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制度的分类与比较研究
杨祖功
政治制度 政治体制 政治系统
对西方政治制度进行分类和比较研究之前,首先应该确定政治制度的内涵及它与几个相关概念的关系。过去人们对这些概念的理解不尽相同,或有些含混不清、区分不明。
政治制度、政治体制、政治系统或国体、政体都是指一个“整体社会”的政治结构。政治结构属上层建筑范畴,是由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即社会的经济结构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们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只是涵盖的范围、对政治结构的规定性有宽狭或大小之分。
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每个国家都要设立为维护统治阶级服务的“公共权力”。构成这种“公共权力”的,除了警察、宪兵、军队、监狱等强制机关,还包括各种经济、社会调节机构。恩格斯在探讨国家权力的萌芽时曾指出:“问题在于确定这样的事实: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维持下去。”[1]
中世纪末期欧洲大陆地区逐渐形成几个强大的民族国家;17、18世纪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形成了“公民社会”。但欧洲大陆国家是在反对分封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有强烈的中央集权传统,“公共权力”几乎“吞食整个社会甚至国家”,[2]“公民社会”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发展受到抑制。因此,大陆欧洲人有明确的“国家观念”。1958年9月4日戴高乐介绍新宪法时强调:“法兰西民族的兴衰要看国家有没有或是否会有足够的力量、韧性和威望把法兰西民族引导到她应该到达的地方。”法国总理罗卡尔1985年5月8日向法国行政学院发表演说时指出:“没有国家就没有每个国家的文明。”
美国人由于历史传统和国家形成的背景不一样,19世纪后半叶以前几乎没有什么“国家观念”。反之,他们的结社能力却很强,“公民社会”比较发达,各种社团、行会、教会、企业结成一个严密的社会网络,成为个人和公共生活的框架。这种水平的公民社会在当时的欧洲大陆是看不到的。[3]直到南北战争、罗斯福“新政”之后,美国人才逐渐有了明确的“国家”观念。
国家形成的历史背景、“公民社会”的发展程度、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以及“国家观念”如何,对各国政治制度都有一定影响。
政治制度(Regime Politique)一般是指同本国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国家权力机构和基本制度。由于欧洲大陆的民族国家多是在君主制基础上形成的,曾利用公法来限制君主的权力,并依据公法设立政府机构,公法比较发达,一般把政府机构和宪法看做政治制度的核心,放在一起研究和讲授。法国著名政治学家迪韦尔热给政治制度下的定义是:“政府机构的总和”,[4]“政党制度、选举方式、决策模式和压力集团的混合体”,[5]“从广义上讲,可以把一个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分的特定社会团体的形式称做政治制度”。[6]
美国人没有欧洲人有那么明确的国家观念,公法主要用于处理政府与个人的关系,并由司法机构进行法律监督。因此,美国人或者把政治制度同政府形式等同起来;或者对政治制度的解释过于宪法。
西方政治学家关于政治制度的定义不是过宽就是过狭,限于从形式上划分,没有触及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西方现行政治制度的内涵,除了作为阶级统治的主要工具——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形式和有关制度以外,还应包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形成的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压力集团等,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也是政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政治体制(Institutions Politiques)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一套政权机构和决策机制,一般包括有官方地位和法律权威的社会、政府、司法机构等。过去西方国家不把政党、工会、压力集团等非官方组织列为政权机构,即不属于政治体制的范畴。近年来,这些国家的宪法已经承认政党等社会组织为公民政治意志的合法表达工具,有被列入政治体制的趋势。因此,也有人认为,政治体制就是狭义的政治制度。
