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法适用于主成分含量小于2%单味药预混剂的含量均匀度的检查。其目的在于控制低含量药物预混剂混合的均匀程度,以达到临床给药剂量的要求。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单味药,不再测定含量,可用此项检查的平均含量作为含量测定结果。复方制剂仅检查符合上述条件的组分。如A+1.80S≤15.0,则判为供试品的含量均匀度符合规定;如A+1.80S>15.0,则判为不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节 含量均匀度检查
一、概念
系指小剂量或单剂量的固体制剂、半固体制剂和非均相液体制剂的每片(个)含量符合标准量程度。
二、技术依据及原理
本法适用于主成分含量小于2%单味药预混剂的含量均匀度的检查。其目的在于控制低含量药物预混剂混合的均匀程度,以达到临床给药剂量的要求。
三、注意事项
取样时注意样品的代表性。
凡预混剂中单味药量大于2%(包括2%)的,不做此项检查。
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单味药,不再测定含量,可用此项检查的平均含量作为含量测定结果。复方制剂仅检查符合上述条件的组分。
四、材料、仪器、试剂的准备及基本要求
分析天平感量0.1mg。其他见各药品含量测定项下。
五、检验步骤
分别取至少两个包装中位置在包装的不同部位的样品10份(取样前,不能将被测样品做混匀处理),照各药品含量测定项下规定的方法,分别测定含量。
六、记录与计算
记录每份含量测定的数值X(标示量的百分含量)。
求出平均含量。
求出标准差S和标示量与均值之差的绝对值A,保留3位有效数字。
A=100-,计算A+1.80S的值。
七、结果判定
如A+1.80S≤15.0,则判为供试品的含量均匀度符合规定;如A+1.80S>15.0,则判为不符合规定。
如A+1.80S>15.0,且A+S≤15.0,则应另取20个复试。根据初试、复试结果,计算30个的均值X軍、标准差S和标示量与均值之差的绝对值A;如A+1.45S≤15.0,则判为符合规定;如A+1.45S>15.0,则判为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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