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的方法和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的研究
马家驹
《资本论》的方法作为唯物主义辩证方法在政治经济学中的应用,是一种内在观察的、结构分析的方法,是与研究的对象具有同一性的具体的方法。正是借助于这个方法,《资本论》才能对资本主义经济作出“辩证地分解了的整体”的认识,成为这种经济制度的最完整、最深刻的理论表现。《资本论》的这个方法对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的研究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
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至今还处于很不完善的状态。虽然社会主义经济同资本主义经济有本质区别,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些主要特征大体都已得到了阐明,一些主要经济规律基本上也被提出来了,但是在这里既缺少严密规定的各种范畴,更谈不上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
出现这种状况有多方面的原因。从客观上讲,社会主义经济在世界上产生和存在的时间毕竟不长,研究对象本身的不成熟自然决定了相应的科学研究不可能进入成熟的阶段。何况迄今为止,社会主义经济又都是在一些原先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国家经过无产阶级革命建立起来的,在发展形态上不可避免地带上许多历史特点,远不像19世纪30至40年代,已经完成产业革命的英国对于资本主义的研究和马克思《资本论》的写作具有那样的典型意义。问题是在客观对象的发展所限定的这个范围之内,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也没有达到它应该和可能达到的完善程度,在这方面,我认为主要是方法上的缺陷。
科学的研究总要建立在搜集、整理和分析大量有关的事实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理论的分析,对社会主义经济形态提供一个“辩证地分解了的整体”的认识。
我认为当前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在方法上的一个重要的缺陷,是在许多方面还停留在外在的观察上而没有做到内在的观察。例如,在一些教科书中常常可以看到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的阐述被放在开端的位置上。而这种阐述其实不过是大致描述了一下外在地表现出来的那些特征,也许并不比一部宪法的有关部分能够提供更多的理论知识。从所有制的考察开始更几乎被视为一个不可易移的定则,它如果不是作为独立的一章置于首位,至少在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的阐述中也必然被当做一个起点。但是,所谓社会主义所有制无非是“所有”(ownership或property)的社会主义形式,离开了这种“所有”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实现和再生产,它所采取的社会形式的规定性就根本无从谈起。[1]这样,在我们还没有对社会主义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进行分析之前就来考察社会主义所有制,除了外在的描述又能说些什么呢?
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的主要内容一直是集中在几个规律的论述上。关于社会主义经济运动的规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研究资本主义经济的基础上就以科学的预见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论点。列宁、斯大林和其他马克思主义者,在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又从各方面对此做了进一步的研究。《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结合总结苏联的经验概括所有这些成果,提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的概念,对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作用给予某种程度的肯定,在理论上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贡献。但是应该指出,那种就规律的所谓“主要特点和要求”做“大致表述”的做法,实在并不可取。因为经济规律无非是经济运动过程中内在的必然联系或客观必然性。除了少数存在于历史发展各个阶段的共同规律是同社会物质再生产一般相联系的之外,其他经济规律都是由生产某种特定的社会结构所决定,并且要在这种社会结构下,由经济运动过程中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所构成的经济机制实现。