政治系统(Systeme Politique)则是用系统分析模式和结构功能分析模式研究政治制度时经常使用的概念。20世纪60年代滥觞于美国,在西方政治学界曾盛行一时,按照政治系统论和结构功能论观点,政治系统是社会系统的一部分。包括“政治方面的所有互动作用”或“一切政治方面的结构”。[7]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政治制度、政治体制、政治系统或团体、政体的含义理解尚不一致,有的分歧涉及国家、政治制度的实质问题,有些则是不同学派之间的歧义。但有几点似乎可以明确:西方现行政治制度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形成的,属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范畴。这种反映国家性质的基本政治制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只有社会的经济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发生根本变化时才能改变其性质。在相同的政治制度(如共和制)下,可能有几种不同的政治体制(如君主共和制、民主共和制等)。通过适当的政治体制,才能维护或发展政治制度;但在一般情况下,政治体制的演变或革新,不会改变政治制度的根本性质。政治系统则可以说明政治制度的内部运行机制和外部环境,有助于人们认识政治制度与其他各种社会现象的内在群系。
西方政治制度的传统分类法
在古代西方文明史中,最早出现的国家形态是公元前8世纪直接从氏族社会中产生的希腊城邦国家。[8]当时的“共和制”实际上是指公共事务管理,尚未形成政治制度,国家还处于萌芽阶段。政治生活以城市为中心,按军事方式组织起来。有些部落已达到农业社会阶段,一部分地区存在奴隶制。土地大部分归社会共同体公有,小部分私有。这一时期的古希腊思想家希罗多德、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为早期国家形态的比较研究做出了理论贡献。希罗多德在他的《历史》一书中首次以城邦国家的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人、数人或多数人的手里为标准,把古希腊政治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这种划分标准符合古希腊城邦国家的原始状态。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则逐一对每种政体所经历的实况进行了详尽的考察,他特别分析了“平民政体”、“寡头政体”、“贵族政体”内部变革或相互演变的原因,提出了“僭主政体为君主政体的变态,寡头政体为贵族的变态,平民政体为共和的变态。”[9]亚里士多德和他的弟子收集并考察了150多个希腊和外国城邦的宪法和政治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分类和比较研究,堪称比较政治制度研究的奠基人。
近代学者和启蒙思想家尼科洛·马基雅弗利(1469~1527年)、让·博丹(1530~1596年)、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年)、约翰·洛克(1632~1704年)、孟德斯鸠(1689~1755年)和卢梭(1712~1778年)等人都沿袭了亚里士多德的传统“三分法”,分别把西方政治制度区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马基雅弗利);“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洛克);“共和制政府、君主制政府和专制政府”(孟德斯鸠);“民主制、贵族制和国君制(或皇家政府)”(卢梭)。他们同样认为,在这三种类型下,又有正宗和变异之分,并可出现大量的混合形式。1567年,法国法学家让·博丹首次提出“主权”是国家的重要特征和赖以存在的基础。他认为,由于“主权”原则与具体施政方式之间的矛盾,国家的形式与政府的形式可能不一致。如果君主制国家的主权掌握在国王一人的手里,只要全体公民有平等机会担任公职,就可以有一个民主政府;反之,如果只有贵族和少数富豪担任公职,就是贵族政府。[10]此后,主权和主权的转移便成为区别不同政治制度的标准和民权学说的理论基础之一。
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分别从理论或实践方面推动了近代西方政治制度,特别是君主立宪制的建设。霍布斯第一个把国家看做是一种权力组织。洛克在《政府论》中则驳斥了“君权神授”的论点,利用自然法理论,提出人类天生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这些自然权利(或译做“天赋人权”)是不可让渡的。为了保障人人享有自然权利,通过社会契约组成国家和政府。因此,他认为最优良的政治制度是由民选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即立宪君主制。[11]洛克不仅把自由、平等、财产私有等自然权利引入政治制度的分类,而且首次提出分权制主张,将主权区别为立法权、行政权与联盟权。分权制后来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的一项根本原则。
