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人畜共患病的疫情处置
一般的人畜共患病疫情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确诊和处理,而对于突发重大人畜共患病疫情,按照下面要求进行处置。
一、处置原则
(一)依法处置原则
应依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突发重大人畜共患病疫情处置。
(二)早快严处理原则
在监测、根除和预防重大人畜共患病疫情的基础上,一旦发生疫情,要作出迅速反应,采取封锁疫区、扑杀染疫动物和消毒环境等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实施早快严的处理原则。
(三)兽医和卫生同步到位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人畜共患病疫情,兽医和卫生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联防机制,加强疫情通报,共同在现场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动物和人间疫情的处置、疫情预测预警和扑杀工作。
二、疫情监测和预警
对重大人畜共患病疫情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实施疫情监测和预警制度。
(一)疫情监测
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负责对全国分布或区域分布的人畜共患病疫情进行监测,农业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诊断室,负责技术指导和提供标准诊断试剂,并将监测结果按照统一的格式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疫情预警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省动物疫情测报中心,根据重大人畜共患病流行规律,对重大人畜共患病疫情进行风险分析,根据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后实施疫情预警,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各地通报,提高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水平。各地要据此加强防范措施,降低风险和预防疫病发生。
三、疫情报告和确认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或与动物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发生人畜共患病临床可疑症状,或者发现人间重大人畜共患病疫情而动物疫情不明情况的,应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或通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重大人畜共患病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二)疫情确认
重大人畜共患病疫情按程序认定,以实验室诊断结果为判定依据。
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进行疫情调查和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2.对怀疑为重大人畜共患病疫情的,应采取病料,按要求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诊断,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重大人畜共患病疫情。特殊情况的,由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确认。
3.疫情确认后,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2小时内报告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四、疫情分级
突发重大人畜共患病疫情分为四级。
一级疫情:在数个省多个地(市)行政区域内呈多发态势。
二级疫情:1个省两个以上地(市)行政区域内呈多发态势。
三级疫情:1个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呈多发态势。
四级疫情:1个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一级疫情时,农业部启动应急指挥系统,组织疫区省实施疫情扑灭,非疫区省加强预防;发生二级疫情时,启动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市、县人民政府扑灭疫情;发生三级疫情时,启动地(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系统,组织疫区县人民政府扑灭疫情。
指挥机构由本省(地、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突发重大人畜共患病疫情应急工作由政府指挥,各部门分工负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订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卫生部门负责人间疫情的控制、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同时宣传防护知识。
3.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所需要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建议监管、口岸建议、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严格隔离,彻底消毒,强制免疫,坚决扑杀和根除疫情,严防扩散。
(一)流行病学调查
要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的作用,调查疫情侵入的途径和传播扩散的原因,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情的范围、流行情况。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人或患病动物所在的村划分为疫点。
2.将病人、病畜禽所在的县划分为疫区。
3.将毗邻疫区的县划分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患病、同群或暴露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患病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根据需要,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2.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3.关闭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严禁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运出。
4.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和专家意见,采取扑杀易感动物、强制免疫和其他管理措施。
5.对需要补偿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登记。
6.对被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进行疫情检测,掌握疫情动态。
2.净化阳性动物,或使用疫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并建立免疫档案。
(六)解除封锁
疫点、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一个潜伏期的检测,没有发现新感染动物和新发人间感染,动物疫情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加强疫情检测,防治疫情发生。上述(二)(三)(四)(五)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1.组织开展重大人畜共患病诊断技术和检测技术的研究和标准化工作,进行技术培训。
2.中央和省级成立重大人畜共患病专家委员会,全面进行技术指导。
3.开展重大人畜共患病防控技术研究,密切关注国外疫情。
4.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二)物资保障
建立国家和省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
1.国家重点储备人员防护用品,诊断试剂。
2.省、县级重点储备无害化处理用品、疫苗、封锁设施、消毒用品等。
3.发生过重大人畜共患病疫情的老疫区县也要做好有关防疫物资储备工作。
(三)资金保障
重大人畜共患病疫情预防和扑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四)人员保障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突发重大人畜共患病疫情应急预备队,进行重大人畜共患病防控技术培训和演练。
2.各级动物防疫监督和卫生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重大人畜共患病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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