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内有机食品认证
在我国,目前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可以开展有机认证的认证机构有29家,其中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机构有15家。国内有机食品认证从认证的依据标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内依法设立的有机认证机构依据我国国家标准GB/T19630.1-19630.4-2005《有机产品》的认证;一类是境外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在我国的注册代理机构依据该机构标准或他国国家标准的认证。
一、认证管理
我国于2005年相继发布实施了《有机产品》《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来规范有机产品的认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并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由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境外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检查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从事与有机产品认证有关的产地(基地)环境检测、产品样品检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取得实验室认可。
国家认监委对符合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予以批准并定期公布符合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和有机产品检测机构的名录。不在目录所列范围之内的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有机产品的认证和相关检测活动。
中国有机产品必须由认证机构依据《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实施有机产品认证;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特殊要求。进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并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国家认监委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和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内容:获证单位和个人名称、地址;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面积和产品种类;有机产品认证的类别;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数量、使用形式或者方式;颁证机构、颁证日期、有效期和负责人签字;在有机产品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应当注明“转换”字样和转换期限。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获证单位(个人)发生变更或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个人)发生变更或产品种类变更或有机产品转换期满四种需要变更的情形,应当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变更或其他不能持续符合有机产品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应当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个人)发生获证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标准、技术规范要求、产品种类与证书不相符、未按规定加施或者使用有机产品标志的情形,认证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对于撤销的证书,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予以收回。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标志图案如下: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相应英文(ORGANIC)。在有机产品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应当使用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该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转换产品”字样和相应英文(CONVERSION TO ORGANIC)。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范围、数量内使用。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印制在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材料上,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同时,应当在相邻部位标注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标志或者机构名称,其相关图案或者文字应当不大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ORGANIC”、“CONVERSION TO ORGANIC”)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且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字样。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只能在产品成分表中注明某种配料为“有机”字样。有机配料,应当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作出撤销、暂停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决定的同时,应当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使用、暂时封存或者销毁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二、认证实施
2005年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规范中国有机产品的认证活动,规定依据标准统一为GB/T19630.1~19630.4-2005《有机产品》,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认证的有效性。
1.认证程序
(1)申请
①认证机构需要公开的信息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范围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认证范围;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认证依据标准;认证收费标准;认证机构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批准、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定和程序;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的标志和名称的要求;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认证证书的范围进行正确宣传的要求。
②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
a)申请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如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当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或加工者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与各方签订的书面合同。
b)申请人及有机生产、加工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基地)/加工场所的名称、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情况;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包括对农事、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情况的描述;生产、加工规模,包括品种、面积、产量、加工量等描述;申请和获得其他有机产品认证的情况。
c)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图、地块分布图、地块图、面积、缓冲带,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的说明等;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d)申请认证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计划,包括品种、面积、预计产量、加工产品品种、预计加工量、销售产品品种和计划销售量、销售去向等。
e)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有关环境质量的证明材料。
f)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g)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的声明。
h)有机生产、加工的管理体系文件。
i)其他相关材料。
(2)受理
①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评审,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②同意受理的,认证机构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认证机构的评审过程,要确保认证要求规定明确且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和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申请人的工作场所和特殊要求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④认证机构应保存评审过程的记录。
(3)检查准备与实施
①下达检查任务书认证机构在检查前下达检查任务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地址等;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检查范围,包括检查产品种类和产地(基地)、加工场所等;检查要点,包括管理体系、追踪体系和投入物的使用等;对于上一年度获得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本次认证应侧重于检查认证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的执行情况等。
②委派检查员认证机构根据检查类别,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并要征得申请人同意,但申请人不得指定检查员。对同一申请人或生产者/加工者不能连续3年或3年以上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③文件评审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对申请人/生产者的管理体系等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其适宜性和充分性及与标准的符合性,并保存评审记录。
④检查计划认证机构制定检查计划并在现场检查前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确认。检查计划包括:检查依据、检查内容、访谈人员、检查场所及时间安排等。
检查的时间应当安排在申请认证的产品生产过程的适当阶段,在生长期、产品加工期间至少需进行一次检查;对于产地(基地)的首次检查,检查范围应不少于2/3的生产活动范围。对于多农户参加的有机生产,访问的农户数不少于农户总数的平方根。
⑤检查实施根据《有机产品》标准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管理体系进行评估,核实生产、加工过程与申请时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有机产品》标准的符合性。检查过程包括:
a)对生产地块、加工、贮藏场所等的检查。
b)对生产管理人员、内部检查人员、生产者的访谈。
c)对GB/T19630.4-2005:《有机产品第4部分:管理体系》4.2.6条款所规定的生产、加工记录的检查。
d)对追踪体系的评价。
e)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的评估。
f)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对有机生产可能产生污染的风险的确认和评估。
g)必要时,对样品采集与分析。
h)适用时,对上一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
i)检查员在结束检查前,对检查情况的总结。明确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确认。允许被检查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⑥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评估和确认
a)认证机构实施检查时要确保产地(基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19630-2005《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
b)当申请人不能提供对于产地环境质量状况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认证机构无法确定产地环境质量是否符合GB/T19630-2005《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时,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提供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
⑦样品采集与分析
a)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制定样品采集与分析程序(包括残留物和转基因分析等)。
b)如果检查员怀疑申请人使用了认证标准中禁止使用的物质,或者产地环境、产品可能受到污染等情况,应在现场采集样品。
c)采集的样品交给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分析。
⑧检查报告
a)检查报告采用认证机构规定的格式。
b)检查报告和检查记录等书面文件要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使认证机构有能力做出客观的认证决定。
c)检查报告要含有风险评估和检查员对生产者的生产、加工活动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判断,并对检查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不符合项的说明等相关方面进行描述。
d)检查员应对申请人/生产者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做出评价,但不对申请认证的产地(基地)/加工者、产品是否通过认证做出书面结论。
e)检查报告要得到申请人的书面确认。
(4)认证决定
①当生产过程检查完成后,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过程中收集的所有信息进行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②申请人/生产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批准认证。
a)生产活动及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b)生产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相关信息不完全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认证机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已经提交整改措施并有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以满足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经过验证后可批准认证。
③申请人/生产者的生产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予批准认证。
a)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
b)使用禁用物质。
c)生产过程不具有可追溯性。
d)未按照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或提交整改措施;所提交的整改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
e)其他严重不符合有机标准要求的事项。
(5)认证机构对批准认证的申请人及时颁发认证证书,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标识。
(6)认证机构与获得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有机产品标志/标识使用合同,明确标志/标识使用的条件和要求。
2.认证后管理
(1)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产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必要时实施未通知检查,以保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2)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的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使用有机标志/标识的产品与认证证书规定范围一致(包括标志的数量)。
(3)认证机构及时获得有关变更的信息,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管理,以确保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符合认证的要求。
(4)违反规定,认证机构及时撤销或暂停其认证证书,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标识,并对外公布。
3.认证证书、标志和标识
(1)认证机构采用国家认监委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
(2)认证证书的内容应当根据认证和被认可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依据的标准、认证类别和使用认可标志。
(3)认证机构按照规定使用国家有机产品标志、国家有机转换产品标志和认证机构的标志。
(4)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4.认证收费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1610号)有关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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