孟德斯鸠、卢梭更把政治制度的分类和比较研究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孟德斯鸠创立了新的政府分类法,他把政府分作三类:共和政府、君主政府和专制政府,并提出了三个定义。“人民集体或只有一部分人民具有主权权力的政府,便是共和政府;只有一人来统治,但根据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便是君主政府;反之在专制政府之下则只有唯一的一个人,既无所谓法律,也无所谓规章,完全凭个人的意愿与爱好来支配一切”。孟德斯鸠还把共和制分为民主共和与君主共和两种形式,“在共和政府中,如果人民集体有主权权力,便是民主制。如果主权权力掌握在一部分人民的手里,就叫做贵族制”。[12]在孟德斯鸠看来,君主制与专制制度是有严格区别的。他对专制制度深恶痛绝,又要维护贵族统治,因此十分推崇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孟德斯鸠在比较政治制度研究方面的主要贡献在于他提出了按照贵族等级式的纵向分权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横向分权以及“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原则。“分权”与制衡便成为建立或鉴别西方政治制度的法理基础。
卢梭与孟德斯鸠的政治立场和研究方向有所不同,他批驳了为各种奴隶制、君主制辩护和剥夺人民一切权利的论点,提出了带有民主主义思想的“人民主权”学说。他认为,主权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也是不可分割的。立法权、行政权、税收权、战争权、内政与外交权只是主权的派生物,不是主权的构成部分,主权本身是不可分割的。他以人民主权为标准将政治制度分做三类:主权者把政治委托给全体人民或绝大多数人民,作行政官员的公民多于单纯的公民,政府形式就是民主制;政府操在少数人的手里,单纯的公民多于行政官员,是贵族制政府;整个政府操在一个人的手里,其他人都从他那里取得权力,就叫国君制或者皇家政府。[13]他认为这几种政府都是可以变动的,每种政府形式与另一种政府形式部分重叠,可以产生大量混合形式。孟德斯鸠是研究历史上的和现实的各种政府如何;卢梭则要探究未来政府应该如何。由于卢梭处于法国大革命前夕的时代,加之个人的不幸政治遭遇,他提出了不少激进的民主主义主张。他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揭露君主立宪制中的代议制的虚伪性,大谈“公意永远是公正的”和“保民官制”,并且论证了不平等与平等的辩证关系。
这些传统的分类标准、分类方法和理论依据随着历史的发展有些已经过时了,或本身就不够科学;有些则至今仍有参考价值,可以作为现代政治制度比较研究的部分基础。
当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几种类型
当代西方政治制度大致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先后在英、美、法等几个西方国家中建立起来的。近两个世纪以来,西方政治制度递嬗兴衰,发生了不少变化,出现过多次复辟、倒退或法西斯独裁制度。但从历史和现实来看,以英国君主立宪制为原型逐渐形成的主体——西方民主制度得到了巩固和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在继承传统政治制度分类法的基础上,又借助现代数学、物理学、生物和系统论、控制论原理,对政治制度的分类和比较研究做了新的尝试。
1.根据传统分权理论,即国家权力结构形式,可以把西方政治制度分做三类:“合权制”、“分权制”和“议会制”(合作制)。合权制包括绝对君主制和“全体大会制”(或“国民公会制”):前者的最高权力来自继承,后者依靠暴力。分权制有君主制与共和制之分:前者又称有限君主制,后者即总统制。议会制的特点是分设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前者是一种荣誉职务,后者承担行政领导责任,向议会负责。议会制标志着从君主制向民主制过渡的最终阶段。
2.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可以把政治制度分做不发达社会政治制度、半发达社会政治制度和发达社会政治制度三种类型。西方政治制度属于最后一种类型。西方政治制度是伴随资本主义发展和工业化的过程逐步形成、发展和演变的。
3.从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综合考察,可以把西方政治制度按国别分为三种类型:英国型、欧洲大陆国家型和美国型。
英国型政治制度一向被认为是西方政治制度的源泉与典范。英国实行一轮多数投票制和“多数派议会制”,执政党可以单独在议会中掌握稳定的多数议席。建立在这种选举制度上的两党议会制是英国政治制度的最突出特点,它的前提是经常存在两个强大的势均力敌的政党;其次是实行一轮多数投票制;再次是两党意识形态的差别很明显,并严格遵守投票纪律。因此,两党制的动荡变化对英国政治制度的运转有直接影响。执政党握有下院的绝对多数并组织内阁(只有1974年,工党在大选中获胜组阁,但未取得绝对多数议席),行政机构与立法机构一致。反对党保持批评政府的权利,它充分利用议会讲坛和宣传媒介批评执政党,目的不是阻止政府行动,而是诉诸公众,利用多数制原则争取自己上台。在19世纪和1945~1974年间,英国保守党和工党曾轮流上台执政。不过这种严格的两党制并不多见,只有新西兰与英国相似。加拿大在联邦范围内存在类似英国的两党制,但在相对独立的一些省份里还有一些实力雄厚的地方性政党。澳大利亚存在比较复杂的半多数一轮投票制。联邦德国、奥地利虽也是两党制和多数派议会制,但由于实行比例代表选举制,它们的两党制显得很脆弱,接近欧洲大陆国家型政治制度。
