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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按劳分配的阶级性

时间:2023-03-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这不是从按劳分配关系本性中产生出来的,而是由于这些少数人具有剥削思想,要另搞不劳而获的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对上述活动,无产阶级国家和社会主义经济,自然不会忘记去限制它、取缔它和消灭它。在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所包含的交换中,交换的比
论按劳分配的阶级性_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经济研究所卷

论按劳分配的阶级性[1]

骆耕漠

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马克思说过它是资产阶级权利,恩格斯说过它已经“失去道地资产阶级的含义”(即“非资产阶级权利”),列宁说过它是“(半资产阶级的)权利”。这些论点相互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它们概括着什么样的社会主义经济实际?表明什么样的客观规律性?这些是我们在新时期的经济理论学习中必须彻底弄通的一个问题。

现在我就上述问题,作些论述。

一、马克思按什么含义说按劳动分配是资产阶级权利

近一年多来,我国经济学界开了四次按劳分配问题讨论会。按我读到的发言文稿说,还没有看见谁明确指出按劳分配是无产阶级权利。我觉得有必要从这个角度,来补充谈谈按劳分配的阶级性问题。不过,这要先阐明:马克思按什么含义把按劳分配列为资产阶级权利,以及恩格斯、列宁又是按什么含义提出以上另两个提法。

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敬爱的周总理1958年曾指示我们必须作“系统地研究”。1977年,邓小平同志还特别指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必须从它的整个体系,完整地、准确地去理解。我觉得,对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权利的论点,尤须特别注意这样去把握。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在讲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的道理之后,进而指出说:“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权利”,因为“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马克思紧接着说:“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这样,他们在以同一尺度——劳动为标准的按劳分配关系中,“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因而存在着实际生活上的不平等。[2]这些就是马克思把按劳分配列为资产阶级权利的理由。下面我分四层来说明:

第一层说明。列宁说过,“‘资产阶级权利’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则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在这个范围内,也只有在这个范围内,‘资产阶级权利’才不存在了”。[3]马克思说按劳分配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自然不是按“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这一含义说的。

第二层说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商品交换是受等价交换原则调节的。这原则是资产阶级权利的一个重要部分。马克思说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权利,就是从“商品等价交换原则”这个角度说的。这里,我们必须注意马克思的原文中有一个极其重要的限制如下:

“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权利,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4]

关于“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权利”,后者是按“商品等价交换”这个权利关系说的,这是“四人帮”常常引用的。但是他们却抹杀或曲解马克思紧接着所说的“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这一重要限制,于是他们就把私有制下的商品等价交换关系中的资产阶级权利,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按劳分配所包含的等劳交换关系中的资产阶级权利,完全混为一谈了。所以,我们必须把以上两者的大异小同关系揭示清楚。

第三层说明。对什么是马克思所说的“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这个关键问题,我分两项来解释:

1.内容方面的改变:马克思所说“在改变了的环境下”,就是指私有制改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此前提下,生产出来的产品都不属于社会成员私有(包括他自身的劳动力亦属社会公有,由社会统一调度),都不能由他拿来自由卖给谁。每个社会成员凭劳动所换得的报酬,是社会用来保证他的生活需要,只能归他用来向社会交换生活资料,不能用来交换生产资料。因为生产资料,只供应社会公有生产单位,除非谁违法开后门让他买去搞私营生产。所以,能成为他的个人财产的,只是个人消费资料。这就是说,按照社会主义公有制度和按劳分配制度的内在关系和本性,个人的劳动所得是不会、也不可能像资本原始积累那样形成工商业资本。

自然,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一般都保留有零星的个体手工业和个体农业的残余,它们可以有拿到农村集市去出卖的少量产品。但是,一是这些不属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本身关系内的事情;二是它们为数有限,受社会主义经济控制,不可能自由泛滥,冲垮社会主义经济;三是在社会主义阶段,总有少数人可能把按劳分配所得,部分地用来搞倒卖和放高利贷等剥削勾当。但是这不是从按劳分配关系本性中产生出来的,而是由于这些少数人具有剥削思想,要另搞不劳而获的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对上述活动,无产阶级国家和社会主义经济,自然不会忘记去限制它、取缔它和消灭它。至于私有制度下的商品交换,那完全是另一种环境。简言之,就是:生产资料以至人的劳动力,也同生活资料一样,都是可以自由买卖的,而且正是以自私自利和剥削为天职。

以上对比分析表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虽然也通行着像“调节商品交换的同一原则”,但是,确如马克思所说,它的内容是大大地改变了。

