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植物检疫的基本属性
有关植物检疫的属性,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均有论述。如曹骥用“预见性、法制性、技术性、地区性”进行了概括,林火亮(1992)则提出“实施手段的法制性、涉及范围的社会性、机构职能行政性、所起作用防御性及技术要求特殊性”五个方面,而随着人类对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认识的提高,植物保护学科的发展和植物检疫工作的广泛开展,对植物检疫属性的理解也在不断发展。
一、预防性
植物检疫的核心问题就是预防外国、外地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因人为因素而传入本地,特别是预防那些本国、本地区尚未发生或虽有发生但分布不广且正由官方控制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从境外传入并定植,从而保护本国、本地区农业生产和农业生态系的安全。
因此,“防患于未然”是植物检疫最重要的属性之一。这表现在从制定植物检疫法规,对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到实施植物检疫的各项程序和措施等,都无不首先考虑怎样“御危险性有害生物于国门之外”;即使是对一旦不慎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采取封锁、消灭的措施,其本质也还是贯穿一个“防”字,即防止它们的定植,预防它们的扩散、蔓延。
二、法制性
植物检疫是依据植物检疫法规来开展工作的,没有植物检疫法规,也就没有植物检疫工作。植物检疫机关和植物检疫人员的工作,实际上就是代表国家和政府执行植物检疫法规。法制性是植物检疫与生俱来的基本属性之一。因此,植物检疫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任何单位、个人和法人(包括外国在华的组织机构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否则就是违法,就要追究法律责任。
植物检疫工作不仅要以本国、本地政府颁布的植检法规为依据,在涉外的植物检疫工作中,还要遵守有关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公约、协定、协议、贸易合同中的有关植检法规条款等,它们都具有法律效力。
三、技术性
植物检疫是一项技术性十分强的工作。单有法律法规,无配套技术来执行,也形同虚设,不能发挥法规的作用。植物检疫技术不同于一般的植物保护技术。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所应用的植物检疫技术必须是“快速、准确、有效”的技术。如前所述,植物检疫针对商业活动中一切可能传带限定的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若不能快速,势必导致“压港”,影响正常的商品流通,从而带来经济损失。在检疫检查时,若使用的取样方法不妥,就不能检出有害生物;或检查出有害生物,但鉴定有误,凡此种种失误或不足必然导致经济损失。这就要求所用的技术必须准确无误。植物检疫技术的有效性不仅体现在快速、准确之中,而且还包括其他方面。如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后所采取的检疫处理措施必须能干净彻底杀灭有害生物,而且必须对商品无“害”。当今生物学技术发展极快,植物检疫技术必须紧跟当代科技的发展,引进或研发先进的技术,提高检疫检测水平及鉴定能力,使检疫结果更具权威性。
四、综合性
植物检疫作为一个“综合管理体系”,主要着眼本国、本地区全局的长远的利益,是一种具有战略眼光的行为。有时为了全局和长远的利益,甚至不惜牺牲局部的、暂时的利益。植物检疫工作的好坏,既影响本国、本地区的农业生产和农业生态系的安全,也可影响有关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农业生产和农业生态系的安全;既影响当代,也影响子孙后代;既影响经济效益,也影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其综合性不仅表现在它所管理对象的复杂性上,也表现在管理措施的综合性方面。它所管理的对象,既包括可能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种类繁多的危险性有害生物,也包括这些危险性有害生物的载体——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一切可能传带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应检物品”,还包括与植物检疫有关的人(受植物检疫法规约束的公民和法人)。植物检疫表面上看是“管物”(危险性有害生物及其载体)和“管事”(与植物检疫相关的事宜),但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管人”。因为“物”是由人支配的,“事”是由人做的。正因为管理对象的复杂,才致使管理措施也必然是多方面的和综合的,即包括对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品在流通前、流通中、流通后的一系列旨在预防危险性有害生物随之传入和定植而采取的法规措施、行政措施和技术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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