欧洲大陆国家型政治制度虽然大都是模仿英国建立起来的(西班牙、葡萄牙、希腊等国除外),但它们没有采纳英国的一轮多数投票制,也未形成名副其实的两党制。欧洲大陆国家型政治制度没有统一的形式。从政党制度上区分,联邦德国、奥地利实行一种“近似两党制”;瑞典、丹麦、挪威实行一种伴随有两大政党联盟的“温和多党制”;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则实行一种“纯粹的多党制”。从选举制度上区分,法国实行两轮多数投票制,其余国家实行比例代表选举制。从公共权力结构上区分,“有多数派议会制”、“非多数派议会制”和“半总统制”。议会制的原型来自英国,后来发展到欧洲大陆,出现两个变种形式:联邦德国、奥地利的议会制建立“近似两党制”之上;瑞典、丹麦和挪威的议会制建立在多党制之上。这两个变种形式可称做“多数派议会制”。联邦德国的议会制即含有传统议会制的共同特征,又有其与众不同之处。它的主要特点在于,为避免再次出现极右翼势力推翻魏玛共和国的那种局面,《基本法》规定,联邦议院要倒阁必须事先选出联邦总理的接替者;如果联邦总理本人提出信任案又未能在议会中获得绝对多数票通过,联邦总统可以应总理的请求,在3周内解散议会,但在解散议会之前,议会可以选出总理的接任人。联邦总理的这种特殊权力似乎超越了议会制规定的总理权限。此外,宪法法院拥有解散政党的额外权力,但有关条文规定得比较完全,如“侵犯了自由、民主章程”、“损害了联邦共和国的存在”等。瑞典、丹麦、挪威三国保持了传统君主议会制的共同特点,如王室无任何权力等。但有两点不同:一是实行“一院制”;二是内阁成立时无须经过议会正式投票批准,只要议会没有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即可。此外,斯堪的那维亚国家都存在四党制,除保守党、自由党、社会党以外,还有农民党,其中,社会党一般占有优势地位。
政府在议会中不能单独握有稳定的多数票,即属于“非多数派议会制”。在实行多党制又没有形成势均力敌的两大联盟、没有一个政党占压倒优势的国家中,往往实行这种议会制。
国家元首通过直接普选产生,拥有某些超过一般议会国家元首的权力,但议会可以推翻政府,即称“半总统制”。实行或实行过半总统制的有7个欧洲大陆国家:芬兰、爱尔兰、葡萄牙、奥地利、法国、冰岛和魏玛共和国。在法国,国家元首与其说是统治者,倒不如说是“协调人。”他有权要求议会重新审议法律,可以解散议会或诉诸公民投票,可以委任得到议会多数派支持的总理。但总统本人不参与立法和行政领导(宪法第16条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魏玛共和国、奥地利和葡萄牙三国宪法赋予总统的权力则超过“协调人”的职能,他可以对政府的日常活动施加影响。总统有权解除总理的职务,政府必须得到议会和总统的双重信任才能继续执政。魏玛共和国和葡萄牙宪法还允许总统使用否决权来冻结颁布某项法律,由于使用这种否决权,法律在日后通过的机会便减少了。在冰岛,所有政府决定都要由总统签署,总统本人的决定也要由有关部长会签。从法律上讲,总统和政府都有权签署或拒绝签署法令,双方可以相互制约。芬兰宪法则明确划分了总统和政府各自管辖的领域,互相牵制不大,但重要问题均需在有总统参加的内阁会议上讨论和做出决议。一般来讲,宪法规定的总统权力往往与总统实际行使的权力不完全一致。在奥地利和葡萄牙,宪法规定与实际执行情况相距最大。在欧洲大陆国家型政治制度中,瑞士是一个最为特殊的类型,实行“指导委员会制”。瑞士国家虽小,却实行联邦制,各州有很大的主权。实行“公民投票”和“公民倡议”形式的直接民主。最高行政机构是实行集体领导的联邦委员会,主席在委员会内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不设总统或总理。
美国型政治制度是西方国家中最典型的总统制。经普选产生的总统主持政府,各部部长是总统的直接助手,不再组成内阁。总统无权解散国会;普选产生的国会也无权迫使总统或他的部长辞职。议会中没有西方国家议会中的质询、不信任投票等程序。美国的两党制是一种虚假的两党制,施政纲领和意识形态差别不大,纪律松散。共和党、民主党两党垄断了两院的全部议席。
4.从民主原则和决策等程序上区分,可以把西方政治制度划分为“多数型民主制”、“共识型民主制”和“混合型民主制”。[14]
“多数型民主制”以英国议会制为原型。由议会多数派单独组阁,立法权与行政权高度合一,议会多数派拥有最后决定权。反对派被排斥在行政权力之外,但享有少数派应有的权利,如组织“影子内阁”、批评政府的权利等。英国实行责任内阁制,由获得议会中简单多数或相对多数的政党组阁,体现了多数制民主原则。“按(50%以上)多数人的意愿行事”,即按多数选民的意愿行事,是代议制民主的基本原则。多数型民主制把一切权力集中到普遍产生的下议院手中,排除了“公民投票”等诉诸民众公意的直接民主形式。因此,多数型民主制在代议制民主的基础上保持了政局稳定和政府的效率,但也只能暂时抑制社会动摇或政治不满。英联邦国家大部分实行这种政治制度。
“共识型民主制”的典型是瑞士和比利时。它的特点是多数派政党与少数派政党分享权力,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立,实行比例代表选举制度,用联邦制平衡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以少数派的否决权来制衡多数派的权力。由于瑞士和比利时的公民使用多种语言(法语、英语、意大利语和弗拉芒语等),宗教派别明显,政党众多又没有一个党能够形成压倒多数,党派之间的意识形态对立也不严重,必须经过努力协商,争取多数人的共识才能维持政局和社会的稳定。这种“共识型民主制”对瑞士、比利时这类小国的多元化社会是比较适宜的,政府效率也未受到太大影响。但在同样属于多元社会的大国或中等国家,实行起来会相当困难。因此,共识型民主制在西方国家中尚属少见。
