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引用标准
GB/T 15262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 8970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GB 6921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T 15436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5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7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 9801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 8971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5439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264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3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3.定义
3.1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3.2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的颗粒物。
3.3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3.4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5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3.6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3.7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8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9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10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3.11一小时平均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
3.12植物生长季平均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13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3.14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4.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4.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5.浓度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各项污染物不允许超过的浓度限值,见表1。
表1 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注:①适用于城市地区;
②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蚕桑区;
6.监测
6.1采样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
6.2分析方法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2。
表2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7.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见表3。
表3 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8.标准的实施
8.1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本标准规定了小时、日、月、季和年平均浓度限值,在标准实施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目的监督其实施。
8.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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