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最低装量检查
一、概念
最低装量检查是指固体、半固体、液体或黏稠液体,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与平均装量比较,是否符合最低装量限度的一种检查方法。
二、技术依据及原理
其目的在于控制制剂的最低装量,保证用药剂量的准确。本检查法分“重量法”和“容量法”。凡检查重(装)量差异的剂型不再进行最低装量检查。
三、仪器的准备及基本要求
1.天平
感量0.1g或10mg。
2.量筒
规格10ml、20ml、50ml、100ml、200ml、250ml、500ml,定期检定。
四、检验步骤
1.重量法(适用于标示装量以重量计者)
取供试品5个(50g以上者3个),除外盖和标签,容器外壁用适宜的方法清洁并干燥,分别称定重量,除去内容物,容器用适宜的溶剂洗净并干燥,再分别称定空容器的重量,求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与平均装量。
2.容量法(适用于标示装量以容量计者)
取供试品5个(50ml以上者3个),将内容物分别置于相应体积并预经标化的干燥量筒中,黏稠液体倾出后,将容器倒置15min,尽量倾净。读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并求出其平均装量。
五、注意事项
开启瓶盖时,应注意避免损失。
每个供试品的两次称量中,应注意编号顺序和容器的对号。
所用量筒必须洁净、干燥;其最大刻度值应与供试品的标示装量一致,或不超过标示装量的2倍。
六、记录与计算
记录试验日期、标示装量、仪器及其规格、每个容器内容物读数(ml)或每个供试品重量与其自身空容器重量,并计算每个容器装量。
每个容器装量之和除以5(或3),即得平均装量。
按下表规定的平均装量及每个容器装量的低最限,求出每个容器允许的最低装量,以及黏稠液体允许的最低平均装量。
表3-10 最低装量检查限度表
记录及计算过程中的有效位数可比标准多一位,求得的平均装量的有效位数修约至与标准中的规定相一致。
七、结果判定
每个容器装量不少于允许最低装量,且平均装量不少于标示装量(黏液体不少于允许的最低平均装量)者,判为符合规定。
如仅有一个容器的装量不符合规定,则另取5个〔50g(ml)以上者3个〕复试,结果全部符合规定者,仍判为符合规定。
初试结果的平均装量不少于标示装量(黏稠液体少于允许最低平均装量),或有一个以上容器的装量不符合规定者,或在复试中仍不能全部符合规定者,均判为不符合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