“混合型民主制”是合乎上述两种模式的中间形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它既有多数型民主制特点,也吸收了共识型民主制的做法。例如,既有行政权力的高度集中,立法权与行政权又严格分立;既存在两党制,两院权力又相当对称,参议院按州选举,保证了地方的权力;既采取单人选区制,得票最多者当选,又实行严格的联邦制,保证南方各州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既有成文宪法,又规定了少数派对修改宪法的否决权,等等。西方国家中单纯实行多数型民主制或共识型民主制的只有屈指可数的几个国家。在实践中经常做各种调整,含有不同成分的混合型民主制国家居大多数。
综合以上几种分类,吸收不同分类法中的合理内核,我们可以把现行西方政治制度大致概括为议会制、总统制、半议会半总统制和联邦委员会制等几种类型。每种类型的政治制度又有各种具体形式,相互间有不少差别。
西方政治制度的总体比较研究
我们观察和研究西方政治制度,当然要了解或借鉴西方前人和当代学者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他们毕竟对西方政治制度有切身感受并做过深入观察研究,有些科学的研究方法也有普遍的参考价值。但我们必须同时看到,他们有这种或那种历史局限性或阶级局限性在所难免,我们借鉴他们的成果时则应持科学的态度。
从整体社会的角度分析政治制度是马克思的首创。马克思、恩格斯对18~19世纪的西方社会和资本主义的发展做出了举世公认的科学分析。他们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理论准确而完整地揭示出国家和政治制度的本质内容。恩格斯在晚年还特别强调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各种因素的交互作用。他指出:“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个斗争的结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宪法等,各种法权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应,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15]
政治权力是经济权力的反映。因此,我们研究西方政治制度首先要弄清政治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在西方资本主义萌芽阶段产生的民主思想反映了生产力向前发展的要求,体现了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理想。产业革命以后陆续建立起来的西方政治制度为了维护和促进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既要消除和限制封建王权,又要极力把工农民众排斥在“公共权力”之外。这种西方政治制度具有两重性。当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特别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为了扩大国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全面干预,西方政治制度进行了某些调整,以适应资本主义社会化生产的新发展。一般来讲,西方民主制度的发展是同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同步的(也有例外,历史上德国的民主化进程便大大落后于工业化进程)。在一个经济落后、文盲在全国人口中占极大比重的国家中要迅速实现民主化是难以想象的,迄今还没有成功的先例。但据此得出结论说,只有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和私有制基础上,才能建立广泛的民主政治制度和实现政治多元化也是片面的。一些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经济发展水平同民主化程度不一定成正比。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德、意法西斯独裁制度便是突出的例证。
其次,不能忽视上层建筑的反作用和意识形态对政治制度的深刻影响。政治制度不单纯指政权结构或政府形式,也反映了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阶级的意识形态和权力观。资产阶级自由、民主、平等思潮的产生和发展在先,西方政治制度的形成和确立在后,前者为后者做了思想和理论的准备。政治制度建立以后,统治阶级还要以它的意识形态来引导或制约政治制度的发展。依照西方政治学观念,民主制度的“合法性”或权力来源之一,是看作为这种政治制度的基础的意识形态是否符合国民的“共识”或“共同信仰”。当然,这种意识形态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任何统治阶级都要大力维护和宣扬它的意识形态,并竭力把这种意识形态体现到现行宪法和法律之中。在历史和现实政治生活中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识形态,相互间时而尖锐对立,时而相互妥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治制度的生存或发展。人们可以不赞成某届政府或以合法形式反对政府,但不能否定这个政府或政治制度赖以存在的宪法和法律基础,也就是不能从根本上否定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
