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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概念的界定与内涵

时间:2023-11-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上述定义,相应的蔬菜质量安全可以理解为:蔬菜从生产到消费都符合安全标准,蔬菜的食用具有安全性,不会对人体致病、致害,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目前已经被国内学术界和产业界普遍接受并广泛应用的“食品安全”,对应于英文“Food Safety”,也即现在常常提到的“食品质量安全”,通常是指食品质量的安全,突出质量与健康。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与内涵

2.1.1 食品安全问题的内涵

(1)食品安全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即食品质量安全,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包括消费者、特殊利益群体、科研学者、管理部门以及业界等对安全食品的理解。由于食品安全本身就是一个复杂和多层面的概念,任何单方面对食品安全的定义都是片面的,这导致学术界迄今仍然对食品安全没有一个明确统一且普遍接受的定义。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在其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将食品安全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对食品安全的定义是:消费者在摄入食品时,食品中不含有害物质,不存在引起急性中毒、不良反应或潜在疾病的危险性。通过不同的食品安全定义,我们可以将食品安全理解为:从生产到消费(包括贮藏、加工、运输和销售等)的食品链的各环节经过正确处理,安全的食品中不含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不会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根据上述定义,相应的蔬菜质量安全可以理解为:蔬菜从生产到消费都符合安全标准,蔬菜的食用具有安全性,不会对人体致病、致害,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2)食品安全与粮食安全。目前已经被国内学术界和产业界普遍接受并广泛应用的“食品安全”,对应于英文“Food Safety”,也即现在常常提到的“食品质量安全”,通常是指食品质量的安全,突出质量与健康。相应的“粮食安全”,也称“食品防御安全”或“食物供给安全”,对应于英文“Food Security”,通常是指食品数量的安全,即是否有能力得到或者提供足够的食物或者食品。联合国粮农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FAO)对粮食安全的定义:指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足够、安全和富有营养的食物以满足其健康而积极生活的膳食需要。这涉及四个条件:①充足的粮食供应或可获得量;②不因季节或年份而产生波动或不足的稳定供应;③具有可获得的并负担得起的粮食;④优质安全的食物。

(3)食品安全问题的本质。基于消费者获取质量信息的方式或获取质量信息的难易程度,可以将产品分为:搜寻品(Search Goods)、经验品(Experience Goods)和信用品(Credence Goods)三类(Nelson,1970; Darby和Karni,1973)。搜寻品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前就能识别其质量,经验品是指消费者在消费后才能识别其质量,信用品则指消费者即使在消费后仍难以识别其质量。就生鲜蔬菜而言,蔬菜的大小、形状和颜色等外观特征具有搜寻品属性,蔬菜的口感、味道和韧性等特征则具有经验品属性,而蔬菜的农药残留量、重金属含量、硝酸盐含量以及是否转基因产品等则都属于信用品属性。

食品质量安全特征,如化学污染(农药和兽药残留)和微生物污染等,同时具有经验品和信用品属性,这导致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也包括生产者与政府以及消费者与政府之间)都面临着严重的信息问题,包括信息的对称不完全和信息的不对称不完全[3](Antle,1995)。信息的不对称就会导致逆向选择的问题(Akerlof,1970)。因此,食品安全(蔬菜质量安全)问题的本质是由食品具有经验品和信用品属性而引起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我国当前社会的基本背景是诚信和道德缺乏,而蔬菜农药残留具有信用品特征,交易过程中安全属性的产权界定成本比较高,这就为生产者使用农药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条件。信息成本越高,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就会越高,逆向选择与机会主义就会越严重。目前我国存在大量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出于经济利益(降低成本、改进外观、提高产量)有意而为(伍建平,1999;王秀清等,2002;卫龙宝,2005)。

2.1.2 治理结构的内涵

治理结构(Governance Structure)或译为规制结构,是指完整交易实施过程中的制度框架,一种契约关系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在其中得以决定(Williamson,1979)。具体而言,治理结构是指一组联结并规范经济组织中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各相关主体之间相互权利、责任、利益的系统制度安排。这一概念来源于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NIE)[4],由威廉姆森和张五常等人不断发展,其概念的内涵现已扩展到包含任何对交易进程产生影响的制度安排(Hesterley等,1990),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也包括由成员协商认可的非正式制度。其中,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正式的、由成文的相关规定构成的规范体系。它们在组织和社会活动中具有明确的合法性,并靠组织的正式结构来实施,比如法律、合同规则、正式的行为守则和官方安排等。非正式制度,又称非正式约束或非正式规则,是指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地逐渐形成,并得到社会认可的约定俗成、共同恪守的行为准则,包括道德观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惯、惯例、标准、声誉和文化等。因而,治理结构一般又称为治理机制、治理形式或治理模式等。

2.1.3 纵向协作的内涵

纵向协作或称垂直协作(Vertical Coordination),指的是协调产品的生产和营销相继各阶段的所有联系方式(Mighell等,1963),包括市场交易、合同(契约)、战略联盟和纵向一体化等多种形式。其中,市场交易形式和纵向(垂直)一体化(Vertical Integration)形式是纵向协作的两个极端形式。市场交易形式是一种一次性的且双方之间信息交流有限的形式,交易一方能够给对方施加的控制仅仅限于参与价格发现过程并决定是否接受交易,属于控制强度最弱的一种形式;而纵向一体化形式则受上下级之间的层级关系控制,属于企业内部管理,是控制程度最强的一种形式。在市场交易和纵向一体化形式之间,还存在着合同和战略联盟等形式,其中,合同是最普遍的形式。农产品合同根据控制力度的不同,可以分为销售合同和生产合同两种类型(Mighell等,1963)。销售合同指仅仅对产品质量、数量、价格和交易地点有约定的合同。生产合同是指产品的购买方不仅提供主要的生产资料,而且还大量介入农业生产决策过程的合同方式。因此,生产合同对农户的控制力度和控制范围要高于销售合同。不同的合同方式在风险的分担、控制程度和激励因素等方面都有着相当大的差别(Mahoney,1992)。对农产品生产者而言,合同的采用能有效地回避价格风险和生产风险。随着农业生产、加工及分销领域专业化程度的加深,科技进步以及来自消费者需求的推动,农业领域内的纵向协作形式也不断变化,从以市场交易为主的协作方式逐渐转向其他方式,包括合同生产、战略联盟和纵向一体化等形式(Marion,1985),即协作的紧密程度越来越高。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美国学者Peterson等(2001)提出纵向协作连续体可以主要分为5种类型的纵向协作策略,即现货市场、规范合同、基于关系的联盟、基于股权的联盟和纵向一体化,并且,用一些潜在变量和特征来描述不同的纵向协作策略(如图2-1所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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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纵向协作连续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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