因此,不弄清这些也就很难得到关于经济规律的比较完整和深刻的认识。波兰已故的著名经济学家兰格曾经指出,我们说,经济规律支配经济过程,它在经济过程中起作用,这是比喻的说法;无非是用以表达像列宁所讲的规律是现象中同一东西的意思,说明经济规律具有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质。而我们在一些教科书或论著中可以看到的却总是首先有了某个规律的某种特点和要求,然后再据此说明经济运动的过程应该如何,这把经济规律完全置于经济运动过程之外和之上了。至于为什么有这样一些经济规律,它们的“主要特点和要求”又为什么恰恰是这样而不是那样,则通常又不过是说社会主义公有制使什么成为“可能”和“必要”(这两者合在一起又成为“必然”)。仿佛有了这样一种“论证”,问题就算得到解决了。
近几年来,围绕社会主义的几个主要的经济规律所展开的一些很有意义的讨论,已经开始打破过去普遍反映在各种教科书中的某些框子,把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然而就在这些讨论当中,忽视对经济内部结构的具体分析,仍然是妨碍我们在理论上取得更多成果的一个方法论的缺陷。这自然也损害着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例如,关于价值规律问题的讨论,充分肯定这个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这当然是正确的。但是价值规律的作用究竟表现在哪里;在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上,价值规律的作用同其他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如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作用的关系如何,并没有得到清晰的说明。有的同志说,价值规律要求社会生产的发展保持一定的比例,计划规律更要求保持一定的比例,因此它们的作用是一致的。还有的同志为几个规律的调节作用排出主次、先后,说基本经济规律居第一位,计划规律居第二位,价值规律居第三位等等。应该说,这些提法所包含的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内容,如果不是很少,起码也很含糊。实际上,这个问题只能从结构的分析中去探求它的解决,尽管这种解决也许一时还不能完满地达到。这里不妨作为例子,简单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撇开生产的特定社会形式即经济的社会结构而仅仅从社会再生产一般来看,社会总劳动的分配总是取决于社会需要的构成(在观念上表视为数量不等的一系列各种产品)和每种产品单位数量上的社会劳动耗费。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表示,即:
或:
其中:L——社会总劳动;
qi——某一种产品的社会需要量;
li——某一种产品单位数量上的社会劳动耗费。
(为了说明问题的方便,我们在社会总劳动和每种产品的社会劳动耗费中都略去了物化劳动的部分,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把作为生产资料加入其他产品生产中初级的和中间的产品都和社会最终产品一并列出,并反映出它们之间的比例。)
在这个公式中,L是一个既定的量,每一个qi、li则表示社会可以和应该投入某一种产品生产上的社会总劳动量。各个qi、li之间的比例就依每个qi、li的变化或这两者同时的但未能相互抵消的变化而变化,并且要在数量既定的社会总劳动即L的范围内求得一个平衡。各种产品的社会需要量即每个qi、li中的qi,在社会总产品的构成中相互之间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比例,而不是只能有唯一的一种比例。但是这种变动不能突破各种产品在生产上由技术条件所决定的比例关系,即一种产品一定量的生产,需要以别种产品的多少作为必要的生产资料的关系。不过由于这种关系不是仅仅发生在两种产品之间,而是发生在许多种产品之间,因此在不突破这种由技术条件所决定的比例关系的范围内,总产品的构成仍然有变动的余地。
上述这个公式,可以说是任何以分工为基础的社会化的社会再生产要顺利地进行都不能不予以满足的一个基本条件。换句话说,在任何这样的社会再生产中,社会总劳动的分配,都要由社会需要的构成和单位产品的社会劳动耗费这两者同时从两个方面来调节。问题是这种调节的作用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下要以不同的形式实现。