2.形式方面的改变:事物的内容总是要通过它的一定形式来表现,事物的表现形式总是由它的内容来决定。对按劳分配中的等劳交换原则表现形式方面的改变,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地指出了三点,其中有一点是:“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这里,我用比较易懂的这一点形式改变为例作个说明。

大家知道,在商品交换中,由于交换双方为私有者,彼此是无组织的,可以而且必然互相哄抬价格和自由讨价还价,因此,等价交换原则是通过市场价格时而涨到价值水平之上和时而跌到价值水平之下的形式来实现。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这是商品等价交换原则的唯一表现形式,它促进商品生产者两极分化,从小商品生产中衍生出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在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所包含的交换中,交换的比例(产品的计划价格)是能够由社会直接地、统一地按产品的社会劳动耗费量来规定,不是像前面所说的那样由买卖双方临时自由讨价还价来确定。因此,在这里,虽然也通行着等劳交换原则,但是它不是通过市场价格自发地忽上忽下的波动,从而使一些人发财和另一些人破产的形式来实现。这就叫做“原则和实践已不再互相矛盾”。所以,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等劳交换形式,按其本性说,也是排除两极分化的。

这里,应该注意分清社会主义经济具体实践中的三个问题:①在社会主义阶段,由于过去历史价格“剪刀差”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也有一部分产品的计划价格是在它们的劳动耗费量的水平之上或之下,这同资本主义市场价格必然普遍地、自发地波动于价值水平之上或之下,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过程和形式,两者不能混为一谈。②要把社会公有产品的计划价格定的同产品的劳动耗费量完全吻合,这不仅在社会主义阶段办不到,即使在将来共产主义阶段,也是不易办到的。但是,这是由于人的主观认识不可能随时都符合客观实际的缘故,是同我们这里要区分的两种不同形式毫不相干的问题。③在社会主义阶段,由于还存在着阶级和阶级矛盾,无产阶级的敌人总是要千方百计地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公有制度和计划制度,以及由于像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是在推翻原先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小农经济习惯势力的影响很大,社会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很薄弱,又加近十多年来在林彪、“四人帮”极“左”的修正主义路线的干扰下,国家的计划、统计、会计、财务、物价等工作更由原来就相当低的水平上再降低下来,以至出现部分计划价格无人管理,对不少工农业产品的劳动耗费量心中无数,从而也常被迫地像商品经济那样事后由价值规律来调节、来惩罚等不正常现象。但是,这总是一时的局部现象和工作问题,是社会主义经济受到非社会主义和反社会主义的种种因素的破坏,以及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未很好地组织起来,去学会自觉地按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办事,未能把社会主义经济自身的各种优越性都充分发挥出来的缘故,并非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和产品的等劳交换原则,注定不能采取马克思所揭示的上述新的表现形式。我们完全可以有信心,随着新时期无产阶级队伍的壮大,它越是能够认识和掌握客观经济规律,和广大人民群众越是在它的领导下组织起来。与此同时,社会主义经济经营管理方式的改进,社会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更好地组织起来和更加发挥出对全社会经济的主导作用,马克思所提出的新表现形式,就一定会更有力地去战胜商品等价交换原则的旧表现形式。

第四层说明。前面说过,调节商品交换的等价交换原则,是资产阶级权利的重要部分。现在我们又知道:在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等劳交换关系中,虽然也通行着这个原则,但是它的“内容和形式”已经有了像上述那样脱胎换骨式的改变,因此,按这个范围说,按劳分配就不属于“资产阶级权利”。那么,马克思为什么又把它列为资产阶级权利呢?这是因为撇开以上“内容和形式”上的根本区别,按劳分配和过去的商品交换还在另一点上有类似的地方,那就是:两者都“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并因此而都有各自的实际不平等性。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按资产阶级的立场说,是最理想的平等权利,它废除了封建社会人身等级的不平等,废除了封建关卡对商品自由流通的限制,从而谁有商品,谁就可以到市场上去自由竞争。但是,从无产阶级这一方面来看,那就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是“百万富翁和穷光蛋,一律平等”,是“骗人的东西”,“我们要争取的平等就是消灭阶级”。[5]资产阶级是讳言商品等价交换原则的这种不平等的。无产阶级不仅要揭露它,而且要举行暴力革命来消灭它。对比资产阶级所鼓吹的商品等价交换的平等权利说,按劳分配的等劳交换则已消灭了虚伪的平等,实现了真正的平等。

