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防治大气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现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1号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防治大气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现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
本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
2000年1月6日
抄送: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
一、取消氮氧化物(NOx)指标。
二、二氧化氮(NO2)的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由0.04mg/m3改为0.08mg/m3;日平均浓度限值由0.08mg/m3改为0.12mg/m3;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24mg/m3。
三、臭氧(O3)的一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16mg/m3;
二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6mg/m3改为0.2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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