首先,单位产品的社会劳动耗费,即公式中的li会采取不同的社会形式。在商品生产者社会中,它形成商品的价值;而在生产资料全社会统一公有化,不存在商品生产的社会中,则表现为直接社会劳动耗费。劳动耗费的不同社会形式,是不同社会经济结构由以构成的一系列局部的、个别的形式之一,并且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形式。其次,社会的各种需要,归根到底固然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所决定,但是作为可以实际得到满足的需要,它们的构成即公式中各个qi的全面的相互比例关系,在受技术条件规定的比例关系制约下,却是依不同的方式形成的。在商品生产者社会中它是自发地形成的;而在生产资料全社会统一公有化、不存在商品生产的社会中,则是由社会的某个经济中心,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意识地加以安排的。正是经济的社会结构和这种结构中有关要素所采取的社会形式的不同,决定了社会总劳动按一定比例的分配所采取的形式和借以实现的经济机制不同。如果说在前一种社会中,这种分配是由自发形成的社会需要的构成和各种商品的价值(商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调节的,或者像通常的说法是由价值规律来调节,借助于市场机制即价格与供求关系的相互影响实现的;那么在后一种社会中,这种分配则是由有意识安排的社会需要构成和产品的直接社会劳动耗费来调节,借助于对全社会生产的直接计划管理实现的。对这后一种社会,如果联系到平常所讲的那些规律,我们就可以看到基本经济规律是在对社会需要的有意识安排中发生作用,并且通过这种需要的构成调节社会总劳动的分配。而从这种调节作用以及产品的直接社会劳动耗费对社会总劳动分配的调节作用,都不能不借助于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来实现这一点而言,并且仅仅是就这一点而言,才又谈得上计划规律的调节作用。需要指出的是,在这样的社会经济结构中,产品的直接社会劳动耗费也是一个规律,这种劳动耗费通过计划实现出来的调节作用,可称为直接社会劳动耗费规律的调节作用。
以上讲的是两种单纯的情况。就是在这两种情况下,生产调节问题的透彻说明,也绝对离不开对过程中的各种有关因素在不同社会经济结构中所采取的各种不同的社会形式,以及由这些形式给它们的运动带来的那些特点的分析。至于社会主义在其发展现阶段上的复杂情况,当然更使这种分析倍加重要,也倍加困难。简单地说,非单一的公有化和商品生产的存在,使产品生产上的社会劳动耗费仍然表现为价值,而另一方面又在某种程度上带有直接社会劳动耗费的性质;同样,社会需要特别是消费品需要的构成仍然要通过市场具体地表现出来;但是另一方面又不能不受到计划的制约,作为实际可以得到满足的需要,可以说是经计划“筛选”过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说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有计划发展规律和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生产中共同起调节作用,当然是对的;计划和市场结合的思想也反映着客观的必然性。但是要使这些说法和论点真正成为具有确定含义因而能够为人们清楚理解的东西,那就不能不去具体分析那每一个有关的因素同时具有的两重性质,是怎样结合在一起的,并且这种结合又怎样规定着它们的特殊运动。
二
事情不可避免地还是要归结到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各个范畴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分析,因为一种社会经济结构由以构成的那些局部的、个别的形式,反映在理论上也就是政治经济学的范畴。而当前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缺乏内在的观察和结构的分析,主要也就表现为缺乏范畴的分析,尤其是对那些构成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结构的一般基础的基本范畴的分析。这些范畴是简单的和抽象的,但也正是它们反映着社会主义内部的一些最根本的关系并且同社会主义经济的其他方面都直接或间接地有联系。就拿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的直接社会性或直接社会劳动这个范畴来说,这几乎是每一本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教科书都讲到的,但却很少得到仔细和全面的考察。撇开社会主义在其发展的当前历史阶段上的复杂情况不说,如果劳动具有直接社会性,那么产品的使用价值也就必然是直接社会的使用价值,而产品生产上的社会劳动耗费同样也才具有直接社会劳动耗费的形式。就是说,同直接社会劳动相联系必然还会有一系列相应的其他范畴。至于说到计划经济,那么按照科学社会主义赋予它的古典含义来理解,它的一个最基本的概念也恰恰就是这个劳动的直接社会性。社会把每个劳动者的劳动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的一个部分有计划地加以分配和使用这一点,即令不能说是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全部内容,至少也是它的核心。同样,劳动的直接社会性也是按劳分配的基本前提。如果不是共同劳动中的个人劳动,当然不能成为参与共同生产出来的产品分配的依据和尺度。