但是,无产阶级是人类社会最进步的和最后的阶级,它是最勇于向前看的。所以,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以同一的劳动为尺度的按劳分配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对于有已婚和未婚、多子女和少子女等等区别的生产者来说,仍然是不平等的;因为他们每个人的实际生活仍有富裕程度不相等的差别,从而按这个角度说,按劳分配就仍然跟商品等价交换有相同的地方。马克思就是凭这样一点共性,说按劳分配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这里,我们必须分清这是一个经过广泛抽象而做出的论断:第一层,它舍象了按劳分配中的等劳交换原则和商品等价交换原则的“内容和形式”上的区别;第二层,又舍象了两者以同一的劳动为尺度所包括的“实际不平等”的阶级性上的区别(前者是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的阶级不平等,后者是劳动人民内部个人生活富裕程度高低之间的不平等)。所以,说按劳分配按原则同商品等价交换一样,是“资产阶级权利”,这是撇开它们之间许多重大区别,而仅就它们之间的上述那一点共性而言。对按劳分配原则抽象出上述共性,这是必要的和重要的。不过,我们必须记住:把按劳分配围绕着这个共性而与商品等价交换根本不相同的其他特性完整地、准确地阐述出来,则是更加重要的,因为它有助于彻底肃清“四人帮”扩散出来的修正主义谬论的流毒。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为什么要那样强调指出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权利呢?扼要说,这是因为拉萨尔派在他们起草的《哥达纲领》中,企图把许多右倾机会主义观点塞进德国工人党的党纲中来,其中有“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的谬论。所以,马克思在批判他们荒唐的“不折不扣”论之后,又进而着重批判拉萨尔派的“平等的权利”和“公平的分配”的陈词滥调。为此,他先科学地论断无产阶级在夺得政权和消灭私有制之后,只是进到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在生活资料分配方面,只能实行按劳分配;这个分配制度也还有前述那样的“不平等”的“弊病”,从而仍然没有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对这个问题,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第15页有直接的说明,这里就不多作介绍了。

我们学习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权利”的论点,必须注意分清它的背景和针对性。我国从1958年,特别是从1966年以来,主要不是有像拉萨尔派的人物,借按劳分配来鼓吹像18、19世纪西欧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平等”论和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公平分配”论,而是有像张春桥一类的以“革命”面貌出现的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他们从另一端来诋毁按劳分配和破坏社会主义。所以,我们的理论战斗任务应当侧重宣传:按劳分配是崭新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它有巨大的优越性和长期的必要性。对马克思当年所指出的“按劳分配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的论点,我们也要宣传,但是必须阐明那是按什么含义、从什么角度和针对什么说的。

二、恩格斯和列宁从另一个角度的分析

在阐明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权利的论点的特定内容和历史背景之后,我再介绍一下恩格斯和列宁关于按劳分配的阶级性的另一些提法。

恩格斯曾在《一八九一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一文中,指出该草案绪论部分第十段,应该补充写明,党的斗争是为了“消灭阶级统治和阶级本身”。否则,“消灭阶级统治在经济上就是不可思议的事”,同时还应补充写明,党的斗争是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因为“平等义务,对我们来说,是对资产阶级民主的平等权利的一个特别重要的补充,而且使平等权利失去道地资产阶级的含义”。[6]恩格斯建议补充的“消灭阶级本身”,就是指消灭阶级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私有制基础;他建议扩充的“平等义务”,就是指在公有制社会里,人人都得劳动。所以,这两条党纲如果实现了,那就是建立起公有制度和按劳分配制度的崭新社会。恩格斯末一句话的意思是:如果不作上述“平等义务”的补充,所谓“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就同资产阶级所鼓吹的“平等权利”一样,只不过是陈词滥调而已。而作了“平等义务”的补充,并经过斗争而实现,那就可以使与之结合的“平等权利”“失去道地资产阶级的含义”。这就是说,从按劳分配消灭了资本家和工人之间以及大资本生产和小商品生产之间的等价交换的虚伪平等这一角度看,按劳分配就是“非资产阶级权利”了。这同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权利”的说法,是毫不矛盾的,因为两者提问题的角度不同。

1917年一二月间,列宁为写《国家与革命》一书做准备,曾仔细阅读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并作了许多重要的批注,其中有一些未在《国家与革命》中展开。这里我将有关的部分介绍出来。

列宁先就《哥达纲领批判》关于国家的论述批注说:“资产阶级需要国家”——“在资本主义社会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无产阶级需要国家”——“过渡(无产阶级专政),过渡型的国家(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共产主义社会,“不需要国家”……“让位于‘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后又写道:“低级阶段(‘第一阶段’)——消费品的分配是和每个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成比例的’。分配的不平等还很严重。‘狭隘的资产阶级的权利眼界’,还没有完全被超出。注意这一点!!显然,和(半资产阶级的)权利一起,(半资产阶级的)国家也还不能完全消失。注意这一点!!”[7]

