1979年开始,到1985年春基本结束。在建立乡政府的同时,各地在乡下面建立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办理该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村民委员会下面再设立村民小组。据1985年春统计,建乡前全国共有5.6万多个人民公社、镇,政社分开后,全国共建立9.2万多个乡(包括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建立了82万多个村民委员会。[19]

政社分设的结果,使实行了二十多年的“政社合一”结构的公社完全解体了。

2.改革“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政社合一”体制的改革,使公社管理职能发生很大变化,从而改变了原来公社内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之间上下级行政隶属的关系。在许多地方,随着“政社合一”体制的改革,原来公社内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都不再成为公社中的一级组织存在,而分别成为独立的经济组织,从而改变了原来设想的只能在原公社范围内实行生产队向生产大队再向公社逐级过渡的模式。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它们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的需要,采取各种方式,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与任何组织或个人进行合作或联合经营。

3.改革集中统一经营的方式。在普遍实行家庭承包的基础上,实行了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适于农户分散经营的项目,几乎都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其中以农业生产为主。一家一户无法经营的项目,采取联户承包或由集体统一经营。

实行政社分设,对解决公社管理上高度集中的弊病起重大作用。改革“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不仅有利于克服管理上过于集中的弊病,还彻底地解决了长期存在于公社内的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平均主义。家庭承包制的实行,既扩大了农户在生产经营上的自主权,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管理过于集中产生的弊病,同时,也克服了以往实行评工记分时出现的社员与社员之间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公社体制改革的结果,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农村人民公社体制改革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经济体制其他方面的改革互相配合,使近几年的农业生产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农民收入也相应增加。以1984年和改革前的1978年比较,我国粮食总产量增加33.6%,棉花总产量增加1.9倍,油料总产量增加1.3倍,猪、牛、羊肉增加80%,大牲畜年末存栏头数增加15.4%,水产品产量增加32.8%。同期,平均每个农民的年纯收入增加1.7倍。从而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全面发展。

四、农村人民公社实践的启示

剖析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演变过程,不论是前期在“左”的错误指导下造成的失误,还是后期通过纠正“左”的错误进行改革取得的成效,都从正、反两方面提供了可贵的历史经验。认真总结这些经验,从中吸取教训,将有助于今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

1.合作经济组织不应与政权机构合一,应该使合作经济组织成为真正独立的经济单位。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但是绝不等于政权组织应该包揽一切经济工作,尤其不应采取“政社合一”的办法直接控制经济单位的经营活动。只有正确行使政权机构管理经济的职能作用,同时又充分发挥合作经济组织自主经营的活力,使它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得到切实保障,既加强宏观管理,又真正做到微观放活,才能调动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不能实现上述要求,这是它必须改革的关键所在。

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分设工作已经基本结束,由于长期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基层政权的工作和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分开,还有待进一步调整。但是,认识上明确了不应建立“政社合一”的体制,是公社的实践所给予的有益启示。

2.合作经济组织不能变成无所不支的社会“金库”,应该保护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作为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靠自身的力量发展经济以增强实力,因此,对它的经济活动需要进行科学的分析,严格的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益,以求不断增产增收,日益发展。要实现这个目标,不仅需要它本身不断完善经营管理,还需要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以便它能够开展正常的经济活动。其中包括国家只能通过合法的税收等途径,提取它的部分收入,各部门不能随意摊派给它各种经济负担。更不能以各种名义向它索取财物,侵占它的收入。

人民公社建立时,宣布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结构的,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基层单位,并不是把它看做农民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作为社会的基层单位,它承受了多种经济负担,包括全社会公益事业的经费,完全超过作为一个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所应承担的范围,削弱了它的经济力量。多年做法的影响,至今农村中合作经济组织仍然经常支付各种摊派费用,使它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是办好这些组织的一个重要前提。

3.合作经济组织不能办成封闭式的、满足自身需要的自然经济实体,应该面向社会,努力发展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处在这样的历史阶段,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也需要考虑市场的需求,使自己的产品能够进入市场。通过发展商品经济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同时,通过市场交换,来满足自身的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我国农村的合作社是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组建起来的,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合作社的产品商品率低,自给比重很大。长期来,在指导思想上又排斥商品经济,限制发展商品生产,致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长期处于自然经济状态。就农村人民公社看,公社建立时曾企图凭借自己的生产,用包干供给的办法满足社员生活需要,并且要利用内部“全面发展”的办法来解决生产需要。结果,公社在生产上求全,专业化水平无法提高,产品内部消费大,商品率很低。但因生产力水平低下,这种做法既满足不了社会需要,也满足不了内部需要,生产和消费始终处于低标准低水平线上。和公社初建时相比,目前我国农村正在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新建的合作经济组织,都致力发展商品经济,这是历史的一个进步。