而且,重要的问题还在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当前历史阶段上,劳动到底能不能不加限制地简单说成就是直接社会劳动。我们过去的许多教科书,除了个别的例外,都是这样讲的。从国外的经济学界来看,苏联在20世纪50年代出版的教科书中早就这样讲,另一方面,南斯拉夫有的政治经济学专著则持相反的见解,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根本不是直接社会劳动。波兰经济学家布鲁斯在50年代所写的论文中,对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的直接社会性问题提出了疑问。现在流亡在瑞士的捷克经济学家锡克也在60年代的著作中就指出,不能说社会主义社会中每个企业的劳动就是直接的社会劳动,它只是具有“一般的直接的社会方向”。我认为,社会主义在它还没有实现全社会统一的公有化,全体劳动者还未能在全社会规模上从事共同劳动的情况下,确实不能说劳动已经成为完全意义上的直接社会劳动;但是另一方面,说劳动完全具有直接社会劳动的性质也是不对的。因为社会主义的企业至少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不可能作为完全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存在,而只能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存在。在整个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中除了各个企业之间通过市场而建立起来的联系之外,必然还会有某种非市场性质的直接联系,尽管这种联系的形式及其紧凑与松弛的程度可以互有区别(从所谓指令性计划和某些物资的直接调拨直到南斯拉夫的“协调”等等)。因此,不妨说当前阶段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是一种不完全的直接社会劳动。[2]正像马克思曾以赞同的态度借用一位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的观点所表明的,“整个社会经济结构是围绕着劳动形式旋转的”。[3]劳动的不完全直接社会性或不完全的直接社会劳动,也恰恰是现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一个关键的因素,规定着整个结构的一系列历史的特征。前面讲到的调节问题,当然是直接与此相关的一个重要方面。[4]同样,在劳动还不具有完全的直接社会性的条件下,它也就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充当消费品分配的统一尺度,或者说它作为分配尺度的职能还是不完全的。不仅如此,就是生产目的的问题也和这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附加任何条件地简单说生产直接以满足社会需要为目的,那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是不够全面和确切的。
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像有关劳动的社会规定性这样的基本范畴实际上几乎同所有的主要经济规律都有关系。在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中,与其一个一个地分别去阐述那些规律,倒不如依次分析各个经济范畴为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弄清楚那些规律,并从根底上理解它们之间的联系以及它们是怎样共同起作用的。劳动的不完全直接社会性不过是一个例子,而且它也只是劳动的社会规定性之一,而不是它的全部规定性。因此像现有的一些教科书那样地把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的性质问题单独作为某章中的一节去集中地加以阐述,也是不足为法的。这样做仍然不是按照一种社会经济结构自身内部的联系去分析这种结构。正像所有制不能在某个地方单独得到阐明一样,劳动的性质也是如此。因为“劳动者的劳动的社会规定性和劳动条件……对劳动者所采取的形式相适应。但是劳动者劳动的这个社会规定性只是在上述形式中得到自己的客观表现。”[5]如果对照一下《资本论》,那么在那里我们看到的是,从第一卷开端处对生产商品劳动的二重性及其矛盾的分析,就开始接触到这个问题。接着,对于雇佣劳动的考察当然是极重要的部分,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特殊规定以及劳动对资本的形式上的隶属和实际上的隶属,都是与此相联系地作出说明的。在这个基础上,随后才又概括出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概念等等。总之,完全是随着结构分析的逻辑展开,依次用各种新的规定丰富了问题的内容,从而达到一个完满的认识。而这正是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至今仍然欠缺的方法。