把列宁的这些批注,同恩格斯上面的文章和马克思论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权利的文章,连起来一想,我们就不难了解:马克思把按劳分配这种平等权利列为“资产阶级权利”,这不是指原来意义的资产阶级权利,而是仅就它同商品等价交换原则还有像本文前面所阐明的那点共性而言。这实际就是说,它是已经“失去道地资产阶级含义”的“半资产阶级权利”。对列宁的这个“半”字的意义,自然不能按“原来意义的资产阶级权利”1/2的数学公式去理解。这个“半”字是说:按劳分配是同原来意义的资产阶级权利有大异而仅小同的半资产阶级权利。另外,列宁从按劳分配这个“资产阶级权利”要靠无产阶级国家来“迫使人们遵守”和“保卫”的角度,曾经把无产阶级国家称为“资产阶级的国家”或“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8]后者自然不是指原来意义的资产阶级国家而言。那不过是说:无产阶级国家既然在为保卫按劳分配这一特定含义的“资产阶级权利”服务,它就在这一点上类似资产阶级国家,是“半资产阶级国家”。所以,把列宁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和论无产阶级国家的文章对照起来看,就更有助于了解:马克思说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权利,实际也是说,按劳分配类似资产阶级权利,是半资产阶级权利;如果按恩格斯前面那个对比角度说,则是“非资产阶级权利”了。

三、按劳分配是无产阶级权利

现在,可以回过头来衡量一下“按劳分配是无产阶级权利”的提法。16年前,我在《论按劳分配原则的两重性》一文中,根据按劳分配是在无产阶级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夺得政权和消灭私有制之后才得以产生,和它代表着无产阶级(不是资产阶级)的利益等特性,曾经把按劳分配称为“无产阶级权利”。这只不过是把列宁称为“半资产阶级权利”的按劳分配原则的另一方面的根本属性讲出来罢了,是没有什么可以大惊小怪的。说按劳分配是无产阶级权利,同说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权利,是不矛盾的,只不过是对客观上本来具有两重性和可以从不同侧面去分析的事物,有时从这个侧面去揭示,有时又从另一个侧面去揭示而已。这也表明对马列主义著作,切切不可形而上学地、望文生义地去死记死背它的一词一句。但是,我过去的上述论点,对于要诋毁按劳分配制度,把人们的思想搞乱,以便手中多一张牌来破坏社会主义、复辟资本主义的林彪、“四人帮”来说,自然是一个障碍。因此,“文化大革命”一开始,在他们党羽的策划下,什么“经济学界反革命舆论的吹鼓手”等等“帽子”就飞降到我头上来,叫嚷什么把按劳分配列为无产阶级权利,就是“鼓吹按劳分配万岁论”,这真有意思!按照他们的这种“万岁论帽子”,谁宣传社会主义国家为“无产阶级国家”,就也可以给谁戴上“鼓吹无产阶级国家万岁论”的“帽子”了。“四人帮”及其喉舌们是靠强词夺理为生的,他们根本无视我在那篇文章中已经清楚地阐明:按劳分配只是社会主义阶段所必需,它以后必将为更高、更理想的按需分配制度所代替。再者,又谁个不知、哪个不晓:不仅社会主义阶段无产阶级的按劳分配权利,以及无产阶级在夺得政权后才享有的其他经济、政治权利,都不是永存的;就连这些权利的主人——无产阶级本身,也不是永存的。所以,当年以我为靶子的这个小插曲,也十足证明林彪、“四人帮”们是如何不学无术和仅擅长乱打“棍子”而已。“文化大革命”前,曾有同志对我讲,你说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原则就够了,何必又说它是无产阶级权利呢?意思是照已有的经典语录讲话保险。但是我想,如果都这么办,别的不说,岂非凡阐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文章,都有可能变成满篇黑体字吗?这总未免有些不好意思。我们对待新时期的经济研究工作,应该思想再解放一点,胆子再大一点,办法再多一点,步子再快一点。

【注释】

[1]原载《光明日报》1979年2月3日。

[2]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12~14页。

[3]列宁:《国家与革命》,人民出版社1949年8月第1版,1964年9月第7版,1971年4月第16次印刷,第84页。

[4]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13页。

[5]参阅《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7月第1版,第320~322页。

[6]详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5月第1版,第271、701页。

[7]摘自列宁:《马克思主义论国家》,第30~33页。

[8]列宁:《国家与革命》,人民出版社1949年8月第1版,1964年9月第7版,1971年4月第16次印刷,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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