4.合作经济组织规模的扩大不应局限在行政区域和行政层次范围内,应该根据经济发展的观客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实现。组建经济组织是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扩大组织的规模也还是发展生产的需要,其间有经济本身的要求。根据经营内容的不同,会有不同的方式。以种植业为主要内容的单位,土地是主要对象,由于土地的不可搬动,这些单位规模的扩大一般在本地区范围展开,组织规模可能和行政区域相一致。从事其他行业的组织,则可能通过跨地区吸收更多的资金和劳动力的办法,扩大规模。肯定一种方式,否定其他方式的做法,必定限制经济的发展。人民公社则完全按地域组建:生产队或生产大队多数以行政村的范围划分,公社则由一乡或数乡组成。当时设想的逐级过渡的模式,也是使组织规模的扩大和行政层次的上升相吻合,都离不开地域性,不允许跨地域组织存在,不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不能做到因地制宜,限制了各种积极因素的发挥。近几年突破了单一的“一刀切”的模式,活跃和发展了农村经济。

5.合作经济组织经营规模的扩大,不宜采用几个组织的合并,可以采取保持各自独立性的情况下联合经营的方法。随着生产的发展,扩大经营范围将成必然。合作经济组织规模的扩大一般说也标志着经营规模扩大,但是扩大经营规模不一定都要组织合并,用扩大组织规模的方式实现,可以采取若干个经济组织联合经营的方式。从实践提供的经验看,经协商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联合经营,又各自保持一定的独立地位,比若干个组织合并成一个组织的办法更能调动各联合者的积极性,有利生产的发展。

人民公社逐级过渡的办法,只是将若干个生产队合并成一个核算单位,最后再将若干个生产大队合并成一个公社。在纠正“共产风”的过程中提出,这种合并应该在公社和大队的经济有较大发展的基础上进行,不能使合并起来的生产队(或大队)在经济上吃亏,即所谓要做到“队共社的产”而不是“社共队的产”。实际上,在“过渡”中都是并吞生产队的财产,以致矛盾重重,无法维持。可见,在联合中不能采取并吞别的组织的办法,应当成为一个需要共同遵守的重要原则。近几年,人们遵循这个原则,许多地方、许多行业在不否定农户和已有的经济组织独立经营的情况下,开展各种形式和内容的联营,有农户与农户之间,农户与集体之间,农户与国营企业之间以及集体与集体、集体与国营之间的联营;有本地区的,还有跨地区的联营;有农业生产方面,更多的是供销、储运、加工等方面的联营,既满足了农户在扩大生产过程中不断提出的对供销、加工、储藏、运输、技术、信息、信贷等多方面的需要,解决了在发展生产过程中在劳动力、资金、技术等方面出现的困难,又满足了社会的需要。鼓励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各种合作和联合经营,支持资金、技术、劳动力的流动和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结合,将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6.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方式不宜只限定集体统一经营,可以有多种形式。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方式受经营内容,自然、社会条件,生产力水平等制约,并非完全由人们主观意愿选择所能决定。不考虑具体条件,在经营的组织规模和形式上一味追求大和集中,不能反映多样要求。人民公社各项生产都只采用统一经营的方式出现的弊病,足以说明上述道理。近几年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除农业生产多数地区采用农户分散经营外,其他项目和行业的生产经营采用了多种不同的方式,灵活多样,因地因事制宜,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这是在总结了公社以至农业社的历史经验之后,从理论到实践的一大突破。

7.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切忌平均主义,必须贯彻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重视社员个人的物质利益,是发展合作经济的重要因素。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在集体提供的公共福利较少的情况下,个人物质利益主要通过劳动报酬方式取得个人消费品实现的。因此,正确依据社员为集体提供的劳动量支付报酬,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人民公社初建时,采取“吃饭不要钱”的办法,按人平均实行供给制,把它当做共产主义按需分配的萌芽,这种平均主义的分配办法极大地挫伤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分配上也有采取不计劳动量,年终平均分配收入的办法,初建时认为“人合心”,不必计较,随着生产的发展,收入的增加,年复一年仍然采用这种平均分配的办法,成员间的矛盾就逐渐发生,有的甚至因此使组织解体。生产决定分配,分配又会反作用于生产,对生产起促进或破坏的作用,这是过去实践所充分证明的、不容忽视的真理,必须认真对待。

(原载《中国农业的社会主义道路再认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

【注释】

[1]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今冬明春大规模地开展兴修水利和积肥运动的决定》,1957年9月。

[2]参见《年底算账派输定了》,《人民日报》1958年8月3日社论。

[3]参见《论我国今年夏季的空前大丰收》,《人民日报》1958年8月11日。

[4]参见《毛主席视察山东农村》,《人民日报》1958年8月13日。

[5]参见《人民日报》1958年10月1日。

[6]参见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1958年12月10日。

[7]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1958年8月29日。

[8]参见《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1958年12月10日。

[9]当时有的称管理区或生产队。

[10]参见《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1959年3月3日。

[11]参见《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1959年4月。

[12]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

[13]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1960年11月3日。

[14]参见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1962年2月13日。

[15]参见《广西日报》1962年6月4日。

[16]参见《一定要办好两百万个养猪场》,《人民日报》1960年2月17社论。

[17]参见《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1年6月15日。

[18]参见《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1972年。

[19]参见《人民日报》198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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