有一种意见认为,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的现状确实不能令人满意,但是补救之道仅仅在于搜集、整理有关的实际材料和研究现实生活中的经济问题,搞抽象形态上的理论探讨,那是脱离实际。这种意见大可商榷。实际经济问题的研究在任何时候都是经济学工作者的重要任务,尤其为今天所急需。但是这种研究毕竟代替不了政治经济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它可以给后者以强有力的推动,另一方面也要从后者取得分析实际问题的思想武器。如果仅仅局限于经验的总结以及从中得到的经验性规律知识,那既不能对于经济运动过程有透彻的理解,也不能确切地知道某些经验究竟是否具有普遍的意义。政治经济学本身的研究,应在掌握和分析大量材料的基础上使这些材料所反映的事实在思维中升华为概念和范畴,并分别为之做出科学的规定和探求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从而把一种社会经济的整个机体反映在一个理论的结构之中。其中有些问题的探讨,尽管十分抽象,却是绝对不可缺少的。马克思在写给恩格斯的一封信里曾经指出:“政治经济学中实践上有意义的东西和理论上必要的东西,彼此相距很远,以致在这里和其他科学不一样,找不到需要的材料。”[6]其实,这种情况在其他科学部门中也并非不存在,而且只要是理论上必要的东西,无论乍看同实际上有意义的东西相距多远,最终也还是有现实意义的,因为理论本身是一个整体。马克思曾把在现象的表面联系中兜圈子视为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的一个特点,这对于我们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的研究来说也是有帮助的。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由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历史尚短,不够成熟,因此在今天还只能把研究限于从具体到抽象,而不能按照从抽象到具体的顺序去分析一个一个的经济范畴。这种见解也带有很大的片面性。对象自身的不成熟确实给我们的研究造成很大的限制,但是社会主义经济毕竟在若干国家中存在了许多年。它已经形成的基本结构尽管还在成长和变化,在今天毕竟也有其相对的稳定性。这样一个客观事物为什么就不能在认识上反映为一个“辩证地分解了的整体”呢?如果说活动于17世纪中后期的配第在他的《政治算术》中确实还是从一国的人口、国土等等出发,那么在他死后仅仅7年出生于当时经济上落后于英国的法国的魁奈,却搞出了一个抽象的《经济表》,而被马克思评价为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至今所提出的一切思想中最有天才的思想”。[7]至于说到具体到抽象和抽象到具体这两个过程的关系,固然有一个前后的次序,但也绝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必须在前若干年内专门完成了前一个过程,然后才能转入后一个过程。可以说,每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分析步骤总要有从具体到抽象的概括作为它的前提。但是在整个研究的活动中这两者又是反复交错在一起的。马克思在移居英国之后为写作《资本论》曾经在大英博物馆的阅览室中埋首于浩如烟海的工厂视察员白皮书,这对于他的研究当然是至为重要的。但是不能忘记,马克思在1848年所做的演讲《雇佣劳动与资本》中已经基本上揭开了剩余价值剥削的秘密,形成了他的整个经济理论的雏形。而且,恐怕不会有人认为,马克思从沿用资本家购买劳动这一含糊的提法转到明确地指出作为商品被购买的不是劳动而是劳动力,这样一个理论上极其重要的突破是得自于阅读白皮书。政治经济学的发展同任何科学一样总是离不开同实际生活的密切联系,总要不断从实际生活中取得它所需要的事实材料,但是另一方面它也总要从前人已经达到的那些研究成果出发,在批判地研究这些成果的基础上前进。这就是像恩格斯所讲的,“每一个时代的哲学作为分工的一个特定的领域,都具有由它的先驱者传给它而它便由以出发的特定的思想资料作为前提。”[8]对于研究工作中的这一个方面,绝对不应忽视。
这里还特别要申明,强调按照逻辑的顺序去逐个分析各个经济范畴,绝不是由于对体系有什么偏好或迷恋,而是因为政治经济学的每个范畴、每个问题,如果不把它放在一定的系统之中和一定的位置上,不同其他有关的范畴和问题联系起来,都不可能得到科学的阐明。
在抽象形态上进行分析,还常常受到“不通俗”的指责,认为这样的研究反而把事情弄“玄”了。科学的通俗化和普及的确是一项重要的任务。但是通俗化绝不能作为一项要求或标准加之于科学研究本身,而是把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如何传播到群众中去的问题。难道《资本论》本身是通俗的吗?马克思说得好,“使一门科学革命化的科学尝试,从来就不可能真正通俗易懂。可是只要科学的基础一奠定,通俗化也就容易了。”[9]当前我们在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这个科学领域中所要做的工作固然算不上是根本的革命变革,但是从把它完善起来,使之形成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这个意义上来讲,确实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用通俗化的要求来限制这种研究,显然是不适当的。