再次,必须看到各种政治制度形成的不同历史、社会、文化背景。西方政治制度确实有不少共同特征,反映了这些国家有着类似的经济结构和发展过程。但每个民族国家也有自己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的沿革过程也不可能完全一致。重大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有时会对政治制度的建立或演变产生直接的巨大影响。盎格鲁—撒克逊国家与欧洲大陆国家之间、南欧与北欧国家之间在政治体制和政治观念上的差异,显然源自不同的宗教、文化传统。植根于不同社会价值观的政治文化差异,对政治制度也会反过来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例如,欧洲的分层次平等观、美国的能动型自由观、西北欧的社会内涵丰富的秩序观,都对本国政治制度和法律有一定影响。
最后,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对政治制度仍有一定影响。古代人类文明的发展几乎都与有利的地理条件有密切的联系。孟德斯鸠曾沿用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气候论”,认为炎热的气候令人委靡,导致屈从;寒冷的气候令人振奋,有助民主。或者认为,辽阔的大陆平原易于实行集权或专制政体;被山地或海洋割裂的地区倾向于民主政体。卢梭更具体指出:“政府的形式是受气候的力量所制约的”,专制适宜于炎热的国土,野蛮适宜于寒冷的国土,美好的典章制度适宜于温带地区;只有小国才能实行直接民主制。[16]自然条件和地理环境在技术落后的原始时代,确实对社会发展和政治制度的建立有巨大影响。至今,恶劣的自然条件和资源缺乏,仍然使某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滞后。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交通、通讯的发展,地理因素对政治制度的制约作用已大为缩小。但我们研究一个政治制度时,仍然不能完全撇开它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不同造成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地缘政治对一个国家内外政策的影响,都会间接地反映在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中。整个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与地理上连成一片或交通便利也不无关系。
因此,我们对西方政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时,要从整体上全面考察和分析各国的政治制度。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阶级分析方法,研究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变化和实际运行情况,从经验总结和理论概括的角度,揭示西方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
(原载《西欧研究》1990年第4期)
【注释】
[1]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219页。
[2]恩格斯:《家庭、私有财产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67页。
[3]参见托克维尔:《论美国民主制》第4章,商务印书馆版。
[4]《政治机构与宪法》,法国大学联合出版社1970年巴黎版,第49页。
[5]《政治制度社会学导言》,戴乔治·古尔维奇主编:《社会学文集》,法国大学联合出版社1963年巴黎版,第4页。
[6]《政治制度》,法国大学联合出版社1981年巴黎版,第7页。
[7]参见G.A.阿尔蒙德、G.B.鲍威尔:《比较政治》,波士顿小布朗出版社1966年版。
[8]近年来考古发掘和迈锡尼学的研究成果表明,早在希腊城邦诞生1500年以前,爱琴文明后期的迈锡尼国家类似金字塔式政治结构已经出现在欧洲。不过文字记载远不如古希腊城邦国家那么丰富、可信。
[9]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78页。
[10]参见让·博丹:《共和国论》,转引自克拉勃:《近代国家观念》第2章,商务印书馆版。
[11]参见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版。
[12]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2卷,第1、2章。
[13]参见卢梭:《社会契约论》第3卷,第4章。
[14]本节材料主要转引自赵穗生《当代西方民主制度的基本模式与实践》一文,载《新华文摘》1989年第5期。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7页。
[16]参见卢梭:《社会契约论》第3卷,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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