三
《资本论》在方法论上对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的研究,具有不可估量的巨大意义。这还是就这部著作所提供的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论原则而言的。至于把研究对象当作一个“辩证地分解了的整体”,一个“许多规定的综合”来把握的具体的方法,那么《资本论》的方法和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的方法又不可能是一样的。在政治经济学方法论的一般原则指导下的这个具体的方法,是每一特定社会经济结构自身的辩证法在主观上的反映,并且在研究的成果中凝结为理论的逻辑结构,因此是因对象的不同而各异的。
这样一种具体方法的探求同理论内容的研究以及逻辑结构的形成,实际上是一回事,不可能在事前就完满地得到。这里,我就当前历史阶段上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社会结构的分析,提出一点不成熟的意见,以求教于经济学界的同志。
我认为,这个分析可以按如下几个层次来进行:
第一个层次:我们把假定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由全体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从事共同劳动并共同占取他们的产品这样一个基本的情况作为前提,分析那些仅仅以此为前提而产生的若干范畴和规定。
这里的分析可以分为两个系列:
在第一个系列上考察直接社会劳动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直接社会产品、直接社会使用价值和直接社会劳动耗费等范畴,主要是分析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降低产品生产上的直接社会劳动耗费以生产更多的直接社会使用价值的问题,或者说时间节约的问题;二是社会如何把总劳动按一定比例分配在各种产品生产上的问题,或者说社会有计划地分配劳动的问题,也就是前面作为举例已经谈到的调节问题。
在第二个系列上考察社会总产品扣除生产中物质资料消耗的补偿后,一部分用于社会公共需要,另一部分用于劳动者个人消费需要的分配问题。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方式和尺度暂不涉及,只是假定依某种方式在创造这些产品的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关于共同劳动和共同占取产品的条件下必要产品和剩余产品,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历史范畴,弄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且可以认识到产品和劳动的这两个部分的划分要依存于供劳动者个人消费的必要产品持续地以尽可能快的速度增长,而同资本主义制度下必要劳动只是在能够以超过它自身的部分即剩余劳动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的限度内才被认为是必要的,形成鲜明的对照。
第二个层次:在前一个层次的基础上加进原先暂被舍象的消费品分配的尺度,把按劳分配作为补充的前提,进一步研究由此而产生的那些新的范畴。这里在分别考察了劳动者通过按劳分配所得到的消费品实物作为物化劳动的相对数量和绝对数量的规定之后,要着重分析体现在按劳分配中的等量劳动交换的关系。这种等量劳动相交换给劳动者的劳动带来新的规定性,使之成为共同劳动中的个人劳动。分配的结果不过是每个劳动者在别人的不同具体劳动的物化形态上重新占有自己个人的劳动(扣除纳入社会公共基金的劳动)。[10]与此相联系,原先对于每个劳动者个人来说缺少某种统一的、量的规定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这两个部分的划分,现在成为在各个劳动者身上按同一比例划分的两个部分,因此可以把它们进一步规定为为自己的劳动和为社会的劳动。还要分析劳动者参与分配的比例与所作的劳动的比例不等,比方说报酬之比小于劳动之比的情况。这意味着由天赋及其他原因能从事更多劳动的人,不但是按更大的基数而且是依更高一些的比例提供为社会的劳动,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这并不妨碍他为自己的劳动在绝对量上仍然多于别人。这种情况类似按累进税率征课所得税。
在按劳分配的条件下,一方面有一个关于劳动量的测定和计算的问题,另一方面又有一个同劳动者对消费品的选择相联系的不同消费品按一定比例彼此相等的问题。这里没有不同产品作为商品的交换,但是选择等于是观念中的交换。对此也需要分析。
在这一个层次的末尾,应该分析以劳动作为分配尺度的必然性。这种分析必须着眼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人们的利益关系。按劳分配是适合于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劳动者个人利益同社会公共利益结合的一种形式。
第三个层次:在这个层次上要对前面假定的前提加以新的限制,把全社会规模统一的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和共同占取产品变为非统一的或多元的,这样才真正落到社会主义发展的当前历史阶段上。
首先应该分析社会主义建立起来以后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不可能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的公有化。这也是生产社会化的程度和仍然未能摆脱资产阶级权利狭隘眼界的人们的利益关系决定的。在任何一个共同劳动、按劳分配的共同体中,在劳动者个人利益的决定上都有可以依他个人为转移的和不依他个人为转移的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体越大,在个人利益决定上起作用但又不依个人为转移的因素也越多、越复杂。这使劳动者的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由此决定了在一个社会中必然同时存在许多相对独立乃至一些完全独立的公有化的经济组织。这意味着,全体劳动者不是简单地作为一个完全统一的整体同整个社会的全部生产资料相结合,而是作为或多或少相互分离的许多集体分别地同全社会的生产资料(其中一个很大的部分仍然是归全体劳动者或作为他们的代表的国家所有)中一个一个特定的部分相结合。而在它们之间只能按照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方式建立彼此的联系。但是另一方面,这些经济组织的共同性质和共同利益又使它们在单纯的市场联系之外还不能不保持某种以一个社会中心为枢纽的或者紧凑一些或者松弛一些的直接联系。
这种情况要求对前面考察过的一系列范畴作出限制或修正。直接社会劳动以及相联系的直接社会使用价值、直接社会劳动耗费等等,都成为不完全形态的,与此相应地有了商品生产的一系列范畴。生产的调节、生产的目的以及消费品的分配等等都有了相应的变化,计划必然要与市场相结合,如此等等。这才是对当前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结构分析中的真正困难之所在。
以上这三个层次应该构成当前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结构的一个大致的理论表现。在这三个层次之后还可以另有一个层次把仍然存在的某些非社会主义公有制成分加进来,从社会总体上加以考察。
最后,还应该把这一切在阶级关系和国家上层建筑上的反映作出概括。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这些绝不是关于整个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的一个完整的构想。作为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社会结构的初步分析,它在理论上所能够提供的仅仅是物质再生产在其中运行的一个特定的框架。至于社会主义的社会再生产运动(包括生产和流通)的具体过程,还需要放在这个框架中去作更进一步的研究。
(原载《学术月刊》1982年第3期)
【注释】
[1]关于政治经济学中的所有制概念以及研究上的方法论要求,我曾在一篇文章中结合《资本论》专门进行了探讨。见《所有制和政治经济学的对象》,《经济研究》1981年第5期。
[2]我在1979年所写的《论不完全的直接社会劳动和个人劳动的统一》一文(载于《文史哲》1980年第1期)中提出了这个论点。但是该文把不完全的直接社会劳动解释为在个别企业范围内具有直接社会性而在全社会范围内不具有直接社会性,看来是有缺陷的。正确的提法应该是在个别企业范围内具有直接社会性,而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还仅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直接社会性而不具有完全的直接社会性,这样的劳动就是不完全的直接社会劳动。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456页。
[4]劳动既然只是不完全的直接社会劳动,那么产品自然也只能具有不完全的直接社会使用价值,而产品生产上的社会劳动耗费也相应地只能是不完全的直接社会劳动耗费,并且与此相联系,也就有各种价值范畴。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457页。
[6]《〈资本论〉书信集》,第273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366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89~490页。
[9]《〈资本论〉书信集》,第170~171页。
[10]参看拙著:《论不完全直接社会劳动和个人劳动的统一》,《文史哲》198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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